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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实体性家庭观简论

2014-04-10

关键词:实体性个体性夫妻关系

王 传 峰

(南昌工程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南昌 330099)

黑格尔在阐述其伦理思想时,强调家庭是一个直接的和自然的伦理实体,因此,对家庭的认识与了解必须“从实体性出发”。他说:“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可能:或者从实体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1]173所谓实体性家庭观就是从“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即从个体的人与其家庭这个实体的统一出发来看待家庭和家庭关系。本文旨在分析黑格尔的实体性家庭观,以准确把握其精髓,并对我国当今和谐家庭的建构提供借鉴。

黑格尔认为家庭的实体性概念是家庭伦理的基础,他“从实体出发”来解释“家庭”,认为家庭不是单个人的联合体而是家庭所有个体成员的公共本质,是一种“普遍的东西”,是伦理世界的一个实体,是伦理本质的一种现实表现。黑格尔认为:“家庭是在以下三个方面完成起来的:(一)婚姻,即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二)家庭的财产和地产,即外在的定在,以及对这些财产的照料;(三)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体。”[1]176也就是说,家庭就是由婚姻、财产、子女构成的“实体”。家庭在于家庭概念经由“婚姻”而成为实体性存在。婚姻是家庭概念的外在环节,家庭概念则是婚姻的精神。财产和地产则是家庭概念的外在“定在”,使家庭成员“转变为对一个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1]185同样,教育子女也是父母完成自己的对象化“定在”,是一种“伦理性”关系。黑格尔归结道,家庭不只是一个“实体”,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实体”,家庭“之所以在其本身之内是一伦理的本质,并非由于它是它的成员们的自然的关联,换言之,并非由于它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个别的现实之间的直接关系”[2]8,而是由于家庭成员之间个别与整体之间的直接关系,家庭伦理就是个别的家庭成员对其作为实体的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

个别的家庭成员只有在家庭“实体”中才能获得“伦理性关系”,也只有考虑到整体“关怀和增益”,成员间的行为才是伦理的,因为家庭成员的行为涉及“血缘亲属的整个存在”[2]9。也就是说,家庭作为伦理世界的一个实体,其本质上不是指家庭中个体性成员之间的自然关联,而是这些自然关联的“精神本质”,即单个的人与家庭这个实体之间的“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那种现实精神。因此,家庭既是自然的血缘关系体,也是实在的“伦理的共体”,是直接的和自然的伦理实体。

因为“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2]8,不是个体性的或“单子式”的东西,所以伦理关系也不是单个人与单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个体的人与他们的“普遍本质”即实体之间的关系。伦理行为中的个体,无论是行为者还是关涉的对象,都不能以偶然性出现于这种关系中。在家庭这个伦理实体中,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也不是情感关系或爱的关系,而是个体性的家庭成员与家庭实体之间的关系,这种伦理关系的本质就是:个体性的人作为家庭成员而存在或行动,个体性的人必须以家庭作为自己行动的目的和内容,是一种神的规律。神的规律主宰着家庭规律,在这种规律中是包含差别的,这样一种伦理实体本身也是包含差别的。在家庭这个实体里面包含有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这三大差别的伦理关系。

(一)夫妻关系。在黑格尔看来,夫妻关系既是一个自然存在,又是一个伦理存在。首先,夫妻关系是“一个意识承认自己即在另一个意识之中的直接的自我认识和对这种相互承认的认识”[2]13。夫妻关系的这种存在是以“个别性”表现出来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个自我认识是自然的,不是伦理的,所以它只是精神的意象和表象,不是现实的精神本身。”[2]13—14也就是说,承认自己就在另一个自己当中,即夫在妻的意识当中存在,妻在夫的意识当中存在。不是说丈夫承认的妻子才能存在,而是说彼此之间的公共性,夫妻有一种公共本质,二者不仅是一种直接意识,而且是一种相互承认,是一种主体间的承认。这个自我认识和相互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一种自然存在。其次,夫妻关系在子女即他物中得到它的现实性,并成为伦理的存在。夫妻关系不是完成于自身而是“在一种不同于它自身的他物中得到它的现实”[2]14,从而成为一个伦理存在。在家庭中,夫与妻的“个别性”必须服从家庭的整体性或实体性,而婚姻是基于男女双方相互承认的一种实体性的存在。婚姻产生于爱情,爱情首先是一种情欲,是一种自然情感,然后爱情是不独立,就是相互承认和相互依赖。爱情的结晶是子女这样一种相互承认的公共情感。所以,黑格尔认为:“子女是一种他物,夫妻关系本身就是这种他物的形成,并在此他物的形成中归于消逝。而且,这种生成消逝世代交替。……因此,夫与妻的相互怜爱(Pietgt)混杂有自然的联系和情感,而且夫妻关系的自我返回并不实现于其自身。”[2]14可见,夫妻关系是一种“相互怜爱”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基于相互承认、相互依赖的一个伦理存在。

(二)父母与子女的伦理关系。父母与子女的伦理关系,是自然的。在血亲意义上,父母之恩、子女之孝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天然纽带,这是一种自然的、无可选择的联系。因此在家庭这一伦理实体当中, 父母与子女的伦理关系首先是因血缘而产生的自然情感。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怜爱,同夫妻之间的怜爱一样混杂着自然。“而父母与子女的怜爱,情况也是这样,父母对子女的慈爱,正是从这种情感产生出来的。”[2]14因为父母是在子女身上获得自己,子女是夫妻精神的延续,精神的实体性就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慈爱,这种慈爱正是从自然情感中产生的。

父母对子女的慈爱情感就是意识到自己“是以他物〔子女〕为其现实,眼见着他物成长为自为存在而不返回他们〔父母〕这里来”[2]14。子女的成长是不返回到父母那里去的,子女的成长往往是对父母的“叛逆”。所以,“他物反而永远成为一种异己的现实,一种独自的现实”[2]14。爱是不独立,一个人与另外一个人,因为不独立而建立一种同一性、共同性,那么,父母对子女的情感也是一种共同性,一种普遍本质。这种普遍本质靠“慈”来建立,这种慈的伦理关系从自然出发,把自然现象发展为一种精神现象。

子女通过自己对父母的孝敬情感意识到自己是在他物(父母)的消逝中逐渐成长起来的,即“子女对他们父母的孝敬”,则是经自己对父母和家庭的伦理关系的领悟而“达到自为存在和他们自己的自我意识”[2]14。

父母生儿育女,在这个过程当中,父母生命归于消逝。接着“这种生成消逝世代交替,也并非没有它的持续存在,它的持续存在就是民族”[2]14。子女是夫妻关系的实体性表现,是它的实体性构成,也是它的精神性表现。夫妇关系就是在这样一个他物的形成中逐渐归于消逝,在传宗接代中一代人用他们的生命造就了另一代生命。夫妻关系在子女即他物中得到它的现实性,这种生成消逝的持续存在就是民族,从而使夫妻、子女、家庭、民族由此贯穿一体。

(三)兄弟与姐妹之间伦理关系。兄弟与姐妹之间伦理关系也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是一种自然的、无可选择的联系,这种关系保持伦理的和精神的安静与平衡。夫妻关系是相互交叉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也是交叉的,但“兄弟与姐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彼此毫无混淆的关系”。“他们同出于一个血缘,而这同一血缘在他们双方却达到了安静和平衡。”[2]14兄(弟)妹(姐)之间的伦理关系被黑格尔认为是所有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让人最难以割舍的一种亲情伦理关系。他们是出于一个血缘,但他们不交叉。“他们并不像夫妻那样相互欲求,他们的这种自为存在既不是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也不是一方得之于另一方的,他们彼此各是一个自由的个体。”[2]14他们之间没有相互欲求,也没有相互决定,但他们却始终保持着安静亲密的伦理关系。

作为姐妹的女性,是个别与普遍的直接统一。“因此,她们“对伦理本质具有最高度的预感”。女性是这个世界上最具有伦理感的存在,这个世界如果没有女性,伦理的瓦解速度将会一发而不可收。也就是说,女性对伦理高度的预感,很大程度上是对家庭的直觉。所以,女性就是家庭的守护神,“女性就是与家庭守护神联系着的”。

“但是兄弟,对于姐妹来说,则是一种宁静的等同的一般本质,姐妹对他们的承认是纯粹伦理的,不混杂有自然的(快感的)关系”[2]15。这是兄弟对姐妹的伦理情感和姐妹对兄弟的伦理情感最大的不同。“所以,弟兄的丧亡,对于姐妹来说是无可弥补的损失,而姐妹对弟兄的义务乃是最高的义务。”[2]15—16就像“索福克勒斯的悲剧:一个丈夫死了,可以另嫁一个,一个儿子死了,别人能让我再生第二个,但我不能希望再有一个弟兄降生人世”[2]16。所以说,姐妹对于兄弟的情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感。

夫妇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兄弟姐妹关系,因其不同的伦理性质,他们的伦理关系是有差别的,但都是个体与其普遍本质,即伦理实体的关系,都是一种实体性的关系。

黑格尔关于家庭和家庭关系的规定,以“实体意识”否定“单个的市民意识”。因此黑格尔的家庭观在今天依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对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在黑格尔对伦理实体的经典阐述中,家庭是直接的和自然的伦理实体;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不是个体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个体性的人与家庭实体之间的关系,都遵循“神的规律”。

家庭中的每个成员的行动和现实都必须“以家庭为其目的和内容”,这种伦理样态是维护家庭这个实体存在的前提,也是全部伦理的基础。因此家庭实体的瓦解必将导致整个伦理世界的崩溃,从而引起国家动乱,社会不和谐。

现在家庭关系之所以出现某些不稳定的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现代人的家庭实体意识的退隐,他们只是把家庭关系看成是一个个家庭成员个体性存在的原子式的关系,而不是看成个体性的家庭成员与他们共同组成的家庭实体的关系。于是,夫妻离婚、子女对父母不赡养、兄弟姐妹关系冷淡等便是“单子式”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事,彼此之间没有共同的利益和归宿感,从而使家庭关系丧失其伦理性。这种家庭实体性意识的丧失,使得现代家庭关系日趋脆弱。因此,领会黑格尔的实体性家庭观的意涵,确立新的家庭伦理实体意识,对构建和谐幸福家庭即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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