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化时代与我国社会工作的新定位
2015-05-05江立华王斌
江立华 王斌
〔摘要〕社会的个体化既使得社会成员获得了“为自己而活”的自由与责任,也催生了新型的社会矛盾,这一结构性困境亟需社会工作的介入。为应对挑战,社会工作必须在本土实践中突出个体的位置,合理调用解放政治和生活政治的专业技巧,并将塑造个体性作为重建共同体的基础。同时,着力反思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创新理论,为个体化时代中的社会工作提供元层次上的指引;二是转换范式,强调个体的参与和自组织能力;三是理顺关系,将社会工作的“治理”功能建基于对个体的“服务”之上。因此,在加强社会治理的背景之下,社会工作的重要使命是:为个体谋求更为公正的制度安排,协助社会成员有效地获取身份和权利,并将个体性与公共性有机地融合。
〔关键词〕个体化;社会工作理论;现代性;个体性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2-0124-06
当前,中国社会正发生着一场持久而深刻的转型,学界大多以“转型的视角”来概括这一时代特征,提出了市场化、民主化和世俗化等概念范畴。我们认为现时代的关键变革是“个人之崛起”的个体化。〔1〕为此,社会工作作为应对转型期具体社会矛盾的助人技术,应当关注个体化现象的新貌,将个体的诉求和利益作为项目策划与干预的重点。
一、个体化社会的生成及其对社会工作的影响
当代社会个体化现象的兴起,始于上个世纪下半叶的西欧,它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去传统化”和“脱嵌”,个体日益从陈旧的社会约束之中逃逸出来以实现“为自己而活”,并由解放政治向生活政治实现了过渡。〔2〕二是“强迫性自主”和“义务性自主”的矛盾共生,现代化的生产体制和生活方式迫使人们成为对自己负责的个体,“通过排除人们寻求传统、家庭和社区之保护的选择,现代社会制度对个体的影响事实上在不断增加”。〔3〕三是“合法的个体并不一定会拥有实际的个体性(individuality)”〔4〕,即在社会分层和资源极化的条件下,只存在少部分人群能够通过多样态的社会资源来获得更为优质的生活质量和自由的个性选择。因此,个体化时代中的社会成员,虽然能够较为灵活地从标准化人生(normal biography)转变为自助的(do-it-yourself)人生,但同时这一过程也预示着个体不得不接受社会系统风险的重新分配。
个体化社会绝不仅出现在欧美国家,实际上,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社会的个体化更有其独特的表达。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历了从政社高度合一的“总体性社会”向利益结构不断分化的“个体化社会”之转型,尤其是在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后,个体化趋势不断加速。在生产领域,城乡的就业状况都展现出了多元、灵活和不充分的特点,个人必须直面市场的筛选,由此也造成了社会关系稳定度的下降;在再生产领域,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以及传统观念的变革,家庭的功能不断弱化,个人取代家庭成为主要的行动单元。〔5〕换言之,在国家的主导下,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将个体从传统、在地的属性中抽离出来,城市单位制的解体和住房的市场化改革、乡村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推行以及城乡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加,都使得先前集体对个体存有的庇护关系发生了碎裂。
从中不难看出,我国个体化社会其实面临着一个结构性的悖论。一方面,社会成员不能再完全地通过单位、组织和家庭来获得福利和社会身份,他们必须学会依靠自己在市场的逻辑下获取资源和重塑角色。而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福利体系尚未完善的前提下,个体脱离集体的过程又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这令个人(尤其是那些生活在社会中下层的个人)越发难以负担起照顾自己的全部责任。〔6〕总之,在我国的个体化社会中,社会成员第一次从集体的“荫蔽”中逃逸出来,并成为拥有一定权力和个人意识的行为者。他们既被国家复兴的话语动员起来去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又不得不直接暴露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法则之中,这便加剧了贫富分化的程度,风险大量滋生并诱发了资源和机会分配的失衡,社会问题大量涌现。
因此,个体化社会的来临及其所引起的困题亟需社会工作的干预。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期,渐进式变革在还没有完善的福利制度设计的前提下就迫使公民过早地从原先的组织中“脱嵌”而出。〔7〕为了实现个体的重新嵌入,行政性和专业性的社会工作在当时就已经充当了一种治理的手段,参与到社区建设的事务之中。在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个体权利意识的巩固和各项制度性矛盾的长期累积,令以往那种靠牺牲个体对改革红利分享的发展模式越发难以维系,社会工作如何链接资源以满足个体发展需求的现实已显得日益迫切。于是,“对个体挖潜、赋权、增能等工作,增进个体的能力,预防社会‘病的形成和加剧”也便成为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与技术之一。〔8〕
为化解个体化社会的内在矛盾,社会工作一方面必须通过对个人权益的深度保障来达致社会的有机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社区为本,个体面向”的实践运作方式;而另一方面,它还需要切实保护个体不受强权群体和不公义社会结构的压迫与剥削。总的来看,个体化时代中的社会工作并不是要将案主遭遇的问题进行“个人化”的归因,也不是要脱离社会改革来空谈个体的利益和微观治疗技术的革新,而是要在政策层面上更具倾向性地为弱势个体赋权,积极维护个人的多元诉求和心理健康,以此为基础来展开差别化的社会统合和公共性建设。尤其在加强社会治理的背景之下,持续关注个体化对传统社会运行的挑战及其所引发的困境,并建构一种能够积极回应个体切身利益与重建社区公共精神的可操作模式,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新定位。
二、个体化时代我国社会工作的新困境
寓于现代性流变之中的个体化势必给社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再加之,我国个体化现象有着独特的发生逻辑,这就决定了本土社会工作所面临的困境是另类而多元的。
(一)个体的“脱嵌”动摇了社会工作的干预方法
“脱嵌”是个体化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它表现为:随着个体权利意识的增强,个人的行为与社会角色日渐发生剥离。亦即,在早期现代性中,个体与社会角色是高度一致的,所以社会工作的干预就是为了促使个人能够适应和扮演好社会角色,以恢复其与外部环境的正常互动。而随着第二现代性的兴起,个体反思性和流动性增强,他们以“脱嵌”的方式与社会角色的预期发生了实质性的分离,这就动摇了社会工作企图以传统角色来引领个人的方法论基础。
一方面,我国的专业性社会工作恢复时间不长且受到政府力量的影响,强调稳定和秩序的工作模式成为主流;另一方面,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使“新管理主义”滥觞,对效率的追求也令社工选择性地忽视了受助者“脱嵌”后的新需求。这两点无疑都导致了社工理论和方法仍以充当“修补者”的功能主义为取向,所以已然不再适应个体发展的新形势了。从本质上看,个人的“脱嵌”增强了行动者的行动能力,他们需要的是一种与结构进行协商的权力,因此功能主义的干预方法难见长效。
当然,个体的“脱嵌”并不意味着其完全卸掉了传统的制约,而是在去传统化的同时,又被镶嵌进了一种“压缩的现代性”之中,个体可能同时处于前现代、现代和晚期现代的扭结之中。这种张力为社会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更为棘手的困境,一则,社会工作要在尊重地方传统的基础上,处理好诸如维护个体权益、动员个体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等简单现代性议题;二则,社会工作又不得不关注“生活在由动荡的劳动力市场、流动的职业、持续增长的个人风险和亲密与自我表达的文化所构成的后现代大环境之中”的个人〔9〕,并为其提供“脱嵌”后重建自我身份和权利的空间。
(二)个体化的主观风险质疑了社会工作的关注重点
个体化的主观风险主要是指行为者在“脱嵌”和“再嵌”过程中的对不确定性的感知及其由此造成的心理负荷。具体来讲,个体从传统角色中解绑之后,自我必然会在一个新的社会空间中逐步舒展,它包含着两个相互关涉的维度:一方面,社会成员感受到自己有权利而且注定“成为个体”;另一方面,个体也必须单独为自己脱离群体和组织而产生的不确定性负责,由此形成风险的内化。尤其是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个体化更有可能加剧他们对风险感知的敏感程度。
虽然,微观面向的社会工作对个体的心理分析保持着长期的关注,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社会工作还需要重点把握弱势群体在个体化过程中自我矮化的心理紊乱,尤其是要预防弱势地位的叠加而诱致的个人苦难的自我归因。这一现象成因在于个体化过程中资源占有和分配的非均衡性,即构建自我身份的个体属性并不是每一个“脱嵌”的成员都能够获取的,但风险却总是被他们独立地承担着。当个人无法向陌生人世界求助时,就更容易形成自怨自艾的悔恨感与挫败感。所以,传统的社会工作依靠物质救助或“诉苦”来进行干预的方式已难以奏效:前者忽视了受助者对不确定性的心理反应,而后者虽然能释放受助者内心的焦虑,但它只是将个人的苦难诉诸于外在的社会结构,留给自我的反思空间极为不足,不利于形成自我独立的人格。
另外,在个体化时代,“案主自决”也成为一项需要谨慎对待的工作守则,如果过度将生活选择推让给缺乏“个体性”的受助者,同样会进一步加深他们个体化的风险感受,凝固其对苦难的自我归因并造成这一群体自我缄默的生活状态。因此,我们必须恢复个体对所遇风险的自我表达,并与他们一同去探索压迫性结构的根源,提升其对自我身份获取的能力。
(三)公共性的重构挑战了社会工作的动员模式
“公共性”具有多维涵义,但究其根本,它是以个人为基础并以超越极端个人主义为旨趣的公共利益和价值。〔10〕所以,公共性必然随着个体性的增长而发生重构,这一改变令以往基于传统公共性动员的社会工作模式逐渐失灵。
在传统的乡土中国,社会缺乏脱离“祖荫”的公共性,因为大部分需要集体的协作都能在家族或宗族的庇护下得以完成,公共空间极度萎靡,社会工作也根本没有成长的土壤。建国后的单位制时期,集体生活同样被“公家”包办,虽然性质为“公”,但却没有从制度上给予个体自主参与的机会。具体而言,单位制时期的“组织化动员”是一种通过国家自上而下的号召,动员与被动员的双方存在着一种隶属性、强制性的行政组织纽带。因此即便是带有明显公共性质的义务劳动或公益行为,也并非完全是个人出于自愿而参加的。可以说,利他主义被紧紧地栓在了集体和国家之上,留给自我的空间极其有限。当前社会工作在呼吁主体参与公共事务或社区建设时,总是以带有政治色彩的集体主义或上级命令来发起动员,缺乏对个人价值和权益的尊重。〔11〕在个体化社会,个人更加关注的是自身“个体性”的获得,它使得“公”与“私”的构成关系有了新的结构形式,这一动员方式自然也就不能为个人参与集体活动提供合理性的说明了。但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强大的体制惯性和路径依赖使得当前的社会工作并没有转变思路,其造成的结果是:在组织社区活动时,社会工作者依然难以化解居民参与率和认同度偏低的窘境。所以,如何在满足个体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公共性的建设,是当前社会工作服务理念转型所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本土社会工作应对个体化的原则
当前,为应迎个体化社会,社会工作必须重新思考与调整其原则。
(一)重视社会工作干预中“个体”的位置
专业性的社会工作有两大历史源头:一是始于由玛丽·里士满创立的“慈善组织会社”所强调的那种以个人改变为中心的专业个案工作和治疗服务模式;二是来自珍·亚当斯在“睦邻组织运动”中提倡的关注社会问题和进行社会改革的规划,这两者也造成了社会工作理念中关于“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实质分野。〔12〕
在完全进入第二现代性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社会工作的实务日益注重对个人的辅导,并专注于临床治疗理论与技巧的发展,以完成在风险社会中对个体身心不适的疗治。相反,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主要面向却是重“社会”而轻“个体”。这是由于本土的专业性社会工作自恢复重建以来,采取了“嵌入”式的成长路径,其发展初期呈现出“政府主导下专业弱自主嵌入状态”,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它又转变为“政府—专业合作下的深度嵌入”格局。〔13〕嵌入性发展要求专业性社会工作必须及时回应政府所关注的宏大问题,以此来获取自身的合法性地位,这便让社会工作无暇顾及具体个人的现实需求。
现时期,个人对自我权利的认识和需求不断提升,使以宏观结构性问题为取向的社工模式遭遇瓶颈,并催促其将一部分工作重心下移到个体的微观层面。因此,从理论和现实意义上将“个体”从缺位中带回,从片面强调“社会问题”落实到重点关注“个人诉求”层面,理顺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当前社会工作得以发挥功能的前提所在。
(二)合理调用解放政治和生活政治的干预方法
在现代化的早期阶段,解放政治构成了激进型社会工作的话语和目标,其强调通过扭转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而提升他人被抑制的生活机会。行至在个体化时代,如果还过分强调解放政治的维度,就会使得社会工作忽视个人面临的新困境——受助者往往是受困于以身份构建为基础的生活规划,而非解放话语中个体选择的匮乏。以解放政治为内核的社会工作强调的是安全、平等和保障基本的社会权利,而由生活政治所引导的社会工作则将重点放在了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的层级上。后者是通过加深个体对于自我的了解,建塑自我的新型叙事,以此来寻找一个新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而言,在当今中国,从生活政治出发的社会工作关注的是如何引导受助对象建构完整的自我认同,并陪伴他们共同设定自我的生活方案与规划。因此有论者提出:“在后传统的秩序中,社会工作已经变成了为人们提供生活规划的方法论新资源。”〔14〕
但需要注意是,不同于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西欧,我国的个体化过程造成了大量的社会两极分化现象,这决定了本土社会工作必须同时调用解放政治和生活政治的技术手段来进行干预。换言之,我国社会工作兼具构建反思性自我和提供公正生活机会两方面的任务。在进行干预之前,社会工作者需要合理评估服务对象的个体能力及其生活机会的现状,以决定采用何种介入方案来恢复和重建受助对象的“个体性”。
(三)将塑造个体性作为重建共同体的基础
个体化的发展要求重建共同体的基础。对社会工作而言,为社区居民提供有利于提高个人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公共文化建设项目,是“个体性”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重建共同体精神的基础所在。〔15〕
进言之,单纯依靠空洞的集体利益来对社区成员进行动员,已显得捉襟见肘。为达致共同体的建设,社会工作不能仅停留在倡导浪漫主义式的守望相助的社区精神。我们更需要在社区中找到一条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相互促进的结合点,或言,建构一种贝克所称的“利他型个人主义”(altruistic individualism)。当前的现实已经证明,通过社会工作的引导,达致“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双赢格局是可行的。以新生代农民工参与城市志愿者服务为例,这一群体在服务过程中始终混杂着对自我利益的考量,但这并不损害志愿者精神以及他们对社区建设的客观贡献。通过志愿者行动,新生代农民工一方面建构了“城市人”的身份,以个体生活方式的转型来体验城市的现代性;另一方面,他们在服务中也收获了大量的社会资本,既为实现城市融入奠定了良性的互动基础,又为城市系统的平稳运行减少了阻力。〔16〕
四、讨论与反思
我国社会的个体化动摇了早期社会工作的理论预设和专业方法,在为我们提出新挑战的同时,亦为社会工作的新定位敞开了探索性空间。为了使社会工作能够在个体化时代中发挥更多的正功能,我们需要着力反思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创新理论:探索本土社会工作元理论
社会工作元理论的创新,是本土社会工作教育与发展的基石。〔17〕个体化社会的转型,让我们更加迫切地需要在本土“元理论”层面上厘清个人之于社会的关系。费孝通先生晚年曾反思自己社区研究的最大缺点在于“只见社区不见人”,即“聚居在社区里生活的一个个人的内心世界是怎样的?他们有什么忧喜哀乐?他们有什么希望和追求……这些在我过去的记录中都隐约其词,含糊不清,捉摸不准”。〔18〕这样的反思也适于说明当前我国社会工作对“个人”相对忽视的情况。我们看到,在新管理主义盛行于社工领域之后,一线社会工作者为完成服务量,只单向度地视受助者为服务指标,这无疑严重缩减了服务内涵。另一方面,在本土社会工作理论匮乏和社会快速转型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工作研究者也通常仅满足于充当立法者,进而放弃了对个人具体境遇的关切和阐释。
其实,缺乏对个体化现象的关注,深刻地反映了社会工作理论中“社会”与“个人”两极对立的本土变体,这不仅造成社会服务的高度分割,而且也影响了实务开展的预期效果。〔19〕所以,我们亟需基于现实情况对社会工作理论做一次全面检视,尤其是要大力促进社会工作元理论层次上的更新。诚如前文所述,专业社会工作理念中“个体”与“社会”之间有着认识论上的裂痕,这种裂痕也折射了早期社会工作者对工业社会“病灶”所下诊断的差异。〔20〕我国社会工作要平稳应对个体化社会的挑战,必须妥善处理好这对关系。我们提倡用“社会互构论”这一具有本土特色的社会理论来作为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有效指引,因为它不在“社会”与“个人”之间做出前置性的优先划分,而且时刻警醒着我们切莫重蹈旧式现代性的覆辙,错误地将个体变为满足现代社会工程需要的手段和工具。〔21〕
(二)转换范式:从“原子化”到“个体化”
社会工作的理论范式形塑着基本的操作思路,决定社工服务的目标与质量。随着个体化社会的来临,我们必须反思和修正社会工作的理论范式,以适应新的现实情况。
从理论层面上看,个体化是个人与社会关系动态位移的系谱,它具有两个极点:一是启蒙哲学所假定的骄傲的主体,它预示着个人完全的自主、解放和自由;二是涂尔干意义上的失范性个体主义(anomic individualism)。〔22〕个体化是一个正在发展、未曾定型的过程,这也意味着个人将面临的是自我解放和异化的复杂混合,而非单一的以道德失范与组织失灵为面相的原子化。而且,随着我国社会治理技术的日渐成熟,原子化作为一种理论预设在现实社会中的产生已几无可能。其实,原子化和个体化范式的本质差别在于,前者关注的是个体脱离组织后所衍生的负向外部性,而后者则强调这一“脱离”对传统规范的更新与个体能力发展的潜在可能。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个体化视为危害公共性的威胁,进而把预防原子化的社会工作范式继续运用到新的社会形态之中。相反,现阶段的社会工作一则要正视个体脱离传统组织后的能动性,突出个人的参与和自组织能力,并为其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制度环境;二则必须更多关注个人微观的利益面向和生活政治的意涵,亟需帮助个体在急速流动和不确定性增强的社会氛围里获得“脱嵌”后的主体叙事,并将专业关系的基点放在协助个体不断反思角色定位和调整自我认同方面。基于此,社会工作才能进一步引领个体参与公共领域的建设,形成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三)理顺关系:反思社会工作中“服务”与“治理”
“服务”与“治理”是社会工作最为原初的功能,理顺两者的关系才能促使社会工作在个体化的逻辑中演绎出“善治”的效应。从学理上看,社会工作为了维持工业生产的基本运行,自诞生以来就具备了双重作用:一则它有社会福利重新分配的去商品化作用;二则可以通过为受益者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并对“偏差分子”展开积极介入。〔23〕可以说,社会工作的治理功能是植根于对个体关怀和服务的前提之下的。如果无法满足个体的需求,社会治理也就难以实现。不过,我国的社会工作却有一种错置的形态,即将“治理”优先于“服务”之上。
具体来讲,随着我国社会福利范围的拓展以及政府职能的转移,大量的民办机构接收了政府下放的服务型事务,并承担了部分基层治理的任务。政府作为服务的主要购买者,过度强调社会工作对于基层行政的配合,使社会工作无法真正体现对居民个体的深度呵护。当前,个体对自我需求认知已相对明朗,这样的错置也极容易耗竭社会治理的微观基础,使治理因缺乏个体的认同与自治而难以维系。更为严重的是,治理的功能一旦被片面地放大,社会工作就极有可能丧失以案主利益为先的使命,反而强化了对既有的社会不平等关系的维存。
笔者认为,通过“对个人的服务”来达致“对社会的治理”是个体化背景下社会工作发挥功能的合理路径之一。针对我国社会工作“照顾”和“治理”功能的错置,我们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进行调整。一方面,社工服务的购买者和评估机构不可简单地将服务的质量化约为工作报表中的数量,并可以适当地增加受助者满意度所占的评估比重。另一方面,基层的社会治理单位也不宜将行政类的工作无限制地转移给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相反,应该为他们创造一个适当宽松的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强社工与社区居民的深度互动。继而,社会工作就能在把握个人的具象需求的条件下,解决居民的实际困难,以此来达到治理的最终目的。
综言之,以个体化理论来关照本土社会工作,并不是要走西方社工“去社会化”、“治疗化”和“临床化”的老路,而是提请我们重视个体在新型社会形态中所面临的新困境。个体化理论是对现代性境况中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次深度反思,它并非抛却社会改革的维度来空谈个人利益。在这一层面上,借由个体化理论来对我国社会工作的困局进行检视,无疑也是一种对本土社会工作的现实批判与未来展望。如果说,从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社会工作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助力政府的行政化管理,以增强国家对社会与个人的“柔性”管控。那么行至目前,社会工作则要更加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不同的个体提供多元化的“再嵌入”途径,通过不断满足个人诉求和培育个体责任意识来激发社会的活力,进而真正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有效创新。因此,为个体谋求更为公正的制度安排,协助个人在个体化时代中有效地获取身份和权利,并将个体性与公共性有机地融合,是社会工作当前所无法回避的重要使命与新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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