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植性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2014-04-10张兵
张 兵
(沈阳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制度之间的交流与模仿,所以制度移植已经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途径。然而,除了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制度移植方面获得了巨大成功外,大多数制度移植都是以失败告终。那么,制度移植是否只能像阿塞英格勒所说的那样需要大规模人口移植创造人文环境才能成功?制度是怎样进行移植的,制度移植的影响因素又是哪些?
一、制度移植
学界对制度的认识众说纷纭。有些学者(诺斯,1990等)将制度定义为规则,有些学者(凡勃伦,1964等)将制度看作思想习惯,还有些学者(格瑞夫,1989,1994;青木昌彦,2001等)将制度视为博弈均衡。他们从制度的某一角度出发,注重单一制度的特点,却忽略了制度的系统性。虽然诺斯将制度分为正式规则(宪法、法令、产权)、非正式规则(道德约束力、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实施机制,但也只是从外部环境视角对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论述。本文为了更好地说明制度移植,将制度定义为制度束,它是参与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方式的共同信念系统,任一制度都包括显性规则、隐性规则、实施机制、与其他制度的关联性四个部分。其中显性规则是指那些能够被局外人观察到的规则(包括正式书面规则和众所周知的非书面规则);隐性规则(或者非正式规则)是指那些只有内部人才知道的约定(包括意识形态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等);实施机制是指该项制度得以实施的具体办法;与其他制度的关联性指的是在其制度结构中该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嵌入、捆绑和互补关系,尤其以互补关系最为重要。若设制度为I(ix,iy,is,iq),它是显性规则ix、隐性规则iy、实施机制is以及与其他互补性制度iq的函数。
制度移植是制度(或规则)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向另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推广和引入[1]。在制度束中只有显性规则可以被模仿和移植,因为它一旦形成便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成文性和技术性,而隐性规则则、实施机制与其他制度的关联性基本无法移植①隐性规则涉及被引入国的文化传统和历史积淀,除非进行大规模人口移植,否则基本无法移植;实施机制与其他制度的关联性涉及整个制度框架,独立性较差,移植成本较高。,因此我们探讨的主要是显性规则的移植性制度变迁问题。
移植性制度变迁具有节省制度创新成本(包括时间成本)、预期收益的可信度较高等优点[2],但同时制度移植效率又往往受到本国制度变迁主体知识系统与学习能力以及现有制度的其他制度要素的影响。
二、知识、学习与制度移植
知识就其反映的内容而言,是客观事物属性与联系的反映,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像;就反映活动形式而言,有时表现为主体对事物的感性知觉或表象,属于感性知识,有时表现为关于事物的概念或规律,属于理性知识[3]。知识是主体与客体相互统一的产物,因此知识不仅包括社会科学知识和技能,还应当包括文化、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信念、心智模式等知识结构。
由于社会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知识在客观上的无限性和主观上的有限性、多样性,人们不得不创设一系列的制度来降低风险和不确定性,提高人类认识环境的能力。从表面上看,制度是一个社会共有的行为规则或共有惯例;但实质上,他们只不过是共同的心智模式和社会互动中反复出现的问题的公共解(North,2004)。即制度是一种灵活知识结构,它是人们在环境反馈之前对环境所作的预测或期望。
知识是一种渐进的累积过程。新知识的产生可能是一种偶然的灵感,但更多的是通过系统的思索过程获得的。有时候知识供给是突变性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呈现为日积月累的渐进性增长[4]。在这个过程中,学习至关重要。诺思(2004)强调学习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学习过程既是主观映像的调整过程,又是“表象重述”的过程;第二,学习或创造性选择是否发生将取决于个体所得到的环境反馈;第三,学习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5]。知识的增长和学习的速度受组织间竞争激烈程度的影响,竞争越激烈,学习动力越足,学习效率越高。同时制度变迁的速度和方向也取决于学习的速度以及制度变迁主体的知识结构和水平。
知识存量的增长是制度变迁的原动力,知识增长与现行价值观念结构之间的矛盾和协调关系决定了制度变迁的各种方式[6]。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知识存量的增长往往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更有效地解决办法,从而扩大了制度选择集合。但能否付诸实施则取决于现存价值观念是否与之相协调。当价值观念压抑着知识存量增长带来的新的更有效的解题方法时,便出现了退化的制度演化;反之,便出现进步的制度演化[7]。
制度变迁实际上是人类学习的结果。诺思(North,2003a)为此提出“现实①诺思认为“现实”是指“建构在我们头脑中的对外部世界的理解和认识”。——信仰——制度——具体政策——结果(因此被改变的现实)”的制度变迁模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首先对客观世界建立了主观映像——并经过不断强化形成信念;然后,通过制度来实现他们的信念,而制度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方式:这种规范产生了人们设计的结果,即被改变的“现实”。从结果到“现实”的反馈机制贯穿了人类的心智过程,信仰结构通过制度转化为社会和经济结构。
知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影响制度变迁。一方面,知识存量决定了制度选择集合。知识存量越大,特别是社会科学知识越多,制度供给的范围越大。另一方面,知识存量决定了制度变迁主体的预期成本收益分析。预期成本收益分析一则取决于成本收益的客观事实,二则取决于变迁主体的主观分析和评价。知识存量的有限性和多样性分布使得制度变迁主体对同一制度的净收益判断不同,从而影响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所以知识存量越大,制定变迁的潜力越大。
而知识存量的增加主要靠学习获得。因此,知识存量因学习而不断增加,当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会改变制度选择集合或制度变迁主体的净收益,从而产生了制度变迁。
三、制度互补对制度变迁的影响
制度互补是20世纪90年代后提出的新概念。诺思(1991,2004)、格瑞夫(1997,2004)、青木昌彦(2001)等都注意到制度之间的关系与作用。
戴维和阿瑟在讨论路径依赖时,首先注意到技术之间的相关性。戴维提出键盘“硬件”与打字员对键盘特殊安排记忆为代表的“软件”之间兼容[8]。他指出,在复杂的人类组织中存在着强烈的互补性或互相依存性以及随后产生的连续性和兼容性。不同制度安排应当彼此结合,并组成更加精细的、能够自我实施的“制度群”[9]。而阿瑟的正反馈经济学(或报酬递增经济学),认为技术与其子技术和产品之间的相互依存结构产生报酬递增,从而使关键时刻的小波动将影响最终选择的结果,结果的选择可能比其他最终状态具有更高的能量(因而较难获得)[10]。
诺思提出了制度矩阵(InstitutionalMatrix)概念,即由以大量报酬递增为特征的制度和相应的政治、经济组织组成的相互依赖的网[11]。他强调制度安排会诱致互补性组织产生,反过来这种组织又会鼓励新的互补性制度的发展[12]。他以美国住房市场和资本市场等为例,提出制度矩阵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互补以及制度与组织间的互补,他们总起来决定了经济绩效[13]。而社会组织的生存能力、获利能力一般取决于现存的制度矩阵。
格瑞夫在对地中海贸易的深入研究中提出自我实施制度的选择受历史综合因素(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制约与影响。他认为:“制度是历史进程的产物。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过去的制度、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特征相互作用,定型了现行制度和其演进”[14]。
青木昌彦等学者注意到制度之间的嵌入、捆绑和互补关系,并利用博弈工具阐述了制度互补性对制度变迁的影响。他们认为制度之间存在互补性。制度互补对制度变迁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如果制度间存在互补性,某个特定的制度变迁就要受到其互补性制度的影响。也就是说互补性制度,互为参数,互相影响对方的决策。
米尔格罗姆等和青木昌彦[15]利用超模博弈论对制度互补性进行了论证与解释。他们假定存在两个域Ⅰ和Ⅱ(如组织域和金融域),参与人集合分别为M和N。域Ⅰ的参与人M面临的决策规则是 或 ,而域Ⅱ的参与人N面临的决策规则是 或 。每个域的所有参与人具有完全相同的报酬函数 和 。其中每个域的参与人视另一个域的决策集合为参数,即对于所有的i和j,如果域Ⅰ的参与人M所处的制度环境是
而不是 时,域Ⅱ的参与人N选择 而非 的“边际”收益会有所增加;如果域Ⅱ的参与人N所处的制度环境是
而不是 时,域Ⅰ的参与人M选择 而非 的“边际”收益会有所增加。
根据超模博弈和制度互补性的解释,初始条件对于制度选择很重要。它决定了哪种制度更有效率、哪种制度会被选择。除非对于参与人来说,一种决策规则的报酬严格高于另一种决策的报酬(惟一由偏好或技术决定),否则博弈参与人就必须考虑其他域中的制度。假设对于域Ⅰ和域Ⅱ的参与人来说,( )组合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但由于某种历史原因,域Ⅰ(或域Ⅱ)的参与人选择
(或 )进行制度化,那么对于域Ⅱ(域Ⅰ)的参与人来说,除非 的报酬严格优于 (或 的报酬严格优于 ),否则他就会选择 (或 )。帕累托低效的制度安排随之产生,同时也造成了路径依赖和经济体制多样性。青木昌彦解释说经济体制是一个庞大的体系,由诸多制度安排构成,而且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在对已有制度进行修改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因此,哪怕是和以往全然不同的制度创新,为了能持续下去,也必须和其他制度很好地契合。
卡塔琳娜·皮斯托、约拉姆·凯南等比较了6个法律移植国家和目标国家的公司法变迁,研究了他们的变迁方式和绩效,提出移植后的法律效率明显不如目标国家的原因不在于法律起源,而在于本国环境条件和法律体系触发的创造性和重建过程的能力[16]。阿塞英格勒指出,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之所以制度移植成功,主要是因为移植大量人口,正是这些移民定居者带入、继承和发展了母国的法律制度,才使其在国外能够有效运行[17]。中国学者卢现祥、朱巧玲、郭熙保、胡汉昌等人也对此有所说明,他们指出制度移植效率低主要是因为移入的正式制度受本国非正式制度、宪法秩序、整体制度结构以及其他互补性制度的影响和制约[1]。
2.如果制度间存在互补性,那么一项制度的变迁将成就互补性制度的变迁,即制度之间的动态互补关系。林毅夫(1994)认为,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的实施是彼此依存的。因此,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要受到其它制度安排的影响。青木昌彦(2001)指出,“在具有强大制度互补性的邻域(包括国际域)出现大规模制度变迁”是导致制度变迁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制度需求与供给理论,在互补性域Ⅰ和Ⅱ中,如果域Ⅰ因技术等其他原因引发了制度变迁,便会改变域Ⅱ参与人(主观)博弈特征,即改变了参与人对技术环境、人力资本的类型和水平、法律、政府管制和政策导向等一系列影响博弈结果的因素的认知,从而引发了互补域的制度选择集合或预期成本收益的变化,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促进该域制度安排的变迁,或者导致整体制度安排的变化。
在清末中国公司制度移植过程,西方列强的入侵与中国传统沙船业①因中国传统航运业主要采用沙船,也为了强调中国传统运输业与外国航运业之间的技术差别,我们用沙船业泛指中国传统航运业。它主要负责漕粮北运和豆石南运。的没落,迫使中国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清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引进了西方的公司制度,并与传统官督商卖制度②所谓“官督商卖”制度是指明清时期政府退出食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将食盐这种极为有利可图的特殊商品的经营权即“引权”给予商人,并通过严格监管和优待政策(如“加价”、“加耗”)等办法,确保盐商的权利和义务;而作为交换,盐商依法成为纳税主体,上缴所包税额。相结合,产生了官督商办特许公司制度。不过,其他制度要素(隐性规则、实施机制、其他制度要素)与引入的显性规则之间并没有形成互补,因此制度效率不高。也正是因为这种互补性的缺失,促进了其他制度要素的调整和变迁。当其他制度要素为了适应新移植的显性规则,将外生强制性制度变迁转化为内生诱致性制度变迁,推动了股票市场、近代金融制度、商人组织——商会等的建立时,制度环境整体发生了变化,并进一步推动了商办准则主义公司制度的建立。显性制度规则与其他制度要素之间最终形成互补性,也促进了移植的成功。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的发展和超越,必须继续借鉴世界最优秀的制度安排。制度是一组制度束,是一个知识系统,大多数(尤其是文化)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积淀下来的,具有路径依赖性,变化速度缓慢。因此,必须依赖于基础教育、舆论导向和政策引导,培养社会持续学习能力,不断扩充全社会的知识存量,逐步形成尊重实业、尊重科学、尊重法治的精神,并升华为经济行为的动机和共同价值观念,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制度移植的成功。同时,在制度移植过程中,想达到目标效率,甚至超越目标效率,必须抓住引进制度的本质和精髓,吸收本土优秀的制度文化,积极推动显性规则、隐性规则、实施机制和其他相关制度的适应性创新,促进制度从外生嫁接,向本土内生演化转变,才能最终建立互补的制度模式,才能促进制度效力的发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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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