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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民事救助义务
——从好撒玛利亚人故事说起

2014-04-10丁晓婷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普通法玛利亚法定

丁晓婷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论一般民事救助义务
——从好撒玛利亚人故事说起

丁晓婷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在我国,“扶不起”是一热议的社会话题。关于一般民事救助是否被法定化,主要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其实,一般人的救助义务不应被法定化。首先,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表明,不存在这种法定义务;其次,这种义务的法定化,不符合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原则,并有违人权;再次,其缺乏理论支持;最后,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产生不利社会后果。故不应将一般民事救助义务法定化。

好撒玛利亚人;救助义务;法定化;道德性

自南京彭宇案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不敢扶老人、伤者”的奇怪现象。此种“扶不起”现象严重冲击着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的发扬。由此,救助他人是否应上升为法律义务便引发了学者的争议。关于救助他人,可追溯于圣经里的好撒玛利亚人(Good Samaritan)故事[1]:圣经路加福音第10章第25节[2]: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去,半路上遭遇强盗。强盗剥去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然后丢下他走了。偶然有一个祭司从这条路经过,看见他,但从那边过去了。又有一个利未人来到这个地方,看见他,也照样从那边过去了。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经过那里的时候,看见他,就动了慈善之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口上,包裹好,并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撒玛利亚人拿出二钱银子来交给店主说:“你且照应他,此外所费用的,我回来必还你”。爱尔兰法律委员会关于好撒玛利亚人的定义,“好撒玛利亚人是任何一个自愿(没有法律义务或者获取报酬的期望)介入他人行为的人,去救助该他人(用任何合理的方式去救助),自愿介入的人合理地认为(合理、客观的评价标准)该他人处于生病、受伤状态或有生病、受伤、死亡的危险(包括意识不清的状态)。”[3]因此,“好撒玛利亚人可能是技能的旁观者、一个下了班的救助自愿者、一个下班的自愿提供服务的志愿者或者是下班的专家。”[3]一般民事救助义务是指好撒玛利亚人在不存在法定救助义务或没有获取报酬期望的情况下,对处于危险环境下的他人所提供的合理救助的义务。鉴于大量出现的见危不助案件,有些学者建议将一般民事救助义务法定化,进入侵权责任领域或者刑事犯罪领域进行调整。有些学者认为,不应将一般民事救助义务法定化。笔者赞同后者,理由如下:

1 好撒玛利亚的故事表明,不存在法定一般民事救助义务

很多学者将好撒玛利亚人故事所揭示的含义视为法定一般民事救助义务的正当理由之一,但笔者认为,这个故事并没有课加好撒玛利亚人以法定一般民事救助义务:1.这个故事来源于圣经,其中的教义是让教徒之间互相帮助,因为他们有共同的信仰,彼此之间存在强烈的联系。因此,“不要当你的同伴有生命危险时,站在一旁不作为。这是上帝的命令。”[1]好撒玛利亚人实施救助,只是顺从上帝的教诲。即只有教徒们之间存在救助义务,对于非教徒之间,就不存在这样的救助义务。这不符合法定义务的一般性,因此,这个故事不能作为一般民事救助义务法定化的正当理由。2.退而求其次,如果将圣经视为一部“法律”,暂且将救助义务法定,将会得出悖论。这个故事同时存在这样的情形:在好撒玛利亚人之前经过的祭司和利未人并没有实施救助,但他们并没有受到上帝的惩罚。如果把好撒玛利亚人的救助行为视为法定一般民事救助义务的履行行为,显然,祭司和利未人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他们应该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很遗憾,他们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所以,只能这样解释:好撒玛利亚人承担的救助义务不是一项法律义务,只是一种道德义务。那么,祭司和利未人的不救助行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3.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是自愿承担产生救助义务的正当理由之一。好撒玛利亚人在救助落难者时,把他安置在一家旅店,并在临走之前,嘱托店主,留下钱财,做出还钱的承诺,尽最大的努力,安排好落难者的生活和治疗。这可以解释为,好撒玛利亚人对落难者施予救助(自愿承担),落难者所处的情形因此发生了变化,并且只能继续依赖好撒玛利亚人,因此好撒玛利亚人对落难者产生了救助义务,其之后对店主的嘱托、承诺等行为是在履行其救助义务。即,好撒玛利亚人在自愿承担——自愿将落难者带入旅店之后才产生救助义务,仅仅因为目睹了落难者的困境并不产生救助义务。其实,这也符合普通法上“无救助义务规则”(No Duty to Rescue Rules)被特殊关系、先前行为、自愿承担等突破的司法实践与发展历程。

可见,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其实是“无救助义务规则”的体现,其本身并不是法定一般民事救助义务的起源。

2 一般民事救助义务法定化不符合法律对自由的限 违制原则,并有违人权3

“普通法认为:政府如果课加救助义务于‘陌生人’,将未经其同意并违背其意愿迫使他们进入可能的危险或不便,就干预了其自治和个人自由。”[4]

法律上限制个人自由的原则有四:(1)不伤害原则:约翰·密尔,“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5](2)不冒犯原则:法律可以限制那些可能并不伤害他人的行为自由。[6]“冒犯”指的是引起旁人羞辱、难堪、不自在等的行为,其把应受制裁的不道德行为限定在公然的不道德行为的范围内。(3)家长主义原则:个人自愿的行为有时并不是自由的,因此,当个人的行为会使自己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时,法律可以限制他的自由。(4)道德主义原则: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个人不道德的行为发生,那么这种限制就是合理的。在西方,道德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持保护或保留社区或某些人的某种生活方式(比如,某种清教徒式的生活方式)。[7]但是,将少数人的意志强加给多数人,剥夺多数人的自决权,这种理由是无法成立的。所以,道德主义原则,实际上已经转化成不伤害原则,即一些伤害他人的不道德行为自由,法律就应当予以干涉。

综观上述四个原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救助,并没有引起他人的损害(其只是没有给予他人以利益),不是冒犯行为,不是对自身利益的重大损害,更不是道德主义原则所能涵盖的范围。因此,如果法律强加一般民事救助义务于个人,不符合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原则。

将一般民事救助义务法定化,对于不愿意得到救助的落难者以及不愿意进行救助的行为人而言,都限制了其行为自由,有违人权。

3 无救助义务规则的强大法理反对一般民事救助义务法定

爱尔兰法律委员会指出,“分析法定注意义务的发展过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成为好撒玛利亚人的一般义务或者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去救助陷入困境的人的义务。所以,旁观者不用为没有救助陌生人而承担责任,即使陌生人面临的是死亡的危险并且旁观者提供救助时不必或很少付出代价。”[3]无救助义务规则(No Duty rules)法学理论认为,一般民事救助义务法定将有下列理论基础:.1利他主义(Altruism)

利他主义原则背后的基本原理是救助义务是道德动机的,因此,制定法律强制实施道德义务是不合适的。将这种义务法定,会让这种道德义务失去利他性。[3]波斯纳认为,“把救人定为法律责任会不利于利他主义的救助,因为它使救助者更难被人们承认是利他主义者(人们会认为他救人是为了避免法律责任)。”[7]

3.2 个人自由(Personal Liberty)[3]

“无义务规则”与普通法的个人主义精神相一致。英美法鼓励人们追求自己的理想,不要求人们利他。普通法尽可能地保护个人自由,只有为了个体间能够和平共存才会对个人自由予以限制。一般民事救助义务法定是对个人自由的巨大破坏,消极义务允许人们可以做任何事,除了禁止的事情。但是积极义务阻止人们做任何事,除了规定要做的事情。积极义务比消极义务的要求更多,消极义务只要人们容忍,而积极义务要求人们作为。

3.3 过失与不作为的区别(Distinction between Misfeasance and Nonfeasance)[3]

法律责任源于过失行为,而不是不作为,这个区别就是积极的错误行为和消极的不作为的区别。在过失行为场合,行为人引起了新的危险,而在不作为场合,行为人是没有给予他人以利益。在救助义务场合,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引起了一部分的危险,而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减轻危险。就义务而言,过失行为是指违反了消极义务,而不作为,违反的是积极义务。因为救助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义务,所以普通法无法将其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强制。

3.4 因果关系(Causation)[3]

一个人不会因为没有履行积极的干涉义务,就要承担没有因果关系的损害的赔偿责任。一个人没有履行消极义务,会产生新的危险,但一个人没有履行积极义务,只是没有阻止损害的发生。在救助场合,旁观者只是没有把利益给予陌生人,只是没有阻止之前的行为独立产生的损害的发生。如果不作为不能引起损害,那么它就不能成为过失的基础,如果过失包含不作为,那么这将创造出一个过失犯罪。这与过失原则相悖(过失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寻找纠正造成损害的行为)。

3.5 容易救助(Easy Rescue)[3]

有些学者以容易救助来对救助义务进行修正,这是对“无干涉义务规则”(No Duty to intervene Rules)的一种侵蚀。但是,事实上,很少有救助者被认为是有责任的,除非他的行为存在过失。爱尔兰法律委员会指出,干涉义务与干涉者遇到的不便的程度有关,这是不确定的因素。虽然进行容易救助对一个个人而言是更加合理的,但是,爱尔兰法律委员会指出,这样的法律比充分鼓吹的救助义务更没有合法基础。在这个意义上,爱尔兰法律委员会特别担心这样的救助义务的变化。并指出,不应该施加市民或特殊的群体以一般的为了帮助一个受伤的人或一个面临伤害危险的人而进行干涉的义务。

3.6 案例分析

从以下的案例 (Artiglio v Corning,Inc. (1998)18Cal.4th 604,613[8];Williams v State of California(1983)34 Cal.3d 18,23[9].),可知在完善的普通法原则中,一个人没有救助另一个人的义务。但是,当一个人选择去救助一个人时,那么他就有义务提供适当的注意。在Donoghue v Stevenson案件中[3],Atkin爵士强调将这种救助或爱邻居的道德原则(即本文的救助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是完全不合适的。他同时强调,“虽然许多法律原则都有道德基础,但是,这与因为没有实现我们同意的私人的道德原则而强加法律制裁是不同的。他认为,首先,我们没有法定的爱邻居或者帮助邻居的义务,这种道德义务变成了更加轻的不伤害邻居的义务。非常清楚,我们没有帮助他人的法定义务。”爱尔兰法律委员会指出[3],普通法大体上还是拒绝法定的积极干涉义务。

3.7 救助别人的动机是希望将来有一天自己落难时有人救助自己,这在生物学上,是不现实的[10]。

4 一般民事救助义务法定缺乏可操作性,并会产生恶劣的社会效果

尽管在普通法国家,也存在好撒玛利亚人立法,甚至将不救助行为纳入刑法领域调整,但是,由于缺乏可操作性,收效甚微。“法国人对法国有关立法使用情况的评估很少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适用有关条文的案件也很少。在美国,许多学者都不看好好撒玛利亚人立法的价值……它们‘容易制定,难以执行’。”[4]美国有些学者就好撒玛利亚人立法的效果进行评估,得出这样的结论,“显然,好撒玛利亚人法几乎没有影响专业医生救助伤者的自愿性。”[11]

美国各州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关于救助的要件的共同点之一是,“救助是诚实的,并且只以轻过失免责。重过失、故意以及恶意都不能免责。”[12]但是,好撒玛利亚人的技能、知识、财力等存在差异,一个未经过专业训练的好撒玛利亚人,在履行救助义务时,已经尽到全部的诚实、谨慎地善良管理人义务,且无过失。但是,因为其不专业的救助,就会导致落难者的处境更加糟糕,这与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而且,如果好撒玛利亚人与落难者刚好存在纠纷,于是利用其不专业的救助,使得落难者的处境更糟。这些都将产生恶劣的社会效果。

5 结语

一般民事救助义务,表明“法律与道德之间并不完全重叠。”[7]其法定化,不仅违反了法理基础,不合理地限制人类自由,而且从现有的司法实务看,其法律实效低,社会效果差。一般民事救助义务。仅具有道德性,不应被法定。

参考文献:

[1]Sheldon Nahmod. The Duty to Rescue and The Exodus Meta-Narrative of Jewish Law Arizona Journal of In 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16 Ariz. J. Int'l & Comp. Law, 1999:751.

[2]E.CAHN,The Moral Decision,1955:195.

[3]Ireland 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Civil Liability of Good Samaritans and Volunteers 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2007:46-61.

[4]徐国栋.见义勇为立法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06, (7):2.

[5]John Stuart Mill,On Liberty,Indianapolis The Liberal Arts Press, 1956: 13.

[6]陈真.法律上干涉个人自由的原则[J].道德与文明,2007,(6):92-95.

[7][美]波斯纳.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45-146.

[8]Artiglio v. Corning Inc.49 Cal. App. 4th 845, 56Cal.Rptr. 2d 877, 1996 Cal.

[9]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34 Cal. 3d 18; 664 P.2d 137; 192 Cal. Rptr. 233; 1983 Cal.

[10]Sophie Harnay·Alain Marciano Should I help my Neighbor. Self-interest, Altruism and Economic Analyses of Rescue Laws Eur J Law Econ (2009),28:125.

[11]Frank J.Helminski ,Good Samaritan Statues:Time for Uniformity ,27 WAYNE L. REV. 217,232(1980).

[12]Bridget A. Burke.Using Good Samaritan Acts to Provide Access to Health Care for the Poor:A Modest Proposal.Annals of Health Law 1992,(1):140.

On the General Civil Relief Obligation——Said from the Story of the Good Samaritan

DING Xiaoting
(Zhejianggongsh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18)

In our country,“can’t help others”is a hot social topic. On statutory of general civil relief, there are affirmation and negation two views. In fact, the general relief obligations should not be legalized. First, the story of the Good Samaritan shows that this legal obligation does not exist;secondly, this statutory obligation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trictions on the freedoms and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third, it lacks of theoretical support; last, it lacks of maneuverability and it is prone to adverse social consequences. Therefore, the general relief obligations should not be legalized.

The Good Samaritan; Relief Obligation; Statutory; Morality

D925

A

1672-2094(2014)04-0022-04

责任编辑:邓荣华

2014-06-12

丁晓婷(1990-),女,浙江椒江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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