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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制度化建设

2014-04-10邓仔萍向丹波谢详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产学研职业院校校企

张 跃,邓仔萍,向丹波,谢详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5)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制度化建设

张 跃,邓仔萍,向丹波,谢详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5)

为了推进我国高职院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办学模式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对政府、学校、企业三个层面存在的政策法规制度上的问题分析,积极探索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制度化建设的运行机制和长效机制。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改革实践,取得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制度化的建设成果。

校企合作;产学研;制度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国外成功经验可用“在教学内容上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运行机制上有国家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具有专门的协调或监督机构;在利益方面遵循互利互惠原则”加以概括。加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制度化建设,在高职院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办学模式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1 我国高职院校实施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模式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1.1 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缺乏配套的政策支持和法规保护

目前,我国高职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政策法规文件,但涉及到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规定不多且力度不够,对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模式的强力推进极其有限。省级层面的政策法规大部分仅限于《职业教育条例》和《职业教育暂行条例》等主要来自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约束力针对高职院校较强,而对于企业以及地方政府较弱,个别省还是空白。

1.2 高职院校优势不足缺乏制度创新

高职院校因为办学条件不足、师资力量不雄厚、不善于或不敢于制度创新以适应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模式、缺乏技术、科研服务意识等众多不足,不能最大限度地整合好学校各方面资源,成为制约合作的主要因素。高职院校多年来受教育以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限制(如人事变动、生源招录计划以及专业的设置等),致使高职院校的积极性和创造能力难以发挥。

1.3 高职学院缺乏使企业愿意与之合作的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项目平台

企业缺技术,更缺具有市场核心竟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企业希望跟高职院校及一切有这方面能力的院校合作。但产学研的瓶颈是高职学院的创新机制、人力资源配制机制太守旧,拿不出与企业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1.4 高职院校和企业双方用人目标协调存在困难

学校要把学生培养成技能性人才,要遵循一定的教学规律,要对实习岗位指导人员的指导进行认真合理的考核,要求实习过程的系统化,对实习效果作出评价等等。而企业却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单一地追求经济效益,将实习生当作简单的劳动力使用,难以将校企合作列入企业的议事日程,致使实习管理过程形式化,实践性教育环节留于形式。

2 对高职学院实施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在制度建设上的意见

2.1 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中校企合作、产学研的相关内容,使《职业教育法》的实施具有全面的操作性和强制性。

2.1.1 明确校企合作的主体、责权利关系和具体内涵

《职业教育法》应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主体一一职业院校、企业、行业进行界定,明确其间的法律关系,即各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如在校企合作中,国家应对承担接纳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任务的企业视其要求进行税收优惠和经费补偿,提高企业积极性,克服校企合作困难重重的弊端;职业院校要改革原“三段式”传统教学模式,重视职业教育的实践性。

目前我国职教校企合作多数属浅层次的、流于形式的合作,即局限于与多少企业进行合作、到企业实习的学生有多少、到企业中进行实训的教师有多少的合作。2006年《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指出:“职业院校应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在教学目标上要注重实践技能培养,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教学内容,探索适应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教学管理制度,创新教学与教法,加强实践教学。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并签订协议,建立实习工作协作组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这些政策文件的规定是比较详细与具体的,应上升到法律层面,强制性执行。规定企业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设计以及教学活动并明确其在培养过程中的责任,使校企双方互惠互利,实现共赢。

2.1.2 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将校企合作纳入学校评估和企业评价的指标体系,在权衡各方利益的条件下,出台落实校企合作政策的具体措施,使校企合作制度化。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使参与主体能够明确自己的地位与作用,各就其位、各尽其责。

2.1.3 明确校企合作的保障措施

现行《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对校企合作的保障性规定是“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但该法对于企业应承担多少费用?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减免多少的税费?对接纳实习生和教师实训、与职业学校共同建立实习基地等予以多少税收优惠等都没有明确的优惠标准。而这些都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让企业感到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是增强企业核心竟争力的必须途径。

2.1.4 增强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与作用,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资格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二十二条就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这一详规应上升到法律层面,纳入《职业教育法》中,以促进我国行业协会的成长与成熟,增强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

职业院校最直接的目的之一是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而接纳毕业生的最终决定权在企业,所以职业教育不能缺少企业的参与,应让企业全程参与职业院校专业设置调整、教材开发、课程设计、教学过程的实施及考核考试标准的制定和相关操作。这样,企业得到了合格的且急需的技能人才,职业院校达到了培养目标且又解决了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2.1.5 规范校企合作合同制度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很不规范,由于合同内容的相关法律依据不明确,校企双方往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签定合同,其形式和内容上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对校企双方的约束力。应在法律法规中对校企合作的期限、措施、报酬,合同变更与解除,处理争议的办法等进行规范,使校企合作双方有法可依、有法可行。

2.2 高职学校要努力转变观念,吸引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在我国《职业教育法》执行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在企业还未偿到全程参与校企合作是企业盈利和长远发展的有利途径的甜头之前,高职院校应彻底转变观念,制定出《高职学院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实施制度的暂行规定》,并纳入学院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强行推进实施。让教师融入企业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一道,解决企业技术难题,研发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竟争力的新产品,多方面吸引企业全程参与培养学生的积极性,达到高职院校为地方经济服务的目的。高职学院在与企业全方位合作办学的模式上需要有战略眼光,要营销市场、培育市场、开发市场,不能只顾眼前利益。

2.3 高职院校应不断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创新激励机制,整合资源,开放办学

目前,高职学院普遍存在着招生量大(大部分学校在校生规模上万人),专职教师少(200-300人左右),且结构不合理(缺乏企业实践经验的年青教师约占2/5,基础课教约占1/5—2/5),教师课程设置不合理(理论和专业基础理论课偏重)等现实情况,造成教师主要精力放在校内上课上,从时间、精力上难以保证教师融入企业实施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模式,仅管政府、行业协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了具体的改进实施方案(细则),但各高职学院执行力度不够、创新激励机制、整合资源,、开放办学力度不够,应从以下几方面制定制度,例入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强行推进实施:

用多种方式增加在编教师中专职教师的比例,并制定激励机制,使他们的物质待遇、政治待遇和发展前景高于兼职的管理岗位,严格控制专职教师兼任行政管理职务的比例,除教学各系部、科研、教务等部门的主要业务岗位外,其他岗位原则上不用专职教师兼任。

根据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模式,让企业参与,改革现有课程设计及设置,大量减少理论和专业理论课占总课时的比例,让专职教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融入企业。

确定专业教师的专业发展方向,根据专业发展方向进行模块式教学。教师上课任务尽量与该教师的专业发展方向一致,克服一位专业教师同时上几门专业课,根本没时间下企业和融入企业的弊病,培养教师在自己的整个教学系统过程中成为该发展方向的专家,为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带头,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

提高待遇,让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进入学校实践性教学系统,开放办学,既可按校企合作模式提高教学质量,又能解决学校专业师资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难题。

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过程的的教师、研发人员、学生和企业的人力资源、资金的优化配制问题、政府落实《职业教育法》和政策法规完善配套等式问题,涉及到院校专业教学改革创新、产学研过程制度创新等各方面。完善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工作中的制度建设,以确保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高效实施,为地方经济服务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需要政府、企业和职业学校的共同努力与密切配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1]余祖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担当[J].职业技术教育,2009,(18):22.

[2]马树超.工学结合:职业教育模式转型的必然要求[J].教育发展研,2005,(8B):9.

[3]贺星岳,郭薇.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J].职教论坛,2004,(8下):22.

[4]米靖.田蕾.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综述[J].职教通讯,2011,(15).

[5]周济.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实现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突破[N].中国教育报,2005-8-20.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Enterprises Cooperation,Production Learn and Research Combination

ZHANG Yue,DENG Zaiping,XIANG Danbo,XIE Xiang
(Sichu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Chemical Technology,Luzhou Sichuan646005)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perfect production learn and research combination system, this paper analyzes institutional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problems in the government, schools, and businesses. It actively explores operating mechanism and long-term mechanism of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enterprise cooperation, and production learn and research combination system. It is helpful to the further reform of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Enterprises Cooperation;Production Learn and Research;system

G718.5

B

1672-2094(2014)04-0130-03

责任编辑:邓荣华

2014-06-15

张 跃(1958-),男,山东莱溪人,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无机化工的教学与生产技术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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