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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留守女童性安全保护问题及防范对策

2014-04-10孟继苏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女童监护人监护

孟继苏

(山东女子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提供的就业机会也日益增多,原来生活在乡村的大批农民纷纷涌向城市谋生。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城市的医疗、教育、住房等问题没法得到基本的保障,他们大多数人将子女留在农村,由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这样就产生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农村留守女童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外出打工,其长期被滞留在户籍所在地未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4周岁及以下的女孩。近几年来, 随着乡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多, 农村留守女童的数量也迅速增加,由于缺乏必要的监护措施, 她们中的很多人成为性侵犯的对象。全国妇联曾发布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依据媒体的报道进行了相关统计:自2009年到2012年媒体报道的性侵留守女童案件数量超过了500件;2013年1至6月期间,媒体又报道了超过100件性侵留守女童的案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的数量不断增加,主要是因为农村留守儿童缺少必要的监护措施、保护和照顾[1]。研究并解决好农村地区存在的留守女童性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 农村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犯的特征

(一)对农村留守女童实施性侵的主体复杂

农村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现象日益增多,实施性侵害的主体呈现复杂化趋势。这具体表现为:第一,遭受邻居的性侵害。农村中有许多未婚、离异、夫妻双方长期不生活在一起的男性青年,他们长期处于“性饥渴”的状态,且居住地理位置较近,对邻居的家庭情况比较熟悉,对留守的女童进行性侵害具有便利条件[2]。第二,遭受亲戚、朋友的性侵害。有些外出务工的父母将留守的女童寄养在亲戚、朋友家里,女童的姑家、姨家及一些家庭的成年男性成为性侵留守女童的主体,严重突破了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的底线。第三,来自老师的性侵害。一些不法男教师利用老师的身份,以帮助女学生补课或检查作业为名,寻机把女学生留在办公室里,并伺机对女童实施性侵害。第四,遭受社会不良青少年的性侵害。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以及父母离开后所带来的孤独和寂寞无法排遣,部分留守女童沉迷于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极容易成为不良青年性侵害的目标[3]。

(二)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长期缺位

我国《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设计的对留守女童的监护制度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具体表现为:第一,父母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在很多农村家庭中,父母一方外出务工,生产生活的担子就压在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一个人身上,导致留守的一方没有足够精力履行监护职责。更何况还有部分家庭父母双方长期在外打工,代替行使留守女童监护职责的是年事已高或身体状况差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他们精力、体力十分有限,不能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表现为只关注留守女童是否吃饱穿暖,不关注女童的心理状况,平时除问问学习情况外,其他的很少交流,对女童在学校和社会上的情况以及孩子心理的变化不管不问。第二,监护主体变换频繁。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留守女童会在单亲监护、隔代监护、亲戚监护、同辈监护和自我监护等方式中转换,监护主体变换频繁,经常使留守女童处于焦虑不安的状态,严重的会使女童变得自闭抑郁,不愿与人交流,还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叛逆心理,有的选择早恋甚至轻生[4]。第三,存在监护本末倒置现象。很多留守女童被留在户籍地是因为父母双方常年在外,而家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状况欠佳,她们用稚嫩的肩膀扛起了照顾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责任,这就属于监护倒置现象。这种现象不但让留守女童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给她们的学习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也给她们增添了许多生活和精神的压力,增加了其在生活中的无助感和绝望感。

(三)农村留守女童对遭受性侵的意识淡薄

由于大部分实施性侵的主体都是留守女童平日接触较多的熟人甚至亲戚,他们往往用表面善意的方式引诱留守女童,因留守女童平时缺乏性教育,在面对他们性侵时,缺乏警惕和防范的意识,法律保护意识更是淡薄。多数留守女童在遭受性侵后,没有及时向家长或者社会公开,更不会报警,迫于威胁或亲情,往往保持沉默。家长发现以后,为了保全面子,大都采取“私了”,这种做法不仅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造成许多案子的真相被掩盖[5]。

二、农村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原因

近年来,农村留守女童的性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性权益问题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缺乏性安全、性防范教育

农村在我国素以乡风淳朴著称,留守女童的父母对女儿缺乏性安全意识的防范教育,学校很多教师的意识落后,觉得性教育不好宣讲,认为应当由孩子的父母负责,而留守女童因自身智力发育不成熟和阅历较浅的原因并不懂得遭受性侵害的危险性,没有性安全的防范意识[6]。必要的性知识是防范性伤害的主要知识手段,农村女孩的性教育、性防范意识缺位,对性的知识懂得不多,再加上农村较为封闭的社会环境,女童对性伤害的危害了解得少。因此,她们一碰到性侵害问题就不知所措,甚至把性侵害当成是游戏,只是好玩而已,有些女童还受到施害人花言巧语、威逼利诱的影响,不敢声张,有的受到封建意识影响,以为这是见不得人的事,不敢对家长说。

(二)性安全监护措施缺乏

留守女童从智力和体力上说,都不能防范成年男性的性侵害,她们的性安全必须由监护人全方位地呵护。但是,很多留守女童的父母常年在外,家中只有年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临时替代性监护人,他们因年老体衰照顾自己尚且困难,更无法很好地行使对儿童的监护权,有些老年人对女童的性安全防范意识弱,防护能力不强,缺乏对孩子的性安全保护措施。学校认为对女童的监护应该由家长负责,因此也忽视了教育和管理。学校和家庭都认为对方应当负起责来,结果两头都落空,导致留守女童的性安全监护缺位[7]。

(三)健康的思想、文化以及必要的法制教育缺位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一是不健康文化思潮抬头,享乐主义、黄赌毒的低俗文化、暴力刺激、邪教理论、“黄段子”“绯闻轶事”等四处传播,西方一些不健康的文化及生活方式等占据了农村的文化阵地,富而思进的文化氛围没有形成。二是农村中仍然存在赌博、卖淫、嫖娼等有伤社会风化的现象,封建迷信思想仍然具有一定的市场,与新农村建设相配套的文化娱乐活动极其匮乏。三是必要的法制教育缺位, 治安混乱,偷盗、抢劫、打架斗殴、强奸等现象时有发生[8]。这些因素导致一些农村治安形势非常严峻, 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留守女童就很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加上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将法制教育摆到应有的位置, 使得农村留守女童对犯罪现象只感到恐惧, 但很难养成自我防范意识, 在遭受性侵害后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农村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问题的防范措施

农村留守女童一旦出现性安全问题将给她们的一生留下阴影,甚至影响她们性格的完善,进而影响到她们的前途。当前随着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人员队伍的越来越庞大,留守女童的数量也日趋增多,孩子的性安全问题日渐凸显。因此,解决农村留守女童的性安全问题刻不容缓。

(一)对农村留守女童的性安全教育需坚持学校为主家庭为辅

瑞士心理学家荣格认为:学校教育在青少年个性形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是他们接触到的第一个大世界,是对他们进行系统教育的重要基地[9]。学校应该转变传统的性教育意识,应当认识到学校自身是性安全知识教育的主要渠道,高度重视留守女童的性安全教育工作,配备足额的师资和教育设备,将性安全教育纳入到常规教学当中,对留守女童普及性安全及性防范教育知识。另外,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的教育具有学校不能替代的特殊作用。家庭性安全方面的教育是防止留守女童性安全产生问题的首要因素,外出务工的家长可以利用书信、电话等方式及返家的机会对孩子进行力所能及的性教育引导和启发。尤其是留守女童的母亲, 一定要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 加强对孩子的性知识教育, 提高其性安全防范意识。

(二)加大普法广度和力度,严厉打击对留守女童实施性侵害的犯罪分子

各级司法部门要坚持普法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讲座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妇女儿童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妇女儿童宣讲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的宣传和解释力度, 以通俗易懂、言简意赅的方式在中心集镇、交通要道设置宣传栏。公安机关可以结合典型案例对在校的留守女童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帮助其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同时也要通过案例教育强化广大男性公民遵纪守法的观念,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不法行为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以期帮助他们建立自尊、自爱、保护留守女童合法权益的意识。对侵害留守女童的犯罪分子,要加大惩处力度,从重处罚。立法、司法机关应各负其责,依法严惩对农村留守女童实施的性犯罪分子。立法机关应当对施害人性侵留守女童的恶劣行为加重处罚,取消嫖宿幼女罪等不利于保护女童的不合理规定,在坚持从重严惩犯罪的同时,确立犯罪分子在物质上给予受害人必要的赔偿制度,并规定赔偿标准,对有涉及危害妇女儿童人身犯罪前科的人要通过社区加强监管。公安机关应当提高侦破涉及女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尽可能做到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坚决打击性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对侵犯留守女童的性犯罪案件依法起诉,对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或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留守女童遭受性犯罪案件,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并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法院要高度重视对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做出公正判决, 不仅要严惩性侵者,还要积极支持被侵害女童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以从物质上保障受损害女童的合法权利。

(三)严格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完善委托监护制度

《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设置了对青少年的监护制度,但对具体的监护义务没有严格的规定,更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国家或地方应该制订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明确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对进城打工的抛下孩子的父母,法律要责令其选择合适的受托监护人,一定要为留守女童选择好能够起到监护作用的监护代理人,不能漠视女童的性安全,更不能轻易把女孩子托付给别的男性亲戚朋友。在受托监护人的资格问题上,《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资格规定均极为笼统。法律法规对受托监护人的资格要作出明确规定,对没有确定好合格的受托监护人的父母应该进行必要的处罚,以维护留守女童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 龙灵,陈世海.农村留守女童性侵害的预防[J].社会研究,2013,(5).

[2] 蒋平.农村留守女童性安全与性教育问题[J].当代青年研究,2012,(8).

[3] 杜雪梅.关注留守女童性侵害问题[J].河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4).

[4] 高丰美.论我国农村留守女童人身安全权的法律保护——以赣州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12,(18).

[5] 李婷婷.农村留守女童遭遇性侵犯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

[6] 吴慧玲,陆福兴.关注农村留守女童的性安全问题[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4).

[7] 王松丽,马如军.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保护问题及解决对策[J].皖西学院学报,2007,(3).

[8] 荣格.荣格性格哲学.[M].李荣德,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

[9] 郭少榕.农村留守女童: 一个被忽视的弱势群体——福建农村留守女童问题调查分析[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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