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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判一体化的尝试欧盟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的进展

2014-04-10周春慧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1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申请统一

周春慧

专利审判一体化的尝试欧盟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的进展

周春慧

2014年1月1 日,对于欧盟25个成员国而言本是一个重要的日子,原本从这一天起,欧盟将开始实施单一专利制度。欧洲单一专利将在单一专利相关法规和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正式生效后开放申请。然而由于作为欧盟统一专利体制建立基础的三份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未能得到包括法国、德国和英国在内的13个成员国批准后正式生效,因此这一进程未能按人们的预期顺利地开始欧洲单一专利申请及保护的新的历程。其他两份法律文件,即《关于欧洲单一专利的条例草案——创设单一专利保护的第1257/2012号条例》,以及《关于单一专利保护的翻译问题的第1260/2012号条例》已经于2013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欧盟统一专利制度是“世界专利体系”的试验田,也是各国密切关注的重大议题。欧洲是中国企业的重要国外市场,从2013年欧洲专利局公布的信息看,中国企业在欧洲提交的专利申请量同比上升11.1%,已成为欧洲专利局专利申请数量的第一增长驱动力。因此欧盟统一专利制度的推进进程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欧洲单一专利又称“具备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将由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统一授予,并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在参与单一专利框架的25个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因此欧盟统一专利制度,意味着在所有欧盟国家内申请专利将实施统一的程序、规则与申请语言,极大地简化了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便捷便宜的申请方式。据欧专局局长的估算,实施单一专利之后,申请专利成本将降低约70%。欧盟统一专利制度在权力的保护方面也提出了建立统一专利保护体系的要求,即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人们期待能以统一的审判规则及程序来处理相关专利纠纷问题,而且还能解决判决的效力能否在欧盟各国得到承认及执行的问题。因此,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是欧盟实施统一专利制度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早在2013年2月,欧盟24个成员国的部长在欧盟竞争力理事会会议上就设立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 UPC)签署了协议。这次签署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设立一个专门法院(统一专利法院)来处理传统的欧洲专利及将来的欧洲单一专利相关的诉讼事务。统一专利法院计划包括一个一审法院、一个上诉法院以及一个注册处。一审法院将包括一个中央法庭(设于巴黎,中央法庭于伦敦和慕尼黑设立两个分庭)和若干位于各成员国的地方法庭和地区法庭。而上诉法院将设于卢森堡。该协议构成了统一专利制度实施的重要法律基础。根据协议内容,该协议将于2014年1月1日或者包括法国、德国和英国在内的13个成员国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以最后的日期为准。

根据该《协议》第32条第1款,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包括:

*因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的实际或威胁迫近的侵权而提起的诉讼及相关辩护答辩,包括涉及许可的反诉

*要求确认不侵犯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诉讼

*要求签发临时措施、保全措施和临时禁令的诉讼

*要求宣告专利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诉讼

*要求宣告专利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反诉

*要求基于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所赋予的临时保护的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诉讼

*与在专利授权前对发明的使用或与在先使用权相关的诉讼

*要求根据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有关单一专利保护)第8条支付许可费的诉讼

*涉及欧洲专利局基于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有关单一专利保护)第9条中所做出的决定的诉讼

对于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而言,程序规则是核心内容。为了确保统一专利法院能够高效而低成本地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正式生效之前,各个签署国试图努力推进一套详细而完整的程序规则的出台。在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时,相关的程序规则草案已经提出,该份草案吸纳了具有专利诉讼经验的法官、律师和行业代表等相关人士意见。根据程序,该草案在最终定稿并进入批准程序之前,必须广泛征集和听取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而且该草案在前言就声明程序规则的适用与解释必须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也即《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规定是优先于程序规则的。

2013年6 月,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启动了意见征集程序,征集意见也已2013年10月1日结束。但是目前还无法获知关于意见反馈的进一步情况。

根据欧专局网站上《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批准进度来看,目前,只有奥地利于2013年8月7日批准了该协议。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正式运作从纸面走向现实似乎还遥遥无期。但是如果《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正式生效,统一专利法院将在单一专利有效性及专利纠纷方面享有专门的司法管辖权,解决了原来当事人需要在欧洲二十多个国家的法院分别进行诉讼的难题,避免了多头诉讼和判决的分散性。而且也避免了原来因选择法院诉讼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选择法院的原因就是因为欧盟各国法院在对欧洲专利法规的解释、案件适用的程序法、案件处理速度以及赔偿数额方面存在差异,而当事人试图从上述差异中投机获益。因此统一专利法院不仅可以降低专利诉讼成本,而且能保证在欧盟单一市场下专利保护水平的统一,有利于促进整个欧洲的创新,也同样有利于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上的专利申请、运作和保护,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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