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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乱返正之《商标法》第三次修改

2014-04-10周春慧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1期
关键词:商标法异议著作权法

周春慧

拨乱返正之《商标法》第三次修改

周春慧

中国法律体系中,修法最频繁奖,不知道是不是应该颁给知识产权法领域?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应具备相当的稳定性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但这一观点在更突出“术”的运用价值的知识产权法上却不适用。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舶来品,在国际高压下引入与落地中国、与中国国情融合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冲突和调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需求已经逐步甩开了之前的国际外在压力,而慢慢由经济发展内生的力量和需求来启动和主导修法的过程。这一点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上表现明显,在此次《商标法》的修改中更是突出。

从立法修法视角出发,2013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当属《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知识产权法律中的“老大”——《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在2012年的昙花一现中归于沉寂,不知所终,知识产权法律中受亿万人关注的“御姐”——《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经过激烈的争论之后也基本尘埃落定,等待步入审议程序阶段。而经过了十年修法煎熬的《商标法》,此次以“拨乱返正”后的积极形象呈现在大家面前,名正言顺地登上了2013知识产权界修法的头把交椅。

此次《商标法》修法自2003年启动,至2013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历经了十年。十年的修法时间不算短,但是如果联系到《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是在2001年,让人不禁发出疑问,短短的两年时间内,为什么要再次启动修改?

仔细研读此次修法的重点条款,我们发现原因出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及相关的商标法律保护实践中。2001年,在“入世”压力下,我国《商标法》启动第二次修改,毫无保留地将TRIPS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引入了《商标法》,当时国内无论是经济发展阶段还是法律研究层面对驰名商标制度都没有深刻的认识,匆忙引入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十多年的法律实践中出现了严重的偏差。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原意是为了给未注册商标提供不被他人抢注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救济,并不是现今社会大众认为“驰名”的含义。但在中文里“驰名”含有众多褒义的内涵,也代表了消费者追求“高品质”商品和服务的期望。《商标法》里“驰名商标”的提法,导致驰名商标被当成一种商品服务高质量的荣誉称号,进而引发企业的疯狂追逐以及诱发相关的权利寻租。在不当利益的驱使下,借着不完善的法律规定,市场竞争主体玩出了花样。名不见经传的小品牌,通过策划的诉讼等手段,摇身一变成为“驰名商标”,并通过广告宣传等大幅提高其商标价值。而随之带来的恶意抢注、异议也披着合法的外衣成为企业惯用的市场竞争手段。行政监管部门、竞争企业以及消费者为商标实践中的变异及虚假繁荣承担着沉重的负担和严重的后果,这种不诚信的商标乱象更是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十年过去了,是时候该拨乱返正了。

此次修改以“拨”商标异化之乱为主,并辅以调整相关制度,让商标的注册、使用、运营及保护都顺畅起来。首先最重要的是驰名商标制度的正本清源。此次修改在第14条把驰名商标的认定回归到个案的事实认定上,并且明确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并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措施。这些修改从法律条文上回归了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如同釜底抽薪,当市场主体无法从该制度获取高额的不当利益,法律的实践必然也会回归制度设立的本意。

其次,恶意抢注及恶意异议是商标异化之乱的另一大毒源。《商标法》未修改之前允许“任何人”对注册商标提异议,同时也未限制提出异议的理由,导致恶意的“异议”程序成为非正常市场竞争手段最恶毒的暗箭之一,不仅拖延和浪费竞争对手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甚至成为敲诈勒索的工具。此次修改在第33、34条,以不同的异议理由为标准对异议主体资格加以区分和限制,把异议主体限定在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中。这种调整筛除了恶意异议的情况,不仅恢复了异议程序的正常效用,也大大减轻了审查人员的负担。

审查效率是中国商标实践中突出的矛盾,中国连续十几年成为世界商标申请量第一大国,面对如潮水般高涨的申请量,我国审查人员所承受的压力是无法想象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正本清源及异议程序的优化能撇去大部分的商标繁荣泡沫,解决大量恶意及被迫防御性申请以及恶意异议的问题。此外,此次修改以效率优先和立足实际为原则对程序方面做了优化,如恢复商标审查时的沟通制度、调整各种审查期限,都是解决商标申请严重积压的积极措施。

为了配合平息商标异化之乱,此次修改还对代理机构进行了规范,第19条明确规定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代理不当抢注等行为。同时,还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计入信用档案,停止受理其提出的申请等手段。

在拨乱返正的同时,此次修改还有一些亮点,可以起到正面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如在保护方面,此次修法加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率先《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增加了一至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同时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大幅提高,从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体现出立法者对狠刹侵权乱象的决心,但这样高的侵权法定赔偿额让人振奋也让人担忧,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还应谨慎为好。

由国内市场经济发展和商标法律实践的内在需求所推动的此次《商标法》修改,将于今年五月一日起实施,但法律和实践中的互动并不会立竿见影,商标实践中异化的遗毒也不可能立马云消云散,因此此次“拨乱返正”的积极作用还得过段时间才能真正显现相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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