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中兴再遇337调查
2014-04-10张艳红
张艳红
华为、中兴再遇337调查
张艳红
2013年初,华为、中兴再次遭遇海外拓展路上的严苛责难,ITC宣布将对华为、中兴等公司的3G和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所涉及的产品包括移动电话、蜂窝电脑卡、笔记本电脑以及具有蜂窝功能的网络设备。与此同时,中国与欧盟围绕电信设备的贸易纠纷也在不断升温。
从全球发展格局来看,今年年初华为、中兴就再遭专利危机颇有深意。IDC最新的统计显示,2012年第四季度,中国企业华为、中兴杀入全球智能手机市场前五,中国企业已开始向这个产业中的苹果和三星发起了挑战。不过,华为和中兴在同比增长的同时,市场份额也仅为三星的1/6和苹果的不到1/4。尽管飞速崛起,但是中国制造商对全球终端市场上的欧美巨头事实上并没有形成强大的正面冲击。即便如此,华为、中兴还是不幸“中枪”,这所反映的问题实质是全球信息通信业借打击中兴华为增加进入中国市场的筹码。事实上,作为国内移动通讯设备领域内的龙头,华为和中兴自2011年8月起,在两年间就连续遭遇多起“337调查”。
在2012年7月,美国科技资产有限公司、Phoenix Digital Solutions LLC公 司 以 及Patriot Scientific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提出申请,指控美国进口以及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部分无线消费性电子设备及其组件落入了其美国专利号为5809336的权利要求范围内,侵犯了其专利权,被告方包括中兴通讯、华为、三星、HTC、LG等十二家企业。由于本案中被调查的企业都是移动通讯设备领域内的龙头企业,而被调查的产品也几乎涵盖了各家企业在市场中的主要产品(例如三星的Galaxy Note,中兴的4G移动热点设备,华为的Activa4G手机等),所以本案一经报道,就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ITC在接到申请之后,也于8月正式立案调查,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兴通讯股份公司被作为强制应诉方涉案。在随后的几个月时间里,ITC对这两家中国公司进行了调查。在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调查之后,在2013年9月,ITC公布了调查结果,并且初步裁定华为及其子公司,以及中兴通讯在美国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自上述公司的无线电子设备,未侵犯5809336号美国专利的第1、6、7、9~11以及13~16项权利要求,未违反337的规定。而在2013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审法官才对无线3G设备337调查案做出初步裁定,裁定申请人InterDigital公司所诉的七项专利中一项无效,另外的六项,被告中兴和华为也不构成侵权。2013年12月,ITC行政法官就InterDigital诉华为、中兴专利侵权一案做出最终裁决,本次终裁维持了6月的初裁结果。
美国的“337调查”近年来频繁地运用于针对中国企业的贸易摩擦中,仅仅是2013年上半年,美国就对中国的光盘驱动器、手持式电子助视器、声磁电子器件监控系统、无线设备等产品发起了多起“337调查”。据报道称,2012年美国“337调查”立案60起,其中就有18起涉及中国产品,而电子信息产品是遭遇调查最重要的产品。
“337调查”得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是独立于联邦法院系统的行政救济制度,或者称准司法救济制度。根据第337节的规定,可以基于两大类情况发起“337调查程序”:第一类是进口中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如果这些行为破坏或者实质性损害美国产业、防止这样一个产业的建立、限制或者垄断美国境内的贸易或商业;第二类是进口及对进口的产品的销售,如果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设计权,并且国内存在相关产业。虽然第337节规定了这两种情况,但实践中发起的“337调查”绝大部分都是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类型的案件的。“337调查”之所以如此受美国企业青睐而被频繁使用,不仅仅是因为它相对于耗时很长的美国法院诉讼程序有着更快捷的程序,而且它的适用标准相对于其他贸易救济门槛也较低,企业只需要证明有侵权行为及美国国内存在相关产业即可,无需证明侵权行为已经导致相关企业的实质损害或者损害威胁。这两点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美国企业运用“337调查”程序抵制外国产品的进口。而更重要的是,“337调查”程序的救济措施非常严厉。根据规定,一旦ITC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就可以采取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没收令四中救济措施。其中,有限排除令是禁止列名被告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普遍排除令是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禁止令,即禁止侵权企业从事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扣押和没收令,即如果ITC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美国海关可以根据ITC发布的扣押和没收令,扣押并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侵权产品。
在“337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以终止ITC的调查程序,但是需要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以供审查,ITC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终止调查。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以同意令的方式终止调查。上述的是在企业已经遭遇了“337调查”之后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更重要的是,如果企业有从事对美贸易的想法时,应当采取一些预防性的措施,在产品出口美国之前,做好知识产权检索工作,必要时,也可以聘请美国律师事务所代为完成相关工作。比如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应当先对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技术、外观设计做一个初步调查,只有这样,当遇到被诉时,才不至于慌张应对。当然,最根本的,是企业应当发展自己的核心技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权利意识要不局限于本国范围内,要更积极地申请获得美国等这些重要的贸易伙伴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防守必备之盾。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