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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王的去山寨化之痛

2014-04-10张艳红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1期
关键词:阿迪达斯图形

张艳红

阿迪王的去山寨化之痛

张艳红

山寨现象目前仍然是“中国制造”尚未摆脱的困境,近年来最为突出的就是模仿大牌公司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即通称的“傍名牌”或者“搭便车”行为。“大树底下好乘凉”,但是一旦被起诉至法庭,结果一般都会是惨痛的。耗时五年之久的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纷争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中文“阿迪王”及英文“adivon”和箭头朝下的倒三角形图形标识是福建阿迪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系列商标。当时商标局认为该商标的申请没有任何的在先权利障碍,就于2008年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在公告后的异议期内,阿迪达斯提出了异议,认为阿迪王的系列商标与其中文“阿迪达斯”、英文“adidas”和由三道杠组成的图形标识近似,要求对阿迪王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但是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并不构成近似,驳回了阿迪达斯公司的请求。阿迪达斯随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旧没有支持其请求。最后,阿迪王的系列商标获准注册。但阿迪达斯公司捍卫其商标的决心却并没有因此而动摇。

在商标注册时的异议未获支持之后,阿迪达斯最终选择了以司法程序保卫其商标权。2008年4月,阿迪达斯公司在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对阿迪王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由于阿迪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件移送到了大连,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做出一审判决。在这次判决中,阿迪达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都被驳回。在辽宁的案件进行的过程中,2009年7月,阿迪达斯公司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阿迪王公司提起了案由相同的诉讼,但是结局依然没有变化,阿迪达斯公司最终依然以败诉收场。

在前两种策略均告失败的情况下,不屈不挠的阿迪达斯公司随后又选择了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次它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因为在商标核准注册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 “阿迪王”商标与“阿迪达斯”商标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侵犯阿迪达斯的商标权。于是,维权屡屡失利的阿迪达斯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撤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阿迪达斯公司认为,它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就一直在使用英文“adidas”、三道杠组成的图形标识商标,且投入了大量资金对系列商标进行了宣传。阿迪达斯公司的“adidas”商标于1974年在中国内地获得注册,进入中国市场后,该公司一直在使用英文“adidas”、中文“阿迪达斯”、三道杠组成的图形标识系列商标,并且在中国拥有数量众多的门店,在消费者当中积累的知名度也相当高,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应对上述商标加强保护。此次诉讼也以阿迪达斯公司的败诉告终。

2013年4 月,阿迪达斯和阿迪王之间辗转多地、喧嚣五年的商标纠纷以双方之间的和解划上句点。虽然和解协议的内容依然保密,但据报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中文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公司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若出现违约,须赔偿300万元。

这场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就是阿迪王使用的“adivon”、“阿迪王”、倒三角形图形标识和阿迪达斯公司使用的“adidas”、“阿迪达斯”、三道杠图形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学理上判断商标近似主要遵循三大原则:整体对比原则、隔离对比原则和考虑知名度及显著性。整体对比原则,即相近似的两个商标在商标的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的整体印象较为接近。具体而言,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商品的来源有特定联系。因商标法意在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相关公众在购买某一商品或选择某一服务时,都是凭借对某一商标的大致印象进行选择,因此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就不应该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加以观察。否则,就会给予在先的商标过强的保护,而对在后的商标要求过于严苛。在阿迪达斯和阿迪王的案件中,阿迪王公司的律师就提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状态下来观察这两组商标,根本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而且两者的产品在市场定位、销售价格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能够区分出商品的不同来源,不可能对自己要购买的产品和品牌发生混淆。

虽然在这个案件的纠纷中,阿迪达斯好像一直是输家,但其实它才是真正的赢家。因为即使最后法院还是没有支持它的请求,阿迪王在人们心目中“山寨”的形象是挥之不去了。而且,阿迪王还必须将其三角形的品牌标识和中文“阿迪王”转让给阿迪达斯,尽管这是一个山寨品牌,每年却也能够带来不可小觑的营业额。这对阿迪王公司来说,不可不谓是损失惨重。现在有很多的中国品牌都习惯于这种打擦边球式的做法。但是不得不说的是,大树底下的确好乘凉,但是如果一直躲在别人这棵大树下,自己就很难长成大树。“搭便车”的行为在企业成长之初可能会带来一些帮助,但是当企业慢慢站稳脚跟想要寻求进一步发展时,可能就会发现之前乘凉的那个大树就会成为自己成长路上的阻碍。而如果一旦被“搭便车”的一方发现,自己辛苦建立起来的商誉可能就会毁于“山寨”的名声了,更有可能会面临很高数额的赔偿。所以,中国的民族品牌现在应该做的,就是尽早逐步去山寨化,打造自己的品牌,这样,成长之路上面临的阻碍才会越来越少,自己也才能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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