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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彼得堡市基于基因信息的司法鉴定掠影

2014-04-09兰杜赫爱德华弗拉基米罗维奇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检材物证

兰杜赫·爱德华·弗拉基米罗维奇

(圣彼得堡大学, 俄罗斯)

圣彼得堡市基于基因信息的司法鉴定掠影

兰杜赫·爱德华·弗拉基米罗维奇

(圣彼得堡大学, 俄罗斯)

俄罗斯内务部正在实施一项教育改革“路线图”计划,其任务之一就是要提高教育科学部的效率。近年来,圣彼得堡市在医学方面呈现出了相当多的科研成果,特别是脱氧核糖核酸(DNA)分子的系列特性的同一性认定。利用DNA 鉴定技术,可以直接认定犯罪现场的血迹、精斑、毛发、唾液斑等生物检材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留,从而为案件的侦破、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DNA 鉴定技术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刑事侦查中,其在刑事侦查中的独特功效不容低估,但同时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是,DNA鉴定技术的作用也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俄罗斯;圣彼得堡;脱氧核糖核酸;刑事侦查

俄罗斯内务部正在实施一项教育改革“路线图”计划,其方向之一就是提高教育科学部的效率。根据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下一步改革的路线图,对于俄罗斯内务部的教学进行一系列重要的改革。主要包括:在提高专业性和建立统一的多级职业培训和人才深造方面完善自己的业务活动;保证在执法实践中应用科学技术的先进成果,其中关键的是最新的信息技术;在现有装备条件下,警察局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在事故现场从信息系统获取必要的信息; 用信息学的最新方法对各类学员培训的全过程进行信息分组。

俄罗斯内务部圣彼得堡大学已经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其中包括对犯罪侦查与鉴定人员进行认真的培训。根据2011年12月30日俄罗斯内务部1400号令,要在大学建立一整套犯罪侦查与司法鉴定的教学体系,该体系主要用于犯罪侦查学和司法鉴定学的教学与科研,以保障相关教研室工作业务的优化。圣彼得堡大学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以保障教研活动的有效开展;(2)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充分采集教学过程的信息,以有效组织教学和科研工作;(3)监督俄罗斯内务部教学活动的主要方向;(4)组织有关专家探讨犯罪侦查学和刑事鉴定学的教学协作事宜;(5)制定吸引高水平人才和具有实践性人员参与教学的措施;(6)在有关院校共同进行教学过程中给予应有支持的措施;(7)在教学过程中,应用技术手段进行综合性教学的新技术。

为了实施俄罗斯内务部的上述路线图,对于鉴定人员和犯罪侦查人员开展了以下培训:组织学员到鉴定和刑事侦查机构进行见习;研究在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行为的特殊手段和方法;研究司法鉴定中的最新信息以及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工艺和仪器(如利用离子、电子和光子光谱的方法进行固体体积分析的分析仪);了解自动化数学控制方法和物证研究方法;在勘查事故现场实践中采用现代的犯罪侦查学技术;对事故现场(包括火灾现场、爆炸现场)进行勘查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手段;研究刑事侦查中的信息技术,包括采用自动化的指纹鉴定信息系统;建立指纹图谱和痕迹的电子数据库;研究案件现场进行勘查的技术和程序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内务部圣彼得堡大学对学员进行培训时,重点放在了对刑事案件进行侦破时基因信息和分子遗传学鉴定的用途和实施的方法。

因此,最近十几年来圣彼得堡在医学方面呈现出了相当多的科研成果,特别是脱氧核糖核酸(DNA)分子的系列特性的同一性认定。把刑事案件现场对侦破有价值的生物检材的DNA型存入数据库,即把检案过程中未破案件现场生物检材的DNA分型结果直接存入数据库中,形成犯罪现场库,用于刑事案件的串并案和比对,所用方法为STR复合扩增荧光全自动检测或线粒体DNA测序的方法,具体因现场检材的不同而选择相应的检验方法。把适龄的有犯罪前科人员的DNA型存入数据库,以形成犯罪前科库,用于查找犯罪嫌疑人,用STR复合扩增荧光全自动检测的方法对所采集样品进行DNA分型。

在人类细胞的细胞核中,有46条两两成对的染色体,其中一半来自父亲,另一半来自母亲,DNA正是染色体的重要成分,携带着人体生长和组织功能的指令性信息,通常这些指令被称为基因。人类身体的每一个细胞均拥有与最初的受精卵完全一样的整套基因组合,因而同一个体的血液、指甲、骨骼、毛发、精液和唾液等不同组织中的有核细胞内的DNA 都是一样的,而人类个体的差异也正是缘于生命之初精卵相结合后形成的受精卵细胞中染色体上DNA 的彼此不同,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基因不同。实际上DNA就是一连串的密码序列,除了同卵双胞胎之外,每一个人细胞中双股螺旋DNA所具有的碱基对顺序都是独一无二的。利用这一点,可对凶杀、强奸、强奸杀人等刑事案件和亲子纠纷、被拐卖和遗失儿童等民事案件中相关个体进行DNA鉴定,并与嫌疑人或受害者的DNA进行比对做出同一认定。DNA分型结果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构建的DNA数据库,然后将要比对的样品DNA分型直接输入数据库,通过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定数据库是否存在与比对样品分型的一致的个体,如果与库中某一嫌疑人匹配时,就可揭示案犯的资料,缩小排查范围,为侦破案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甚至直接认定案犯,真正发挥DNA的作用。

DNA数据库用于侦查破案,首先依赖技术获得大规模个体的准确信息资料建库,然后依靠数据库进行查寻。在这个过程中准确性是最至关重要的,并且在建库过程中面临大量的样本,这就意味着对数据库中个人资料进行纠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所有数据资料一旦进入数据库都必须是绝对正确的。任何环节上的错误,在后果上都可能导致两类错误,第一类取伪,第二类弃真。通常人们认为第一类错误更严重,可能会导致错误执法,但对这类错误通过案件鉴定或其它手段是易于察觉发现的。第二类错误一方面使现有案件缺乏证据,其实更为严重的是,若录入错误,犯罪分子可一直逍遥法外,即便是重新犯罪也是如此。因而,技术方法的筛选、参数指标的制定、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都围绕确保准确性避免错误这一目的。

分子基因鉴定的任务是:在司法活动中,DNA鉴定技术主要应用于人身识别鉴定领域,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事亲子关系鉴定。即利用 DNA 遗传物质的属性,通过DNA分型鉴定匹配情况运用概率推算个体间生物学上的关系,进而推断亲属关系。二是刑事人身同一认定。即利用 DNA物证双联系性原理,将犯罪现场遗留的生物性痕迹物证与特定人联系起来,即通过 DNA分型鉴定判断该嫌疑物证是否为某一特定人所留。另外,亲子关系鉴定也可应用于刑事犯罪侦查领域,比如,在嫌疑人 DNA 证据样本无法直接取得的情况下,可间接取得其父母、子女等的 DNA 样本,通过比对现场证据样本是否与被检测者具有父子关系,间接发现犯罪嫌疑人。

DNA鉴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可大致归类如下:

1. 依靠DNA 鉴定技术锁定犯罪嫌疑人。利用DNA 鉴定技术帮助破案和打击犯罪活动已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共识,这是现代医学高科技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中的应用。就其应用效果而言,可谓卓有成效、功不可没,这已成为无可争辩的事实。在性侵害案件和凶杀案件中,犯罪现场往往会遗留有被害人、犯罪人的血液、精斑、毛发、唾液等大量的生物检材,这些生物检材中可提取出 DNA,并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这为关联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提供了物质条件,据此可为发现犯罪嫌疑人提供认定依据。

2. 依靠DNA 鉴定技术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尸块、尸体身源认定。从刑事侦查的角度看,杀人碎尸案件相对于一般杀人案件来说,破案的难度更大,因为这类案件被害人的尸体不是处于完整的状态,有的甚至被分割成十几块、几十块,而且散落多处,必然导致被害人的身份难以识别和认定。碎尸案件、无名尸体案件,通过 DNA 鉴定会实现尸块的个体识别,结合亲属的样本证据可实现尸体身份的认定。DNA 鉴定技术在此类案件的侦查中能发挥独特的作用。通过DNA 分析可以将碎尸块整合成一具完整的尸体,同时通过检测被报失踪者父母或子女的DNA,往往能够确定死者身份。

3. 生物犯罪鉴定。犯罪现场除了有人类的生物物证外,有时还会有其他生物物证。这些其他生物物证对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联接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或者被害人的关系以及协助判断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4. 纠正错案,排除无辜。在错案纠正中,DNA 证据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强奸案和谋杀案中,案犯遗留的实物证据相对较多,更加适合应用DNA 技术进行鉴定,从而给法庭提供更为科学、客观、真实的证据。

因此,利用DNA 鉴定技术,可以直接认定犯罪现场的血迹、精斑、毛发、唾液斑等生物检材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留,从而为案件的侦破、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刑事诉讼中的DNA 鉴定主要是指DNA 的同一认定,就是应用分子生物学的方法,对犯罪现场遗留的生物物证所含的DNA与犯罪嫌疑人的DNA 样本进行比对,鉴定其DNA 结构是否相同,从而对两种DNA 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体或者现场遗留的生物物证是否来源于犯罪嫌疑人作出评价,为案件的侦破、诉讼提供证据。目前,DNA鉴定技术在生物物证检验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现场遗留的血迹、精斑、骨骼、肌肉、毛发、唾液斑、尿斑、指甲、汗液指纹等生物物证都是DNA 鉴定的常见检材。

DNA 鉴定结论的局限性:DNA 鉴定技术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刑事侦查中, 其在刑事侦查中的独特功效不容低估,但同时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是,不能把DNA 鉴定技术的作用无限夸大。DNA鉴定技术并非万能技术,在侦查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由于对DNA 鉴定技术知之甚少,因而对该技术存在误解,对其过分依赖。但DNA鉴定也有出错的可能性,因为DNA证据须经过以人为主导的提取、保管、送检及鉴定等程序后方才获得,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存在瑕疵,都可能影响DNA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在客观真实性方面,DNA 鉴定只是就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而言具有极高的可信度,但这种可信度也是相对的,由于诸多复杂因素的存在,DNA 鉴定技术的应用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绝对准确的程度。不同个体的DNA结构存在偶然重合的可能性。人体含有46条染色体,约60亿碱基对,DNA鉴定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针对全部的DNA进行鉴定的,这样做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对人群而言,DNA 结构绝大部分是相同的。DNA鉴定只能选择DNA链上的某些特殊的具有多态性的基因位点进行鉴定,来代替对全部DNA 结构的鉴定。经过鉴定,如果这些基因位点结构不同,为否定结论,就是说二者不是来自同一个体,或者说现场生物物证非犯罪嫌疑人所留,这种否定是绝对的否定;如果相同,则是认定结论,对于认定结论,并不能绝对地认为现场生物物证就是犯罪嫌疑人所留,因为从DNA鉴定技术理论上说,仅仅进行了某些基因位点的鉴定,只是某些基因位点的结构相同,而不是全部的DNA结构相同,所以还存在着二者某些基因位点结构的相同是由于偶然重合所致,而并非事实上来自同一个体的可能。

目前DNA鉴定的灵敏度非常高,通常一根带毛囊的毛发,足以进行数百次检验,甚至可以利用汗液指纹中所含的超微量DNA进行同一认定。高灵敏度对于微量现场检材的鉴定无疑是必要的,在犯罪现场有时遗留的生物物证极其微量,如果灵敏度低,鉴定难以获得成功,所以客观上要求不断提高灵敏度,以满足鉴定要求。但物极必反,正是由于DNA鉴定的高灵敏度,导致由于污染而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种污染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检材提取、保存、送验时形成的污染。在现场提取检材时,重复使用一套提取工具提取多处检材,没有执行严格的防止污染措施,形成检材之间的交叉污染,使本来不相同的检材变得一致;在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样本过程中,或在保存、送验检材过程中,现场检材和犯罪嫌疑人的样本保存在一起,或在同时送验时,由于操作不规范,造成现场检材与犯罪嫌疑人样本之间的污染,这种污染是最直接最致命的,直接导致现场物证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的错误结论。第二,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的DNA污染。这方面的污染主要来源于实验室的环境污染、检验所用仪器的污染、药品的污染、技术人员操作过程中造成的污染等,这些污染是最不易被发现的,这些污染的存在,必然导致交叉污染,使事实上不同一的检材产生同一 的假象,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当然并不能说,由于DNA鉴定的灵敏度非常高,所以每一个鉴定结论都不可信,实际上在一个合格的实验室,只要建立一套严格、完善的防止污染的措施和制度并认真执行,DNA 鉴定还是值得信赖的。只有严格地预防污染,排除检材受到污染的可能性,防止由此产生的错误结论,才能得出正确的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

The Introduction of DNA Identif cation of St. Petersburg

Landuhe Edward Vladimirovich
(Russian St. Petersburg National University)

Russian interior ministry is carrying out a programme named 'route' and its main mission is to raise working efficiency of the education and science department. In recent years, St. Petersburg has obtained a lot of achievements in scientif c research of DNA identif cation. In the forensic sciences, the genetic analytic technique is now widely used in paternity test and personal identification.DNA identification solves the technology tickler that discriminated by the biological material and the tickler badger judicial identif cation so many years. Nevertheless, the DNA identif cation has its limitations. DNA structure of different individuals has probability of coincidence, the high sensitivity increases the probability of pollution, and the level of DNA identif cation is different all over the world. So it is dangerous to believe the conclusion of DNA identif cation excessively. Although forensic DNA identif cation solved the "estabishing identity" technical problem that has puzzled jurdicial identification for many years. Forensic DNA conclusion can be the effetive evidence for criminal action, but it is only a kind of evidence, not irrefutable evidence. We should examine forensic DNA identif cations accidental repetition, polluted possibility, difference of identif cation level, standard of appraisal certif cate and relation with other evidence.

Russia; St. Petersburg; Deoxyribonucleic Acid;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919.2

A

1008-5750(2014)03-0079-(04)

10.3969/j.issn.1008-5750.2014.03.015

2014-04-10 责任编辑:孙树峰

兰杜赫·爱德华·弗拉基米罗维奇,男,俄罗斯内务部圣彼得堡大学法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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