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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庭审直播的祛魅——兼论司法公开与公开司法之辨识

2014-04-09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庭审审判法院

何 桥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2013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多起全国瞩目的案件扎堆进行庭审或宣判,“薄熙来案”、“表哥案”、“房姐案”、“大兴摔死女婴案”、“王书金案”和“李某某案”等相继登场。因此,这段时间被网友称为是“审判月”。上述诸案虽案情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点——与微博庭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不仅仅是说它们中有的被告人因为微博的曝光而进入公检法的视野,更因为对于这些案件进行审理时各地法院多数采用了“微博直播”的方式向公众展示庭审进行的情况。

微博庭审直播,这种听起来既有与时俱进的“洋气”,又有司法进入寻常百姓家的“地气”。作为司法公开的新形式一夜之间便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对于这一新鲜事物,有人认为,大力开展微博庭审直播,将有效推进司法公开力度,这是司法公开全面进行的新契机;也有人担忧,微博庭审直播可能对法庭审理造成一定的干扰,或许会形成一种“舆论审判”压力,不利于法官的独立判断,这无疑是“舆论围观审判”的历史倒退。笔者以为,要正确评价微博庭审直播可从“司法公开”与“公开司法”这对概念的辨识展开。

一、司法公开是一种法治状态,也是一种法治原则,更是一种法治理念

司法公开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在司法思想史上,它是以审判公开为蓝图而提出的。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审判公开的概念并进行了精辟的论述:“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们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1](P25)此后,这一思想经由对司法擅断、秘密审判的不断“除魅”,逐渐演变为了现代法治的一个标志性的原则。正如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指出:“诉讼应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这也是宪法所要求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废除欧洲各国专制时代实行的秘密审判和君主干预司法的制度,向公众表明光明正大地行使审判权,并且以审判受观众的监督来保证其实行。因此,这是法治国家的一项根本原则。”[2]

在我国,司法公开的贯彻大致与人民法院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历程相符,可分为庭审公开时期(2004年以前)、有限公开时期(2004~2008年)和全面公开时期(2009年至今)等三个时期。[3](P39-52)在庭审公开时期,我国《宪法》以及相关诉讼法都规定了审判公开,但对于具体内容却规定得非常简要。这一情况直到1999年3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才有所改观。该文件专门就审判公开的一些问题予以了明确指导。此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也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内容。纵观本时期的文件,总的来说,司法公开还是停留在庭审公开的范围。在有限司法公开时期,《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要“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透明度”。这也就表明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应纳入公开的范围,由此也就为庭审公开走向司法公开提供了理论依据。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该纲要将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该规定不仅对原来的“审判公开原则”进行了扩大解释,而且以“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作为依据,以“司法公开”的提法代替了原来的“审判公开”,将司法公开确立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等六大内容。而在2013年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再次提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努力实现阳光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司法公开,要着力实现“四个转变”: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不断完善三大平台的互动功能、服务功能和便民功能。”[4]司法公开平台的开启标准着中国的司法公开进入了全面公开的新时代。

从我国司法公开的发展历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系列改革文件中,我们可总结出:首先,司法公开是指一种法治状态,它是指司法动态程序运作行为及其过程的公开,它要求立案、庭审、执行等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其次,司法公开也是一种法治原则,是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最后,司法公开更是一种法治理念,它贯穿于司法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不仅历史地促使“庭审公开”到全面“司法公开”的转变,更指导司法机关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工作,从而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体系解构引起的组织分解不仅导致社会组织甚至是个人心理都出现了失范现象。社会诚信、权力公信力都遭到空前挑战,加之犯罪率在经济浪潮的波动下不断攀升,使得民众安全感和公平实现个人价值的忧虑不断被强化。与此同时,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资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已经不再如以往闭塞。过去神秘无比的审判在如今经常会引发社会大讨论,微博庭审直播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笔者认为微博庭审直播不仅是揭开审判的神秘面纱,更是尊重民意下的促进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的举措,可以极大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可度以及审判本身的公正度。

正所谓“微博一转,围观千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微博的兴起使得人人皆是记者。微博打破了传统媒体的“点对点”传播模式,采用“多点对多点”的人际网格转播方式。其特点在于大众化、实时性、传播快和富有创造力。微博的这些特点使其进入庭审的作用与司法公开的目标不谋而合,微博直播庭审本质是为了司法公开,法院以个案的程序公开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促使司法在透明中更加公正。正如学者在总结济南中院的微博庭审直播时所言:(微博庭审直播)一是利于实现民众知情权和庭审秩序的良性兼容。微博直播既保障了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通过虚拟网络的隔离保障了庭审的有序进行,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借助新媒体推行司法公开、塑造司法公信的里程碑式的事件。二是利于司法机关在信息传播上掌握信息发布主动权。三是利于法院在信息透明中收获形象红利。[5]据统计,最近两年来,全国至少有17个省份开展了微博庭审直播工作,法院通过网络发布庭审相关情况逐渐成为常态。2013年6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更是对全国法院微博群建设推进会做出重要批示,他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关心和过问法院微博建设工作。因此,微博直播庭审可谓是大势所趋。这对于推动司法公开理念融入我国的司法文化起着重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举措。但是,在充分肯定这种来之不易的成绩前提下,笔者逐渐在重复的情况反映与雷同的经验介绍中觉察到了一种正在硬化的模式:为了推进法院微博建设,很多法院专门设置或突出了“宣传处”等内部工作部门,把微博公开当做“法制宣传”的工具充分使用,全面展示法院亮点工作。

正如笔者前文所提到的,司法公开是一种法治理念,或者说是一种法治信仰,即随后的一切行动都是靠理念来支配的,但理念的深化、植根并非易事。这种容易使人对司法公开产生一种错觉:司法公开是一种可以被轻易物化的工作方法,经过刻苦学习与大力推广,我们将很快实现司法公开,进而全面 达 到 民 主 法 治。[6](P85)微 博 庭 审 直 播目前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基于客观条件所限,大多数地方法院实行起来很困难,这从多地微博庭审直播参差不齐的效果可见一斑。此外,今天微博直播的成功,并不能代替其他的直播形式,其他直播形式有微博直播无法替代的功能。录音录像直播形象直观,公开的不仅是文字,还有庭审现场的情况,在几种直播形式中公开程度最高,让民众如亲临现场,实现了古代西方自然法中“审判应当在想来多少就来多少的民众面前进行”的梦想。[7]因此,各地法院需全盘考虑,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入手,没必要非要将微博庭审直播作为考核司法公开的项目之一。

二、公开司法是一种行动,不仅要有纲领,更要有细则

从词组结构上而言,“公开司法”显然是一个动宾短语,动宾之间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起支配作用的成分是动词,受动词支配的成分是宾语。因此,“公开司法”所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将司法过程、内容公之于众这么一种行动。行动要想取得成功就得有纲领来规定奋斗目标和行动步骤。就“公开司法”而言,宪法第125条、三大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司法公开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接连颁布的改革纲要和若干文件就是行动纲领。微博直播,作为“公开司法”行动的一种形式也必须要以上述内容为纲领。如果说纲领是从宏观上指导着一项行动的方向,为其定调,那相关细则就是保证行动最终取得成功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开司法”行动始终处于“有原则而无细则”的尴尬境地。不争的事实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公众除了简单知晓审理期限外,案件究竟如何审、如何质证、如何认定事实、法官是谁等关键信息一概不知,公众对司法的详细过程也是一头雾水,这难免会使其对司法的公正和公信产生怀疑。当前微博庭审直播制度方兴未艾,最为需要的是制度建设中操作流程规范化与标准化,具体涉及直播案件的发布主体、范围、内容、形式、操作流程等问题。笔者以为,今后可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明晰发布主体 从目前情况来看,微博庭审直播发布主体一般是法院。对此,有学者认为这种“直播”其实是错时的“转播”。对于庭内秩序的影响最小,风险更可控——可以避免泄露不应发布的信息。[8]而反对者则认为通过微博进行庭审直播并非律师和法官的职责之所在。律师的职责是代表当事人处理庭审中的各种情况,法官的职责是中立、公正地组织庭审,裁判案件。因此,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微博庭审直播是必要的。[9]

笔者以为,微博直播应当由法律媒体人员来主持,但微博内容的编写必须严格经过法院的严格把控,并且由法院的官方微博对外公布。首先,微博庭审直播对文字内容涉及司法活动的微博发布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一个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的报道者,才能更好地通过微博报道庭审及案件全貌。[10]法律媒体人员在具备这一优势的同时,由于媒体人员一般是第三方主体,所以也能够尽可能地保持中立与客观。其次,微博内容的编写由法院来把控,这既是其自身公开司法的题中之义,也是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公信的必然要求。在美国,其最高法院也进行了博客、推特等新技术下公开性改革,庭审一结束,由法院自己的微博和推特最完整、最快地公布判决全文和各方观点。最后,案件应当是以严肃公正的方式对外发布,法院的官方微博这一官方渠道更能体现庭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既可以保证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公正和准确的报道,同时也可以降低微博庭审直播对庭审干扰的风险。

(二)确定直播范围 公开司法是有边界的。笔者认为在平衡公开司法、社会知情权与当事人私权之间,当事人私权是首位,公开司法其次,社会知情权为末。案件审理首要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庭审活动也不容任何干扰。满足社会知情权只是为了有效监督司法活动,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不能本末倒置的认为庭审的核心只是公开司法。因此微博庭审直播内容的严格把控是必要的前提条件。

具体什么内容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则要具体分析。从法律上讲,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隐私性质的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商业秘密案件,不公开是世界的通例。[11]因此,微博庭审直播也应该遵循这一通例。从案件的类型上说,目前各地进行微博直播的主要是以下三类案件:一是大案要案,如薄熙来案;二是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像iPad商标案、王老吉商标案、王书金案、北京大兴摔童案等;三是事情本身比较小,但往往具有普法和教育意义,而且无风险,如浙江临海市法院直播的容留他人吸毒案等。[12]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具体指导意见,不仅将上述几类案件类型化,更可以规范微博中应当公布的诉讼内容以确保直播不流于形式,避免个别发布主体进行选择性直播。

(三)建立规范操作流程 虽然微博庭审直播已经在多地法院“开花结果”,但统一的规范操作流程并未建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来建立:

首先,微博庭审直播应当确立法官主导管理的原则。法官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允许微博庭审直播,同时法官拥有在其认为直播干扰庭审秩序时,撤销直播的许可的权利。保障庭审的秩序是直播的前提。

其次,微博庭审直播的形式就目前而言是以图文直播为主,涉及音视频证据的公布,如济南中院公布的“薄谷开来证言同步录音录像”、“证人唐肖林作证音频”等音视频证据比较少见。笔者认为庭审直播不适宜采取录音录像的手段,应当坚持图文直播的方式,但是应当加大判决书公布力度。庭审并不是电视节目表演,是庄严的审判之地,过度的曝光会使案件的审理受到庭外因素的影响。此外,判决书是案件的总结,公开判决书更能满足社会知情权的需要。只要合适的隐去隐私部分,判决书的公开更加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

最后,微博庭审直播应当建立成熟的司法直播团队。具体操作流程由团队分工负责,具体落实。笔者认为微博庭审直播具体可以分为四道工序。包括庭审记录、记录整理、内容审核和官方发布。庭审记录主要是指拍摄庭审图片和速录庭审文字两项工作,完成后交由专业法律媒体人员进行记录整理和稿件制作,最后由法院进行内容审核,并且通过法院官方微博进行发布。

(四)建立申诉机制 虽然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司法机关一直致力于司法信息公开的改革,例如,2009年颁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对司法信息公开的内容做出了清晰的界定,但是这只能对法院的司法信息公开起指导作用而不具有强制力,也不能对司法信息的公开提供救济体制。[3](P242-243)由 于 微 博 直 播 是 时 兴 之 物,且目前审判信息是否公开完全由法院控制,救济体制更是无从谈起。

对此,笔者以为,要使司法信息公开正当化、合理化,使司法信息公开的救济有法可依,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满足我国司法民主进程和司法透明理念不断深入的要求,使法院等公共机构也成为我国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只有制定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在内的广义信息公开义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信息公开的立法和实施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相对人的知情权,才能为司法信息公开救济体制提供法律保障。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张建伟.历久弥新的话题:解读司法公开的五个角度[J].人民法院报,2011,(5).

[3]高一飞,龙飞,等.司法公开基本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4]罗书臻.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召开 孟建柱要求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使司法公开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周强强调以三大平台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司法公开[J].人民法院报,2013,(1).

[5]江鹏程.微博直播庭审要顺势而为[J].人民法院报,2013,(2).

[6]乔溪.阴凉下的光明追求——对司法公开的冷却思考[M].司法公开理论问题,中国法治出版社,2012.

[7]高一飞.从录音直播到微博直播——兼谈薄熙来案庭审直播的意义[J].新闻记者,2013,(10).

[8]高一飞.微博直播庭审推动司法公开[EB/OL].http://www.infzm.com/content/93762,2013-12-27.

[9]纪惊鸿.从庭审“微博直播”看公开审判的落实[EB/OL].http://www.hq.xinhuanet.com/legal/2012-10/15/c_113366178.htm,2013/12/27.

[10]慕鹤.法官认真审案,律师专心辩护 微博直播庭审,交 给 媒 体[EB/OL].http://www.infzm.com/content/69231,2013/12/27.

[11]徐爱国.司法公开和司法不公开[N].人民法院报,2011-7-29,(07).

[12]参见互联网文章.过半省份尝试微博直播庭审 专家称不应一味盲从[EB/OL].http://news.youth.cn/sz/201309/t20130917_3892910.htm,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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