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治安的现实瓶颈及其突破路径
2014-04-09唐惠敏
唐惠敏
(安徽大学 安徽合肥 230601)
农村社区治安的现实瓶颈及其突破路径
唐惠敏
(安徽大学 安徽合肥 230601)
与城市社区治安相比,农村社区治安是我国基层社会治安的薄弱环节。当前由于城乡发展不均衡、农村社会流动加剧、精神文明建设缺失以及利益结构的调整,农村社区治安体系建设遭遇诸如治安体制设计不合理、社区治安主体缺失、居民安全意识淡薄、社区人际关系冷漠等现实瓶颈。农村社会治安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实现农村社区治安的和谐稳定,需要“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设计合理有效的治安体制,构建多元化的社区治安网络,发挥‘邻里守望’的关联作用,增强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以及拓宽农村精神文化建设途径”。
农村社会治安;治安主体;社区安全意识;现实瓶颈;突破路径
2014年3月1日在我国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火车站发生的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无差别暴力恐怖事件。“3.01严重恐袭事件”所酿成的悲剧让人痛思,在为无辜遇难同胞默哀的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的思考[1]。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已基本建立了以社区警务为切入点的社区公共安全巡防联控体系,积累了较为充足的在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经验。提起社会治安问题,人们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到城市,农村社区治安却存在严重空白,一旦发生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其导致的后果将更加严重。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农村地区的延伸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农村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存在上升趋势,基层治安的热点与难点问题突出,农村社会治安遭遇诸多瓶颈,甚至日益成为影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分析我国农村社区治安问题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具有实践性的操作对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社区治安的现状及其特点
笔者通过对安徽四地市农村的走访,认为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利益的分配格局,精神文明建设的缺失,使得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由此引发的农村治安问题大量存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大局整体稳定,但局部地区社会治安仍然比较严峻。
(一)城乡差异:农村治安体制建设滞后。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城乡公共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农村社会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成为制约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当前,国家政权对基层的渗透力在逐渐加大,但农村社会发展体制仍存在诸多困境。从社会治安体制建设来看,我国大部分城市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治安体制,各类治安主体功能明确、权责清晰,而农村社会治安体系的构建尚处于初级阶段。城乡差异带来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农民群体成为整个社会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声音和利益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2]。在这种状况下,农村社会建设面临二维困境:一方面政府工作报告将解决“三农”问题摆在首位,另一方面国家的“三农”政策难言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所制定的农村治安法规往往与农民的实际生活在某种程度上相脱离,很难形成一套完整的、立体的、多元的社会治安体制。
(二)社会流动:农村社会治安漏洞百出。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趋势的发展,致使农村大部分富余劳动力向外转移,许多地区甚至出现了“空心村”现象,给基层社会治安埋下了潜在威胁。首先,大量男性青年的流失易造成农村治安主体的缺失。某些不法分子往往在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经商时在农村制造偷窃、抢劫事端。在遭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时,留守的老人、妇女和儿童不敢反抗和及时报案,给后期的案件侦破带来了难度。其次,长时间的分离,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的淡泊,从而出现了诸如婚外情、婚外恋等不良事件,农村离婚率大幅度攀升,由此产生一系列家庭纠纷和矛盾,潜藏着较大的治安隐患。再次,某些青少年由于缺乏父母的管教和约束提前踏入社会,如果受到不正当的引导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此外,留守老人和孩子由于知识、阅历的不同以及辈份间隔的情感差异,容易导致老幼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诸多不和谐因素。
(三)思想固化:农村治安建设受阻。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虽然取得了同邪教组织斗争的胜利,基本肃清了非法邪教的组织结构,但近年来在我国某些农村地区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依然活跃。农民文化水平较低,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对待现实生活中一些不合理现象,往往寄希望于宗教或组织,以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或寄托,以致某些团体或个人利用宗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对农村地区进行渗透,骗取农民钱财,扰乱基层稳定,给农村社会治安带来巨大挑战。与此同时,农村宗族势力有抬头之势,干涉基层民主自治。学者于建嵘认为,在现阶段,宗族之间的矛盾冲突构成了农村民事纠纷和各种暴力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3]。农村宗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村民的精神需求,但它的存在也会给村级民主自治和农村法制建设造成负面影响。宗族之间以及小团体的不正当利益,阻扰和破坏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
(四)利益摩擦:群体事件时有发生。
受市场经济观念的影响,矛盾个体在利益选择面前,往往会为共同的利益集聚起来,以获得大众舆论的支持,形成社会矛盾群体化的心理基础,进而促使社会个体矛盾演变为群体矛盾。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力度、广度空前加强,农村社会也日趋理性化、世俗化,利益取向逐渐成为农民行动选择的基础,然而农村人口文化素质长期普遍较低,法律意识仍旧淡薄。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时法律往往很难发挥约束主体行为的作用。目前在农村地区因征地、拆迁、债务、交通道路建设、排水灌溉以及土地山林权属等引起的纠纷比比皆是。比如2009年至2013年,安徽省滁州市全市各基层法院一审审理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各类涉农民商事案件多达31004件。这些纠纷往往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如果无法得到满意解决,轻则导致家庭之间的长期不和,重则造成村民小组之间、行政村之间的滋扰生事,甚至发生群体性暴力事件。
(五)文化缺失:助长不和谐因素。
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以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度不断加快,中央各种惠农政策得到了进一步落实,农村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某些基层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理念理解的片面化,虽然农村经济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文化建设远远落后于物质的增长,某些地区农村精神文化严重缺失。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农村文化生活非常贫乏,村民最主要的消遣方式是闲聊、看电视、打麻将等。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文化阵地失守,封建落后、腐朽低级的思想观念乘虚而入。许多农民特别是农村青壮年,往往通过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性来寻求生活刺激。更为严重的是部分村级干部也参与其中,不仅助长了歪风邪气,而且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同时,这些不良行为容易造成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盗窃、抢劫、斗殴等问题,严重破坏了家庭和谐和基层社会稳定。
二、农村社区治安遭遇的现实瓶颈
(一)治安体制设计不合理,治安体系难以形塑。
农村社区治安设计的不合理,首先表现为自身规则与外在治安力量强制介入的矛盾[4]。费孝通先生在提及“差序格局”概念时指出,中国的人际关系遵循着“特殊主义伦理”,其道德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随着“施加的对象与自身关系的亲疏远近”,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用于“维系社会秩序的不是法律,而是人际关系的历史传统”[5]。这种以建立在“村规民约”和血缘裙带关系基层上的“自身规则”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仍旧存在,甚至占据主导地位。然而,随着农村利益结构的分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化,单纯依靠农村社会风俗习惯的伦理道德和传统的乡规民约难以实现农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整合。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果国家、社会组织等外在性规则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农村社会的发展很难获取外部力量的支持,最终会导致农村社会的“整体性分裂”。其次,农村社区治安长期地存在着“重治理,轻防范”的认识误区。当前一些地方只能部门对农村社区治安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依靠矛盾主体之间的协商调解和农民自身安全意识就能够确保地方的治安稳定。某些基层领导甚至抱着“少管少麻烦”、“出了大事再管”的心态,将农村治安问题简单地看成解决矛盾纠纷,一旦发生重大的违法犯罪案件,再谈治理为时已晚。
(二)治安主体缺失严重,治安组织结构涣散。
农村社会治安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处理村民间的矛盾纠纷。切确地说,农村社会治安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多方力量的参与。根据社区治安行为的动力来源,可将农村社会治安的主体分为政府职责型、市场驱动型和民间自发型三种。政府职责型治安主体主要是指由政府主导的治安防控力量,比如社区警务系统、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政府职责型治安体系是维护农村社区治安的外在、最为重要的力量,主要针对违法犯罪事件的侦破和处理,而在农村社区治安的防犯方面近乎“空白”。市场驱动型治安主体,主要是指保安公司。由于保安公司是基于“付费—服务”的市场化经营模式,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专项的治安维持资金,并且保安公司主要负责秩序的维持,“治标不治本”,难以担当起农村社会治安的主体性作用。自发型治安主体,又可以分为由政府权力推动产生的村民治安委员会、治安保卫队、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自发成长的带有治安功能的治安巡逻志愿者队伍、宗族组织等。由于农村保障机制不健全,村级治安干部和基层矛盾调解员的待遇低,考核奖惩制度没有落实,加之自身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受宗族、民俗等因素的影响,村民治安委员会、治安保卫队等基层治安组织处于瘫痪状态。基层矛盾调解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一些民事纠纷不能依法有效调解,对各类治安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很难发挥将治安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的作用。此外,这三类治安主体基于不同的发展动力,很难实现协调处理农村治安问题。如何发挥他们之间的功能耦合,是未来农村治安体系建设的关键性议题。只有不同治安主体之间功能清晰、职责明确才能更好地为农村社会的稳定提供保障。
(三)居民安全意识薄弱,治安防范工作欠缺。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安全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农村社区居民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实施。安全意识的培养是通过对居民的安全教育来实现的。当前农村精神文明教育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形势的转变,农民群众文化素质仍然普遍偏低,法制观念依旧淡薄。一方面,由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缺失,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各种不良思想诱发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当个体的私欲无法得到满足,封建迷信、宗族和地下教会乘虚而入。在邪恶观念的错误引导下,某些不明事理的村民不惜以犯罪手段来满足需求欲望,造成各类违法犯罪事件屡见不鲜。另一面,随着农村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在利益遭受损失或受到不公正社会待遇时,某些农民群众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不足,不知道如何通过何种渠道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发生有悖于自己意愿的事情要么选择找关系,要么选择上访。更为严重的是某些别有用心的村民故意煽动相关利益者,引发群体性暴力事件,危害农村社会长治久安。此外,农民防范意识欠缺,防范能力低下所导致的盗窃、诈骗等财产性侵害案件居高不下。实践证明,农民的安全意识决定着他们的安全防范行为,通过提高安全意识达能够预防各类违法犯罪,才能有效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社区人际关系冷漠,社区治安网络匮乏。
密切的关系网络是公民社会的联接纽带,也是实现基层社区治理的基础。贺雪峰、仝志辉(2002)借用迪尔凯姆“社会关联”的概念,认为“乡村特定人际联系的性质与深度,决定了人们在为获得利益和声誉所进行斗争中的协作能力与状况”。他指出,“村庄社会关联构成了村庄秩序的基础,村庄秩序状况则成为村庄社会关联的表征。”村庄社会关联具有“建设性功能”和“保护性功能”[6]。 因此,农村社会关联可以看作农民的所拥有的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是基于特殊的人际关系网络,以互惠互信为行动依据,通过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去化解遭受的安全危机,增强抵抗外来不利安全因素的能力,从而避免侵犯与破坏。农村社区关联的强弱关系到社区治安网络是否足以应对各种突发性安全事件。然而,随着农村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社会流动的日益加速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推陈出新,农村社会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传统的村落和邻居曾是重要的社会初级群体,而如今,人们之间的交往带有短暂性、功利性和间接性,农村村落大有解体之势。这些新变化促使农村社会居民关系的冷漠化,邻里守望机制难以形成,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民参与群众性的安全防范组织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村社会治安网络的建立。
三、突破农村社区治安瓶颈的路径选择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调整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在我国社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过程中,利益性矛盾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但利益性矛盾的性质仍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7]。因此,我国现阶段基层社会矛盾完全不能同敌我之间根本利益的对立分歧相提并论,完全可以通过非对抗性的方法加以解决。农村社会复杂矛盾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为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是正确处理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关键所在。首先,要以新型城镇化带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拓宽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途径,通过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努力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从而改善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从根本上预防违法犯罪。其次,需要采取切实措施调整农村资源的分配格局,缩小农民群体间的贫富差距。鼓励农民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获得经济成功,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收入,规范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入。最后,需要政府落实政策支持,努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千家万户。
(二)设计合理有效的治安体制,促进体制间的耦合与协调。
加强社区治安防治工作,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要求我们必须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建立起“规划科学、指挥有效、责任明确、反应迅速、协调运行”的防范控制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社会治安的需要。为此,根据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实际情况,应健全和完善以下五个机制:首先,要建立治安预防机制。农村是基层社会治安问题多发地,各种复杂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极易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因此必须把治理社会矛盾的重心放在基层民众中去,动员全民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强大合力,实现预防效果的最大化。其次,要建立起综合协调机制。建设有效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层党委和村委会应该承担起制定社会治安防控总目标、预防方案以及协调处理治安问题的义务。再次,要建立起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社会治安问题,特别是突发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集体上访等能够快速掌握发展动态,并迅即作出反应,并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最后,要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基层政府或者专门的治安防控机关,应以行政村为单位,设定科学可行的社会治安形势考核标准。通过考核,找出日常治安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更好地维护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稳定大局。
(三)构建多元治安防治主体,厘清主体间的功能和责任。
社区治安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有效的长效机制,形成“多方参与,协同共建”的农村社会治安防治主体体系,才能保持社区良好的安全状态。社区治安主体往往涉及多方力量,这些力量主体之间有其明确的层次区分,不同的防止主体具有各自的功能和责任。唯有如此,多方力量才会汇聚起来以实现社区治安的整体最优效果[8]。一般地,按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治安理念,可将社区治安主体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专门的治安力量,即负责治安防控的专门机关,比如基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另一类是群防群治力量,比如社区治安巡逻队、村治保委员会、社区治安巡逻志愿者队伍等[9]。根据二者的不同属性,它们在参与社区治安过程中的责任分配有各自的原则。具体地说,专门治安力量是从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角度出发,因而在农村社区治安主体体系中,它不是直接参与日常社区治安防范工作,而是向农村社会输送国家安全“权威”,以确保整个农村地区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序推进。需要指出的是,在重大和疑难治安案件中往往是专门力量起到解决治安问题的主导性作用。而在群防群治力量中,对于由基层政府出资成立的那部分力量应该严格按照协约规定,履行相应的治安任务。对于由社区成员自发组织的群众力量,则应在村民委员会的协调下,根据自愿、自治原则适当分配治安任务。
(四)建立“邻里守望”机制,发挥“社区关联”的积极作用。
“邻里守望”是建立在“社区关联”基础上,通过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帮互助,形成一种集体和谐的亲邻睦邻关系。邻里守望基于同一社区内居民之间的默契和信任,不仅可以促进邻里的感情沟通交流,遏制邻里矛盾,而且能够增强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那些分散居住的山区农村,“邻里守望”是居民间日常治安防范的重要手段,成为构筑平安农村社区的助推器。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农村社区内建立“邻里守望”治安防控网络,首先,需要密切社区居民之间的人际关系。比如可以推行“邻里守望卡”,在卡片上留下姓名、联系方式、家庭基本信息等,增进小区居民间的相互信任。也可以通过开展集体性文化娱乐活动,消除彼此间的冷漠感。其次,需要建立合理可行的“邻里守望”机制,通过发发倡议书或者召开居民座谈会,让居民群众了解建立邻里守望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提高他们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最后,可以培养和建立由农民自愿参加的“邻里守望”队伍,积极参与社区治安防范和化解居民矛盾,并邀请专业治安民警为他们进行专题培训,提升处置各类治安问题的能力。
(五)推进农村安全的教育宣传,增强农民安全防范意识。
要解决农村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法制意识。近年来,随着安全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农村广大群众的安全保障意识不断增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发展的形势来看,农村安全宣传教育仍存在诸多困境:基层组织本身对农村安全教育认识不足,部分村干部“官本位”思想浓厚,安全教育阵地萎缩,宣传形式单一,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农民群众缺乏安全学习的热情。要解决农村安全教育和宣传的难题,一是要完善农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对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和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向群众宣传农村治安防范措施的能力。二是要利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大力开展农村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树立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观念,培育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观念。
(六)拓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丰富农民业余文化生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来了新农村建设的“二十字目标”,其中明确提到“乡风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灵魂”,也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乡风文明”其实质是农村风气健康和谐。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其目标是在农村营造生气勃勃、富于创造、勇于进取的思想文化环境,营造科学健康、文明向上的社会风貌。因此,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确保农村社会治安稳定的有效机制保障。拓宽乡风文明建设的路径,一要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讲文明、讲科学、讲卫生、树新风”的意识,引导广大农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冲破落后传统观念束缚。二要通过提高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提搞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三要加大对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提高农村基层文化服务的能力。通过广泛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四、结 语
农村社会治安的好坏,不仅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处理不好还可能引起群众不满,削弱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威性和控制力,甚至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受到严重挑战。实践证明,单一的、模式化的治安防控理念并不能有效破解口益复杂而严峻的农村社会治安形势。因此,我们必须要着眼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从实际出发,科学总结农村社治安发展变化的新趋势、新特点,通过体制建设,经济发展,安全教育以及文化改革,不断突破农村社会治安的现实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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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赖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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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612(2014)06-0077-06
2014-06-04
唐惠敏,(1990- ),男,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社会学硕士生,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农村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