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及其应对策略
2014-04-09贾红秋宋晓明
贾红秋,宋晓明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广州 510440)
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及其应对策略
贾红秋,宋晓明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广州 510440)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高位运行。分析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总体概况的基础上,从发生原因和发展过程两个方面阐述了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并从消解群体性事件矛盾根源、优化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角度提出了宏观和微观应对策略。
群体性事件;新特点;应对策略
一般情况下,群体性事件是指具有某种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达到某种诉求和目的,所进行的没有合法依据的大规模活动,比如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请愿、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形式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的利益博弈成为是群体性事件爆发最根本的原因,加之公民民主意识的增长、政府社会治理能力落后、网络等新媒体舆论助推力量的增强,使得当前社会群体性事件高位运行,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一、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概况
近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报告中指出以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为统计对象,过去的13年里,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共发生871起,其中2010年和2011年发生170起左右,2012年则升至200起。从地域上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高发区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华南地区,华东地区,西南地区,其中华南地区以广东省居全国首位,占30.7%。从性质上看,主要涉及是维权事件,共497起,约占57.1%,而涉及维权、泄愤、纠纷等混合事件321起,约占36.9%。从发生原因上看,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位列前三位的分别是:劳资纠纷占三成、执法不当占两成,拆迁征地占一成。而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环境污染是主要原因,占50%,其次是劳资纠纷占36.5%。从群体性事件发生主体看,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矛盾有387起,约占44.4%,公民与政府或官员的矛盾有383起,约占43.9%[1]。总之,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绝大多数不涉及政治权力问题,即使在指向政府的群体性事件中,也仅停留在表达诉求、要求、指责等表现形式,尽管有静坐抗议、打砸抢烧等过激行为,但并不是要挑战国家政权。因此,我们所分析的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是可调和的、可治理的。
二、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
(一)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新特点。
1.改革推进过程中新的利益博弈加剧。随着我国改革事业不断深入,原有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生利益主体多元参与,各方争夺和博弈不断。以拆迁征地为例,过去13年中,共发生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93起。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我国每年从农民手中征收的土地将近20万公顷,因征地引起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经占到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2]。从本质上看,征地拆迁类群体性事件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强弱势群体力量对比悬殊,利益权衡机制失灵情况下,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此外,随着改革推进,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区域差距、行业差距、城乡差距加大,导致社会比较心理和不公平感,沿海地区、西部地区,城镇逐渐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集中场所。这都是社会进步发展矛盾运动的产物,我国社会转型不可避免的阵痛。
2.市场经济新环境下新的矛盾冲突高发。资本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追求工资的最大化,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双方的矛盾冲突是不可避免,这是劳动关系实质的体现。以劳资纠纷为例,在过去13年中,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有267起,具体表现为企业改制带来的职工下岗和安置问题、企业严重拖欠员工工资问题、企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广东省作为中国最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基地,劳资矛盾和纠纷一直居高不下。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数据,从2008年起,广州市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一直高位运行,其中3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近几年来每年都在300宗左右[3]。究其原因都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的矛盾冲突运行的结果,一方面,经济形势不佳,经营困难企业被迫降低工资待遇、裁剪员工,另一方面,受国际形势影响,企业用工成本持续攀升,劳资纠纷高发态势还将持续。
3.新形势下公权力运行不规范。在过去13年中,871起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因执法不当所引起的有174起,仅次于劳资纠纷居于第二位,而信访维权所引发的也有53起,列居第三位,泄愤和官民矛盾激化共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37起列第四位。可见,政府部门公权力运行的不规范是激化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公权力行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未依法用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监管部门又存在缺位或反应迟钝,进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激化可能性大大增加。尤其是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公权力运行上的不规范,及对群体性事件缺乏政治敏锐性,缺乏处置应对能力,普遍表现出体制性迟钝,预警机制不预警,应急机制不应急的现象,致使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十分薄弱,不但不能有效处理,还往往因为失当的处理过程成为群体性事件激化的导火索。如2010年7月5日江西九江市修水县村民不满当地政府强行搬迁,集体到北京上访,当地政府为阻止村民上访派出警车和100多名公安干警进行阻拦,导致数千群众打砸镇政府办公室玻璃窗,砸掉十八辆警车的群体性事件。
4.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舆情推波助澜。在互联网普及率不断上升的今天,网民的数量与日剧增,公众社情民意表达方式更为直接、开放,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的作用力正逐渐增大。以湖北省荆州市石首事件为例,先是一部分家属小规模群体性抗议,政府习惯于封锁消息,新闻发布语焉不详,给谣言产生制造了机会。然后民众借助非正式媒体探寻真相,发布消息,把相关情况以视频、图片的形式散步到互联网,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点击。随后形成了现实和网络中两个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它们之间相互感染,不断激化。网络新媒体匿名性、碎片化特点使得真假报道难以区分,激情帖子反复转载扩散,严重影响事件真相传播,虚假消息引发蝴蝶效应,直接和间接使得群体性事件升级,一起普通的非正常死亡命案,在种种传言发酵下最终酿成冲突。
(二)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的新特点。
1.组织化程度提高。群体性事件的碎片化特征逐步降低,社会关联者或利益相关者,有组织的协同行动的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四川省委组织部课题组通过调查认为,“95%以上的较大规模的群体事件都有人组织操控”[4]。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大、反复多次的群体性事件都是明确目标,经过策划,统一行动的。当然,一方面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精心策划,组织操控,加大了群体性事件发展的强度和规模,造成了处置的难度;另一方面,研究表明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程度与暴力程度呈高负相关[5],有组织的表达活动更容易强化行动风险、责任及其坐实的认知与评估机制,这都有利于机体行动的自我约束。如果被抗议者和政府能够理性回应,这种组织化的表达就会趋于和平、理性和有序。如在广东乌坎事件中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等有组织的和政府直接进行对话,最终促成了群体性事件处置向积极方向发展。
2.联动效应增强。群体性事件的联动效应表现为利益诉求的联动性,及发展过程中参与主体进行的网上网下互联互动。如重庆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为打击黑车、降低租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是出租车司机举行小规模的网下群体性抗议,后经组织者把相关情况散布到网上,在网上出租车司机为主题的群体性讨论。网上讨论过程中,组织者精心操控,且由于出租车司机现实群体的高凝聚力,使得群体决策过程中的冒险态度更加极端,从而引发了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即现实社会全城出租车司机罢运。而基于利益诉求的一致,海南三亚、甘肃兰州、广东汕头、湖南岳阳等地接二连三的发生出租车罢运事件,而不同城市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互相“感染”,亦增加了事态发展的复杂性。
3.扩散效应凸显。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和社会影响越来越大,表现出了扩散升级效应。关于我国群体性事件扩散效应的研究表明,群体性事件的扩散效应主要表现为三个维度:长期的空间传导效应、短期的空间扩散效应以及策略模仿效应。从影响群体性事件扩散程度的因素来看,网络媒体、组织结构、政府态度均对群体性事件的扩散程度有着重要影响[6]。而群体性事件规模膨胀的最主要原因是旁观者加入。旁观者的好奇、同情、借机发泄不满等心理作用下,加入与其无关的特定的冲突事件参与表达,限制了冲突双方的理性诉求途径,使得双发对抗格局发生变化,最终导致冲突升级[7]。
4.冲突形式升级。从本质上看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大多还是采取较为平和的方式解决。然而不可忽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对抗程度加剧,冲突形式升级的现象。以群体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破坏公共设施、打砸乡镇政府和县政府为表现形式的局部骚乱,越来越多的见诸于我们的视野。究其原因,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而旁观者,在一些群体情境性因素的影响下,极易表现出去个性化的,责任感的彻底消失,在加上具有暴力倾向的个体聚集在一起更可能产生暴力行为。
三、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一)宏观应对策略:消解群体性事件矛盾根源。
1.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政府是群体性事件治理主体,社会公共治理制度的缺陷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制度性因素。社会转型期,民主意识增长,公民参与管理意识增强,政府职能不适应现代性社会管理方式,尤其是基层政府公权力运行规范程度与群体性事件发展和处理关系密切。政府要在宏观上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强化政府公共治理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依靠制度建设,加强公平政策制定,如促进东西部经济平衡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加强弱势群体关注等。加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改善干群关系,防止并坚决治理腐败,避免腐败损伤人们利益,避免因不公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纳群体性事件于法律轨道,行政执法过程中减少争议与冲突可能等。
2.加强利益表达机制建设。改革推进,利益格局失衡,社会矛盾冲突不可避免。利益冲突是引发一切冲突的根源,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是人们顺利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前提。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维权能力的逐步提高,利益表达机制的匮乏将使得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将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建构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手段。首先,要完善利益表达组织化建设,从行政组织来看,建设好制度框架内的沟通渠道,如人们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信访机构、听证制度等。从社团组织建设来看,要提高工会等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它们在利益表达和权利维护上的实际效用。其次,要重视公众公开舆论利益表达,即重视通过报纸、网络等传播媒介所反映的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处理部门要善于分析和处理群体思想动态,社会情绪传播、意愿诉求等,尤其是要让弱势群体享有足够的利益表达空间。
3.重视媒体舆论引导作用。新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推波助澜作用毋庸置疑。基层政府部门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往往缺乏舆论引导、应对技能。刻意封锁消息,或语焉不详、失误发言等不仅给群体性事件的处理造成了障碍,更多的是增加了谣言传播的空间,引起民众愤怒,招致强烈抨击,致使一些本该扼杀在萌芽状态的小矛盾,可能转化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因此,重视媒体舆论的引导作用,就要正确掌握媒体舆论传播规律,加强网络信息控制技术研发,及时监督,加强研判,掌握舆论动态。树立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导舆论走向,保障民众知情权,增强行政运作透明度,让谣言无可乘之机。提高新闻发言人基本新闻应答素养,加强新闻发布的策略和技巧,避免提供虚假信息或不真诚态度而引来外界质疑。提高公民网络素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民众网络言论自律引导,构建和谐网络环境。
(二)微观应对策略:优化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
根据研究一般群体性事件演化路径都可以划分为事件孕育、事件爆发、事件应对等环节。优化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就要充分研究事件发展各环节特点,在关键节点上采取有效措施,从处置理念和处置手段着眼,切实减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危害。
1.事件孕育期,高度重视,谨慎应对诉求表达。群体性事件在爆发之前一般经历了“诱因事件发生—群众表达诉求—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群体聚集”[8]的孕育过程,针对这一过程应对不当就可能导致事件升级,而进一步发展进入爆发环节。可见,对群众诉求表达的处理成为事件孕育期优化处置的关键。首先,要高度重视民众诉求表达,要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政治敏感性,加强对涉及民生利益的重大决策及社会事件的影响的科学研判,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初始阶段。其次,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防范机制。对利益表达的初始集群行为,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信息监控途径,保证准确及时的获取可能异化的群体行为、情绪的动向,做到未动先知,控制在先。再次,快速介入,尽早解决。针对群体性事件零散、突发的特点,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回应利益诉求的手段,如听取、协商等,早介入、早疏导、早平息,速战速决,减轻危害。最后,加强对事件处置不当的追责力度。对群众诉求表达反应迟钝、互相推诿的官僚主义,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而导致的事件爆发、升级的,要依法追责,建立追责制度予以防范。
2.事件爆发期,分化阻断,有效防控事态升级。信息变异、规模膨胀、情绪激化、暴力扩散是群体性事件冲突升级依赖的四种机制[7]。成功的处置群体性事件,有效防控事态升级,就要针对群体性事件冲突升级的机制,采取阻止措施。第一,有效控制信息变异。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新闻,避免谣言伺机而入扩大态势。从拓宽信息传播渠道,确保信息真实、全面等方面提高政府信息认可度、知晓度和普及性。第二,有效控制规模膨胀。要密切关注同质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加强对涉及道义等扩散性议题的舆论动态密切监控,要在合理区分群体中核心者和旁观者的基础上,采取区分措施加以应对。第三,有效控制情绪激化。要注意减少和避免因警力使用不当,现场处置人员言辞过激、态度儿戏等行为成为激化群体情绪的诱因。以尊重、平等的心态稳定群众情绪是第一要务,加强事件处置人员群众沟通工作技巧训练;第四,有效控制暴力扩散。由于群体暴力的发生及破坏力难以预测,因此处置过程中必须要严防暴力扩散,必要时采取暴力手段加以应对。根据情形,区分对待,对普通民众一般采取逐步分化,各个击破的方式,做好解释、宣传、晓以大义,让其认识到极端暴力行为是可以被监控、能够被追责的,心理上对其产生威慑作用;对于伺机捣乱、图谋不轨者则要严惩不贷,依法实施控制、打击和镇压,快速平息事端。
3.事件应对期,着眼全局,促进组织化解决。群体性事件在经历了孕育、爆发升级之后,管理层会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处置,从而使群体情绪得到稳定和释放,群体行为得到压制和转化,群体性事件进入了应对平息阶段。如何应对,既能减轻群体性事件带来当前的社会危害,又能使事件彻底平息不会反复,切实关注了群体利益诉求并最大合理化的解决。在处置过程中,首先就要着眼全局,不仅立足事态发展现状,又立足事件发生的原因,既要综合考虑各种处置手段,又要审时度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要建立全面、立体的处置过程,又要加强处置过程的科学合理化规范。其次,明确群体事件的性质及处置底线。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纯粹刚性、压制的治理措施已不适应群体性事件新特征,建立法律框架内的处置思维,才能避免处置不当或违法带来的不良效果,才能充分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促进事件妥善解决。最后,重视组织化解决这一理性的处置策略。在我国有组织的或强组织的表达活动是会受到法律限定的。然而在群体性事件中无组织状态则增加了乌合之众心理与行为异变的风险,而有组织状况则会带来促进事件有效解决的转机,集体行动风险和责任及其坐实的认知与评估机制成为组织对群体性事件非暴力化的最有力保障。因此,转变“以暴制暴”的理念,善于疏导与服务,促成和群体组织对话、协商的理性回应策略,也将促进群体理性维权行为的发生。
[1]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4版[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2]陈 范.我国征地拆迁类群体性事件的消解对策研究-以南京市Q区为例[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10):10.
[3]刘 烨.广州劳资纠纷高发 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年约300宗[EB/OL].中国新闻网[2013-07-09]http://www. chinanews.com/gn/2013/07-09/5022283.shtml.
[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课题组.正确分析和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1,(2):47.
[5]肖唐镖.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何以发生-对1189起群体性事件的初步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2014,(1):15.
[6]郑风田.政府态度、网络媒体与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扩散效应-一个中观角度的实证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2012 (4):35.
[7]许 尧.群体性事件中的冲突升级及遏制机制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1):18.
[8]杨乙丹.群体性事件的链式烟花与断链防控治理[J].甘肃社会科学,2013,(5):245.
(责任编辑:李宗侯)
D035.34
A
1674-5612(2014)06-0061-05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项目“群体事件中的网络助燃作用及网络舆情疏导与治理研究”,项目编号:GD12CSH02。
2014-09-02
贾红秋,(1979-),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讲师,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学、思想政治;宋晓明,(1966-),男,四川岳池人,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教授,研究方向:犯罪学,犯罪心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