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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算控制组织体系的设计原则

2014-04-09毕庆华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11期
关键词:原则设置责任

毕庆华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济南 250011)

论预算控制组织体系的设计原则

毕庆华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济南 250011)

企业预算控制组织体系是预算控制落实到位的组织保证,是预算控制系统发挥作用的载体。健全的预算控制组织体系能够为预算控制活动的实施提供完善的制度架构。为了能够为预算控制活动营造良好组织环境,必须在预算控制组织体系的设计过程中坚持一系列原则,如科学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系统化原则、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可控性原则等。只有将这些原则切实落实到预算控制组织设计的每一个环节,才能确保预算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从而完善企业管理控制系统的构建,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预算控制组织体系;责权利原则;可控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一、引言

企业预算控制组织体系是预算控制落实到位的组织保证,是预算控制系统发挥作用的载体。健全的预算控制组织体系能够为预算控制活动的实施提供完善的制度架构,促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与分析以及预算考评等各个环节有条不紊地进行;反之,则会影响到预算控制系统的运行,阻碍预算控制系统的全面推行。因此,预算控制组织体系的设置是企业预算控制系统推行的前提条件,是企业预算控制体系构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能够为预算控制活动营造良好组织环境,必须在预算控制组织体系的设置过程中坚持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是企业预算控制组织体系设置的大方向,各个企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在这种原则框架之下,根据企业自身组织特点、规模大小以及资金能力等具体情况详细地进行设计,使其适应本企业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由于财务预算是反映企业未来一定预算期内预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预算,是在业务预算和资本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出来的,是企业预算编制的重要内容,在全面预算体系中有重要作用,因此,公司法分别赋予董事会、股东(大)会制订和审核财务预算的职权,就相当于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领导企业预算控制实施的决策机构。预算控制责任中心是指那些有权影响、控制和决定成本费用的发生、收入的取得、利润的实现以及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并应对所引起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内部单位。预算控制责任中心可大可小,既可以是公司总部、分公司、分厂,也可以是车间、工段、职能部室甚至员工个人。一般来说,预算控制的监督工作由预算管理办公室牵头,由财务部负责人担任预算管理办公室主任,审计部门、财会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生产计划部门、质保部门和仓储部门等专业部门相配合,以实现预算责任主体之间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衡体系。预算控制的考评工作则由预算管理办公室与人力资源部共同牵头负责,审计部门、财会部门、质保部门以及技术部门等相关专业部门按其职能分工搞好配合。

二、科学性原则

预算控制组织体系的设置应当满足科学规范化的要求。首先,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预算的制订责任由公司董事会承担,预算的审定权力由公司股东享有等。其次,预算组织体系的设置应当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设置特点相一致,避免产生冲突、不适用之处,确保企业整体的协调统一。再次,预算控制组织体系的设置还应当和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相协调,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及不同阶段会产生特定经营管理需求,进而需要选择与之相适应的预算控制组织体系。总之,预算控制组织体系的科学设置能够为预算控制活动的开展提供良好组织环境基础,充分挖掘企业内在潜力,从而提高企业预算控制效率。

三、成本效益原则

预算控制系统设计的初衷就是为更好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辅助企业追求更多经济利益。因此,预算控制组织体系的设计也应当为企业效益服务,满足成本效益原则。过于庞大的预算控制组织体系不仅会造成预算控制成本费用的大幅度上升,降低预算控制效率,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负担,成为抑制企业发展的隐患。例如,有的企业一味地为了追求预算控制组织体系设计的完美而倾其大量人力、财力、物力,付出了巨大成本,得不偿失,违反了成本效益原则。而过于简单的预算控制组织体系又难以担当起企业预算控制载体的重任,很难为企业预算控制活动的开展提供预测决策信息、人员配置、资金配置以及业务流程优化等方面的支持,导致企业预算控制环境弱化,预算控制系统的推行将面临很大阻碍,很难落实到位。

四、系统化原则

预算控制是一个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系统工程,其不仅涉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与分析以及预算考评等环节,还涉及到企业供产销等各个方面。要保证企业预算控制实施的良好效果,必须贯彻系统化的原则。一方面,将预算控制的过程化管理与企业的奖惩制度有机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将预算控制目标与企业目标有机衔接起来,服务于企业管理控制系统的需求,致力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预算控制组织体系是分层设计的,其划分科学与否直接决定整个组织体系的成败。现实中,很多企业的预算控制系统失效都是源于预算控制组织机构划分的混乱。比如,职责分工不清、权责利不对称等。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是预算控制组织体系设置的必备原则。一方面,这可以明确各层级预算控制组织机构的责权利范畴,防止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形成有效制衡机制;另一方面,可以保证预算控制过程与考评结果的公平公正,激励全员参与预算控制活动,调动起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可控性原则

企业预算控制组织体系的权限和责任的确定应以能够控制为原则。对不能控制的因素或项目,即使与本预算控制组织层级有关,也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坚持可控性原则有两方面意义:一方面,分清平级预算控制组织机构之间的职责,即确保它们相互之间不能存在交叉职责的现象,平级的其他预算控制组织机构的责任不能由本预算组织机构来承担;另一方面,要划分清晰上下级预算控制组织机构之间的责任界限,即不能由下级预算控制组织机构承担上级预算控制组织机构的责任,而上级预算控制组织机构却需要承担下级预算控制组织机构的责任。

总而言之,企业预算控制组织是企业预算管理系统的重要环节,是企业预算落实到位的坚实基石,而在预算控制组织架构的设计方面应当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如科学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系统化原则、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可控性原则等。只有将这些原则切实落实到预算控制组织设计的每一个环节,才能确保预算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强化预算控制手段的刚柔并济,从而完善企业管理控制系统的构建,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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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学迎)

2014-08-20

F275

A

2095-7238(2014)11-0081-03

10.3969/J.ISSN.2095-7238.2014.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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