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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仲裁的由来

2014-04-09密晨曦

时事报告(大学生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海洋法争端主权

◎ 密晨曦



国际海洋法仲裁的由来

◎ 密晨曦

近些年来,菲律宾等国屡屡叫嚣要和中国打官司,将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提起强制仲裁,由此,“国际海洋法公约”“国际仲裁”这样的专业术语在各类媒体上频频出现,引发了人们的关注。那么,在评判是非曲直之前,我们先探究一下国际海洋法仲裁的由来。

一、海洋法仲裁是怎么回事

国际海洋法仲裁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解决岛屿主权争端等方面发挥着突出作用。例如,新加坡与马来西亚关于白礁岛、中岩岛和南礁岛的主权争夺就是通过联合国国际法院裁决解决的。

19世纪40年代,英国殖民政府占领了白礁岛,并在岛上建造了一座灯塔,随后交与新加坡政府管理。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新加坡陆续在岛上设立了军事联络器材。但在1979年,马来西亚在新出版的地图上首次把白礁岛划入它的领土范围,由此引发了关于白礁岛的主权争议。

从1993年春开始,新加坡对白礁岛附近的中岩岛和南礁岛也提出主权要求。1994年,双方同意将这3个岛屿的主权纷争提交国际法院处理。但具体事项的谈判却十分艰难,直到2003年,双方才签署了决定将岛屿争端交给国际法院裁决的正式协议书。2008年5月,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做出裁决,白礁岛主权归新加坡,南部的中岩岛归马来西亚,南礁岛的主权则划归所属海域国家。

归根结底,岛屿之争就是海洋权益之争。当今世界各国对海洋资源和地理环境有了全新的认识,赋予了岛屿非同以往的重要经济和军事战略价值。因此,绝大多数岛屿争端都涉及巨大的海洋权益。据统计,全球共有380多处国家间的海洋边界需要最终划定,而目前只解决了约1/3。从欧洲到亚洲,从大西洋到太平洋,围绕岛屿争端发生的对抗和冲突不断,凸显了国际仲裁存在的必要性。

国际海洋法仲裁是伴随《国际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诞生而产生的。1982年12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落幕。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漫长的国际多边谈判,在12月10日会议收尾这天,通过了拥有17个部分、320条款项以及9个附件的庞大海洋法体系,《公约》自此诞生。从南海到东海,因海洋权益问题而被中国人熟悉的术语:12海里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等,均源自这部《公约》。作为一切海洋活动的法典,《公约》开始形成新的国际海洋秩序。

《公约》由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50多个国际组织的观察员,自1973年起历时9年先后进行11期共15次会议磋商而成。在1975年第四期会议上,关于争端解决问题的一般性辩论中,各国代表对经过谈判、调解等非强制程序而不能解决争端时,应否采取强制程序及强制程序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产生了分歧。美国、丹麦等国认为应该将强制程序适用于所有争端的解决。阿根廷、加拿大等国则认为,仲裁或司法程序应仅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争端。日本、菲律宾等国认为,强制解决争端程序应有条件地适用,即在谈判、调解、协商和交换意见等方法用尽之后,且除《公约》规定的某些允许保留的事项之外,才付诸强制解决争端程序。中国、委内瑞拉、罗马尼亚、印度等国则建议可以采取一种自由选择强制解决争端程序的办法,即将强制解决争端作为《公约》的任意选择议定书,由各国自行决定。

经过多轮协商,《公约》最终在第15部分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综合了上述不同的立场和主张,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自行选择包括谈判等在内的和平方法仍是《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主旋律,这一点在《公约》第15部分第1节的内容当中有所体现。《公约》的第15部分第2节专门规定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和特别仲裁法庭等4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争端解决方法。各国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争端。

正因为《公约》是妥协的产物,它对于国际仲裁的强制适用并不是绝对的。《公约》承认某些争端具有特殊性,特别是涉及一国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和“历史性”权利的争端。如果争端国单方面启动仲裁程序,那么至少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提起的事项是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二是争端国已经用尽了谈判等方法,并且履行了和平解决争端的一般规定和义务,但仍无法解决争端;三是提起的事项不属于争端国根据《公约》第298条做出排除管辖声明的事项。《公约》第298条规定,缔约国可以通过提交书面声明的方式,排除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司法或仲裁程序对海域划界、军事活动和部分涉及主权权利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等事项的管辖。

二、中国为何不接受、不参与仲裁

弄清楚了国际海洋法仲裁的由来后,我们再来评判中菲之争的是非曲直。

众所周知,20世纪70年代之前,菲律宾的法律对其领土范围有明确限定,没有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20世纪70年代,科学家在我国南沙海域的海洋勘探中发现了惊人的石油储藏,为了抢夺海洋油气资源,菲律宾等国家开始非法抢占南沙海域中的岛礁。菲律宾叫嚣要和中国“打官司”,就是图谋把事情闹大,让南海问题国际化以便自己浑水摸鱼。

然而,领土问题,未经双方同意是不能提交国际司法诉讼的。而且中国政府已于2006年8月25日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书面声明,对《公约》第298条规定的海洋划界等事项,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菲律宾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于是将包装后的南海问题诉诸附件7仲裁,意在动摇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主张。

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详细地阐述了相关问题,并阐明了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原因。

首先,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而岛礁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畴。

其次,菲律宾单方打破中菲间达成的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的协议。中菲之间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早有共识,体现在一系列双边文件中。2011年,中菲发表联合声明,将“通过和平对话处理争议”,并重申尊重和遵守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在《宣言》中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最后,菲律宾并未真正履行交换意见和用尽谈判等义务。在将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提交给仲裁庭之前,当事国必须先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然而,迄今为止,中菲两国从未就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进行过谈判。近年来中方多次向菲方提出建立“中菲海上问题定期磋商机制”的建议,也一直未获菲律宾答复。

可见,中方拒绝接受菲方的仲裁要求,有充分的国际法根据,完全是在依法办事。而菲方试图通过曲解《公约》的精神和规定来牟利,注定是徒劳的。

(作者为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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