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重在提升司法公信力
—— 以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为视角
2014-04-09刘晶
刘晶
司法改革重在提升司法公信力
—— 以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为视角
刘晶*
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建设法治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准确把握新形势、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转变执法办案方式,深化检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运作具有的信服力和认同感,并遵从司法权运作的一种状态和秩序。它表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也反映司法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力和影响力。司法公信力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公正、权威,二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威的感知。二者缺一不可,司法即使公正,人民群众感觉不到,不认同,同样谈不上司法公信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必须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回应和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形成和积累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是衡量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认同程度的重要标尺。
维护好并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法治中国首先意味着法律被人民群众信仰,司法行为被社会信任和尊重,否则,法律、法治都将形同虚设。建设法治中国,还意味着政府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被依法监督,而监督、裁定政府权力是否依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司法活动。建设法治中国,社会矛盾和争议必须主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法律途径主要是司法途径。人民群众如果不信任司法,不通过司法途径而通过自力救济或信访途径解决争议,法治秩序将被破坏。
二、司法公信力建设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但是,面临新的社会形势,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导致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在实践中也面临了一些困境。当前讨论得比较多的是所谓的“塔西佗陷阱”,这个概念得名于古罗马时代的历史学家塔西佗,就是指公权力一旦失去公信力,无论是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老百姓成了“老不信”。这个挑战,司法机关一样必须面对,司法如果一旦失去公信力,司法机关就会进入左右为难、怎么做都是错的困境。那么这个挑战主要来自于何方呢?
一是近期相继曝光的冤假错案、法治负面事件对司法公信力建设造成较大冲击。一段时期以来,媒体相继曝光了一系列冤假错案和法治负面事件,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以及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等,这些冤假错案和法治负面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和积累的过程,而个别冤假错案和法治负面事件却很容易激发司法公信力危机的恶性循环,最终可能导致不管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司法活动,只要是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司法决定都会受到质疑。如果普通民众对司法机关不信任,那么法律的遵守和服从便成为空谈,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也会遇到更大难度,法治中国的梦想也难以实现。
二是当前的社会形势对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首先,我国目前整个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很多矛盾纠纷的解决都压到了司法机关,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更加迫切,依赖也空前加重。本应是“公平正义一道最坚实防线”的司法机关却无法完全承载这样的重负,由此带来的当事人投诉无门、利益纷争得不到及时、合理解决等一系列问题,无疑加重了人们对目前司法机关的失望和愤懑。其次,当前,由互联网络、微博、微信等构成的社会网络语境,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更加方便、快捷的互通平台,这既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方式提出了更加高效的要求,也使得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和办案信息能被快速传播,甚至被误传和放大,这对司法公信力建设同样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是当前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观念、方式还有待进一步转变。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一是公信力意识不强。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司法公信力意识不强,或重视程度不高。如对于检务公开,仍有个别同志认为公开会干扰办案,会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多公开多错、少公开少错、不公开不错”的思想在一部分人中仍然存在。二是执法办案的方式还不够公开透明。如对于不起诉、不批捕、不予提起抗诉决定等检察机关作出的终局性决定,未能充分做到公开听证或公开宣告。还如检务公开的内容与具体案件结合不够紧密,案件相关当事人不清楚案件进程,不知如何与案件承办人正常沟通,不知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等,这样作出的决定往往难以获得当事人信服。
三、积极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想避免“塔西佗”陷阱,就必须有坚决转变执法方式、坚定不移地深化检务公开的决心,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角度,打造阳光检务、公开司法,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感。
一是充分认识深化检务公开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首要的是要转变和更新理念,切实增强深化检务公开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首先,深化检务公开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需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深化检务公开就是要增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其次,深化检务公开是提高检察干警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深化检务公开意味着检察机关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被监督的对象,检察干警行使职权的过程将公开化、透明化,并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这必然对检察机关、检察干警执法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提升检察队伍执法能力和整体素质,从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有效保障。
二是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的内容。根据“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按照四个“一律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职能分工)加一份“负面清单”的架构梳理公开内容。其中执法过程公开主要包括,一是依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二是主动告知案件诉讼进程相关信息;三是依申请告知案件诉讼进程相关信息;四是对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执法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一是对案件处理结论、审结移送单位、自侦案件涉案款物处理情况等主动告知;二是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查询;三是对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属社会热点等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的发布。而被纳入“负面清单”则指依照法律法规等不宜公开的案件和信息等。
三是进一步改进检务公开的方式。一是扩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参与度。对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敏感、有影响案件的公开审查、听证等活动,特别是一些当事人反复申诉的案件,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参加,参与审查和监督。此外,还可定期邀请他们对重要检察工作和执法办案进行监督评议。二是根据公开内容确定不同的公开方式。根据检务公开对象,可将检务公开事项划分为“检察事务类”、“检察业务类”及“向社会不特定人公开事项”、“向特定人(案件当事人)公开事项”、“依申请公开事项”,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对于依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可依照法律规定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向其公开。
四是进一步健全检务公开的渠道。一是要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领导网络在线专访、拍摄法治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布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典型案例等,回应社会关切,满足群众知情权,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二是要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建设。逐步建立便捷、高效的网上查询、咨询、预约系统,依法公布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期限、办案流程、处理情况、法律文书、办案纪律等信息,方便群众参与诉讼。三是要积极推进检务公开窗口建设,提升“检察开放日”的效果。通过推进社区检察室建设,继续强化方便群众信访、社区综合治理、检察宣传等职能,增强检察机关的基层影响力。“检察开放日”要主动与主流媒体联系沟通,把参与对象逐步扩大到普通百姓、网友等,加强院史陈列室、廉政教育基地等建设,注重通过既平实又体现法治公平正义感染力的图片、事例等,给群众留下生动、直观、深刻的感受。
*刘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