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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光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及完善措施

2014-04-08杨超郭帅帅

2014年4期
关键词:立法现状立法建议

杨超 郭帅帅

摘要: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市的日益繁华,城市光污染也与日俱增,正在悄悄地威胁和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光污染侵害案件日益增多。我国宪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都包含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但不够具体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亟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更好地防治光污染。

关键词:光污染;立法现状;立法建议

提及环境污染,人们很容易想到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很少有人会注意到光污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光污染的危害程度也有逐渐加剧的趋势。本文将从光污染的内涵入手,阐释我国光污染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一、光污染的内涵

目前关于光污染的概念,学术界还没形成有统一的定义。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光污染的内涵:1.会对我们的正常生活环境产生消极不利影响的过度的光辐射。2.影响光学望远镜所能检测到的最暗天体极限的因素之一。综合以上定义,笔者认为可以将光污染的内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会对我们的正常生活环境产生消极不利影响,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过度光辐射为广义的光污染。如墙面涂料的反光,夜晚装点城市的霓虹灯都可算在此列。而干扰光的有害影响为狭义的光污染。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光污染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其实质内涵其实是规定公民具有享有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且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或影响他人享有安全健康生存环境的权利。但宪法无法对具体的侵权形态,侵权行为种类做详细的规定,还需要有其他法律法规作为补充,对细节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2、《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该条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和处理污染纠纷做出了规定,是我国立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将光污染纳入规制范畴,这对于我国光污染防治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但该条强调不动产权利人在排放光污染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目前我国尚没有制订光污染排放的具体标准。因此,对于现实中很多光污染排放,我们很难判断其是否是合法排放。受害者利益难以从物《权法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3、《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这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认定环境污染侵权时所依据的基础性条款,列举了粉尘、噪声等等多种环境污染种类,但是对“光辐射过度对人类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却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现在社会的过量光辐射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人类健康损害是人类有意识的活动引起的,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健康、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因此,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初衷和原则,“光的有意侵入”应同废气废水、放射性物质等环境污染形态一样,被纳入环境污染的行列,构成侵权行为(显著轻微情节除外)而且刻不容缓。

4,有关光污染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定

虽然我国尚未制定防治光污染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但是少数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却对光污染有明确的规定。如《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中,除了上述《环境保护法》第24条中罗列的环境污染形态外,还增加了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等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可见,一些地方法规对光污染作为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这些地方性法规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在适用范围上有其局限性,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难以保障全体公民的权益。

三、完善光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

完善光污染防治,应当制定专门的《光污染防治法》,从而使光污染防治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光污染的防治立法,应该兼顾与民生相关,人类社会公益相关、大自然相关的利益。《环境保护法》应明确规定何为光污染,制定有关光污染的防治措施和建设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分区域管理,确定各类区域光污染的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光污染防治法》必须制定明确的光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应该是防治环境污染,促使生态良性循环,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政策,对有关环境的各项工作所做的规定。环境标准是监督管理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行使管理职能和执法的依据,也是处理环境纠纷和进行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是衡量排污状况和环境质量状况的主要尺度。如果在光污染防治法中确立光污染防治的环境标准,不仅使该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因为有了具体量化的标准,受害者更容易获得救济。《光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可以使环境保护法体系更加完善。在有体系的光污染防治法出台前,可首先从技术规范方面入手,通过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先解决光污染的评价标准问题,对光污染定性,科学定义,使当事人起诉,法院审判、行政执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光污染的危害逐渐加剧。而国内尚无完善的立法和监督机制。笔者认为,不管现行立法是否有独立的法律部门解决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都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对此种侵权形式予以认定。光污染的治理,任重而道远。城市现代化,是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活方式等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转变过程,它是一个全面发展的概念,而非一个简单的“亮”字就能概括。正如一位老人对着灯光黯淡的罗马曾说过的一句名言:“一座城市既然有了历史的光辉,就不必再用灯光来制造明亮。”(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梓太,程雨燕.论光污染纠纷的法律适用[J],法商研究,2001,(2):47-48

[2]张梓太:环境法论[M].学苑出版社,1999,231

[3]李燕玲.噪光污染的民事立法缺位及其规制体系之构想[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3(9)

[4]胡燮.我国光污染防治立法研究,2009,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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