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TQM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及其质量评价体系优化设计
2014-04-08刘尊梅何宏莲
刘尊梅,何宏莲
(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30)
基于TQM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及其质量评价体系优化设计
刘尊梅,何宏莲
(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30)
实践教学模式是本科教学有效实施的依托,是体现法学教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重要环节。针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及其质量评价的现状,进行阐述构建基于TQM(全面质量管理)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及其质量评价体系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基于TQM理念整合优化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及构建质量评价体系的具体建议,以期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参考,提升法学本科教育质量。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全面质量管理;教学质量评价;质量评价体系
TQM(TotalQualityManagement),即全面质量管理,20 世纪60年代初由美国的著名专家A.V.Feigenbaum提出。作为企业界的一种管理思想和管理实践,最初应用于工业部门,后来逐渐推广到其他行业。TQM内涵是为确保产品质量的持续提高,由组织的全体人员综合应用现代科学和管理技术,对影响质量的全过程和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以达到生产者、消费者满意的产品为目的的一种质量管理方法[1]。其经典理论和模式的一些基本精神,就是突出强调以顾客为焦点、过程管理、持续改进、团队方法、以人为本以及系统原则等[2]。本文将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内涵和特点引入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管理领域,构建全面质量管理实践教学模式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即在对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技术因素和人的因素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要求全员参与、全程监管和多方法评价的一种教学管理思想和管理实践。
一、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及其质量评价现状分析
目前,在我国法学教学实践中已改变传统教学方法模式化、简单化和教学手段单一的弊端,通过改革教学方法,打破封闭式的课堂教学模式,采取课堂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科学研究的能力。教学模式具体由讲授式、辩论式、案例式、法庭模拟式、法律诊所模式及多媒体教学模式共同构成。有学校将法学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作为法学教学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近几年开始,理论和实务界开始把视线由对个别的、单一的教学方法的思考转向对各种有效的教学模式整合的探索,比如基于心理学的视角对法学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的创新进行探讨:提出情景体验式教学方式、科研式教学方式、交流互动式教学方式,以及思考着如何创建一个培养学生综合法学素质的体系化的实践教学模式[3]。目前我国有些院校法学实践教学以探究式学习、实践性模拟和综合性创新为主要特点,具体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观摩教学、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法律诊所教育、法律咨询等多组实务教学项目。可见,实践教学模式种类很多。但总体来说还没有形成体系化,尚未突破课堂这个传统的教学地点;同时对学生自学能力、实际应用法律条文的能力训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方面力度不够。
对于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大多院校已经形成质量评价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形式等,以学分评定的方式对实践教学的质量进行约束和评定,确保学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相结合。但现有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目前法学专业对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在真实性和实用性方面的要求并不严格,也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是从宏观上符合一般的实践教学规范即可,并未在实践教学活动中体现法学理论的应用价值和应用深度,难以突出法学的实践教学特点。对实践教学质量的考核和评价还停留在原来的评价手段和方法上,往往通过作业、实习报告、学生座谈会、实践指导教师的评分等来评定学生的成绩,对于学生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是否真正训练或提高了专业技能,对于实践教学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究竟如何,缺乏准确的把握[4]。其中多数院校主要以学生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这三个方面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后形成的成绩成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对于法学专业实习来说,现有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并不是对实习深度和实习效果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只局限于形式上的评价,并没在充分体现其自身的专业特点。法学专业应较其他专业有不同的实践教学需求,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其着眼点并不仅仅在于对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活动进行效果评估,而是旨在建立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标准体系,这就要求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手段和评估指标的实用化,评价目标和评价内容广泛化。
二、构建基于TQM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及其质量评价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一)深化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是必然要求
在法学教学模式中导入全面质量管理(TQM)理念和架构,构建完善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以契合社会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符合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需要,是教学规范化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可以为高校教学质量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是应合法学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对法学教学理论和实践予以丰富和发展的需要,为探索建设和创新法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供理论支撑,有助于提升关于法学教学改革等问题研究的方法和水平;根据院校自身实际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体现在专业办学理念、专业教学条件、专业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特色内化成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有助于促进法学教育形成良好的质量监控机制,可以切实提高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法学专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二)实践教学体系是构建与完善的重要环节
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界对实践教学进行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各院校对于实践教学独特的教育价值和重要地位已取得了共识。但在对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内容和方法等问题上研究的不够深入。对于学生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是否真正提高了专业技能,实践教学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究竟如何,缺乏准确的把握。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内容和方法等,有助于促进法学专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因此,有必要研究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质量评价问题。为契合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为应合法学教学场所由以课堂为点向课堂外全方位辐射发展的趋势,应在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中导入全面质量管理(TQM)的理念,试图建构一种系统的、全面的、综合的教学模式。而基于全面质量管理构建法学教学模式,就是要使法学教学做到以学生为本,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革新教学方法,实施教学质量全程检控和管理。
三、基于TQM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的整合优化
(一)优化教学目标,激发学生学习动力
以学生为本,制定明确具体的教学目标,是教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提高教学效率的前提,是调动学生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传统教学中,教学目标是用内部心理活动状态来表达的,这样的表达往往是模糊的、笼统的,在实际教学中难以把握。满足顾客需求和让顾客满意的顾客观,是全面质量管理首要的一个核心理念。基于教育这个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学生既是提供给外部顾客的“产品”,同时其在内部层面上,又成为教育的直接顾客。因此,强烈关注学生的需要,必然也是法学教学活动展开和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只有以学生为本,施行个性化培养,针对不同学生的不同内在需求和个性特点,有的放矢地调动学生的内驱力,才能既令内部顾客——学生满意,同时又使之成为令外部顾客满意的“产品”。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认真钻研课标、教材,依据学生的认知规律,充分了解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贴近学习的最近发展区,优化学生发展的三维目标,有机整合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目标、思维能力培养目标、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培养目标。院系和教师应通过询问、调查、访谈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授课学生的实际需要、就业需求以及当前的就业动态等,从而使教师能够在对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进行诠释分析之后,非常明了学生的真正需要,从而在遵循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设定教学目标,完善相关教学内容。
(二)优化教学方式,突破课堂授课的瓶颈
教学全面质量管理追求全员参与的意图就在于承认并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积极作用[5]。优化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调动全员参与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主要包括两个结合:
1.课堂授课与课下指导相结合。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应包括课上教学和课下教学两方面,课上实践教学主要由专业教师上课时进行,通过课堂讲授、案例教学、课堂辩论等方式组织学生进行学习与实践,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课下实践教学主要由指导教师通过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方式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活动,主要是开展实务指导。
2.校内学习和校外实践相结合。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包括校内实践活动和校外实践活动,作为法学本科教学,基于专业的原因,实践教学应延伸至社会,让全员参与法律人才的培养。院系教师应多渠道寻求司法系统及相关实践单位的支持和合作,借助法学院系与司法机关、律师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的法务部门等实践部门已经搭建的实践基地平台,主动、积极地加强与实践单位的信息沟通交流,将教学内容与社会实践活动系统的、高效的、科学的结合起来。可以在课程教学过程中,适当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来自实务部门的司法职业者到课堂上客串指导;可以组织同学们到法院旁听与课程内容紧密相关且具典型意义的案件;可以根据课程需要组织学生到司法实务部门走访调研;定期组织参与义务法律咨询;可以借助学生团体——法律青年志愿者协会,开设热线,开展与课程有关的法律援助活动等。综上所述,在正常的教学期间,优化教学方式,使教学内容与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从而更好地提升教学质量,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
(三)优化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
从全面质量管理的经典理论和模式中可知,质量的提升、内外顾客的持续满意和利益增长通过持续改进达成。所谓持续改进,按照美国著名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StephenP.Rob-bins)的观点,即TQM是一种永远不能满足的承诺,非常好还不够,质量总能得到改进对于法学教学,正如哈佛大学校长CharlesEliot指出:法律教育需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6]。因此不断整合和创新法学教学方法,应成为一种永恒的目标。现有实践教学方法主要包括基础性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专业技能性教学方法(模拟式教学、诊所式教学等),综合性教学方法(对法律问题的社会调研及调研报告的撰写等)。在教学过程中,具体可根据法学专业的自身特点和学生不同年龄特点对教学手段的需求和期望,以及不同年级在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结合教学内容的需要,精心选择、整合、创新、应用实践教学方法,使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与法学实务问题相结合,从而达到夯实理论基础,训练和提升学生的法律技能的目的。教学方法的优化,必须掌握方法与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学生和教师的内在联系,找到适合教学需要,完成教学任务的科学的教学方法。
1.依据教学目的和任务优化选择。教学的目的和任务是教学方法优化选择的基本依据。例如对于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来讲,其教学目的和任务是培养应用型基础法律工作者。在向学生传授基本法律知识和其他基础知识时,可以采用启发性讲解或谈话法等;在培养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时,可以采用讨论法、辩论法等。
2.依据学生实际情况优化选择。学生是教学方法的实质对象。因此,选择教学方法必须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学生个体客观上的差异,他们在学习方法、逻辑思维方式、知识基础认识水平、感知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多不同,同时他们的兴趣爱好、行为习惯、气质个性等方面也有很大差异,这就要求我们要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来“因材施教”。比如,同一门课,同一内容,有的班级可以采用讨论法或辩论法,有的班级则要用讲解法,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他们关注所要学习的内容,激发他们的学习情趣。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存在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学生都行之有效的唯一的最佳方法,也不存在对某一学生永远都适用的最好的教学方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灵活地选择教学方法。
3.依据教师的素养水平优化选择。教师应尽量发挥自己的长处,有效地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例如在说明一个理论问题时,有的教师可以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把问题的事实和现象描绘得生动具体,然后从所讲的事实出发,由潜入深地讲请道理。有的教师则长于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归纳总结,讲清理论。前一种教师用的讲解法,后一种教师则采用了讨论法。因此每位教师应根据自己的素养水平扬长避短,发挥个人优势,采用适合自身特点的教学方法,否则就不可能在教学实践中产生良好的效果。
四、基于TQM的法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具体设计
从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理念可知,实施过程管理,则意味着不再是将注意力仅仅投注在最终的成绩测试或终结性评价上,而是要对教学过程进行全方位质量控制和评价,通过整个教学过程的效果反馈信息及数据,不断对教学全过程作出调整和改进。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以各种类型的实践教学活动为基础,对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成果进行全方位评价并做出评价结果的过程。基于TQM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评价主体、评价形式、评价标准等方面,应分别体现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和特点。
(一)全员性:评价主体的构建
TQM强调全体员工都参与质量管理,因此,应本着目标管理的主导思想,把教学工作的诸环节、诸要素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和每个人,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制,以及相互监督、相互评价的良性互动机制,从而充分调动全体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全员都参与到质量管理工作中去[7]。对于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学生、业界人士都应当作为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评价主体。对于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主体,应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因具体实践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校内模拟实践教学环节,评价主体应主要包括授课教师、实践课指导教师、辅导员和学生;对于综合性实践教学活动,还可以包括学校院系的实践教学领导小组等;对于校外社会实践活动,除上述评价主体外,还应包括实践单位,即司法实务部门、调研单位等。二是各主体分占不同比例的评价权重。教师应作为教学质量评价的基本主体,可以根据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效果,给出质量评价成绩;教学管理人员可以综合分析学生参与实践教学活动的质量,得出评价结论;学生自评和互评同样应当作为实践教学质量的参考;业界人士针对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所表现的理论及实际应用能力,从工作需求的角度做出质量评价。
(二)全程性:评价内容的构建
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涉及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过程、人才培养质量等教学质量管理的各层次和各方面。因此,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即包含教学目标质量评价、教学过程质量评价、教学建设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质量评价。
1.教学目标质量评价。一方面指人才培养目标的既定标准,在制订教学质量标准时,其体系应贯穿于从新生入学到毕业离校的人才培养全过程;另一方面指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如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的实际水平、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质量、学生思想道德素养与文化心理素质、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毕业生的社会评价和就业率等等。
2.教学过程质量评价。教学过程质量标准包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类。对于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应包括法庭辩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单元过程控制。地方高校院系应构建全面的实践教学内容的选定、预习与准备、组织与指导、作业撰写与审阅、成绩考核的质量标准,要保障实践教学内容在选定上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创造性,以强化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3.教学建设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质量评价。专业上要注重专业特色、师资水平、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评价;课程上要注重对教师教学水平、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的监控。
4.教学管理质量评价。在校、院(系)、室的三层次组织体系中,地方院校校级管理应以教学工作的目标管理(包括教学目标质量和教学管理质量)为主,学校要强化各教学环节的单元过程控制,具体承担对教师的课程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运行环节的质量评价。院(系)是实施教学及管理的实体,院(系)以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包括教学建设质量和教学运行质量)为主。
(三)多样性:评价方法的构建
基于TQM的理念,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从评价对象来看主要包括对院系教学课程的评价、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质量评价。
对院系教学课程的评价,应采取平时监测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应采取学校评价、院系评价和教师自身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质量评价应采取动态评价和静态评价并行的机制。所谓动态评价,就是在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过程中,通过考察学生的实践态度、专业基础、应用能力、职业素养等给予评价。所谓静态评价,就是对学生提交的各类书面形式的成果进行审阅分析给予评价。具体包括:文字表达成绩和口头表达成绩相结合;学校老师评价和实务老师评价相结合;校外实践成绩和校内考察成绩相结合;对个体能力的评价与对合作能力的评价相结合;个人成绩和集体表彰、处分相结合;专门实践教学评价和专业课的实践教学评价相结合等评价方法。
(四)实用性:评价标准的构建
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构成重点是实践教学评估标准,应根据被评价对象的不同以及评价目的的各异确立评价标准,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体现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应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设立。实践教学过程中有些内容是可以被量化的,如实习时间、模拟案件的数量、社会调查的时间和案件数量等,有些内容是不易被量化的,如实习和调研的深度,实习报告的质量、法庭辩论的难度等。只有在标准设定时充分考虑到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需求,才能使质量评价体系更具有实用性。
对于定性评价的内容,在定性指标方面,实践教学成果的表现形式是质量定性的基础。
定性评价是对“质”的分析,以其方法全面、深入、真实地再现评价对象为特点,成为新课改所倡导的方法之一。例如,对于学生的社会调查活动,可根据学生参与调研的表现以及针对调研的法律问题撰写发表论文情况进行定性评价,论文成果应占据较高的质量等级。
对于定量评价的内容,在定量指标方面,应细致深入地规范各类评价标准,学生如果选择教学领域,授课的课时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评价将成为有效的量化成绩;学生在法律工作部门参与协助各类案件的数量和难易程度等也是可以被量化的。从而更好地服务法学本科的实践教学工作。也可以在评价体系中设定量化区间,对每个需要考察的指标设定几个量化标准区间,每个区间对应各自的分数。对于包括模拟法庭、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各种形式在内的实践教学体系,建议设计一个总体性质量评估标准,具体涵盖若干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及相应的观测点及评价标准。其中一级指标建议包括实践教学文件、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践内容与实施情况、实践管理、教师对实践教学过程和效果的综合评价、学生对实践学习收获的评价、实践单位对于学生的满意度等。每一级指标又涵盖相应的二级指标作为对一级指标进行考察和评估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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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曲占峰]
Practice Teaching Mode of Undergraduate Course of Law Based on TQM and the Optimization Design of Quality Evaluation System
LIUZun-mei,HEHong-lian
The practice teaching mode is the base to implement the undergraduate teaching effectively, and it is an important link to embody the characteristic of legal education and applied talents. Firstl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situation of legal practical teaching mode and its quality evaluation. Secondly, it interprets the necessity of legal practice teaching mode based on the TQM(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and its quality evaluation system. Finally it putsforward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of integration and optimization of practice teaching mode with the idea based on TQM in order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of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undergraduateeducation of law.
Undergraduate course of law;Practice teaching mode;Total quality management;The evaluation of teaching quality;Quality evaluation system
G642
A
1008-7966(2014)02-0143-04
2013-12-12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基于全面质量管理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研究与应用”(GBB1212006);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以培养优秀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教育实践平台建设研究”(GBB1212004);黑龙江省新世纪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高等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本科‘6+3+1’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阶段性成果(JG2012010053)
刘尊梅(1973-),女,黑龙江海伦人,副教授;何宏莲(1972-),女,黑龙江密山人,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