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2014-04-08胡宏雁
胡宏雁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刍议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胡宏雁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国际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日益联系紧密,国际经济交往频繁。国际经济法学学科独有特点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传统的课堂教授教学方法越来越暴露出若干不足,已经不适应国际经济法这一学科教育和素质教学新要求。从分析传统国际经济法教学不足着手,探讨国际经济法学科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的必要性和国际经济法学科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的实施,以期突破国际经济法学科教学的一大瓶颈。
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
一、国际经济法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
传统法学教学中,强调教师为指导,以教师讲授为主要方法。但这一传统的教学模式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质疑和批评。目前,就国际经济法定义而言,法学界广泛接受的是广义国际经济法的界定,即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作为能够独立参加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并能直接享有权利和承受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际经济法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双重性,国际经济法既调整纵向的国际经济统制关系,也调整横向的国际经济流转关系;作为国际经济法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而是一个庞杂的体系,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货币金融、国际税法等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教学方法要求的独特性,在国际经济法教学实践中,传统教学模式就内容和方法而言越来越暴露出一些不足。
(一)传统国际经济法教学重理论内容而轻实践内容
作为法学专业高年级开设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的国际经济法,其法律规范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货币金融、国际税法等法律制度,具有体系庞杂的特点;因其不如国内民法、刑法贴近一般生活而具有理解难度大的特点。囿于一般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时的限制,传统国际经济法教学中,知识概念化,多以教师的讲授某一知识点的概念与特征为主,并因教师大多缺乏实践经验而导致教学中忽视实践环节的重要性。这样就人为地割裂了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内容特点,而出现传统国际经济法教学中重理论内容而轻实践内容的现实。造成了学生理论学习积极性不足,理解原理内容时受阻,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局面。
(二)传统国际经济法教学重教师的讲授而轻师生互动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共存,单单强调任何一方的重要性都是片面的。固然一些理论重点与难点内容的学习离不开教师的讲授,但教学的生动开展又离不开学生的积极参与。在国际经济法传统教学中,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理论知识,忽视认知是一个能动过程,弱化学生能动认知的力量。国际经济法传统教学中消极地视学生为教师教学的受体,教师讲授单向传导,导致学生学习效率低下、法律思维养成缓慢。只有将教师讲授与学生积极参与有机结合,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才是对国际经济法教学方式的正确诠释。
二、国际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的必要性
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率先启动法律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70年代英国法学院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2000年,中国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7所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7月28日,成立隶属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现在国内仅百所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涉及诉讼法、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不同主题课程。作为加强实践性教学的一种新的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而来并借鉴医学院临床教学法的一种全新的法律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通过设置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参与法律实践,以律师身份办理案例处于不利地位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进行学习。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和实际法律问题应对能力,在“诊断”法律问题和“开处方”中,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执业实践技能。国际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有其必要性:
第一,适应培养复合型的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实践中需要大量的既懂经济又懂法律、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的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作为一种新的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中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环节。改变以往传统教学模式中学生被动接受知识为积极主动参与教学实践,改变过去被动地学习他人实践经验为自身参与式学习,改变以往单一知识传授为理论和实践符合素质提高。
第二,适应国际经济法的实践性要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法学本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伴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更是时刻在进行中。如一单国际货物贸易就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贸易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货物运输方式(铁路、海运、空运亦或多式联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支付、国际税收等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理论知识必须付诸国际经济交往的实践,解决现实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国际经济法法律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不同于以往的案例教学法和案例分析法,不是简单地依据教学内容给学生一个较清晰的案情、分析简单的法律关系、利用所学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确定的答案,而是在鲜活的案件中厘清法律关系、面对着随时可能出现的意外突袭、考验应变和沟通协调能力等。
三、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的实施
(一)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内教学实施
鉴于国际经济法与学生日常生活联系不紧密、学生难以理解的特点,及黑龙江省内国际经济法案件比较少的实际情况,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课堂内教学是必要的。
首先,此部分课堂内主要是教授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传授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以解决国际经济法距离学生日常生活远,一些专业术语比较生僻的问题。
其次,此部分课堂内教学要进行国际经济案例的模拟操作,训练学生与当事人接触、收集证据、法庭辩论等一些诉讼技能,社会发展的重复性和相似性为人们模拟情境并掌握各种知识与技能提供了可能,以应对日常接触国际经济法案例比较少的实际情况,
(二)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外教学实施
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在一个学期的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参与到学院的法律诊所的实践问题处理中。课堂外教学为学生提供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学生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面对面打交道,学生参与办理国际经济法具体案件的全过程,具体可以包括接受当事人委托、会诊案情、收集证据、诉讼或非诉讼代理和案件总结等环节。在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外教学中,学生是主角,学生是案件的承办人,学生具体操作案件,教师仅在学生需要时给予必要的、适时的指导,有针对性地传授法律实践技能。
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选取关系到教学质量、教学效果。针对国际经济法各篇章自成体系、理论与实践性强的特点,在教学中突出重点,教学模式多元化,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但由于受到指导教师(既懂国际经济实务又懂法律双师型教师)缺乏、实际案例不多的限制,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亟待正规化和规模化。在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教学开展过程中,教师要明确教学目标,适时调整教学计划,丰富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课堂内外教学互动。既重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也不割裂其与其他教学活动的关联。
[责任编辑:曲占峰]
On the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HUHong-y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has enabled the domestic market and internation-al markets are increasingly linked and have more economic exchanges with each other.Unique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require corresponding teaching methods. Traditional method has not been due to the new situation.Firstly study with the disadvantage of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explore the necessity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and how to implement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thus tobreakthrough the dilemma of teaching metho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 cla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teaching method;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G642
A
1008-7966(2014)02-0141-02
2014-01-23
胡宏雁(1975-),女,河北泊头人,讲师,吉林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阶段性成果([HG]XHC11323)
①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曹建明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陈安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出版社的余劲松、吴志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等均采广义国际经济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