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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检察”视阈下的湖北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解读

2014-04-07刘仕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办案检察检察机关

刘仕华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湖北利川445400)

“五个检察”视阈下的湖北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解读

刘仕华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湖北利川445400)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五个检察”的发展目标,是湖北省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重要精神内涵。其中,实力检察是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发展的硬实力,创新检察是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创新驱动力,法治检察是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制度约束力,文明检察是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文化感召力,人本检察是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队伍凝聚力。

“五个检察”;实力检察;创新检察;法治检察;文明检察;人本检察

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湖北省第十三次检察工作会议提出确立“五个检察”的发展目标,通过“实力检察”、“创新检察”、“法治检察”、“文明检察”和“人本检察”的磨练打造,实现湖北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作为检察机关司法职能的重要成分之一,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应当坚持和把握“五个检察”的精神内涵,把“五个检察”贯彻到自侦办案工作的方方面面。

一、“实力检察”: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发展的硬实力

在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中贯彻“五个检察”的精神,打造“实力检察”,提高自侦办案的硬实力,着力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着力高素质自侦队伍的建设

半个多世纪前,毛泽东同志就指出:“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这充分体现了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对人才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揭露职务犯罪、证实职务犯罪、打击职务犯罪、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职责。根据最高检《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要求:到2018年,基层检察院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达到90%左右。湖北检察机关自侦队伍已基本上实现了这个目标。目前,与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办好检察专业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班”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由于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仍处于多发、高发期,检察机关察办职务犯罪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大多数地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工作之余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时间有限,需要在工作效率和机制上挖潜促能。

(二)着力提高自侦科技装备水平

现代科技在提高社会经济水平的同时,也对侦察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侦查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科技与侦查的关系具体表现在:科技加大了侦查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科技改变了侦查的表现方式,使侦查方式更具隐形性和强制性;科学技术改变了侦查的制约方式,增大了对侦查进行审查和救济的困难,也改变了证据体系以及证据法规范;科学技术影响侦查措施体系的整合,形成了传统侦查措施与高科技侦查措施综合应用、优势互补的态势。[1]在侦查活动中,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科技提高了侦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犯罪分子也开始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降低犯罪成本,提高犯罪的隐蔽性,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湖北省检察机关“五个检察”建设实施纲要》对检察机关自侦科技装备进行了全局规划,要求:通过推进基础网络、安全保密、网络管理等基础建设,从2013年至2017年,分年度、分步骤完成专线网带宽升级、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高清数字化改造等工作。此外,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还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在侦查指挥中心、案件管理中心、法律监督调查等工作中开展自主研发,实现与全国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无缝对接,并网运行。

二、“创新检察”: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的创新驱动力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改革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历史前进的一种基本方式,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的决定性因素。检察机关自侦办案也需要改革创新,打造“创新检察”,通过创新检察机关自侦体制和自侦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完善自侦体制和自侦工作机制建设,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一)以创新解自侦难题,以创新求自侦发展

在打击查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一直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对自侦部门的人员数量和质量问题,可以通过创新加强自侦力量和自侦队伍建设。如充实自侦部门的办案力量,加强对自侦部门的装备配置,增强对自侦人员业务素质和侦查能力的培训教育。通过创新自侦机制,提高自侦效能的发挥。具体措施包括: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省纪委关于加强工作联系与协调配合的意见精神,坚持依法办案、分工履职,提前介入、及时移交、同时立案、监察机关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协作配合长效机制;探索建立新型检律关系,通过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制度规范,沟通协调因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对自侦办案的影响;加快自侦办案讯问的法治化和科技化步伐,有效利用技术侦查措施、网络侦查等方法,创新自侦办案模式。

(二)加强自侦思维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

创新思维就是不受现成的常规思路的约束,寻求对问题的全新的、独特性的解决方法的思维过程。机制创新是指一个单位为优化各组成部分之间、各生产经营要素之间的组合,提高效率,增强整个单位的竞争能力而在运营机制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机制包括利益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经营机制、发展机制、约束机制等。机制创新包括以上各个方面机制的创新。如某地成立侦查指挥中心,作为检察院单设的内设机构之一,独立于各办案部门,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在当时的中国就是一个首创。[2]这就是制度、机制创新的具体表现形式。

自侦思维创新在《湖北省检察机关“五个检察”建设实施纲要》第二部分有较为显著的体现,湖北省正探索在相关案件中开展公开调查、公开办案和非强制性办案工作;建立健全与发案单位的联系、沟通、协作机制,积极推动办案模式从传统、封闭、神秘模式向开放式模式转变;发现发案单位存在的制度和规范方面的若干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相关单位完善。最近3年,湖北省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分别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676件、7758件和4148件(见近3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中,仅2011年就有8件检察建议和案例分析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十佳、优秀检察建议、案例分析。自侦领域还需要建立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工作模式,确保自侦办案中既重视收集有罪、罪重证据,又注意收集无罪、罪轻证据;健全“前紧后松”办案模式,严格规范立案前的调查、初查程序,防止“标准”和“措施”前移,做到“前紧”,引导干警提高风险决策能力,做到“后松”。

三、“法治检察”: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的制度约束力

贯彻“五个检察”精神,打造“法治检察”,加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制度约束力,要求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自侦办案过程中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两个概念在内容上互相衔接。前者重点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诸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后者主要强调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战略思想和法治的普适精神。[3]法治精神是植根于人们内心的对法治理想的向往,是人们对法治的自觉认同并由此产生的信仰。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贯彻《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参与打造“全国最优法治环境”活动,促进全省各项工作法治化。最高检有关领导在视察湖北检察工作时提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要始终坚持、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要进一步强化保障人权意识、证据规则意识、程序公正意识、办案效率意识和监督制约意识。着眼于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强调要强化“五个意识”。它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4]

(二)自侦办案应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行为

公正是执法的灵魂,是执法的终极目的。司法公正要求有公正的法律,但有了公正的法律并非就有公正的结果。因为立法所确定的一般公正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局限性,在适用个案时并不能必然地转化为个别公正。个别公正还有赖于能动的司法活动。公正的程序是能动司法活动的准则。自侦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最前沿的办案部门,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决定了检察机关自身的法律定位和法律职能目标的实现。在刑事诉讼中,法治的精髓是程序之治,而证据是实现程序法治的基石。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为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诉讼违法线索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全面管理、统分结合、分工负责、统筹协调”的执法管理模式。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深刻领会新规定、新内容,恪守法治精神,提升自侦办案的法治化水平。

(三)自侦办案应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中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必须通过执法办案得以体现和落实。如何执法,以什么方式执法,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也影响着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持不懈地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着力加强执法管理、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提升执法素质,切实落实习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要求。[5]检察机关自侦办案过程中,应当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必须辩证地把握两者的关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是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标准和要求,也是对整个检察机关乃至于全国各类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本质要求。

四、“文明检察”: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的文化感召力

贯彻“五个检察”精神,打造“文明检察”,强化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的文化感召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观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髓。“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政法工作所共同具备的职业共性价值,是植根于政法干警内心深处的意识形态和核心理念,是职业的良知,是公正执法之魂、安身立命之本。它体现出职业的光辉,具有内涵的完整性和指导的长期性。[6]按照《湖北省检察机关“五个检察”建设实施纲要》的规划,湖北省检察机关部署深入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题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坚持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引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真正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成为全体检察人员共同的精神力量、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一项管长远、管方向、管人心的事情,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须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八字核心价值观中,“忠诚”、“廉洁”是对所有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公正”、“为民”则更能体现法律职业伦理的独特价值。

(二)加强以法治精神和公信力为主题的检察文化建设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共同拥有的,用来指导彼此行为的价值观体系。检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衍生的法律文化。检察机关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可以使检察文化内化为检察人员的道德准则和行为标准,不断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利于构建一支政治坚定、廉洁高效、业务精湛、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全面推进检察事业的发展。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公信力的构建,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开通了“检察文化建设网”。该网站包含有文化建设、文化动态、文化采风、文化专题、检察文学艺术、检察影视、图书出版、历史文化等8个一级栏目和23个子栏目。其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地繁荣检察文化,提升检察系统的社会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我为主、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地拓展检察文化活动阵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借助这个平台和成熟的经验作法,在“文明检察”构建活动中,充分宣传自侦办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大限度地提升自侦办案的文化感召力。

五、“人本检察”: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的队伍凝聚力

在自侦办案工作中,贯彻“五个检察”精神,打造“人本检察”,增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队伍的凝聚力,重在坚持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执法为民,提高自侦办案的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

执法为民不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而且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保护人民的执法为民意识,才能有效地防止检察执法中的权力错位,以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抵御腐朽思想对检察干警的侵蚀。[7]故而,要将执法为民真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工作中,落实到检察自侦办案人员的具体行动中,而不是停留在口号和一般要求上。为更好地顺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2013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增强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各级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细心研究和关心群众的利益;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情感执法,特别是对那些无权、无势、无助的弱势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格外注意加以保护;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热点、难点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出和完善为民执法新举措。要坚持根据时代特点和科技发展趋势,打造网站、博客、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五位一体”的“鄂检网阵”,用心做好“指尖”上的群众工作。

(二)在自侦办案中尊重人格尊严,维护人权,体现人文关怀

人格尊严,是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受到的尊重。在现实中,人们只有摆脱了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压迫,相互的尊重才有现实基础,才能保障人格尊严。检察机关自侦办案中,要求尊重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特别是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人格尊严不仅是最高价值,而且是绝对的价值。它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国家具有约束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克减、限制或剥夺。人权是指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均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人文关怀是以“人是目的”为宗旨的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生命、价值、命运和尊严的关怀,对人的生存状况和生活条件的关切。作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主体,自侦部门的工作较多地涉及当事人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事宜,其在自侦办案中应高度注意秉持尊重人格尊严、维护人权、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践行“人本检察”目标的要求。

(三)坚持自侦办案干警的主体地位,强化干警的主人翁意识

人本检察的核心内容是对检察干警,特别是自侦办案干警主体地位的认知和尊重。坚持自侦办案干警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强调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侦查活动中办案干警的定位,办案干警是自侦活动的发出者、承担者和执行者。坚持自侦办案干警的主体地位,也是保障干警合法权益、确保干警能心无旁骛地全身心投入工作的前提。主人翁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本质体现,即社会主义性质的权利主体意识。各级检察机关及其自侦部门要充分尊重干警、爱护干警、理解干警、关心干警,增强自侦干警的主人翁意识,调动自侦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建立和落实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联系自侦干警、日常交流谈心等制度,畅通与自侦干警的沟通渠道。要在“从严治检”的同时,坚持“从优待警”,尽可能满足自侦干警的合理需求,帮助自侦干警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1]杨郁娟.论科技发展对侦查的影响[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17-20.

[2]郭清君,周泽春.指挥中心:有效破解办案“瓶颈”[J].人民检察, 2008(8):52-54.

[3]张文显.弘扬法治精神[N].法制日报,2007-08-17(3).

[4]敬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强化五个意识[N].检察日报,2012-07-09 (3).

[5]李恩树.毫不动摇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N].法制日报,20 13-04-15(1).

[6]任高潮.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及要求[N].人民法院报,2012-04-11(5).

[7]曾献文.执法为民:法律与政治的珠联璧合[N].检察日报,2006-11-05(3).

D916

A

1673―2391(2014)12―0170―04

2014-10-16责任编校:谭明华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检察理论研究重点项目(HJ2013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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