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损害及其救助
2014-04-07潘庆娜
潘庆娜
(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湖南长沙410138)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损害及其救助
潘庆娜
(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湖南长沙410138)
近些年来,我国以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侵害罪名相对集中、被害人低龄化、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物质和身体以及精神伤害。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健全,他们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将更难愈合,严重的甚至无法正常就学、生活。因此,应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救助。
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损害;心理干预
一、未成年人受侵害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事件频频出现于媒体,如66岁老汉性侵3名女童、政府官员嫖宿幼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在校学生遭受校园暴力、幼师虐待儿童等等,未成年人正面临着各种可能的危险侵害。综合来说,未成年人遭受的侵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对妇女儿童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一直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还没有被独立地对待,一直隐藏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之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对他们的极端伤害,父母携带、强迫孩子乞讨或将孩子出租给他人乞讨与前者是属于同一性质的社会现象,虽然侵害都是来自家庭,但其危害性远远超出家庭范围,影响到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未来。
(二)性犯罪
性侵害案件,历来被归为危害女性的恶性案件,谈及这类话题时,人们习惯于遮遮掩掩。当色魔的黑手伸向未成年少女甚至幼女身上时,这块遮羞布已不得不揭开。2009年至2011年,瑞银慈善基金会对我国青少年作了一项关于性侵犯的调查,结果显示8%的受访对象遭受过性侵犯。有关媒体曾做过相关统计,向未成年人伸出黑手的,80%是熟人,其中包括同村乡亲、邻居、亲戚、认识的朋友、师生等较熟悉的关系。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容易成为隐蔽案件,其原因有二:一方面,有些被害人家属顾虑名誉或者加害人胁迫利诱等,不愿配合警方调查取证;另一方面,未成年被害人年幼无知,在案发后不知道如何保存证据,并且没有及时报案,致使主要证据消失。[1]
(三)校园人身暴力
近些年,校园暴力频繁发生,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特殊社会现象。根据校园暴力的来源及施暴者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暴力现象,此类校园暴力主要是指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采取不恰当的、粗暴的方式对待未成年人,以致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如体罚、变相体罚、言语侮辱等;二是青少年学生的施暴行为,主要是指某些学生因过早的、不成熟的三角恋、钱物需求、青春性意识萌动或者仅仅因为模仿录像某些情节、发泄心中怨气等而对其他学生施暴的行为,如殴打、强奸、抢劫、侮辱、杀害等;三是校外人员对学生的暴力行为,主要是指一些校外的闲杂人员,为了满足欲望或为了发泄心中不满而对未成年人施行的身心侵害行为。[2]这些校园暴力事件,给原本祥和快乐的校园蒙上了阴影,使侵害与被害学生双方及其家庭受到严重打击。
二、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损害的分类及其影响因素
(一)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损害的分类
未成年人遭受的心理损害,按照时间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心理损害和长期心理损害。短期症状出现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的一瞬间、几小时或几天内,由于间隔时间短,未成年人感受的痛苦比较强烈,它通常反映了被害人的内心在毫无防备的状况下受到重创后的严重损失程度。长期症状出现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的几个月甚至几年内,未成年人的心理损害由于长时间得不到有效的救助和治疗,慢慢地就会发展成一种心理障碍,严重的还会发展成为心理疾病,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
未成年被害人遭受的心里损害,按照来源不同可分为原生的损害和派生的损害。原生的损害是指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遭受暴力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由于他们心智尚未成熟,暴力犯罪行为本身就会给他们造成心理阴影,那种恐怖、害怕的情绪会影响他们很长一段时间。如果未成年人所遭受的是财产损失,一方面,有一些物品对他们有特定的情感价值,因而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伤害就大于物质伤害;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财产有限,他们受犯罪行为侵害所遭受的损失有可能是他们全部的财产,这就会造成未成年被害人生活上的困难,从而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派生的损害也可称之为二次被害,是他人对于未成年人所承受的侵害做出的正式或非正式的错误反应所造成的损害。正式反应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在侦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正确,比如重复询问案情细节,警察着警服、开警车去询问被害人,有可能将被害人的隐私暴露出来,对他们的心理造成伤害。非正式的反应则是指生活在被害人周围的亲人、朋友、同事以及社会舆论的态度。当前大多数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的时候,为了增加销售量,关注的是案件的进展,对于被害人并没有过多的关注,有些甚至还擅自披露被害人的个人隐私。被害人周围的人喜欢对各种猜测和小道消息津津乐道,尤其像性侵这一类案件,有一些人甚至把错误归咎到被害人身上,这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指责和怀疑使得他们在心理上受到进一步的伤害。
(二)影响心理损害程度的因素
1.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特征。心理损害是被害人的主观感受,影响被害人心理素质的因素包括认知、情绪、情感和人格因素,被害人的心理素质不同,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的心理损害程度也就不同。例如,感情丰富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在被害后容易出现感情不稳、多变、冲动、抑郁或焦虑等症状;感情不丰富或迟钝的被害人的症状就会轻一些。
2.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未成年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的强度越大,时间越长,其心理就越消极,越难以治愈。通常来说,暴力犯罪比一般的侵财性犯罪带给被害人的心理损伤更大,轮奸与强奸相比会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另外,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暴力程度等都会极大地影响到被害人心理损害的程度。
3.被害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如果被害人周围的人及媒体关注的只是案件本身,对于被害人并不关心,那么被害人可能会受到二次伤害。如果他们能对被害人给予足够的关心,对被害人来说,心理上会有些许慰藉,那么心理损害的程度就会小很多。
三、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救助的必要性
1.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实现“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必然要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应进行“特殊、优先、全面”保护。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身体、精神、心智、道德发展的最大利益出发,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生长发育情况的特殊性,在通过惩罚犯罪嫌疑人、寻求公正的同时,尽快构建未成年被害人专门的救助体系,符合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价值内涵,也是实现“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必然要求。
2.恢复未成年被害人正常生活、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未成年被害人在遭遇受到重大人身和精神利益损害的犯罪后,往往被直接剥夺了健康、安全的生活权利,这对心智尚未发育健全,承受打击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来说,影响是灾难性的。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对恢复其正常的生活,消除其对施害人或社会的对立情绪,修复社会关系,具有无法估量的社会价值。
3.有助于防止未成年被害人向犯罪者方向转化。犯罪作为外力强加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恶性刺激,会使他们在被害后陷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有的未成年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后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的在被害后认为自己受到歧视、冷遇或者存在其他个人认识方面的误区,久而久之就有可能产生报复社会的心态。一旦这种恶逆变的心态形成,造成的后果往往比一般的犯罪造成的后果要大得多。加强对被害人的心理救助,可以防止被害人的恶向逆变,减少犯罪的潜在因素。
(二)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的可行性
在我国,心理援助正在以试点的形式逐步展开。2006年8月8日上午,大连市成立了“弱势群体心理救助站”,该救助站是义务服务性质的机构,面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免费开放。除了这种专门的心理救助站,有些医学研究单位开设了心理咨询门诊为需要救助的人服务,甚至还出现了一些单独存在的心理咨询机构,如北京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等。检察院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建立了“一个站点、两种救助、多方合作”的全覆盖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一个站点即一个心理救助站,两种救助即物质和心理救助双管齐下,多方合作是以检察机关为中心,建立1+X的救助模式。该院与南京连线心理健康研究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聘请该中心的心理医生,为该院办理的刑事案件需要心理救助的被害人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治疗,并于2011年挂牌成立全国首家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站,以心理救助站为依托,开展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工作。[3]河南省检察院也重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救助,对未成年被害人实行心理疏导和心理救助,使其尽快摆脱心理阴影,该院共实行心理救助3015人次。我国这些心理救助试点的成功,说明我国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救助具有可行性。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来说,犯罪行为往往会给他们的心理带来伤害,有的甚至会在被害人心中形成被害标签,招致反复被害。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援助,能够成功地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使他们尽快恢复积极的心态,重塑健康人格,并且有助于被害人恢复良好的社会关系,促进他们重新走上社会。
(一)感情支持
未成年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周围人的理解和支持对他们非常重要。因此,被害人的家人、朋友、邻居应及时抚慰开导被害人,让他们对自己的被害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避免陷入不断的自责之中。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被害人应该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的线索和证据,但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因此被害人的家人应该为被害人提供帮助,和被害人一起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案。
(二)建立和完善心理干预机制
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是心理干预机制的主要内容。心理疏导是社会压力释放机制的一种渠道。让未成年被害人倾诉是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最常用的方法,未成年人在倾诉的过程中,可以宣泄内心的仇恨和抑郁,将自己愤怒的能量释放出来,淡化受害感。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时,应最大限度地调动被害人的主动性、积极性,使他们尽快建立积极健康的心态。
心理治疗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专业的心理治疗师来进行。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治疗师首先要有好的服务态度,与患者交流时诚恳坦率、冷静耐心,使患者产生信赖感和乐观感,要将被害人视为知己,多多关怀被害人。同时,治疗师还应具备较为熟练和丰富的业务技术,这是治疗取得成功的关键。
(三)学校要建立立体化救助制度
加强学校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救助工作。首先,学校要普及心理健康教育。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自我心理保健是预防产生心理问题、防止因心理失衡而实施极端暴力行为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要提高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掌握自我预防、发现心理问题以及自我调适等心理保健的基本方法;另一方面,帮助学生树立育心与护心的意识,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保持健康的心态。[4]其次,教师要提高认识,强化心理支持。对于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应为其建立心理档案,及时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必要的时候可进行危机干预。再次,有很多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不知道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学校应该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指导他们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案。对于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还可以为他们联系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
[1]张雪梅.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EB/ OL].http://www.chinachild.org/b/yj/4227.html,2012-10-12.
[2]陈晓梅.心理测量与校园暴力犯罪预防——以一起校园命案为例[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3).
[3]胡莹.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实践性探索——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模式为样本[J].法学研究,2013(9).
[4]董士昙.个体极端暴力犯罪及其心理问题剖析——以校园暴力袭童案为主要分析样本[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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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4)12―0132―03
2014-07-05责任编校:陶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