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律信仰下的法治中国
2014-04-07魏金辉
魏金辉
(中共德州市委党校,山东德州253000)
构建法律信仰下的法治中国
魏金辉
(中共德州市委党校,山东德州253000)
法治中国的建设离不开法律化、制度化的程序保证,而法律化、制度化的体系的建立,又离不开精神与信仰的引导。健全的法律体系是筑起法治大厦的外部条件,而能够让公众形成普遍的法律信仰则是其内部条件。法律信仰为法治中国提供精神支撑、意识基础和信念鼓舞,然而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法律工作者法律信仰薄弱、法律程序冗杂等因素影响,使得当前我国法律信仰缺失。对此,可以从提高公民法律认同感、提高权利意识、增强法律法律工作者的法律信仰、通过多种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和指导等方面来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法治中国
一、法律信仰的涵义
从本质上说,法律信仰是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理性了解之后自发的认同感与信任感,也是对法律所应体现的公正、平等、秩序、权利义务特征的向往与实践,深层次反映出公众法律意识、情感和认知的相互统一。
首先,法律信仰体现出广大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进而在内心要求自己遵守法律。对法律的敬畏是法律信仰得以真正实现的最根本因素,一般来说,行为人的每一个行为要不来自于自发,要不来自于外界的强迫。如果仅是第二种原因所致,是不可能被称为受信仰驱动发生的外在表现。人们自觉地对法律产生信任,遵守法律的规定,其根本是由于发自内心深处的敬畏与崇拜。正是这种情感,才使法律具有了令人信服的合理性与强制性条件,才使法律具有的神圣性与权威性得到广泛的认可与保护。因此,法律信仰是绝大多数公众对法律敬畏的主观情感和自发遵守法律的客观行为的彼此结合。
其次,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承认,认同自身的生产生活离不开法律。只有人们真正了解到法律的价值和可期待利益,并发现自己的生活与其息息相关时,才会从根本上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进而在内心认可和信仰法律。
最后,法律信仰表现的是社会大众和法律相互协调的一种关系。只有真正反映了公众的利益诉求、符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等要求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这是法律信仰形成的关键因素之一。此外,除了有“良法”,还需要民众自觉地去发掘法律的意义、价值和影响。因此,法律信仰的形成前提就是要做到人们与法律彼此之间关系融洽、协调,这既需要法律自身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也需要民众认可法律并发现法律的确定价值。
二、法律信仰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
(一)法律信仰为法治中国提供精神支撑
法律除了是党和国家的治理手段外,其自身也代表了某些特定的价值和要求,具体表现在注重“以人为本”的核心发展理念,强调人的全面发展方面的意愿,关注国家民主、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权利等价值的传递。在这一层面上,信仰法律就成为了法律制度发展的必要内容,成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精神支撑。
(二)法律信仰为法治中国提供意识基础
受长期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在法律观念方面比较落后和固化,没有扎实的法律思想基础。例如,存在较为严重的人治思想,尊崇权力而忽视法律,并未形成良好的守法、护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等等。虽然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大部分成果都是依靠党和国家的指导、计划和实施。这种法律进步的方式并没有把广大的公民吸引进来,群众参与度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法治思想意识的形成与传播。面对上述问题,必须转变公民的观念,这就要求积极培育法律信仰,注重宣传法律中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使法律得到社会的理解与认可,进而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三)法律信仰为法治中国提供信念鼓舞
实现法治中国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工程,需要进行的工作还有很多,在建设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以权谋私、以权替法的现象,这都会对法治中国的建设造成不小的影响。基于此,如果我们没有坚定的信念作为支持和鼓舞,在实践中则很难克服遇到的诸多困难。只有切切实实地把公平、正义等法律的核心价值反映到内心深处,形成法律信仰,才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信念上的支持、鼓励。
三、当前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受传统文化影响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人情社会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着公民的法律信仰,有很大一批人对法律并不认可和承认,而是更加相信人情、关系,认为法律具有的价值和地位是极其微弱的。此外,在中国古代,民众对法的理解仅仅局限于刑法方面,认为法就是统治者对民众的统治工具和威慑力量,这种观点在现代也是存在的,民众没有看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以及宣扬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与中国不同,西方法律学派源远流长,早就有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划分,而且到了近现代,伴随着欧洲经济的迅速提升,出现了很多具备资本主义精神特点的法律,其中关于法治核心价值的公平、正义、权利、平等的理念渐渐被民众所认可。而我国长期以来受到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先进的法律理念并未完全得到民众的认可,直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的今日,也还是会有一部分公民对法律的价值存在误解。
(二)法律工作者法律信仰薄弱
法律能够被信仰,其中关键的要素之一就是要给社会大众带来切实的利益,能够保证其合法的权利得到保护和实现。也就是说,法律是否得到信仰来自于公民亲身的感受或者自己的经历,而连接公民与法律的桥梁就是法律工作者。以法官为例,一般来说,公民与法官产生交集主要是由于案件的审理,自己切身的利益与法官息息相关,进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具有的合法性大小、合理性程度直接关乎到公民对法律的态度和认识。但是现阶段,我国法官选拔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法官队伍中真正法学出身的数量尚不多,这使得审判活动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难以得到保证。同时,在宣判之后的法律文书制作环节,如果缺乏缜密的法律思维,没有强有力的说理论据,即使判决没有任何问题却依然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和信服,这不仅会导致上诉案件的增多,也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另外,法院系统存在着当事人请客送礼,法官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情况,既损害了法院系统的形象,也使群众树立了一种打官司就是拼关系拼送礼的错误认识。
(三)法律自身程序冗杂造成法律不能便捷有效地处理纠纷
众所周知,公民在发生纠纷或矛盾时,首先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其他更为便捷、高效率、低成本的处理方法。这是因为公民去法院起诉花费的成本较高,这不仅体现在财物花费上,也表现在时间的消耗上。具体来说,由于诉讼程序复杂且规定严格,就算是一个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等待结果的最终判决也需要很长时间,更不用提履行不力时的司法救济程序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了。如此这般,那些希望及早解决案件纠纷的当事人,就会摒弃法律手段寻求更为便捷、高效的私人救济,对他们而言,迟到的正义并非真正的正义。另外,诉讼过程中在请律师、取证据等方面的支出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沉重的负担。以上这些原因都不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树立。
四、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途径
(一)加强公民对法律意义、价值的认识,提高法律认同感
法律信仰在实践中,并非来自于强制性的灌输,而是由循序渐进的教育培养而成,其特点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自发遵守和承认,内心对法律充满崇拜与敬畏之情。社会公众通过自己亲身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不断积累自我认知的经验,渐渐对法律产生信任和敬畏。从该层面上讲,民众通过对价值的体验、感觉、认可逐渐转变为法律价值,这就使法律信仰具备了主观上的价值前提。从本质上说,法律信仰的根源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表达出公众的价值导向和自我意愿,这其实也可以被称为法律信仰的推动力。只有真正让法律表现出其本该具有的公正、平等、正义,才能使法律体现的正义与公众内心的意愿保持一致,如此就能最终实现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这也是是最终完成法律信仰的重要途径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保证。
(二)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公民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的重要内容,如果法律缺少了公民权利的内容,就难以唤起民众对它的需求。如果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则会激发公民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对法律的理解和探究,此外,也有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形成。其实,关于公民权利意识的主张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人生存与发展基本权利的体现,一旦忽视权利意识的重要影响并且无法将其转化为实实在在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那么法律将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失去公民的信任。如果立法者只是把法律和政权当作维护统治和强制群众的工具,而没有培养公民自我权利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那么公民只有被动地接受法律,如此一来,公民将逐渐失去热情和参与感,这对于真正实现法律信仰是极其不利的。可以说,没有公民的权利意识,就没有法律信仰,更没有法治中国的实现。
(三)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审判人员的法律信仰
只有首先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审判人员之间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才能推动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建设。执法、司法人员必须要为广大的民众树立一个法律信仰的榜样。法律工作人员自己应先做到对法律的遵守和敬畏,且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判,只有这样,才有资格培育和教育民众。如果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都不遵守法律,视法律为儿戏,甚至知法又犯法,就会产生一种负面影响,即权大于法,情大于法。这既不符合党的领导要求,也与全社会的意愿相违背,严重危害法治中国的建设大计,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以及公民权益的保护。所以,必须增强对国家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人员的法律素养,切实约束和控制其行为,尽早在该群体中形成法律信仰的局面。
(四)通过多种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和指导
当前,全球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各种通讯手段和工具层出不穷。一方面,日益强大的社会媒介使得信息的传播和交流更为便捷、高效;而另一方面,对社会舆论的指导,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媒介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进而纷纷在其平台开设网友讨论的区域,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某种或某几种舆论趋势,有时甚至给有关部门造成较大的舆论压力,进而影响到有关部门的处理态度和方法。例如“麻旦旦案”、“孙志刚案”、“天价葡萄案”等等。巨大的舆论力量促使职能部门透明、公正、合法地处理案件,这体现出媒体重要的监督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公民通过媒体认识事件、思考事件,提高了公民的参与度,并加深了对法律的认知与情感。这能够使权利意识深入民心,受到鼓舞的民众在以后的实践中,将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案件的具体讨论之中,这无疑有利于法律信仰在公众心中形成。
五、结语
法律信仰是确保法律权威的精神、信念支撑,是法治中国实现的基石。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内容丰富、涵盖面广的系统工程,它既包括整个社会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也包括整个社会法律信仰的普遍确立。所以,社会公众只有形成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才能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神,接受和认同它对国家、社会与个人的规制,从而形成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的动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力地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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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责任编校:江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