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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及其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14-04-06杨天荷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宗教界

杨天荷

(西南民族大学电气信息工程学院,四川 成都 610225)

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界开展宗教活动的主要基地、联系信教群众的重要纽带、展示自身形象的重要窗口,也是信教群众举行宗教仪式的固定场所、传承宗教文化的重要载体、进行宗教生活的精神家园。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既是宗教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对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持宗教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做法及成效

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和宗教政策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得到逐步恢复和合理安排。在三十多年的管理实践过程中,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既注重落实属地管理、推进依法管理,又注重强化自我管理、探索创新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1]从湖北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各地党委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牢固树立“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宗教工作理念,以创建“和谐寺观教堂”为抓手,不断探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和创新学习教育工作,把宗教活动场所打造成宣传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阵地

一是坚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我看改革开放30周年”、庆祝建国60 周年、庆祝建国65 周年、庆祝建党90周年等系列教育活动,坚定了全省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与党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的信念和决心。二是深入学习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以开展“五五”普法、“六五”普法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为契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编写板报、集中学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深入学习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民族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三是结合时代要求深化学习教育活动。2014年启动了以“发挥正能量、共筑中国梦”为主题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引领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组织宗教界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宗教界深刻认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鼓励宗教界开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活动,深入挖掘和阐释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通的内容,进一步增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促进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充分释放宗教正能量,为共圆中国梦做贡献。

(二)加强和创新依法管理工作,把宗教活动场所营造成广大信教群众满意的和谐精神家园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结合湖北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换证工作实施意见》、《湖北省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处所)的具体区分标准》以及《湖北省涉及宗教方面群众性事件应急预案》,为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以2009年开始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012年扎实开展“安全年”主题创建活动、2013年和2014年扎实开展“教风年”主题创建活动,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了人员、财物、治安、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不断走向规范。二是加强人员管理。湖北省2012年完成了全省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2014年完成了全省宗教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开发工作,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基本实现制度化、系统化、网络化。三是加强财务管理。依据《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各地按照“五有”标准(即有财务管理制度;有财务管理小组;有财会人员;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有收支公告和财务报告),扎实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化管理,目前全省大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均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安全管理。通过严格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安全责任制,倡导文明敬香、文明燃香,建设生态寺庙、生态宫观,确保防患于未然;对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其防灾自救能力;建立消防、卫生、质检、公安、宗教等相关部门联系机制,不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制度,确保宗教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提升了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五是加强专项治理。自2007年起深入开展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专项治理工作,依法处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1238处、处理自封传道人423人;自2012年起依据国家宗教局等十部门《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针对乱建庙宇乱塑宗教造像、假僧假道乱做佛事道场等突出问题开展了专项治理,依法查处非法宗教活动场所38处、非法建造露天佛像2起,处理假僧假道14人,切实维护了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把宗教活动场所建造成引导信众为发展做贡献的重要平台

一是引入社会管理成功经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模式。如武汉市对全市重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目标管理,将有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负责人,对有关宗教教职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用制度,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和宗教组织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襄阳市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了以街道、社区网格长及联络员为主体的基层宗教工作队伍,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掌握宗教动态、为宗教界人士提供服务,协助处理非法宗教活动等日常事务,取得了良好效果并开始在新型农村社区试行。通过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管理工作,进一步满足了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理需求,依法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宗教界和信教群众为维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贡献的积极性日益高涨。二是加大引导力度,激发宗教界自觉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助学、义诊等方面发挥了有益作用。如在抗击2008年特大冰冻灾害、汶川特大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等重大活动中,全省宗教界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积极捐款捐物;从2009年开始,组织全省有关宗教活动场所对口帮扶10个散居少数民族贫困村的100家贫困户,每年为贫困户做1-2件实事,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2012年至2014年连续三年开展了以“慈爱荆楚、五教同行”为主题的宗教慈善周活动,既帮助宗教界协调解决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护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又加强了对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宣传,深化了社会各界对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认识,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湖北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捐款捐物累计已达数亿元。

(四)加强和创新基层基础工作,为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构造坚强的组织保障

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统战部门牵头协调、宗教部门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化管理格局。在这一格局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湖北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的一大特色。一是着力加强县级宗教工作执法主体建设。截止2014年10月,全省17个市(自治州、直管市、林区)政府和39个县(市、区)政府单独设立了宗教工作机构,全省103个县(市、区)政府宗教工作机构中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有90家、占总数的87%。有关部门还制定下发了《湖北省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依据》。按照宗教事务管理实现“主体在县,延伸到乡,落实到村,规范到点”的要求和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社会化、长效化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二是着力加强宗教团体建设。2009年湖北省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团体建设的意见》,就加强宗教团体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增强自我管理能力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大力支持宗教团体改善办公条件、加强自身建设。目前各级爱国宗教团体共有189个。2010年省财政给省属五大宗教团体各安排300万元用于解决办公用房问题、专门安排600万元支持天主教解决宗教房产遗留问题;宗教事务部门安排100 万元解决宗教团体工作用车问题;2011年省政府决定在省属五大宗教团体设立秘书处,妥善解决了省属宗教团体长期存在的机构编制问题和工作经费问题。到2011年底,省佛协、省道协、省伊协、省天主教“两会”、省基督教“两会”办公用房、工作用车全部落实到位,各宗教团体有了自己设施齐全、独立完善的办公场所,摆脱了寄人篱下的尴尬局面,其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能力大大提高。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近13万处。湖北经政府登记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有3500多处,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有9895人,信教群众有170万人。[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我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挑战、新考验。

(一)宗教自身变化带来的新问题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随着信教人数的增多,有的地方宗教活动场所增长过快过多过滥,出现了相当数量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经济收入迅速增加,出现了大兴土木、豪华装修、争权逐利、贪图享受等不良现象,严重损害教风。少数宗教教职人员信仰淡薄、戒律松弛,沾染拜金主义、追求个人利益等社会不良风气,热衷于设立、扩大和把持宗教活动场所,利用其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职权谋取私利。[3]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各种宗教不再仅仅局限于面对面传教,而是更加注重利用电脑网络、电视光碟、手机短信、微博微信、无线广播等信息化方式传教,出现了网络教会和网络虚拟宗教活动场所,对社会稳定形成潜在威胁。同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基督教进行渗透与分裂破坏活动加剧,他们私设聚会点,或以慈善为名传教,或组建地下宗教团契传教,争夺信教群众。

(二)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考验

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一些佛教寺庙和道教宫观,作为一种重要的宗教文化载体,其经济、文化、旅游价值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一些地方和个别组织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变相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把寺庙宫观当作“聚宝盆”、“摇钱树”,未经批准乱建寺庙宫观、乱建露天宗教造像、乱建宗教文化景区;有的地方、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雇佣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骗取甚至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捐献钱财[4];个别经依法登记的寺观特别是位于风景名胜区的寺观道风不正、见钱眼开,存在强拉或诱导甚至威逼游客和信众花高价、烧高香,以教牟利、骗取钱财等。这些问题严重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宗教形象。

(三)执法主体不健全与基层基础较薄弱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的软肋

基层宗教工作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执法主体建设不够到位,仍有一些县(市、区)没有单独设立民族宗教工作机构,而是将民族宗教工作放在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或党委统战部门,因而没有独立的执法主体。有的地方在执法过程中执行宗教政策法规不严、行政处罚手段不力、有关部门配合不够,个别地方领导对宗教问题、宗教关系和宗教工作认识不足,有些部门和基层干部对宗教事务仍然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有些乡镇、街道、社区没人负责宗教工作,有些虽然明确有人兼职负责宗教工作,但“兼”而不“管”的问题比较普遍。

(四)宗教自我管理能力弱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有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不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不落实,主要教职人员作风不民主,仍然存在独断专行、“家长制”、“一言堂”现象,广大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有的宗教教职人员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意志不够坚定,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宗教教职人员多而宗教人才匮乏,培养既有丰富宗教学识、又懂管理、且在全国有影响的宗教界代表人物之任务十分艰巨、任重道远。基层爱国宗教团体建设相对滞后,省市县三级宗教团体职能作用发挥逐级弱化,有的宗教团体力量十分薄弱,工作仅仅局限于开开会、学学文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我管理的需要。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甚至没有财务从业资格,造成有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会计、工程建设等管理混乱。

三、对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促进宗教事业健康发展,团结和引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充分发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建议:

(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场所管理成效

做好新形势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依法管理、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加强正面引导、加强公共服务,不断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其核心是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要加强法治化管理,既要总结各地经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又要根据工作需要配齐基层执法主体,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要加强社会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宗教事务协作共管机制,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格局;三要加强网格化管理,将宗教事务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网格化建设和考评体系,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效。

(二)建立风险防范体系,打击非法抵御渗透

一要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网站和网上“虚拟宗教活动场所”加强监管,防止网上宗教问题异化;同时加强互联网监管力度,加强网上宗教信息的筛查净化及宗教议题的正面引导。二要对发生在高校的宗教活动加强监管,防止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分裂破坏活动。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加紧了对我国高校师生的宗教渗透活动,对此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在加强对高校师生进行正面教育引导的同时,务必抓紧制定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的应急预案。三要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对打着宗教旗号从事借教敛财、宣传异端邪说、宣传宗教极端思想、跨地区传教等非法活动以及地下宗教势力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于流窜社会的假僧假道,要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宗教部门牵头,协同城管、公安、街道、社区等进行坚决处理。

(三)加强正面引导服务,提升宗教内在品质

一要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思想建设和教风建设。督促宗教教职人员认真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研习教义,遵守教规,注重修行,自觉抵制贪图享受、争名逐利、破坏团结等不良现象,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良好形象。同时督促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教职人员培训和教务指导,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服务。二要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和精细管理。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民主管理机构,落实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依法开展财务审计,对人员少、规模小的宗教活动场所可推行财务委托代理制。三要加强正面引导,激励宗教界服务社会、利益人群。要帮助宗教活动场所改善基础设施、做好安全工作,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宗教活动场所继续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四)突出宗教工作基础,狠抓队伍建设创新

宗教工作领导干部队伍、宗教工作人员队伍、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是宗教工作的基础,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必须突出基础,狠抓队伍建设创新。一要抓好宗教工作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创新,把宗教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宗教工作的党政领导,各级组织部门要安排宗教知识和宗教政策专题培训,提高其对宗教问题的认识,解决部分干部对宗教事务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问题。二要抓好宗教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创新,各级组织人事及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着眼长远,给宗教工作部门和爱国宗教团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三要抓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创新,着力培养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爱国爱教人才,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宗教教职人员考评体系和进出机制,整顿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对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宗教教职人员必须严肃处理、绳之以法,对品行不端、教风不正的宗教教职人员必须严格整肃、淘汰出局。

[1]王作安.把握规律 开拓创新 做好新形势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J].中国宗教,2012,(6).

[2]赛大富.坚持民族团结进步 促进宗教和谐稳定[J].世纪行,2014,(9).

[3]张华,薛恒.在社会转型中创新宗教事务管理[J].中国宗教,2013,(8).

[4]黄贤友,江华富.对湖北省风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情况的调查及建议[J].中国宗教,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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