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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宗教团体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4-08李赫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宗教界

李赫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7)01—082—09

[内容提要]做好宗教团体建设工作,在宗教工作全局中占有重要位置。各级统战、宗教工作部门高度重视宗教团体建设,着力提升自我管理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新形势下宗教团体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有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宗教团体建设,要深化思想认识,明确宗教团体建设发展原则;明确职能定位,优化宗教团体组织分层设计;加强支持指导,促进宗教团体完善自身建设;搭建载体平台,引导宗教团体发挥积极作用。

[关 键 词]宗教团体;建设;对策

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如何有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切实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既需要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政策引导和行政管理,同时也需要宗教界积极主动作为、完善自身建设。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做好宗教团体建设工作,在宗教工作全局中占有重要位置。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的怎么样、作用发挥得怎么样,从一定意义上决定党和政府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决定宗教工作水平,决定宗教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对辽宁宗教团体建设现状进行深入调查,认真总结经验做法,仔细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加强我省宗教团体建设工作的思路、途径和方式方法,推动完善相关政策。

一、辽宁宗教团体建设基本情况

辽宁省五大宗教俱全,截至2015年底,全省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共122个。辽宁省各级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始终高度重视爱国宗教团体建设,深入研究,多措并举,狠抓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为宗教团体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着力提升宗教团体自我管理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注重思想建设,引导宗教团体坚持中国化方向。一是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我省建立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集体政治学习制度,通过专家授课、业务培训、座谈交流等形式,学习时事政治和国家大政方针,不断强化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国家意识、政治意识、公民意识,引导宗教界代表人士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与爱教的统一,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二是加强政策法规学习。通过集中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依法依规从事宗教活动。三是引导正信正行。支持宗教界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各宗教,指导佛道教界开展讲经说法活动,伊斯兰教界开展解经和新“卧尔兹”巡回演讲活动,天主教、基督教界加强中国化神学思想研究。

(二)注重组织建设,支持宗教团体优化组织结构。一是加强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建设。2012年以来,在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的重视和指导下,7个省级宗教团体相继圆满完成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实现了新老交替、平稳过渡,积极推进领导班子的年轻化、高知化。各市、县(区)宗教团体在统战、宗教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换届工作,确保了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结合换届,将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形成梯队建设。二是加强宗教团体内设机构建设。各宗教团体结合自身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明确岗位职责,细化任务分工。省佛教协会内设了办公室、教务委员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委员会、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公益慈善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文化宣传委员会;省道教协会内设办公室、教务工作委员会、公益慈善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文化宣传委员会;省伊斯兰教协会内设办公室、教务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清真食品管理委员会、公益慈善委员会,省天主教两会内设办公室、秘书处、牧灵委员会、房产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社会服务委员会,省基督教两会内设了办公室、教务部、神学教育事工委员会、教会治理事工委员会、社会服务事工委员会、神学思想建设暨基督教中国化宣讲团。三是加强宗教团体人才建设。省宗教局制定了全省宗教教职人员培训培养规划,每年通过举办各宗教的场所与教务管理经验研讨班、主要教职人员培训班、中青年骨干教职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班等各类专题培训班,加大对教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整体素质,为团体建设夯实人才基础。各地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和使用,推荐到各级人大、政协担任代表、委员,参与政治生活,反映信教群众利益诉求,协助党和政府积极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服务于经济社会建设发展。

(三)注重制度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规范管理。全省各级统战、宗教工作部门指导各宗教团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各宗教实际,建立健全人事、财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促进宗教团体民主化、规范化管理。省宗教局实行派驻督导制度,争取专项编制,向省级宗教团体派驻联络员,加强宗教团体驻会力量,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建立省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年度集体述职制度、季度集体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对宗教团体工作的绩效考核。推行實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宗教团体和场所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专项工作,建立并完善了宗教教职人员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四)注重服务引导,支持宗教团体顺利开展工作。一是积极推动落实房产政策。省宗教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关于宗教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困扰我省宗教用地的难题。积极帮助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在清理资产的基础上,办理土地和房产手续,依法管理宗教资产。沈阳、鞍山、本溪等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宗教房产遗留问题。二是积极推进宗教教职人员社保工作。省宗教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四推进、一直接、两补贴”的办法,实现自愿前提下的宗教教职人员社保全覆盖。省财政安排补助及政策减免资金620余万元。投入1 200万元,用于宗教界代表人士生活补助和宗教团体办公经费补助。三是积极研究解决宗教团体办公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危险房问题。全省投入维修补助资金8 200余万元,改造宗教团体办公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456处。四是搭建载体平台,引导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在宗教界开展“双文明”争创、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宗教慈善周等活动,积极引导宗教界主动服务社会,参与赈灾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十二五”以来,全省宗教界累计捐款捐物7 800多万元。

二、当前宗教团体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辽宁省宗教团体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有一些不相适应,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宗教团体职能定位认识不一。宗教团体成立之时都有其章程,章程对宗教团体的职能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宗教团体本身,还是宗教工作部门,对宗教团体职能的认识与理解都不是特别明确。从宗教团体来看,一些团体负责人对团体建设发展的思路不清晰、没有思考和想法、不知道应该做些什么;一些团体负责人认为宗教团体就是按照党和政府要求,完成宗教工作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一些团体负责人认为宗教团体就是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规范教务活动;一些团体负责人同时兼任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不能将主要精力放在宗教团体工作上;还有部分宗教团体受教义思想影响,对自身职能定位的理解和认识存在一定偏差,甚至批评现有的宗教团体体制,对宗教团体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从政府部门来看,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不能客观、科学地认识宗教及宗教团体的职能作用,对宗教团体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一些地方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将宗教团体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领导机构,让团体代行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事务;一些地方宗教工作部门过于强调对宗教团体的管理,缺乏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不重视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干部变动过于频繁,缺少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干部,导致对宗教团体作用的认识不足和对团体的事务处理缺乏连续性;还有一些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对宗教团体监督、监管不到位,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力和水平不高。

由于对宗教团体职能的认识理解不统一,使得宗教团体定位也不明晰。宗教团体与统战、宗教部门之间,各层级宗教团体之间,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关系多种多样,没有统一模式。从宗教团体与统战、宗教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来看,有的宗教团体如同统战、宗教部门的分支机构,代行部分行政职能;有的宗教团体如同统战、宗教部门的职能延伸机构,有一定自主性,但要接受统战、宗教部门的领导;有的宗教团体则被视为信教群众自发组成的社会团体,统战、宗教部门只要做好宗教团体负责人相关工作就可以了,由于双方关系定位不明晰,导致要么统战、宗教部门对团体事务插手过多、包办代替,要么放任自流、不管不问,存在“越位”或“缺位”的问题。从各层级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来看,上下层级的团体之间关系不明确,存在领导关系、指导关系、会员关系等各种认识,按照人民团体可参照上下级关系,按照社会团体则可以相互独立、地位平等。从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关系来看,有统一管理模式,即由团体统筹管理区划内宗教活动场所的人事、财务、教务和社会服务等;有场所半独立模式,即部分事务由团体统一管理,如团体统一调配区划内人事,场所在经济上独立;有直属场所模式,即团体仅对直属场所进行管理,对区划内其他场所只有工作指导关系;有完全独立模式,即团体与场所之间仅仅是工作指导关系,场所在人事、经济、教产等方面完全独立。

(二)宗教团体建设水平不够均衡。从纵向来看,省、市、县宗教团体从上到下呈现“倒三角形”结构,工作力量、工作条件和作用发挥逐级弱化递减。我省市级宗教团体77个,县级宗教团体38个,基层宗教团体力量十分薄弱。这既与宗教界人才匮乏有关,越到基层,越缺少有组织能力、有管理经验的教职人员。同时,也与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支持力度密切相关,宗教工作的现状是省级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力量最强,相应对省级宗教团体支持力度最大,省级宗教团体建设最为规范,到市级层面,各市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资源配置有限,对宗教团体支持力度也相对弱化;到县级层面,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相对边缘化,基层宗教工作力量薄弱,一些地方仅有1-2名工作人员,有的还是兼职,对宗教团体建设的支持可以说是微乎其微。从横向来看,各宗教团体自身建设情况也存在差别,各宗教团体建设与各宗教人才培养、信教群众基础以及统筹吸纳经济社会资源的情况密切相关。近年来,我省基督教发展迅速,传播广泛,团契活动频繁,团体数量增长较快;佛教有其悠久的传教历史,信仰基础深厚,团体数量教多;天主教有其教规传统,团体建设较为稳定;伊斯兰教、道教团体则相对较少,团体建设也比较薄弱。

(三)宗教团体办公条件缺乏保障。各地宗教团体普遍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宗教团体,其收入渠道和收入情况差别很大。宗教团体经费来源主要有四个途径:一是依靠财政补贴;二是自养收入;三是依靠直属场所或挂靠场所的资金支持;四是依靠行政区划内各地团体缴纳的会费。目前,我省各级宗教团体共122个,其中靠自筹经费的74个,占总数的61%。除了少数宗教团体因政府支持力度大或自养能力较强,经费相对充足之外,大多数宗教团体特别是基层宗教团体经费普遍紧张。多数基层宗教团体无财政支持,即使在一些经济发达、场所比较富裕的地方,宗教团体经费也常常捉襟见肘。另外,各地宗教团体特别是基层宗教团体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一般都是借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依附甚至依赖宗教活动场所的情况比较突出。由于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办公场所,一些宗教团体无法正常的开展活动,专职工作人员生活困难,留不住人才,在宗教团体任职的教职人员靠宗教活动场所发放的薪金生活,對宗教团体工作没有积极性,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宗教团体的建设与发展。

(四)宗教团体积极作用发挥有限。一是宗教团体依赖宗教工作部门比较严重,缺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具体工作中,贯彻宗教工作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多,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开展的工作少;反映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利益诉求的多,独当一面,敢于担当,能够解决解决问题的少;配合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活动的多,加强规范注重引导的少。出现这些问题,既有宗教团体组织结构松散,凝聚力、影响力和号召力不强的因素,也有宗教工作部门过多介入宗教团体内部事务的原因。二是宗教界人才匮乏制约宗教团体建设与作用发挥。从现实情况看,教职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文化学历偏低,教务水平不足,管理能力较弱。一些宗教团体负责人年岁偏大,后备人才储备不足,导致团体班子建设青黄不接,特别是基层宗教团体甚至存在无人可用的窘境。三是部分宗教团体教风建设不力影响作用发挥。一些宗教团体由于组织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尚显不足,难以在内部形成强有力的自律机制,制定的规章制度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有序的民主管理机制,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指导监督不足,对教职人员的修持规范监督不够。有些宗教团体内部存在派系、山头之争,少数团体负责人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戒律松弛,谋取私利,拉帮结派,缺乏群众威信。

三、加强新形势下宗教团体建设的建议

针对宗教团体建设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清思路,完善举措,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思想认识,明确宗教团体建设发展原则。宗教团体是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重要平台,是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重要载体。宗教团体建设的好坏,关系到宗教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团体强则稳,团体弱则损。各级党委、政府及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宗教团体在协调宗教关系、解决宗教领域问题、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中的关键作用,高度重视、关心支持宗教团体建设发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宗教团体的引导,为宗教团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加强新形势下宗教团体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民主办教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与依章管理相结合、宗教团体自主管理与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切实发挥宗教团体的主体作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等角度出发,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组织发展方向,深化工作思路,完善工作举措,规范宗教团体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妥善处理党政职能部门与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要体现“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宗教工作理念;就是要把握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和发挥作用两个关键环节,自身建设是基础,发挥作用是目的,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就是要强化宗教团体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宗教团体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就是要发挥宗教团体的凝聚作用、组织作用、规范作用、教化作用,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二)明确职能定位,优化宗教团体组织分层设计。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承担着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开展教务活动、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社会服务、开展对外交流等重要职责。梳理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关于宗教团体的职能表述,主要有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思想意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反映宗教界诉求,组织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规范教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设立宗教院校,举办教职人员培训班,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等。从总体来看,宗教团体职能作用可以用“桥梁”和“纽带”来概括,是关联党和政府与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渠道。

宗教团体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基于对宗教团体的准确定位,要理顺宗教团体的内外关系。一是要妥善处理党政宗教事务职能部门与宗教团体的关系。党政宗教事务职能部门要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树立“保护、管理、服务、引导”的宗教工作理念,改进对宗教团体管理、指导、服务、支持的方式,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对宗教团体的班子建设、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等,通过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备案等法律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逐步减少对宗教团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对宗教团体日常事务的干预。党政宗教工作职能部门要继续加大力度支持宗教团体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发挥作用,但不能越俎代庖,不能把宗教团体变成机关或准机关,要注重培养宗教团体在增强自养、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主发挥作用等方面的能力。二是要妥善处理好上下层级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说,每个宗教团体都是独立的法人,不同层级的宗教团体没有上下级关系。但是,宗教工作有其特殊性,与其他行业协会区别,下层级宗教团体须遵守上层级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规制度,有履行上层级宗教团体相关决议的义务。因此,应当明确上下层级宗教团体之间是教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要妥善处理好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关系。目前,宗教團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部分宗教团体有直属场所,部分地区场所由宗教团体直管,而绝大多数宗教团体不直接管理场所的人、财、物。从长远来看,绝大多数场所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成为独立法人,但相当一个时期内,应保持各地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管理或指导关系的多样性、稳定性。

宗教团体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基于对宗教团体的机制安排,要优化宗教团体的组织设计。一是科学统筹宗教团体建设。由于全省宗教分布的地区性差异很大,各宗教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基层是否都需要宗教团体,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不可一概而论。从整体上看,市、县并不需要都设立相应的宗教团体,但在宗教活动场所多、信教群众多、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宗教团体建设应得到重视和加强。二是建立扁平化宗教团体运行模式。目前,全省已形成省、市、县三级宗教团体,更多地来源于行政体制的移植。建议参照现代社会管理的扁平化原则,从整体架构上进行创新思考和设计,将宗教团体区分为省级宗教团体和基层宗教团体,基层宗教团体包括市级宗教团体和县级宗教团体,省级宗教团体直接对基层宗教团体进行教务指导,市级宗教团体与县级宗教团体可分别作为独立单元直接接受省级宗教团体的指导。三是促进宗教团体逐步回归社会组织性质。当前,宗教团体是具有官民两重性的社会组织。宗教团体未来发展方向要回归社会组织本色,按照社会组织建设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推动宗教团体依法履行登记、年检等手续;规范章程,按照章程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规章制度,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提高自律性,搞好自我管理。

(三)加强支持指导,促进宗教团体完善自身建设。一是加强思想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关心联系宗教团体成员,积极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宗教团体成员切身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密切与宗教团体的联系,掌握宗教团体成员的思想动态,通过谈心、培训、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强思想政治引导。坚持中国化方向,使各宗教团体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的同时,在信仰和社会实践中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团体,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等宣传教育,引导宗教团体成员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爱国与爱教的统一。

二是加强组织建设。要切实加强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建设,确保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在指导宗教团体换届工作中,要改进民主推荐和选举方式,积极推行民主选人、制度管人、考核用人的机制,广纳群贤,不断改善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人才结构、知识结构,有针对性地将宗教界各类人才吸纳进领导班子中,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为发挥好宗教团体积极作用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要拓宽人才培养选拔渠道,积极探索在信教群众中培养、选拔一些综合素质较好的人才进入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实践证明,在各级伊斯兰教协会换届中,已经充实了一些宗教政策法规和宗教学识的学者进入班子,对于提升伊协的人才结构、优化组织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要在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人员编制、开展自养等方面给予宗教团体充分关心和支持,切实为宗教团体办实事、解难题。省和有条件的市要为宗教团体争取设立事业编制。鼓励宗教团体通过社会聘用、志愿服务、委托办事、场所支持等方式解决专职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通过现有事业编制、财政专项补助、自筹发放等方式,切实保障宗教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待遇。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引导、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为宗教团体协助党和政府、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夯实制度基础。进一步推动宗教团体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法规和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民主办教方针,规范宗教团体工作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健全议事规则,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发挥集体议事、决策作用,增强宗教团体整体效能。加强宗教团体负责人考评监督机制建设,深化对宗教团体及负责人目标考核工作。加强宗教团体作风建设,提高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管理,严把入口关,建立退出机制。

(四)搭建载体平台,引导宗教团体发挥积极作用。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发挥自身独特作用,不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一是发挥凝聚作用。要支持宗教团体坚持以人为本,用心用情做好信教群众工作,通過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凝聚起来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二是发挥组织作用。通过宗教团体组织动员宗教界的积极力量,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要引导宗教团体积极整合自身资源和社会资源,力所能及兴办宗教公益慈善机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打造公益慈善品牌。要引导宗教团体整合宗教文化资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彰显价值。三是发挥规范作用。引导宗教团体按照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在宗教教义、宗教伦理、宗教文化、信仰建设方面不断创新方式方法、载体平台,倡导正信正行,纯净规范信仰,以健康向上的宗教和谐理念把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团结凝聚在一起,充分发挥宗教心理慰藉、行为规范、社会整合等积极功能,夯实宗教团体的群众基础。四是发挥教化作用。通过宗教团体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积极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通过宗教团体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引导社会舆论,缓解社会心理压力,规范社会伦理道德,协助党和政府构建宗教领域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的社会机制,有效对接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构筑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网络。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辽宁省统战理论研究的优秀成果。

责任编辑/赵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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