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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美福利国家危机看社会保障中的正义和社会责任的实现

2014-04-06刘丽伟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罗尔斯福利正义

刘丽伟,方 硕

(1.黑龙江大学 公共管理研究中心,哈尔滨 150080; 2东北林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哈尔滨 150040)

社会保障制度自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诞生和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的人类社会的首部社会保险法颁布以来已近几百年, 这些年中,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逐步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重视,其财富再分配的手段也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功能。社会保障中的社会正义与社会责任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关键问题。近期欧美发生的经济危机,尤其是希腊等国所爆发的因福利削减而产生的一系列大规模游行示威和骚乱,使人们更加关注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问题,特别是有关社会保障中的个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问题更凸显出来。如何既体现社会正义,又提高效率、提升社会责任感是当前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关注的焦点。

一、社会保障中的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

与社会保障有关的责任包括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个人责任指个体在社会和家庭中要承担的责任。如市场机制下的就业、承担工作,获得工资和收入等,以及承担自身及家庭成员相应的生活、疾病和养老等义务。社会责任则主要指由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对个体的关怀和照顾,具体地说,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个体的生活、疾病、养老及当个体遭遇意外等情况下提供的必要的救助的义务。

责任的概念是一种假定的制度模式(如市场机制)的内部化,它是对制度所赋予的准则和标准的一种认知的状态。按照福利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公共政策应该发生作用,即通过制定和实施恰当的政策来矫正市场失灵。责任可分为可追溯责任(或过去的责任)和未来的责任[1]。追溯责任是指某一特定个体对过去是有责任的,或是他在做完某一事情之后,他会受到谴责或表扬。未来责任是指某一特定个体今后应该遵守的准则或者根据他的角色和地位的特定的职责应该遵守的准则。在两种情况下,责任的概念都必须基于假定的基本道德原则。从道德和法律意义上来看,责任意味着对某一事件做出回应或说明和解释的能力。责任的概念是道德原则的衍生和应用。责任是从属于权利概念的诸多伦理价值或美德之一。 在这种意义上,不能将责任视为可以独立于正义和平等[2]。

以宏观视野来看,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源于福利的去市场化和去家庭化的同时存在。所谓去市场化,是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将弱化市场原本的运行机制,如削弱了完全通过竞争、效率和契约等来决定个体的命运的机制,而是通过外在的政府的公共政策、社会政策的干预以调节人们的收入和社会关系。所谓的去家庭化,是指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将会取代或部分取代家庭成员间的相互赡养、哺育和照顾的功能。也就是说,以宏观视角来审视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建立将改变和削弱市场机制的运行,它将通过政府干预和公共政策的实施来改变市场本身的运行规律。同时,在政府和社会的帮助和干预之下,也部分或全部地减少或解除了家庭成员间传统的责任和义务。从微观上看,社会保障意味着由政府通过制定相应制度和政策对市场中的原本属于个体的意外情况的责任提供福利等支持,家庭功能部分地被国家外部化。国家是作为被委托者来提供社会服务,承担“社会责任”[3]。在这个背景下,社会保障必然会涉及这样的问题,个体责任为什么会成为社会责任?这个问题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尤其在当前的福利国家危机背景下的福利改革中,强调个体责任、自我帮助和自我依靠已十分盛行,而强调个体责任往往意味着对社会保障的批判或不信任;另一方面,社会正义的倡导者又不断提出社会责任的必要性。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个体责任、社会责任和正义等理念已经比以往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二、社会保障的核心价值——正义

实现社会正义是社会保障的重要伦理道德基础。社会保障的伦理道德基础源于对人基本需要的满足。恰恰是这一最基本的需求,有了对国家干预的需要,即政府通过税收等形式进行财富的再分配、帮助弱势群体等。有关社会保障追求目标的讨论并不完全一致,但通常可将目标分为两级:其一是为了弥补或补充在市场机制运行下基本生活能力缺失的群体提供的能够保障其最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另外更高一级的目标则是为了支持和帮助个体能力的发挥,提供给个体自我价值实现的机会。显然,社会保障所追求的两个目标存在差异,因此,实现两个目标的道德基础也不尽相同。前者的道德诉求是正义和效率,后者的道德诉求是正义和美德。但无论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实现的是哪一级的目标,都离不开正义,因此,正义是实现社会保障目标的最重要道德基础。

有关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中的正义问题的理论论争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基于正义理论的讨论,最有影响力的莫过于罗尔斯的正义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关注的是资源分配的合法化和幸福的层次。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社会保障的伦理并不完全相同。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础上的。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的 “首要美德”(first virtue),而且正义要优先于善。罗尔斯通过推论的方式,试图从处于不确定状况下的无知的、无信息的抽象的个体所做出的理性选择来推论出道德原则。罗尔斯认为,作为社会“缓冲器”或“安全网”的社会保障是对自由市场国家体系的一种修正和弥补。对于罗尔斯来说:“社会正义是应用于集体福利的一个集合观念的合理审慎原则”[4],他指出,如果资源的分配是为了最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它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按照罗尔斯的原则,只有当不平等是生产再分配所必需的情况下,这种不平等才是可容忍的。但罗尔斯仍然属于自由民主主义的观点,因为他主张,满足社会的、经济的需要的问题只有当基本的自由权利得到保障之后才会产生。事实上,罗尔斯既不主张经济的权利,也不捍卫福利权利,而是把它们看作是能够在民主社会中协商的政治安排。

罗尔斯分析指出,将某一具体福利要素归纳至正义理论而不违背民主自由主义的自由原则是可以实现的。因为,如果社会的制度和规则是人们主观选择的产物,那么市场机制中的理性的立契约人是可能会构建一种再分配的社会政策的。例如,当人们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有明确的认知后,理性的人们很可能被激发去建构一套规则或制度,这套规则或制度可能就是通过纳税等形式由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险计划,通过该计划的实施使这些理性的选择者们远离自己在未来可能遭遇的困苦。此外如果能表明,利他情操是个体道德情操总体的一部分,那么,按照契约理论中的契约论的方法就可能以某种制度(如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政策来复制、培育这种利他情操[5]。同时,无论产生某一福利准则的理由是什么,由于该准则是由诸多个体选择产生的,因此,这种准则或制度一定会像一般法律和政治制度一样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这将消除社会保障与正义间可能存在的隔阂。

除了罗尔斯以外,诸多的社会保障的支持者们都坚持由再分配来实现社会正义的必要性。他们认为,社会和政府如果不采取行动减轻经济穷困,在道德上同一个国家或政府不能维持社会秩序和法律安全是一样的。当前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洲的福利国家执行的强制保险,也涉及正义的问题。这些支持通过强制社会保险实现正义的观点认为,只要它能形成一种减轻苦难的严格责任,就不用在乎它是如何产生的,因为正义不仅仅是人们之间的互惠义务,事实上,正义也是一种慈善。总之,由于市场机制下的交易体系的反覆无常及市场机制运行失灵的存在,以正义之视角,个体应具有获得一定的市场外支付的权利,而这种市场外支付很难自给自足,而是如公民权理论所主张的那样,是通过某种社群繁荣的相互共享和社会团结实现的。总之,福利哲学家们正义的实现是通过这样的构想,即主张把市场外支付建立在某种比慈善更具强制力的事物上——那就是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满足正义的要求。

三、正义和社会责任实现的关键——社会保障

正义和社会责任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保障的伦理源于人需要的满足。正义的概念和此理念下所设计的制度在道德人的实现中起着重要作用。在现代社会制度中,通常认为在为实现正义而设计的基本的社会结构和体系中,以社会保障的形式赋予公民以社会权利(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外)是必要的。这一点,即使是新自由主义的旗手哈耶克也认为,为了避免各种灾难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其合理性,政府用这种方法提供较大的保障与维护个人自由是没有抵触的[6]。事实上,为了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确保机会的公正平等和提升弱势群体地位的社会政策来实现的。它是社会责任的集中体现。理论上来说,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安全网和差别原则)为基础而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政策将抵消社会和自然意外所产生的影响。对社会意外事故的补偿需要制度来确保机会的公正平等,需要通过社会保障的安全网的制度来消除或缓解自然意外事故所带来的伤害。这些理念的背后有这样的含义,即个体只对他能够管理的事情有责任,因为好运或坏运气的结果并不是由道德上是否许可所造成的,因此,也不应人为地从道德意义上规定出责任来。

事实上,正义的原则修正了市场机制本身的价值和收益回报体系。 按照正义原则,个体的能力和努力所产生的后果应该部分地归于个体自身,部分地归于外部化原因。崇尚市场机制的经济理论提倡通过完善市场的制度设计来内化外部性问题,即将因市场失灵所产生的困境通过完善市场制度来解决,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由外部化的市场所产生的个体自身的问题。而正义的道德理论则认为,由于正义的原则已经被公平的社会契约条件下的所有个体所认同,并且自然天资具有社会统筹属性。所以由外部化市场所产生的个体意外的后果应该以社会集体责任的形式再次内部化于社会。

责任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是密切的,同时,不同理念下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所体现的个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关系是不同的。责任必有其所依据的道德原则和相关制度,否则责任的概念没有意义。在自由主义的思想下实施的市场体系中,人的风险是否存在或个体的成功和失败完全根据个体在市场中的绩效评价的结果来判断。自由主义思想中的个人责任是消极的,它认为那些不能完成其自身责任的人并非常态,只是意外情况或例外。市场机制下的责任观存在其局限性。在自由主义者看来,社会保障是个相对的概念,“如果人们过于从绝对的意义上理解社会保障的话,普遍追求社会保障,不但不能增加自由的机会,相反构成了对自由最严重的威胁”[7]。相反,以社会正义的视角来分析,社会和自然意外事故二者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应属社会责任的范畴,因此是社会政策的任务,应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来解决这些矛盾。正义原则下的社会保障制度认为,由于个体差异以及社会中可能存在的种种不平等,结果往往是一些人能够照顾其自身,而有些人却不能。因此,个体责任只应用于那些能够照顾其自身的人;对那些不能照顾其自身的人来说,社会责任被看作是一种必要存在的“不公平”。在以正义原则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全社会的成员们通过体现着集体主义的保险计划(社会保险)来接受保险, 所有人都通过付保险金的形式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中。

以正义原则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坚持个体责任与社会责任的二分法,它主张个体责任与社会责任并不矛盾,二者是可以兼顾的, 原因在于,人们相信个体责任恰恰可通过集体的风险基金(社会保险)计划来最好地履行[8]。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责任通过所有个体自愿地履行,因此,它是积极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并非完全出于利他主义的目的,而是建立在个体对自身负责任和自助的基础上,它是一种使所有人完成其自身责任并照顾其自身、实现自助的制度。没有这个制度,只有一小部分人能够担负得起通过自身的手段对付风险,并完成其自身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是要外部化个体责任,并建立起社会责任的概念,具体是指一方面将人们很难处理的自身风险外部化,由社会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共同承担;另一方面,将社会责任内部化,即所有人都应承担社会责任,既所有人都应该参与集体的风险基金计划。面对风险时社会保障在实现自我利益和承担个人责任方面比任何个体保障体系更有效。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所体现的个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并不矛盾,二者是可以兼顾和统一的。

四、欧美福利国家危机下正义和社会责任的实现

2008年以来的美国次贷危机和2010年由希腊引起的席卷欧洲的债务危机的爆发再一次引起福利国家可行性的论争,对于社会正义和责任的讨论也成为焦点。事实上,福利国家危机论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核心。可以说,1970年代以来欧洲福利国家发生了两次危机。这两次危机都与社会正义和社会责任应如何实现,如何既保障应被保障的弱势群体又能避免福利依赖、养懒汉和国家债务过重等问题密切相关。同时,政府应如何通过社会政策的实施来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责任,公民应如何承担起个体责任等问题,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福利国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经济出现“滞胀” 危机,各国政府不得不削减政府开支和社会福利。与此同时全球化造成了资本外流,廉价商品的出现使福利国家税源减少,竞争力减弱。而过度的福利又使人们失去创业精神,福利依赖和“养懒汉”已成为众多福利国家的通病。此外,老龄社会和移民也是一直困扰福利国家的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尤其是2008年以来的经济危机已大不同于70、80年代。许多福利国家已进行了多年的改革,福利制度已有了深刻变化,一些国家的福利水平甚至已有了相当程度的下降。今天的危机是欧洲主权的债务危机,今天危机的发源地是以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为代表的南欧国家。危机对各福利国家带来的直接的和突出的共性问题是持续上升的失业率、金融部门的信用问题和稳定性问题,以及出口贸易的不断下滑。这些问题的出现,使人们更加迫切地关注解决对策,其中重新划定个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界限问题亦成为重心。

事实上,体现个体责任的家庭保障和体现社会责任的社会保障的此消彼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尽管我们强调社会责任,强调通过政府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正义、承担社会责任,但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允许我们轻易地放弃个体责任,将个体困难转嫁给国家。 如果社会保障体系要成功,作为公民的个体必须承担曾经是外部化的责任,这里的外部化的责任指的是曾经由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去市场化和去家庭化的福利。市场经济体系中,收入将由市场来决定。同时, 国家把劳动报酬“如数”发给个体, 然后由个体再向政府纳税缴费,政府则通过“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来向个体提供社会经济方面的安全保障。所以, 纳税缴费就被看作社会保障中的个人责任。由此可见, 获得社会保障须先尽个人责任, 其理由是,国家或政府本身并不创造物质财富。之所以强调个体必须履行那些本应自身负责但却由国家承担了的责任,主要源于自主的个体的社会责任理念和基于公正的社会的个体责任的概念。社会责任和个体责任的前提条件都是市场和企业的公正、平等机会的提供。提倡个人责任的自由主义留给人类的所有要素均指向市场机制,主张按照给定的市场机制去评价市场及其结果。相反,基于正义原则的社会责任主张基于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下的福利的外部化的获得,即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同时,正义原则还主张负担的内部化,内部化的过程包括满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

当前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以提供“安全网”为目标。以提供“安全网”为目标的制度体系使社会保障制度往往产生两个问题,其一是制度本身内在固有的矛盾,即按照需要的利益和福利与按照能力的成本支出之间的矛盾,其二是由过分依赖福利体系而失去个体独立、奋斗、努力和自我价值实现等的道德危害引起的道德困境。当前欧美等福利国家的危机的种种表现正是上述矛盾和困境的体现。危机中的各国尽管存在种种经济、政治因素,但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伦理基础的缺乏却是关键因素,未能正确处理社会正义、个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关系。造成福利国家危机的部分原因是人们主观上不接受责任。在福利国家,某些人很容易地提出福利的要求并获得和享受福利,但他们并不情愿承认责任和负担的存在。而为了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个体必须承担起自身所能负担部分的责任,同时,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而提出的社会责任问题,也需要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保障制度并非简单的利他行为,它是为实现全社会长远利益服务的必要的社会制度。

参考文献:

[1]Duff.R.A.Responsibility.in Craig,Edward(ed.)RoutledgeEncyclopediaofPhilosophy[M].London:Routledge,1998:16-53.

[2]Ripstein.A.Equality,Responsibility,andtheLaw[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alist Press,1999:110-115.

[3]Shionoya.Y.EconomyandMorality:ThePhilosophyoftheWelfareState[M].UK: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5:279.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3.

[5]Brennan G.& Buchanan J.TheReasonofRule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156-159.

[6][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冯兴元,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117-118.

[7][美]帕普克.知识自由与秩序——哈耶克思想论集[C].黄冰源,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85.

[8]Goodin.R.E.Social welfare as a collective social responsibility.in D.Schmidtz and R.E.Goodin.(ed.)SocialWelfareandIndividualResponsibilit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9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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