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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政治参与视域下的协商民主问题探新

2014-04-06孙洪波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协商公民民主

孙洪波

(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沈阳110034)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协商民主是中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推进协商民主,除了加大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外,笔者认为,用好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是一个十分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现代社会已经成为网络社会。英国学者巴雷特认为:“借助于因特网的网络空间建立的网络社会是不受某些集中权力机构管制的条条框框束缚即可运行的社会。”[1]这里,我们不赞成这位学者关于网络社会或者网络空间不受或不应受管制或者束缚的观点,但是他关于网络社会(空间)不同于物理空间的认识是十分深刻的。这一点恰恰揭示了网络空间可能成为推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载体的全部秘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应用的普及,网民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群体,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政治参与方面,网民参与政治的意识、愿望越来越强烈,参与的人数日益增长,这使得网络政治参与成为政治参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途径和方式。网络政治参与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增加了公民全面参与以及公民与政府直接沟通的可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与协商民主理论的一致性,网络政治参与正在“近似地”实践着协商民主的理想,成为协商民主的一种新形式。

一、网络政治参与天然地契合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

网络政治参与由于其参与的广泛性、平等性、直接性、即时性等特点,使之与协商民主所倡导的民主、平等精神相契合,在一定程度上网络政治参与“近似地”实践着协商民主的理想,其参与过程与协商民主理论存在着天然的耦合。

首先,网络政治参与的广泛性体现了协商民主的普遍参与精神。网络政治参与因其参与主体、内容、形式的广泛性而对参与主体的职业、地位、年龄、性别等没有限制,对经济实力、文化水平等因素要求也不高,网民不需要经过选举、投票来获得参与资格,通过网上论坛、博客、留言版、社区等网络媒介就可以对各种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各种组织、个人、不同的利益集团、社会团体因网络的便捷而有了更加直接、普遍的政治经济利益表达渠道,从而使网络政治参与成为普通民众能平等发表意见的一个政治(话语)平台。这种畅通的网络政治利益表达渠道既填补了现实政治参与中表达渠道的空白,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实政治表达途径的“缺位”与“贫困”的现实,为政治稳定提供了良性基础。

其次,网络政治参与的平等性体现了协商民主过程的开放精神。网络的交互性、实时性、开放性、匿名性,使网络政治参与显现出了更大的平等性,使每个人都可以在协商与讨论中畅所欲言,而权力和权威话语权等已经难以再起到决定性作用,这就给予普通民众更充分的发言权利和参政机会,从而消解了现实社会中人们之间因权力地位和金钱影响而造成讨论与对话的不平等现象。

最后,网络政治参与的直接性和即时性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直接参与精神。网络政治参与作为一种下与上的对话渠道,打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增加了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直接的、全面的沟通和参与的可能性。网络政治参与的即时性使各种信息的传播不是以分钟计算,而是以秒计算,对国内外的各种新闻即时发表言论,点击发送即可参与网上讨论。通过网络既要如实反映民众的社情与民意,也应该让政治精英、政府充分了解这种社情民意,在决策的时候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网络民意越来越受到政府重视的现实会极大增强政治信息的传导和反馈系统,更会逐渐影响政府的政治决策和高层的思考。而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它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让民众直接参与社会管理活动中,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网络政治参与对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积极效应

首先,网络政治参与拓展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参与的广度。民主是协商民主最本质的特征,因而参与的广度是民主的一个重要维度。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是指通过投票、选举、信访、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参政形式实现的。网络时代的到来为更多、更广泛的参与提供了可能性。在互联网上,公民政治参与没有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限制,任何公民只要可以上网就都可以自由参与协商,自由公开地发表言论,不必受政治权威的主导。此外,参与的内容也多种多样,各种话题都能在网络上得到深入讨论,自由表达。

其次,网络政治参与促进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的公共领域的生成与维持。公共领域是“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2],它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种非官方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做出评判”[3]。传统的协商民主具有很强的组织性,需要专门的时间和场所,并且对参与人员的数量和文化水平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主要通过政治协商会议、政治团体活动、听证会、群众来信来访、民主恳谈会等方式进行。而网络政治参与打破了传统政治参与对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阻隔。

网络政治参与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创造了一个新的重要平台和新的公共领域,承载着公民的社会主义民主理想。随着网络的广泛普及,公民获取政治信息的途径更多是借助互联网,表达政治意愿的渠道也大多依赖于互联网的便捷,这对我们党和政府将政策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维度的媒介方式进行宣传;同时也可以从多方面、多角度对党和政府予以监督,为公民发表意见开辟一个便捷窗口;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民主协商提供便利的信息支持。

最后,网络政治参与推动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决策进程。无可否认,网络政治参与已经成为推动政府决策的重要力量,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一种间接的对话形式,尤其是这种松散的、自发的、不受限制的、非正式的参与,“关键作用是形成公共舆论,并将其传达到制度性决策论坛如法庭和议会。”[4]这正是一个将网络权利及影响力转变为权力的过程,“将言论的政治影响力转化为政治权力正是协商民主理论家所积极倡导的。”[5]

三、网络政治参与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约因素

虽然网络政治参与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中已经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但是,网络政治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协商民主的制约因素。

首先,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网络参与主体的受限性影响协商民主主体的参与广度。从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来看,尽管我们已经进入网络时代,信息技术在不断进步,人们利用信息技术的频率越来越高,使用网络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但从总体来看,目前仍然占总人口的少数,在那些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物质资源匮乏地区,网络仍然无法在人群中普及。这种因为网络技术、物质条件的原因而将公民拒之于“网门”之外的事实,实际上是对民主范围的一种限制。此外,由于网络普及程度的因素也直接影响到网络政治参与主体的多少,而网络普及的不平衡直接导致了网络政治参与主体层次的不平衡,这就影响了网络民意在不同阶层的合理分布,影响到网络协商主体的广度和参与的普遍性。

其次,网络自身的局限性所导致的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性影响了协商民主的实际效能。网络在给人带来前所未有的政治参与的自由性和便捷性的同时,也由于网络自身这种不受时空、地域、身份等限制的特点而导致了网络虚拟世界的无序性,这种无序性不但不能对政治参与起到积极作用,反而加剧了网络政治参与的混乱。一些非理性和非合法性的政治参与可能会使民主协商偏离正确的方向,甚至误入歧途。

最后,网络政治参与中的“群体极化”现象影响协商民主的自由、民主协商的旨归。“群体极化”是社会心理学术语,最早由传媒学者詹姆斯·斯托纳于1961年在发现群体讨论时的现象而提出。网络群体极化是指网民一开始即有某种偏向,在网上通过交流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终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6]。在网络政治参与实践中,政治参与的主体总是和持有相同观点的人进行交流,同意见相近、志同道合的人形成一个讨论圈子,习惯于在圈内进行交流,同化相近的观点,排除异己,在集体心理的作用下,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他们的个性也被弱化了,无意识的品质占据上风。在这样的情况下,原来讨论圈的势力范围就会自然膨胀,导致相异的观点被压抑,使彼此认同的人形成极端化的团体。这种现象是与协商民主理念相悖的,严重影响了协商民主的民主性、理性、自由性和协商性。

四、网络政治参与对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路径选择

首先,进一步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政治参与人数,实现网络协商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5.64亿,但相对于全国十几亿的庞大人口数量而言,网民所占比例仍不高,且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网民分布的地域也不平衡。此外,还有部分群体即使能够承担使用网络的费用,但因为电脑和网络知识的缺乏,仍然无法利用网络资源。鉴于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互联网的硬件设施建设,同时通过技术普及,力争为全体公民提供价格低廉的网络服务,扩大互联网的覆盖面,实现网络协商民主主体的普遍化。

其次,建立规范制衡机制,保证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化,进而实现网络协商民主的常态化。应当努力制定更为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备的网络法律规范,落实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立法,真正做到依法治网,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以期把网络公共领域和网络协商民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网络立法研究。在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与时俱进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立法研究;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保障网络政治参与有法必依;好的制度只有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在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后还要时时监督,以确保政治参与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运行,实现网络协商民主的常态化。

最后,大力加强网络伦理建设,提升参与主体素质,实现网络协商民主的规范化。伦理道德是一种对网络秩序柔性的、非强制性的规范,传统的伦理道德主要依靠舆论来规范个体行为,网络伦理道德则表现为公民在网络中的道德自律,这是维持网络秩序的内在需求。为此,我们应该制定合理的网络伦理规范、宣传和开展网络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网络道德监控机制,以此来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对公民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努力提升公民的网络道德责任感和自身修养。在此基础上,还应努力提高网民参与网络行为的素质。深层次的协商讨论对网民的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这就需要网民着重从网络应用能力和网络参与协商的政治能力两个方面提升自身的素质。

总之,现代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但网络政治随着网络的发展在一个国家,特别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论在大众参与的需求方面,还是技术和成本方面,网络政治参与特别是实现远程民主、直接民主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巴雷特.赛博族状态——因特网的文化、政治和经济[M].李新玲,译.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7.

[2]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446.

[3]何增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C]//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28.

[5]陈剩勇,杜洁.互联网公共论坛:政治参与和协商民主的兴起[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

[6]王邈,蒋一斌.网络群体极化及其心战功能[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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