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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警察巡逻勤务探析

2014-04-06靖思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勤务路线

靖思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民国时期警察巡逻勤务探析

靖思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民国时期的巡逻制度是当时警察勤务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巡逻制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且是当时警务建设的一大成功与进步,但其暴露出的种种弊端也反映出了当时警务建设的不足。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从巡逻概念、任务、种类、具体实施方法等内容入手,分析民国时期的巡逻勤务概况,可以看出其可取与不足之处。

警察史;民国时期;警察巡逻制度

一、民国警政的历史沿革及巡逻制度的出现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诞生于清末“新政”。1898年湖南保卫局成立,1901年清朝政府按照八国联军在北京“安民公所”的模式成立“京城善后协巡局”,1905年最早的全国统一性中央警察机关“警巡部”等警察行政机构相继建立。这一时期的警政思想主要有三点:第一,“认识并高度赞扬西方的警察制度。第二,揭露清朝的治安管理‘百弊丛生’,主张在中国设立警察制度。第三,提出了设立警察制度的途径和各项办法。”[1]继承了清朝“考证学”与经世致用等思想的潮流为后来几十年民国警政改革奠定了殷实的基础。南京临时政府组阁并统领全国政务时,民国警政日趋成熟,从中央到地方的警察制度、警察机关、警察教育、警察法令及人事管理等也开始普及并发展,大量关于警察思想的书籍也适时涌现。警察勤务特别是外勤活动,作为警政的核心部分,也必然会受到全面的关注。而巡逻作为警察勤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当时民国军阀混战、鸦片泛滥、城市扩张、犯罪滋生的情况下,更显示出了其重要性与急迫性。魏斐德曾这样描述民国时期的上海:这里有最大的鸦片烟窟、最吸引人的赌场、最大的妓院和最无耻的卖淫者[2]。凡警察在辖境内办理的事件叫做外勤,除了侦查、缉捕、弹压、调查同特别发生的事件属于临时外勤外,通常的外勤勤务,则以守望、巡逻等项最为重要。[3]而守望经过实践之后具有众多弊端,例如岗位固定,警察不得离岗三十步,见闻范围小等。巡逻是为了弥补守望之不足而产生的,所以本文不再对守望制进行讨论。巡逻做为警察勤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在当时如此混乱的时代警察巡逻是怎样发挥其作用的,其有何可取和不足之处,是值得思考探究的。

二、民国时期的警察巡逻概况

我国最早创办的近代警察机构湖南保卫局在其创立之初,就有许多有关巡逻的规定。《湖南保卫局章程》中规定,保卫局的职能是去民害、卫民生、检非礼、索犯罪,由各级巡查行使。根据章程规定,各级值班人员在所辖区域内昼夜值班巡逻。巡逻勤务安排如下:各分局巡查概分为2班,每日分6次,每4点钟换班。每日从正午12点起为第1班,至下午4点为第2班,至晚8点换第3班,至零点换第4班,凌晨4点换第5班至次日早8点换第6班,到次日12点钟又换班。如是轮流、周而复始。

民国初期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其内务部属下的警务局第四科掌管中央和地方巡警教育,以及对巡警学生和教职员的考绩事项。首都警察机关也开始实行巡警和卫戍交叉的双轨制。江宁巡警路工总局(后改为南京巡警总局)专门负责巡警事务。北洋时期,京师警察厅规模扩大,基层警察机构得到加强,京师和各地警察队伍逐渐扩充,警察巡逻勤务也相对频繁。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内政部统管全国警察事务,其下设的警政司(后改为全国警察总署)为全国警政的中枢机关。总总变换,巡逻制度一直都是警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且担当着分量很重的角色。民国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颁布的各级警察机关编制纲要规定:“各级局所警察勤务以采取巡逻制为原则并划分若干警区为警察勤务之基本单位”①转自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主编:《警察初级干部讲义》,中央警官学校印刷所印行,1935年版。。[4]

(一)巡逻的任务

“巡逻者,负责警察全盘之任务,依一定之巡回路线,巡回查察,以达维护社会安宁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之目的之一种警察勤务,宜耳目灵敏,注意周到,使无懈可击,以收预防之效,对于即发事故,宜随机应变,迅速处理为要。”[5]巡逻者,乃警察于所定路线内(包括定线乱线)巡逻视察各般状态,并赋警察取缔及指导人民之谓也。警察于巡行中,使其目见耳闻其事物,防止事故发生于未然,并敏速处理发生事故为目的,其功效较守望为大。[6]其主要任务是:

第一,防止犯罪。警察以防止危害为第一要义,防止危害,多赖巡逻之周密,以巡逻警员之不时穿梭于街头巷尾,以使意图作奸犯科者胆寒,而举预防之效。例如深夜巡逻,靴音波及四方,可使潜伏不达其目的者,终止其非法行为,而逃之夭夭。此种效果,常于无形中得知,故巡逻勤务,实可收犯罪防止之效。

第二,保护民众。防止犯罪,是巡逻勤务的消极作用,保护民众,是巡逻勤务的积极作用。警察要完成“民众保姆”的使命,必须保护民众。保护民众,便可得民心。得民心是警察人员成功的要诀,巡逻警员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

第三,执行法令。警察基于国家统治权,执行法令的职责,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共危害,维持社会治安秩序,指导人民生活,促进一般福利。警察人员最接近民众,不眠不休地活动于管区内,其活动,实较其它警察人员为积极,所以执行法令为巡逻警员积极机能之一。

第四,观察情况。警察机关对于辖区之内一切动静情况,必须明悉以便控制,而收防患未然之效,凡辖区内人物及其他一切活动,均须随时随地进行观察,观察尤须精密,盖常人所不介意之事物,每为发生事务之根源,故巡警均须注意及之。路旁之残落花朵,诗人观之,每感慨而增长诗性;沙滩之沙砾,矿物学家见之,便可探求河流上游金质矿务之所在。巡逻警员对于巡逻业务,亦复如斯。于巡警之际,对于外界一切事物,凡耳闻目见者,均可供警察上重要之资料,必须随时随地加以精密之观察,不能以细微琐碎而疏忽之②转引自中央警官学校第四分校讲义:《中国警察行政》,警察合作印刷所,1947年版。。[7]

(二)巡逻人数

巡逻有单人巡逻,双人巡逻和集队巡逻,一般以单人巡逻为主,在地方盗匪不靖,或者冬防晚间,可以酌量采用双人或集队巡逻。[8]

(三)巡逻种类

种类主要有徒步巡逻、骑马巡逻、脚踏车巡逻和汽车巡逻四种,各有利弊。由于当时的经济与交通状况,骑马巡逻较之于当今社会的作用更为可观,特别是在人群聚集地区,能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视野更广。如今交通发展迅速且有回归步巡之势,骑马巡逻寥寥无几,个别也只是起到宣传或地区特色的作用。

(四)巡逻的具体实施

1.巡逻路线:有定线和乱线之别,二者互有利弊,具体用何种路线要视建筑、环境情况而定,凡是可以通行的道路,二者都可以适用。主要是以大街为主要线路,规定巡逻一周为半小时。其步度标准,一般规定一步大体为二尺,一分钟为七十五步,(参照日本警察厅数据,也有作一分钟四十五步的)一小时约计四千五百步(约合五华里),其途中应注意及指导民众,并些细故之处理,应有若干之余裕时间均包括在内③转引自中央警官学校第四分校讲义:《警察法总论》,警察合作印刷所印行,1947年版。。[9]这里只是以步巡为巡逻标准来规定路线,而无其他三类。此外,定线与乱线没有具体的区分标准和适用标准,以大街为主要线路也忽视了深入基层和社区警务,而不能完全保证民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宁。

2.巡逻区域:巡逻区域,一般来说,以分驻所的管辖区域为巡逻区域。巡逻派出所以派出所的管辖区域为其巡逻区域,划分巡逻区时应注意:人口之密度,人口之成分,居民之性质及地方之面积等。为使巡逻警普遍巡逻于巡逻区内,应于巡逻区之内划定巡逻路线,使其依照路线巡逻;巡逻路线经过重要之地点,设置巡逻箱,箱内置考勤表,巡逻警员经过时,必须于表上加盖名戳,注明到达时间,以便稽核。

3.巡逻方法:

(1)巡逻警士,应在巡逻区域内,依所定巡逻路线巡逻,不得无故出巡逻区域以外,或减少定度之巡逻。

(2)巡逻时,应多用眼去看,多用耳去听,多用心去想,并应视巡逻区域之情形,斟酌巡逻之速度。例如人烟稠密街道繁荣之处,宜缓步观察,方能周到;若于住户稀少或空旷地方,不防快行。

(3)昼间巡逻,应傍车马道巡逻,以便防止交通事故及排解纠纷,夜间应傍房屋巡行,以便防范火灾盗贼及观看人民之不正常行为焉。

(4)巡逻经过巡逻箱时,应将大事件填注于箱内之考勤表上,以便稽核。

(5)巡逻到达比较重要的地方,或十字街头,应即停步,察看有无事故。

(6)巡逻时,应不时回头察看,以防经过之地发生事故。

(7)当交班时,应回至出发地点等候交代,并将特别注意事项告诉交班者。[10]

(五)对巡逻人员的要求

1.巡逻时,要服装整洁,仪容端正,动作敏捷。

2.巡逻时,如无事故,不得走出规定路线以外,不得低头疾行,并不得于一定路线內减少巡行。

3.巡逻时,昼间应行于街道中央或车马道之两旁,夜间易靠近住宅铺巡行。

4.巡逻时,无论昼间夜间,不得无故站立窥视人家庭院,或停步观察商店陈列物品,但有别情时不在此限。

5.巡逻时,不得擅入民家宅,但奉有长官命令,或非侵入不能达到警察之目的者,不在此限。

6.巡逻时,不可碍及行人或营业。

7.巡逻是辅助守望之不及,对于偏僻街巷,没有设立岗位的地方,要格外注意。

8.巡逻时,对于民众要求处理的事项,要急速辨理。

9.巡逻时,对于询问道路或其他事件的人,应加以和蔼恳切的指示。

10.巡逻时,对于警察上可供资料的事物,都要加以深切的注意,切记徒劳往返,无所见闻。

三、民国警察巡逻制度之不足

(一)“国家的强盛,赖乎内政的修明,赖有强有力的警察,以维持秩序”[11],但当时的情形与上述所言相差甚远。虽说巡逻制度对当时社会治安的维护功不可没,且其建警的精神与热情值得学习与推崇,但由于当时体制尚不健全,贪污腐化严重,加之军阀混战,政权频繁更迭,国共两党之间的斗争,外国政权的干预以及日本的侵华战争,使得警察机构,权责都不能彻底落实。20年代至40年代,警察的职权更是发生了政治上的偏离,或是为北洋政府加强军事统治需要,或为清除共产党,与军队、资本家、外国官员、黑帮等沆瀣一气,从而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建警的初衷。

(二)警官警士的聘用虽规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但任人唯亲,滥竽充数,六品不清,学识不论,结党营私等弊病繁多,且警察素质偏低,警察教育缺失,以致整体警察队伍战斗力及思想素质都不能达到标准。

(三)巡逻路线与区域划分不清,没有明确的标准。巡逻通常以大路、繁华区域为主,忽视了隐蔽且人烟稀少的地区,治安状况更差,犯罪率更高。片面注重繁华路段而忽视僻静路段的思想最终会导致人烟稀少区域内的大量犯罪,造成一种城市表面祥和的景象。而且,巡逻的稽查监督也不能落实到点,巡逻箱的作用漏洞百出,单纯的签到并不能考察警察履行职责的情况也不能起到让民众监督的作用,直接影响到警民关系的改善与发展。[12]

(四)忽视了为民服务的宗旨与任务,没有建立起广泛的线路网络,不能深入社区广泛与群众接触,震慑作用往往大于服务作用,对维护社会秩序之安宁,防范犯罪之贡献少之又少。

[1]韩延龙.中国近代警察史[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魏斐德.上海警察[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5.

[3]丁嘉藩.警察手册[M].福建:福州警官训练所,1939.

[4]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警察初级干部讲义[M].杭州:中央警官学校印刷所印行,1935

[5]陈冠雄.警察实务研究[M].上海:中华印书局,1947.

[6]中央警官学校第四分校讲义.中国警察行政[M].北京:警察合作印刷所,1947.

[7]张恩书.警察实务纲要[M].上海:中华印书局,1935.

[8]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警察初级干部讲义[M].杭州:中央警官学校印刷所印行,1935.

[9]中央警官学校第四分校讲义.警察法总论[M].北京:警察合作印刷所,1947.

[10][11]陈允文.中国的警察[M].上海:商务印书馆[M].1934.

[12]汪勇.警察巡逻勤务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9

D909.9

A

1673―2391(2014)01―0155―03

2013-11-20责任编校:谭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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