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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性化执法的形成要素与实践价值

2014-04-06陈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警务公安机关公安

陈华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南宁530023)

公安人性化执法的形成要素与实践价值

陈华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南宁530023)

在执法规范化建设背景下,公安机关正在探索新的执法模式。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要求公安执法需“以人为本”。诠释人性化执法含义、厘清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形成要素,重视人性化执法的实践价值,对于深入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人性化执法;公安执法;执法为民;以人为本

在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执法是与法制建设同样重要的环节,它既体现法治对法律机制良性运转的要求,也是衡量法治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指标。再好的法律,如果无法执行,终将毫无意义。公安机关作为与社会联系最为密切的执法部门,尤其要关注执法效果,特别在“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下,应始终以“人”作为执法目的,积极践行人性化执法。公安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执法人员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调整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的能动过程,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人本思想、服务精神与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在充分尊重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的前提下,以正当程序为保障进行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活动。[1]

一、公安人性化执法形成的基本要素

(一)人本化:公安人性化执法的价值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人不再作为工具而是以目的被重新定位认识,“以人为本”理念逐渐普及并写入到国家法律之中。这种理念体现在政府公共管理过程中,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行政管理人员牢固树立“人本化”的宗旨。胡锦涛同志曾对“以人为本”作出诠释:“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2]

公安机关作为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密切的执法部门,首当其冲要坚持“以人为本”。具体而言:首先,公安执法行为在价值取向上应当坚持“人本化”宗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既是我党的一贯工作作风,也是这一价值取向的集中反映。公安机关只有始终坚持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某些民警“为管理而管理”、特权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薄等错误执法观念。其次,公安执法在队伍内部管理的价值取向上应当坚持“以警为本”原则。警队在内部建设上要考虑到作为“人”存在的民警的需求,不能一味在工作上简单加压,要通过调动单个执法民警活力的方式来增强公安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以规范的奖罚机制激发和调动公安民警在人性化执法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改变过去那种以任务为本,忽视执法民警主体地位的不当倾向。

(二)法治化:公安人性化执法的前提条件

法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好的、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社会治理模式。法治从根本上排斥人治,它要求以规则取代个人主观意志。遵守法律是法治社会下一切行为主体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可见,公安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事,这是法治对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同时,法治不等于法制。法制健全只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一个实现法制的动态过程,它不仅要求法制是“良法”,也要求执法能以能动的方式实现法治的精神。客观而言,任何法律都是有缺陷的,它可能受到时空条件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如立法者的价值观、立法技术、立法中的利益衡量、社会变迁等因素,都会影响到立法质量。因此,立法中的人本化价值追求很多时候更像是一个理想,很难在短期内产生实质性的效果。为弥补立法的不足,执法中导入人性化元素是具有广泛发挥空间的可行办法。“如果允许执行法律的人不把对特殊性的关注当作首要的或惟一的目的,法治就会走向死亡。”[3]当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既定在存在某种缺陷、不明确等情况时,公安人性化执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得到缓解,能够促进执法民警与相对人之间的理解与通融,使不完美的法律得以顺利实施。

(三)服务化:公安人性化执法的基本要求

强调服务化是由公安执法的公共属性所决定的。公安机关是治安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力量,执法当然要以维护公共秩序为主,但它同时作为政府的“窗口”处于社会的最前线,又必然肩负着抢险救灾、扶危济困和便民服务的责任。因此,从根本上讲,公安执法的本质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近年来,在转变执政方式的时代要求下,公安机关着力进行了以服务社会为中心的各项警务改革,尤其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指导思想的确立,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安工作正在从“管理控制型”向“执法服务型”的转变。目前,很多地方公安机关已将“110、119、122”三台合一,目的就是要实现接警快、调度快、处警快,指挥调度环节少、层次少,信息灵敏、集中、共享,这样能大大方便群众危急时的报警求助。

(四)社会化:公安人性化执法的社会条件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构架下,任何权力都是有限的。同时,社会发展有其自身规律,许多社会事务适合由其自身调整,并不适合纳入政府的权力控制范围,“减政放权”是未来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发展方向。对公安机关而言,执法的社会化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随着社区建设和社会自治能力的增强,公安执法中有关治安防范和控制的基础性工作及部分权力要回归社会,特别是社区;二是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预防控制犯罪过程中,要实行公安人性化执法与社会公众的合作互动。可见,在新形势下,公安执法既要保持群众路线,坚持为百姓利益着想的人性化执法,又要根植于社会化发展带来的变化。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未来复杂的社会形势要求公安执法日趋职业化、专业化,但它与公安执法人性化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从根本上看,一切违法犯罪问题都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他们都发生于特定的社会之中,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必然生活、隐藏于社会之中。在公安职权和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建立社会化的公安执法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警民“合作警务”、“互动警务”,即通常所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警务工作要由“依赖权威”到“依赖社区”转化;要坚持警民关系一体化,宣传教育经常化,群众组织社会化,警务对策前置化;要合理配置警力,规范警务工作,理顺勤务管理。[4]我们不难发现,该模式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的公安人性化执法模式。

二、公安人性化执法的实践价值

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从公安部到基层公安机关都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实践中,推进公安人性化执法既体现了执法规范化的价值要求,又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一)化解公安执法障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悬殊、就业难、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土地征用矛盾尖锐、各种群体性事件频发,这一系列社会矛盾的存在,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与稳定。社会问题的革除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在既有的体制和法律未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从执法方式入手,用较为温和的方式尽量化解矛盾,使各种问题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以创设相对平和的环境来配合各项制度的改革。在此背景下,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就应当是一种理解和疏导,尤其注重情感因素和心理因素的作用,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执法方法,以对方能够接受的态度和方式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个执法对象的正能量。从技术上来看,人性化执法中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等法治行政原则,能够很好地实现上述目的。如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执法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这是群众面对公安执法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在案件不涉密的情况下,公开的执法程序能够让群众看到案件是怎样处理的,进而相信处理结果是公平的,即便最后的处理结果对其不利,但正当的程序早已化解其对立情绪,让执行程序也变得轻松起来。又如比例原则,如果公安执法一定要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执法民警务必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穷尽各种办法,采取一种对相对人利益伤害最小的方式来执法。这样的过程要尽可能让对方参与,在听取对方意见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作出裁决。这种体现参与精神的执法过程本身就是“以人为本”的充分体现,自然是富含人性的,也能很好地缓和执法矛盾,从而化解各种执法障碍。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公安人性化执法并不等于“个性化执法”、“人情化执法”,其根本仍然是“依法执法”。这是人性化执法最基本的前提。

(二)提高公安民警执法能力和法律素养

“法律工具主义”是人治思想遗留的典型代表。这种观念下的法律是工具,执法者在执法时,可能表现出两种极端倾向:一是沦为法律执行工具。此时执法者认为依法行政就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一板一眼地执行法律条文,不掺杂任何情感因素。只要法律有规定,就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强制力推行法律,强迫相对人接受法律,不惜以强暴的手段执法。如近期国内频繁爆出的城管暴力执法就是这种观念的典型。另一种极端是认为可以根据个人主观意愿或利益需要,将法律作为执法工具,灵活运用法律。只要法律规定于己有利就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法律束缚了自己就采取拖延、推诿甚至公然违法的方式排斥执行法律。上述两种极端表现都暴露出执法者没有正确的法律观,没有正确认识法律的本质,法律素养低下,导致执法能力差:要么机械执法、冷酷执法;要么圆滑执法、执法违法。公安人性化执法是比严格执法更高层次的执法要求,它建立在公安民警对法律本质深刻认识的基础上,认识到法律是为了保护权利并通过实现秩序的方式实现社会调控的一种手段,因此必须将“人本化”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性化执法对公安民警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它不仅要求清除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残余,更要在执法中通过修正执法态度、执法手段等方式能动地实现立法目的,让法律真正“活”起来。因此,公安人性化执法内涵丰富,能够从更深层次上提高民警的法律素养与执法能力。

(三)构建良好的公安执法文化

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是以“人的本性”为基础提出的,它从人的情感、需要、发展等方面考虑,把人的要素放在了中心地位,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我们之所以要倡导公安人性化执法,就是促使公安机关摆正自己的位置,让每一位执法民警学会尊重执法对象,并以此获得执法对象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做的最大益处在于改变过去公安机关“重管理轻保护”的观念,化解公安机关与部分民众之间长期以来存在的误解甚至是对立的情绪。按照党中央的部署,面向未来的中国社会应当是和谐的、科学发展的,是在先进文化指引下才能实现的。公安机关必须与时俱进,树牢“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通过一个又一个的人性化执法,让群众感到安全、舒心、满意,从而凝聚、整合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为推进社会整体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1]张军,朱菲菲.论人性化执法的合理定位[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2]编写组.胡锦涛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 (4).

[4]韩诚刚.我国社区警务建设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5.

D631

A

1673―2391(2014)01―0030―03

2013-10-18责任编校:边草

2012年公安部“理论与软科学研究”立项项目“法治理念与公安执法同构关系研究”(编号:2012LLYJGXST071)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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