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程序的构建
2014-04-06金珍双
金珍双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金华321004)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程序的构建
金珍双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金华321004)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需要股东除名制度的保护。由于个人原因或行为使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迫切需要构建正当法律程序将公司离心股东除名以解决公司僵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程序的启动应结合正当程序的要素把整个公司股东除名设定成可控制的过程,在股东除名决议中采取“资本多数决”和“股东人数决”相合的表决方式,更要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决来赋予公司股东除名决议完整的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除名程序;启动;表决规则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闭锁性特征,一旦公司内部出现各种利益冲突或公司股东之间缺乏信任并出现分歧时,股东往往难以得到所期望的退股等救济,这严重阻碍了公司的发展和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程序的构建能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有效地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公司股东除名主要根据《公司法》强制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以正当法律程序对“离心股东”进行除名。
我国于2011年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首次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引入正常法律范畴,其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这条规定适用范围有限,关于如何除名的程序性规定也很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现有许多文献详细讨论了股东除名的具体事由,本文将着重从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程序的制度层面进行探讨。
一、有限责任公司除名程序的理论基础——程序正当的意义
程序正当源于英国普通法,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实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应执行正当的程序,才能更具有法律效应。在私法领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属于公司的重要决定,必须借助程序正当的说服力来实施。
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其具有公正性,其中自由和正义是法律价值的主要体现。程序正当是法律能公正实施的必备条件,对于具有人合性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也同样需要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借助公司股东的行为来实现,但公司组织和股东之间具有互异性和独立性,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程序规定来有效地解决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出现的矛盾、分歧和无序等问题。如果对公司股东的除名决定涉及到了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就必须设立系统完善的程序规范来约束公司权利机构的变更,并采取正当程序来剥夺公司股东的实体权利,以有效地避免公司除名股东遭到其他股东的倾轧。
二、有限责任公司除名程序决议的作出
(一)有限责任公司除名程序的启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程序应结合正当程序的要素把整个公司股东除名设定成可控制的过程。
首先,股东除名涉及到股东的重大利益,同时由于公司是拟制法人,它并不能自发形成公司股东除名意志和启动除名程序,因此除名的行使主体是其他股东,应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作出公司股东除名决议;
其次,在“离心股东”发生重大事由之后,除名程序启动之前,公司应当向该股东发出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消除除名事由,否则由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议进行决议;
再次,对公司股东除名程序的启动还需要具备前置程序,结合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实际利益等情况,严格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公司内部出现重大矛盾并陷入重大困境时,穷尽其他较为缓和的救济措施仍无法解决公司面临的问题时,除特定股东外,公司其余任何股东有权召集公司临时股东会议或在公司常规股东会议上提交除名议案,才能启动公司股东除名程序。
(二)有限责任公司表决规则的选择
除名程序启动后,必须提交股东会作出决议。根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条第4款之规定,股东对于减轻或免除其义务之决议,并无表决权,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此类表决权行使之限制,亦适用于是否与该股东订立法律行为,或者对该股东提起或消灭法律诉讼之决议。由于拟被除名股东在判断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中会有限选择个人利益,阻碍了公司股东除名的顺利推进,因此,在公司股东除名决议中应明确规定拟被除名股东实行回避规则,避免被除名股东的个人意志对公司股东会决议造成影响,被除名股东并无表决权。但如果被除名股东认为决议存有瑕疵,其仍可类推适用《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43条,关于股东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的规定对其权利予以救济。
表决规则是股东除名程序决议中的重要部分,主要分为“资本多数决”和“股东人数决”两种原则。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方式大多适用“资本多数决”,而在涉及身份问题上适用“股东人数决”。由于投资成本不相同,大股东在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一味按照人数表决原则,可能存在小股东联合表决除名大股东,造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直接导致公司的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威胁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如果单纯采取资本表决原则,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影响到公司股东除名规则的正常发挥效力。资本表决的行使权力一般集中在大股东手中,单纯的资本决原则可能会导致意见不同的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差较大,无法有效地行使公司股东除名表决,很难控制决议的公平公正性,不能有效地消除“离心股东”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股东之间的内部分歧、矛盾。
究竟何种原则、何种比例比较合适?笔者主张以“股东人数决”与“资本多数决”相结合的原则来作为公司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规则。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合性为基础,除名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且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是以公司的资本为基础。虽然将人数决和资本决结合的表决规则较为复杂,但多规则结合的表决规则能有效地避免公司股东滥用表决权,有力地保障了公司和债权人的正当利益。结合两种除名表决规则的形式和特点,并结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股东除名中表决规则应该选取多规则相结合的多决的原则,充分考虑到被除名股东的权益,应以除被除名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人数以及所持股权比例占公司股权三分之二同意为形成决议的表决比例,来有效地避免公司股东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表决,及时形成股东除名的决议,严格执行公司正当程序确保股东除名表决的公正性。
为了保障拟被除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应给予被除名股东在除名股东会议上阐述理由的机会,以免其他股东滥用权利排挤拟被除名股东。
三、有限责任公司除名决议的效力取得
虽然除名权是私权,法院和行政机关都不应干涉,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对股东进行除名的法律效果对公司组织结构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将产生重大影响。在除名决议作出之后,不仅需要一定书面形式的表决备案作为证据,还应提起除名诉讼程序,将除名决议经由法院的司法裁断,来赋予公司股东除名决议完整的法律效力。法院根据特别程序对公司股东除名事由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确定除名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定程序的基本要求,使公司股东除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尽快明确除名的表决效力,有利于加快公司恢复正常运营,因此,除名决定在法院作出裁决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
本文主要从实践操作层面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程序的构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制定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具有迫切性和可行性,这一制度的实施关键还须在立法层面上给予肯定,以有效地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一个条文两个款项涵盖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应有内容,对实践操作指导非常有限。本文着重从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在公司股东除名事由的基础上建立正当除名程序,设计公平合理的程序启动方式、表决规则、效力取得,以此来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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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
A
1673―2391(2014)01―0096―02
2013-05-23责任编校: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