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4-06刘珩
刘珩
(贵州省毕节市公安消防支队,贵州毕节551700)
当前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珩
(贵州省毕节市公安消防支队,贵州毕节551700)
消防监督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监督执法工作,保障我国的消防安全。但是,当前的监督执法工作,仍然存在着执法依据不足、法规体系不完善、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等问题,影响了监督执法工作的效果。要做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就必须采取相应对策解决我国目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
消防法制;法制建设;执法监督
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中,消防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关系着我国公安消防机关的依法行政质量。《消防法》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消防法》得到有效贯彻,才能有效地避免相关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提高我国消防监督执法部门工作的效率。但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由于受传统的消防监督执法理念的影响,原有的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一同存在,严重地影响消防监督执法部门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提高消防监督执法部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必须以《消防法》为依据,对目前我国消防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研究并采取对策加以处理。
一、我国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建设的同步进行,我国消防法的建设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基于消防法建设、发展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第一部具有全国性质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并由国务院正式颁布。《消防监督条例》针对消防领域在我国的特殊性,分别制定了80余部具有地方性质的消防规章和消防法规、37条消防法律法规、23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随着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取消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同时重新修定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
自2009年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以来,地方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形成和完善,并逐渐地形成了以技术规范为辅的标准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中,虽然没有制定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但是已经形成了一个体系,并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挥了其非常积极的作用[1]。
我国新的《消防法》,是在前《消防法》基础上的完善。随着新《消防法》的实施,许多消防方面的问题都得到了有效的解决,然而消防部门传统的消防监督执法方式和执法理念依然存在。同时,我国较多地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有的不能适应本国的消防环境,必然会造成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不利于消防机构建设和消防工作的开展。除此之外,国家的宏观调控没有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于一些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过于松懈。针对这些问题,如何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完善消防法律法规,并做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不足
在市场环境下,我国包括《消防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足的现象。比如《消防法》第8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但其没有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了部分地区的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不落实。这是由于《消防法》是一部较集中较年轻的国家性法律规范,在制定过程中难免对某些条款规定不够完备。目前只有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的补充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都略有出入,给实际的消防执法带来了不便。这就要求立法部门联系实际,依据基层执法部门的反馈逐步完善《消防法》及相关的消防法规及规定[1]。
(二)消防法规体系亟待完善
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消防法》,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消防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备。一是有些消防法规已滞后于社会发展,不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有的技术规范已不适应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要求。目前国内外先后研究出很多新型建筑、防火防爆、节能材料,报警设备、灭火设备等。这些材料、设备在现行规范中没有相应的条款予以规范,难以很快得到推广应用。如当今一些技术比较成熟的哈龙替代系统在现行规范里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法律规范主要是由行为和后果两种模式组成的,前者对人的相关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定,后者对人相关行为的后果进行处理。在进行法律规范确定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的关系,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只有这样的法律才算是一部完整的法律,才能够真正地实现有效管理。但是,在现今的消防法律法规中,却存在行为和管理模式不统一甚至缺乏其中之一的现象。比如,《消防法》规定:只有经过了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行政部门才可以发放施工许可证。但是在实际中,不需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本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就直接进行施工许可证的发放。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是短时间的,而是长期缺乏规范建设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的结果,非常不利于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2]。
(三)消防监督体制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在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传统的大包大揽式的微观管理模式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善,但是由于深受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仍然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消防监督体制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给未来消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带来了阻碍。
有关的消防行政处置程序、施工设施的管理以及设施的相关监测维护等方面问题的存在,《消防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只有地方上的相应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于消防监督执法部门开展相关的工作,阻碍了消防事业的发展。这些问题的存在,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比如,消防监督机构没有有效地做好本职的工作,反而常常将一些物质资源、人力等放在职责之外的事情上,出现越位的现象。另外,相关消防执法人员没有形成正确的思想理念,对消防执法工作的认识不够深刻。这主要体现在一些执法人员认为这种工作是临时的,不能够满足自己多方面的需求,因此没有认真地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即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了更新和完善,他们仍然按照经验和自己固有的处事方法解决相关问题。
三、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措施
(一)依靠公安派出所增强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
公安派出所是做好基层消防工作最基层的和最直接的抓手,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对维护基层的社会治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进行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上,应当利用好、培训好。公安消防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配合与支持,依据《消防法》进行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并且将消防监督工作推向纵深。同时,还应当建立起公安机关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相关业绩的绩效考核制度,并明确其工作的职责,有效地帮助派出所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档案,最终建立起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相关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消防执法行为的规范
在新的《消防法》中,消防执法行为规范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取消了前《消防法》行政处罚中规定的有关限期改正的前置性条件。同时,新《消防法》也相应地增加了处罚后的一些强制性的措施,有效地改善了执法相对乏力的现状,加大了执法的力度。在新《消防法》没有出台时,消防部门对于相关单位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只能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没有对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关的规定,消防执法工作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但是,一些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这段整改的期限内。而运用新《消防法》中增加的一些强制性的手段,就能够有效地处理消防违法行为,并增强消防执法的力度,维护执法的尊严。与此同时,消防机构在执行中认为应当予以修订或完善的,应积极向上级立法部门反映,建议及时更新完善。立法部门则要针对当前消防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消防法制中的空白,抓紧创制新的法律法规。比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超高层建筑、大型商场、地下建筑、大型娱乐游艺场所等大量涌现,消防形势越来越严峻,特大恶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不能涵盖上述建筑的所有消防安全要求,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要针对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和运用,抓紧创制新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与社会发展进步、市场经济改革相衔接的消防法规体系,制定出符合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的消防技术规范。
(三)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对《消防法》的学习,改变自己原有的观念,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这就要求要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优化他们的知识结构,从而提高监督执法的能力[3]。现役消防是我国目前采用的消防制度,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说,目前我国很多从事消防监督的工作人员都是来自于部队。相比一般意义上的消防监督工作人员来说,来自部队基层的消防士兵对灭火救援和灭火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有一定的基础,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来自部队基层的消防监督管理人员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整体水平和知识储备并不能完全满足时代发展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专业化、法制化、技术化的要求。要从根本上改善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强化消防监督执法业务水准和改善知识结构两个方面展开工作。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的建设,首先要从观念下手,要进一步强调正确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理念,树立正确的消防执法观,与此同时建立必要的监督激励机制,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将考核情况与晋职、晋衔挂钩,增强消防监督人员作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强监督执法考评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定期地对各单位的情况进行考核,并相应地对相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以保证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的不断优化。
随着消防法制、执法体系的日益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步落实,我国消防监督执法环境将更加顺畅。只要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的领导和全体同志全身心地投入到消防监督工作中,重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消防监督执法水平一定能够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一定会向更完善、更有效的方向发展。具备现代管理水平并拥有高素质人才、高科技装备的公安消防监督执法队伍也一定会在有效预防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市场经济在不断地发展,各方面的建设在不断地进行着。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只有不断地进行完善,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才不会被历史的车轮所淘汰。
[1]宋长旭,邓佳伟.小议消防法律法规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7).
[2]牟刃,李佳慧,曹阿敏.小议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建设的几点措施[J].魅力中国,2009(5).
[3]朱艳,赵继阳,何晓国.消防行政审批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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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4)01―0041―03
2013-10-09责任编校:谭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