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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自由的异化

2014-04-04李海燕毛建儒

关键词:异化道德

李海燕,毛建儒

(太原科技大学哲学研究所,山西 太原 030024)

论网络自由的异化

李海燕,毛建儒

(太原科技大学哲学研究所,山西 太原 030024)

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自由是有限制的。然而,在当今网络社会,一些人无视自由的边界,为所欲为,导致网络自由发生异化,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只有推行以技术控制、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制为一体之对策,才能使网络自由健康发展。

自由;网络自由;异化

网络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数字化、信息化空间,使人们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然而,互联网给人们带来自由、便利的同时,也使网络自由产生了异化,给人类社会的发展埋下诸多隐患和危机。那么,什么是网络自由的异化?本文做出如下解释。

一、网络自由的异化

网络一词有多种含义,本文所指的网络是计算机网络,通常称为互联网,即用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将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多台计算机系统相互连接起来,按照共同的协议,共享硬件、软件,最终实现资源的共享。

自由是人类在获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渴求实现人生价值,提高生活质量、生命质量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但是,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受道德、法律的约束,有不损害他人的责任和义务。黑格尔曾说:“当国家或者祖国形成一种共同存在的时候;当人类主观的意志服从法律的时候,——‘自由’和‘必然’间的矛盾便消失了。那种‘合理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然的;当我们承认它为法律,并且把它当作我们自己本质的实体来服从它,我们就是自由的。于是客观的意志和主观的意志互相调和,从而成为一个相同的纯粹的全体。”[1](P79)可见,自由是有限制的,一个人只有在不触犯道德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自己的自由。

网络自由是指在互联网上,网络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选择自己的行为。网络自由不同于现实社会中的自由,因为网络自由的空间更大、实现的途径更多、制掣的因素更少。但网络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这就是说,它不能违背道德、也不能违背法律。

异化源自拉丁文,有转让、出卖、疏远等意,表示把一物转让于别人,一物向与己相异的方面转化。异化作为哲学概念,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例如,黑格尔用异化说明主体和客体的分裂、对立。费尔巴哈利用异化说明和批判宗教,认为宗教由人所创造而又主宰了人。马克思主义认为,异化作为社会现象,是人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变成异己力量又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异化活动中,人丧失了能动性,遭到了异己的物质力量或精神力量的奴役。

概括地讲,异化导源于主体以及主体创造的客体,客体包括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本来,客体是受到主体支配的、是为主体服务的,但客体反过来却成为主体的支配者、控制者,并对主体产生种种危害。这种主客体关系的颠倒、扭曲,就是异化的实质。

在现代社会中,主体即人创造了网络。网络作为一种客体,它给人带来了诸多的便利和好处。例如,通过网络,人获得了更大的自由。这种自由在现实社会中是很难实现的,但在网络上却“举手可得”。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因为它有利于人的交流、有利于人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然而网络自由却被异化了。具体地说,由于人们对网络自由的过渡追求、为所欲为,甚至丧失了理性,逾越了道德、法律的边界,结果出现了种种网络恶性事件,使人们又陷入不自由之中。不仅如此,还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使其不再信任,并恶争不断、恶斗不止。

二、网络自由异化的主要表现

自由是有限制的,是相对的。现实社会中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网络社会也是如此。人们在享受网络自由的同时,如果为了追求绝对自由而做出非理性的举动,反而会陷入各种网络问题的泥潭之中。正如黑格尔所指出:“一般所谓‘自由’这个名词,本身还是一个不确定的、笼统含混的名词,并且它虽然代表至高无上的成就,但也可以引起无限的误解、混淆和错误,并且造成一切想象得到的越轨行动。”[2](P18)近些年,网络自由异化现象愈演愈烈,已经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网络成瘾 网络成瘾是由于过度使用网络而导致明显的社会、心理损害的一种现象。网络世界可以实现人们现实生活中不能达成的愿望,可以使人的心理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和自由。然而,人们被这种满足感和自由感所充斥,离开网络就觉得浑身不自在,对网络产生了依赖性。特别是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的虚幻世界中,导致思维迟钝、学业荒废、道德品质下降,甚至引发犯罪或者造成死亡。例如,2013年4月19日人民网报道,台中一名林姓男子因酷爱网络游戏,每天除了吃饭,就是坐在电脑前玩,而且经常熬夜玩网游。在4月17日上午,母亲叫他吃早餐时才发现,他头戴耳机,倒卧床上昏迷,电脑还停留在游戏画面,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医生认为是过度的声光刺激,导致心律不齐。归根到底,造成这一桩桩“血淋淋”的事件,正是由于人们对网络自由的过度追求,沉溺在受感性支配的满足感中,丧失了理性。

(二)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有些现实中温文尔雅的人,一到网上便开口大骂,将禁锢已久的“本我”之恶尽情释放,从而获得快感。特别是在“人肉搜索”事件中,一些网民利用网络匿名的掩护,运用刻薄、恶毒甚至残忍的语言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而且还用极富煽动性的语言去感染其他网民,导致原本美好的网络自由演变成为网络暴力。近些年,因网络暴力导致青少年自杀事件频频发生。例如,2013年8月1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报道,不幸患上湿疹的英国14岁女孩汉娜·史密斯,在社交网站上传自己照片寻求治疗方面的帮助,却无辜遭到网络暴徒恶毒的谩骂和人生攻击。“去死吧,你这个可怜的家伙”、“你真的很丑”,这些赤裸裸的谩骂多次出现在汉娜的主页上。汉娜曾一度对这些恐吓之词做出反击,但最终还是不堪重负,在家中上吊身亡。这种粗俗的谩骂、诋毁、恐吓、威胁他人的暴力行为,不仅是对网络自由行为的滥用,更是埋藏在青少年身边的不定时炸弹。

(三)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网络谣言的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谣言也在滋生蔓延,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网络谣言不仅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更损害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稳定。例如,2013年8月19日,北京公安机关打掉一个在网上蓄意造谣传谣、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公司,抓获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及公司其他2名成员。该犯罪团伙利用网络散布“铁道部3000万欧元赔偿外籍旅客”、“红十字会强行募捐”、“张海迪入外籍,妹妹是亿万富翁”、“雷锋6元工资穿90元行头”等谣言,共计3000余条。

(四)网络间谍 所谓网络间谍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窃取、篡改敌方或外国计算机网络上的信息。通常情况,为了获取所需情报,网络间谍通过非法入侵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截取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信息,收集整理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上的公开信息等。非法入侵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是指网络间谍突破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机制,进行非授权访问,获取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上的机密信息。截取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信息,是指网络间谍不进入目标计算机网络,而是通过接收目标计算机网络有线或无线通信线路的通信信号,从中获取有用信息。收集整理敌方或国外计算机网络上的公开信息,是指网络间谍直接收集整理目标计算机网络的公开信息,从中提取重要情报。近年来,通过网络窃取政治、军事、外交、科技和商业等情报的间谍活动越来越猖獗。例如,“棱镜门”事件中,斯诺登爆料,美国国安局不仅入侵中国移动等网络运营商,窃取中国民众大量的短信数据,还曾入侵至少63台清华大学的电脑和服务器,从中窃取数以百万计的中国网民的数据信息。美国为了巩固自己的霸主地位,窃取中国及其他国家的信息与机密,再利用这个信息来获取大量不对等的优势,比如贸易、经济、商业机密,从而造成国际间竞争的不平等。

(五)网络盗窃 网络盗窃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网络犯罪行为。实施网络盗窃的手段通常是作案者通过邮件、不明网页链接等方式,将木马、蠕虫等病毒置入他人电脑,读取他人电脑内存储的个人资料后实施盗窃。例如,2013年8月21日,上海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木马程序盗取网络用户资金的特大跨国网络盗窃案。该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黑客技术,将木马病毒种植在不法网站、不良网络资源中,当不知情的网民浏览携带木马程序的不法网站、下载不良资源时,木马病毒随即潜伏。该犯罪团伙盗窃网银金额达3000余万元,受害者众多。

三、网络自由异化的原因

网络自由的异化已经对现代人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追其根源,不仅与网络空间自身的虚拟性有关,也与商业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政府缺乏有效的网络监管制度,更使异化行为愈演愈烈。

(一)虚拟世界淡化了网络主体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个体或组织对社会整体应承担的责任,是由角色义务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的二元结构体系,体现在环境保护、社会道德、公共利益等方面。角色义务责任是指个体份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法律责任是因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没有履行角色义务),而应承担一定形式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即过去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在网络社会里,由于本身的虚拟性,人们交往大都采取匿名的方式,网民无法直接感知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似乎想怎样就能怎样,反正没人认识我。在这种超脱现实的情感和欲望的冲动下,人们的社会道德约束力减弱、自由意识过分张扬,他们忘记了自身的社会角色,淡化了道德意识和个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产生了网络成瘾、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一系列网络自由的异化现象。

(二)利益的博弈使网络主体无视道德、法律的约束 最早的互联网络,仅仅是用于政府机构的研究人员、科学家、大学教授以及其他人员共享研究成果和学术信息,是网络使用者的沟通桥梁。上世纪90年代以后,市场经济所挟带的商业气息开始冲击着网络空间。网络以其开放性、低成本性,吸引了无数的个人和商家。近年来,商业越来越强地介入到网络中来。一方面,经济利益的需求刺激了网络的飞速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科技人员的创造力日益强大,商家的利润不断增长,公众的生活水准也日益提高。网络给人一种飞速发展、无所不能的幻象。不可忽视的是另一方面,一些人过度追求经济利益,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不择手段,无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在网络这个“自由时空”中任意妄为,导致网络自由的异化。利用网络盗窃他人财产,不法网站引诱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故意散布网络谣言,网络间谍窃取国家机密,这种种不道德的网络现象,其背后都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利益根源。

(三)政府缺乏有效的网络监管机制 网络自由和现实自由一样,必须要借助于有效的调控手段进行规制和管理。可是,现阶段我国在网络监管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

首先,网络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强制性、威摄力。2012年3月,北京警方破获CSDN(即中国软件开发联盟)的600多万条用户名和密码泄露案件,到目前为止对该网站的处罚只是提出行政警告,这种处罚几乎没有威慑力。而在国外,这样的大规模用户信息泄露,至少应该有经济处罚。2012年11月,我国发布了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但是该《指南》属“指导性技术文件”类,对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起指导和规范作用,不具有强制性,即使网站、商家违反了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没有威慑力。

其次,网络监管机构缺乏协调性。目前,在我国直接或间接涉及到网络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与机构多达20余家,监管职责不明确,带来了各个职能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或者监管的空白地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络监管的失效。

四、消除网络自由异化的对策

为了保障人人获得真正的网络自由,消除异化行为,应该推行以技术控制、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制三位一体之对策,这样,互联网才能成为一个有秩序、有规则,真正自由和谐的网络空间。

(一)加强技术控制 网络虚拟社会是一种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技术在其中起着基础的作用,其秩序的维护必须依托先进的网络技术与装备做强力支撑。因此,无论是处于网络主体自我防御还是政府监管的角度,都应积极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有效控制异化行为的发生。

例如,网民在上网时使用加密技术,采用DES或RSA加密算法,给自己的邮箱、信息加密,使非法用户无法盗取、篡改信息;安装防火墙,在互联网与内部网之间建立起一个安全网关,保护内部网络不受非法用户的入侵;安装入侵检测系统,对计算机和网络资源上的恶意使用行为,进行识别和相应的技术处理等。网站的运营商可以安装上网行为管理系统,对网页的内容进行随时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信息实时删除,对暴力、色情网站及时屏蔽,对网络不文明行为进行适时提醒和规劝,阻止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政府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搜索分析技术、电子数据取证鉴定技术和网络交易监管技术等,对网络行为进行实时监管,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总之,通过技术手段,加强网络自身的安全,减少漏洞,及时找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完善的访问控制措施和信息过滤机制,减少网络自由异化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道德约束 网络虚拟世界不是真空地带,不是纯粹的虚拟,它与现实社会是紧密相联的。网络虚拟社会是以现实社会生活为背景,是社会人通过互联网相互交往的过程,也是对现实社会的延伸与补充。因此,现实社会需要道德约束,网络虚拟社会同样需要道德约束。只有认清虚拟社会自由的边界,提高网络社会道德约束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互联网才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有边界才有秩序,有底线才有自由。2013年8月10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提出了网络空间的“七条底线”,即“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七条底线”是一种社会规则和约束,它划定了网络自由的边界。然而,强化网络社会的道德约束,必须提高网络主体的道德修养,培养网民的自律意识,发挥网络社会的舆论力量。

首先,培养网民的道德自律意识,提高网络主体的道德修养。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选择生命》一书中曾指出:“要对付力量所带来的邪恶结果,需要的不是智力行为,而是伦理行为……”[3](P405)互联网上的许多典型事例一再告诫人们:科学技术越是发展,越是要求人的道德自律。提高网民的道德自律性,需要培养“慎独”意识。所谓“慎独”,是指人们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凭着高度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行动,而不做任何有违道德信念、做人原则之事。可见,这是一种很高的境界,是提高自我道德修养,实现道德自律的重要方法。尤其在当今虚拟网络环境下,主体的匿名化、数字化,人际关系的间接性,使得直接的道德舆论约束难以进行,道德舆论的承受对象也变得很模糊,而且,在当今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很容易受利益诱惑迷失方向,更需要网络主体警惕、谨慎,有意识地磨练自己的意志,培养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在康德看来,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有意志自由,能够为自己立法并能执法,因此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理性给自己立法,就是人的自由。[4](P507-508)“慎独”原则正是需要自由的网络主体自己给自己立法,运用理性去控制自我。只有这样,人们才能从异化状态中解脱出来。

其次,加强对网络主体伦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的舆论力量。强化网络道德规约,普及网络伦理知识,需要相关政府机构和单位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教育,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的宣传和教育。网络主体只有在掌握网络空间应遵循的基本道德时,才能以此来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才能在是非、善恶、美丑之间进行权衡和取舍,使自己的道德境界不断升华。同时,这种网络道德一旦形成良好的氛围,就会在网络社会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褒扬好的行为,谴责不道德的行为,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引导网民的自由行为,使网络社会健康发展。

(三)完善法律规制 为了统领互联网规范,约束虚拟社会行为,必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有效保障网络社会的自由、平等、安全。

首先,政府及相关司法机构应及时出台相应的网络安全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完善国家的网络监管法律体系。由于网络技术发展速度较快,而全国性法律的出台常常较滞后,地方政府及相关司法机构具有灵活性,可以弥补这一方面的空白。例如,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法律界定不清楚问题,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处罚原则等,进一步厘清了信息网络发表言论中罪与非罪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尺。针对国家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缺乏强制性、威慑力等问题,山西省政府就及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201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中明确规定,非法获取信息,非法披露、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所获取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这正是对国家信息化立法的最好补充,使网络监管法律更加完善。

其次,政府应对各监管职能部门进行资源整合,明确其职责与权限。在此方面,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对互联网信息安全进行监管的机构,该机构由原先各监管职能部门整合而成,实现管理机构的统一。明确机构中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尽量减少权力的冲突,充分做到令行禁止,化解突发风险。同时组建智囊团,此团队应有技术、法律、经济等各方面专家组成,主要在机构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给予智力支持。另外,机构还应成立专门的举报部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政府不可能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全方位的单独治理,只有充分调动网络中的不同主体及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监管治理中来,管治工作才能顺利进行,网络监管更为有效。

总之,网络赋予人们更多选择的权利,也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自由的同时,也要对自身的网络行为有所约束。只有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自觉遵守网络社会道德规约,恪守网络自由的边界,网络社会才能稳定健康发展。

[1](德)黑格尔著,王逢时译.历史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2](德)黑格尔著,王逢时译.历史哲学[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3]王正平,周中之.现代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宋希仁.西方伦理学思想史[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

Discuss the Alienation of Network Freedom

LI Hai-yan,MAO Jian-ru
(Philosophy Research Institute,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aiyuan Shanxi,030024)

Freedom does not follow one's inclinations.It is limited.However,in today's society,some people ignore the boundary of freedom,do whatever they like,which cause the alienation of network freedom and a series of problems.Only by carrying out the countermeasure which combines the technical control,moral restraint and legal system can network freedom develop healthily.

freedom;network freedom;alienation

B821

A

1674-0882(2014)03-0016-05

2014-03-15

李海燕(1982-),女,山西平定人,在读硕士生,研究方向:科学技术哲学;

毛建儒(1955-),男,山西五台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责任编辑 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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