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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2014-04-04

关键词:存款人保险机构保险制度

孙 昊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客观上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全额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会导致一系列问题,例如道德风险①和逆向选择②等,是因为当金融机构破产时,全部风险都由国家承担,这就造成了市场法则对金融机构的约束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从而导致金融机构根本不愿意控制或降低其运营风险,不利于其提升资产运营的质量和效率。此外,诸多风险因素不断积累会产生叠加效应,甚至可能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随之而来的是金融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与此同时某些不利因素也在集聚——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也不断增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在某些国家实施了很多年,从这些国家的经验中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实行不仅对保护存款人利益来说是明智之举,而且能够进一步激发国内金融体系的活力与创新力,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2)建立相应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呼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是:迄今为止,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在我国尚未形成。在我国,政府承担了金融机构的倒闭所带来的所有风险,这种现状给监管当局执行任务造成了巨大障碍,因为在完善的退出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很难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间接促使了金融机构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不怕承担高风险。国外的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在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率运转的基础上,同时保持市场退出机制的有效性;能够在个别机构发生严重的财务困境而不得不退出市场时,给予存款人一定程度的保障,降低其存款损失,从而避免银行挤兑浪潮的发生。因此,建立切实可行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形成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前提[1]。

(3)建立并实施行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效率和竞争力,夯实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基础。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大批量地入驻国内,加剧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鲶鱼效应”逐步显现。这虽然有利于减轻我国银行业的垄断现象,但国内金融机构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建立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助于加强、完善国内的金融监管,消除股份制银行与国有银行间的地位不平等,促使各个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活力,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2]。

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之间的抉择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给特定银行提供存款保险,而依法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的一种法律制度,该机构的宗旨是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并维持该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稳定。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虽然没有设立正式的保险机构为银行提供存款保险,但在银行破产时,政府会出台某些特殊政策以达到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

国家将在显性或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中择优选择。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代表了国家对该国银行业的支持,因为这传达了对潜在的银行挤兑和保护银行储户的关注,同时也承认了确保政府行为透明的重要性。在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缺失的情况下,银行挤兑的威胁将无处不在。因此,银行将无法全额返还所有储户的资金。除了在发生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障储户的知情权,维护金融稳定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还拥有很多其他优势。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基于规则设立的,这些规则减轻了政府的负担,降低了存款保险机构武断决策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理由如下:我国一直坚持实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金融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新需求,已经无法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因此建立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任务。(1)从公平角度来说,各个银行应当自己承担银行系统的风险,而不应当将这种风险转嫁给广大民众;(2)如果继续坚持实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在银行业内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将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实现金融业的市场化,提高金融业的运转效率也将是镜中月、水中花。

三、构建合理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目标和结果必须是相互兼容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制定者决定该制度的目标。国家的经济水平,当前的财政和货币政策,银行系统的结构、监管和规则体系以及国家的会计和报告制度等都是必须要考虑的。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架构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是另一项重大挑战。在某种程度上,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架构能够促进其与其他政府机构在组织和政策上相互分离,这可能会减少潜在的冲突。

只有当具体国情与制度目标,制度特征与制度目标二者同时协调一致时,才能够建立起稳定、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下文将从成员、适用范围、资金、公众意识、破产解决方案和储户赔偿等角度着重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

(一)成员。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员标准应当确保其能够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有效运转。对相关机构吸收存款和接受监管的情况进行严谨的评估,是决定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员组成的前提条件。将存款保险机构的潜在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相当有必要的。应当制定明确的规则,成员有义务避免逆向选择的问题。如果成员不负有相应的义务,那么相对较强的机构很可能避开该制度,相对较弱的机构则会加入进来。结果就使该制度的资金不够多元化,存在很大缺口以至于不能实现其目标。

(二)适用范围。维持合理的平衡是确立存款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的关键。适用范围应当能够有效防止银行挤兑危机的发生,但又不会妨碍市场秩序发挥功效。许多制度都列举了某些特定的存款,一般情况下这类存款都是由财务状况稳定的银行所持有的。一旦确定了适用范围,存款保险制度的适用等级也将随之确立。对于控制道德风险来说,考虑适用等级与其他机制效能之间的关系显得格外重要。

(三)资金。合理、完备的出资是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用,维系公众信任的基础之一。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基金,这样货币就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充分发挥作用,但条件是保险费用能够反映潜在的损失和其他保险成本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仅仅依靠保险机构支付的保费运转的独立的基金不仅有助于激励这些机构审查存款保险业务,而且有利于维护行业自律。如果缺少相应的存款保险基金,那么在为了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而需要获得资金时,就会出现政策性的障碍[3]。

(四)公众意识。社会公众的充分了解、认知,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因素。经验表明,定期宣传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有助于维护、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公信力。当存款保险制度被设计好之后,公众意识项目应当实现若干目标,其中包括宣传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信息。例如,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该项目可以宣传包括索赔申请指导等在内的重要信息。其次,为了使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关注银行职员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他们是向公众提供存款保险信息的重要渠道。向公众传播的途径包括向学校提供教育模板,由保险机构分发宣传册,电视广告活动以及交互式网络项目。

(五)破产解决方案。及时、迅速地解决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有利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提升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恢复经济流动性。解决银行破产问题包括处置破产银行的资产,偿还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索赔。为了最大程度上避免银行破产程序的中断,必须迅速、有效地处置银行资产。为了最终确定银行破产的成本,评估解决方案的效用,我国还需要制定配套的政策或设计特定程序来评估破产的成本,这将有助于增加存款保险制度的透明度和可说明性。此外,一个有效的会计系统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个系统必须能够准确地记录在处置破产银行、赔偿债权人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最后,应当注意的是,在设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时还应当设计一个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该程序能够完全终止所有尚存的责任,并在法律上对破产程序进行终结。

(六)储户赔偿。当一个保险机构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必须为公众提供保险基金来源,以维持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所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都是及时赔偿储户的损失,否则他们将在金融机构的破产中损失惨重。设计赔偿程序时必须考虑大量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涉及到法律和金融问题以及行政实践,这将有利于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赔偿功能。与此同时,储户也需要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存款保险机构在何时、何种条件下会启动赔偿程序以及存款保险机构需要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其义务。

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一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将与日俱增,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够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更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然而,与其他安全网的组成部分一样,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例如:潜在的道德风险,资源分配不当,过度的监管负担等。这些问题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者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要求其必须精准地平衡好各方权益,设计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制度。

注 释:

①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是指指存款人、投保机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以及监管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存款保险机构和存款人的损失为代价,以更高的风险决策追求最大收益并且最大限度地减小自身的损失,以致发生银行倒闭的可能性。

②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是指在某一既定的存款保险费率水平,经营能力较差的银行可能会积极参保;而经营能力较强的银行由于能够抵抗更大的风险,可能不会接受这一费率而拒绝参保。因此参保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就会越来越差,赔偿概率也就越来越大,存款保险机构进而不得不提高费率,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1]沈福喜.存款保险制度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1.

[2]周 础.存款保险制度法律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3]曾庆斌,卢少辉.存款保险基金:国际比较及中国的选择[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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