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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该如何选择
——论罗尔斯《正义论》

2014-04-04刘晓璐洪巧英

关键词:正义感罗尔斯正义

刘晓璐, 洪巧英

(中共中央党校 哲学教研部, 北京 100091)

2004年夏天,墨西哥湾发生了一起名为“查理”的飓风,它导致受灾地区房屋大量倒塌,停水停电,有的树木甚至连根拔起。正是在如此危难时刻,一些小商小贩哄抬物价,冰块的价格翻了5倍,为了避险,很多人不得不住进汽车旅馆,而此刻汽车旅馆的价格也翻了四番。

很多老百姓抱怨说,趁火打劫的这些人太贪婪了。而一些支持自由市场的经济学家却表示,市场尊重每个人的自由,人们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无可指责。并且,冰块、汽车旅馆的过高价格既有助于限制人们对这些物品的消费,又有利于刺激外部供应商向受灾区提供最急需的物品和服务,从而实现了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面对这种情况,当地总检察长反驳道,这不是一个正常的自由市场的情形,购买者没有选择的自由,他们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高价购买生活必需品①。

一、当代西方三种主流正义观

由飓风引起的各方关于价格欺诈的争论其实是一个关于正义的问题,正义的基本含义指“给每个人以应得的”,但在分配于人而言最重要的三种物品(福利、自由和德性)时,各学派发生了重大分歧,他们分别围绕着使福利最大化、尊重自由和促进德性等三种观念展开,由此,形成了当代西方三种主流正义观。

1.功利主义正义观

“维护自由市场的基本理由基于两种主张——一种关于福利,另一种有关自由。”[1]6首先,市场通过刺激人们努力工作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就是功利主义正义观。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主张正义应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使得幸福最大化,哪怕是牺牲少数人的正当利益也在所不惜。从飓风的案例中,我们发现,对富人而言,索要高价很可恶,但他们依然能消费得起。而对于那些收入微薄的人来说,这种过高价格可能导致他们滞留于危险地带而不能逃离安全。很多人批评功利主义忽视个人的正当权利,因为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少数人正当权益的践踏实为藐视人的尊严与权利,这显然有悖于正义。但功利主义的另一个重大缺陷在于它所强调的计算原则,因为很多东西都无法用货币价格进行计算,尤其是人的生命,它不同于物质商品,无法用价格进行衡量。

2.自由主义正义观

市场尊重人们的自由,让人们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定价,这就是自由主义正义观。它内部又分为两大阵营:一是以罗伯特·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至上者主张市场自由放任政策;另一派是以康德、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平等主义正义观。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表达出对自由至上主义的辩护,同时挑战人们的分配正义观念。诺齐克反对按一定模式进行正义分配,他关心的问题是分配的产生。在他看来,分配正义取决于两个条件——初始获得的正义和财产转移的正义。对于自由至上主义者而言,“自我所有权”极为重要,个人自身及其劳动成果只属于个人所有,政府不能逼迫富人为贫穷者买单,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应完全交给市场,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相反,以康德、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平等主义者既反对功利主义,又不同于自由至上主义者。康德认为,尊重人权不是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也不是出于“我们拥有自身”观念的考虑,而仅是因为“我们是理性的存在,值得拥有尊严和尊重。”[1]122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奠基于康德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以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为基础的正义观,旨在实现基本的社会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尽可能的平等分配。

3.德性主义正义观

德性主义者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促进并实现公民的德性。德性主义认为,如果政府与社会默认或鼓励飓风中趁火打劫而大发横财的这些人,那将表明这个社会是在奖励贪婪,而非德性。法律不能中立于良善生活的各种问题。

当我们坚持正义时,我们会选择何种正义?究竟是以亚里士多德主义为代表的古典德性主义传统,还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平等主义观念?什么是自由平等主义的正义观?它自身是完全自足的吗?如果不是,那么,该如何应对他的理论困境,同时,作为个体的人,我们该选择哪种正义观?

二、《正义论》的基本内容

从《正义论》全书的逻辑来看,原初状态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起点;两个正义的原则是正义论的核心;构建正义的社会制度和具有正义感的人并确保其稳定是正义论的目的。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建立在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近代西方契约论传统基础上,通过对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的批判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正义理论——公平的正义理论。“公平的正义”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以原初状态为预设前提的背景下,理性而彼此冷漠的人一致同意而达成的一种公平契约的结果,正义原则的选择是终极性的,也是一种对自由平等的理性人来说公平的结果。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之所以被称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原因在于两个正义的原则是在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选择的,假定的背景原初状态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限制性条件——无知之幕对每个人也是公平的,最后达成的也是公平的契约。亦即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一种公平的背景、条件下达致的公平的结果。

1.原初状态

原初状态是罗尔斯推理论证出两个正义原则的假设前提,它不是社会发展理论中的原始社会。

首先,罗尔斯对原初状态中将要制定正义原则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和限制,他们被设想成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2]11,也即自由、平等的理性人。无知之幕是对人们的精神观念的限制,人们知道的唯一特殊事实是“他们的社会在受着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所有的任何含义”[2]106,除此之外,他们对走出无知之幕,进入现实社会后每个人各自的社会身份、地位、性别等一概不知。

其次,原初状态的客观环境是物资的中等匮乏状态,以使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之间的合作是可能且必要的。此外,对原初状态中人们将选择的原则也有五方面的限制:一般性、普遍性、公共性、有序性、终极性(结论性)。

最后,契约论在此是一种原初状态中人们达致两个正义原则的方法,它意味着原初状态中的理性而相互冷淡的人达成的共识,蕴含着公共合作的意味。契约论的正义理论与传统的契约论又是不同的,传统的契约理论是为了解释社会的产生,由契约进入一个特定社会,或是采纳特定的政体,而正义论的契约仅是为了达致某些道德原则。也就是说,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在无知之幕后通过合作最后选择的正义的原则就是契约,具有终极性和不可修改的特点。原初状态中订立的契约是终极性和永久的,因此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也应是终极性和永久的。所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被称为是一种契约的正义理论。

简言之,原初状态规定下,自由平等的理性人在无知之幕的限定下,受正义主客观环境制约,以及原初状态中对原则选择的一般性限制,通过契约的方法最终确定了指导社会制度与个人正义的两个原则。

2.两个正义的原则

依罗尔斯的逻辑,原初状态中的人们首先选择出用于制度社会制度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其次,他们还要选择出指导个人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公平的原则与自然的义务。在他看来,制度正义优先于个人正义,因此,用于制度的两个正义的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它们分别是:第一个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相结合。两个正义的原则与社会基本结构相适应,第一个原则规定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个原则解决了由于天赋才能、自然限制等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适用于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以排除它们对人们未来生活前景的影响。罗尔斯正义论的创新之处在于他提出了一种词典式序列用于解决直觉主义未解决的问题,即优先性问题。具体说来,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即自由的优先性,亦即每个公民享有的自由平等权利相对于社会经济利益具有优先性;并且,在第二个原则中,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亦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具有优先性。换句话说,在确保每个人享有基本人权的前提下,要给每个人以平等的机会,但考虑到每个人天赋存在差异,因此要用差别原则对人们的结果不平等进行限制。差别原则假设存在着一种链式联系,在能者多劳多得的同时,他必然会带动少数天赋差的人同时获利。可见,罗尔斯的正义论弥补了功利主义造成的对少数人利益的损害,试图建立一种尽可能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正义制度,因此他的理论具有一种对最少受惠者(弱势群体)最大利益的一种偏爱和眷顾,因此被视作一种尽可能的平等的正义理论,亦即自由平等的正义理论[2]3。

正义的两个原则一旦制定出来,就需要论证如何将两个正义原则应用于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以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例如,他专门论证了在现代立宪民主制国家背景下,实现政治制度的正义的一般程序,即他所谓的四个阶段的序列:①在原初状态中选择出正义的两个原则;②制定宪法;③制定法律;④规范的应用。尽管罗尔斯一再强调制度正义的优先性,如他在《正义论》开篇声明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2]366在罗尔斯的思维中,一个完全的正义观在形成时,首先形成的是关于社会结构的正义原则,其次是个人的正义原则。一个人坚持正义,并按正义的要求履行职责的前提是社会制度是正义的。个人只有在正义的制度下,做一个好人才是善的,制度的正义优先于正义的人。但他也意识到正义的稳定不仅有赖于制度正义,更需要具有正义感的人。因此,在实现社会制度正义之后,罗尔斯又考察良序社会成员的正义感是如何获得的,从而论证正义具有稳定性。

3.正义的稳定性

罗尔斯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通过构筑道德情感发展的三个阶段来阐述公民正义感的获得。他将道德的发展与正义观念的习得相联系,认为正义感的形成先后要经历权威道德、社团道德,直至原则道德阶段。

第一,权威道德。

权威道德是道德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权威道德在本来形态上就是儿童的道德,在此阶段,儿童缺乏道德认知和理解,亦没有正当的概念,因此不能挑战父母的合法权威。儿童的正当概念是后天习得的,主要是一些权威人们(父母)告诉他们的,他们以父母为榜样而行为。在良序社会中,儿童对父母的爱和信任源于父母对儿童的爱,尽管孩子有爱的潜在性,但只有当他意识到父母对他的爱,并从这种爱中受益时,他才开始将爱的潜在性展现出来,亦即开始爱他的父母。爱的这种双向反馈符合第一条心理学原则,亦即“孩子变得爱他的父母是因为他们先表示出了对他的爱”[2]372。值得注意的是,孩子对父母的爱不是工具意义的爱,而是一种回报式的爱。父母爱孩子首先表现在实现并满足孩子的意图或需要,进而上升到尊重孩子的人格,相应地,孩子也逐渐爱与信任其父母,并且产生一种自我价值感。由于孩子没有道德评价标准,还不能拒绝父母的合理命令,因此孩子对父母的爱和信任就表现在遵守父母的命令及道德准则上。一旦孩子违背父母的道德命令,孩子就会坦白并求得父母的谅解,至此,负罪感就产生了。这种负罪感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正义感。负罪感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了权威人的命令,或说是违反对父母的爱和信任。而这种负罪感其实就是正义感的最初表现样态。

第二,社团道德。

社团道德是道德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亦即人们在社交中具有的角色道德,是一种合作德性。权威道德由许多道德准则构成,而社团道德主要是一些常识性的道德准则,以及不同交往活动中的角色道德。权威道德的对象是儿童,而社团道德适用于理智上完善的成年人。家庭是最小的交往共同体,家庭的典型特征是存在着一种等级,家庭成员依据各自的角色遵循不同的道德标准,比如说好妻子、好丈夫、好儿子、好女儿,他们理想的道德标准各不相同。因此,社团道德具有道德理想性质。除了家庭外,邻里交往、同伴合作都是社团道德的载体。在相互合作中,他逐渐学会置自己于他人地位上用他人观点看待事物,因此,社团道德要依赖于理性能力的发展。通过交往,人们产生相互的信任和友谊,每个人都开始重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总的来说,在社团道德阶段,人们已理解正义原则,正义原则已成为联系公民彼此间友谊的纽带,一旦交往中出现不公正行为,亦即某人或某些人未做到尽职尽责时,负罪感就产生了。在此阶段,负罪感的表现形式主要有4种:补偿;道歉;承认惩罚和指责的正当性;对行不正义之人的义愤和不满。在该阶段,公民已理解正义原则,然遵循正义原则的动机源于社团关系,主要是友谊,以期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和关切。如果说权威道德阶段,公民对道德标准的感知源于对父母的信任和依恋,那么社团道德阶段公民对正义原则的遵循是源于对社团的依恋和信任。

第三,原则道德。

原则道德(对正义原则的坚守)是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正义感已形成。因为良序社会确立的正义制度使得公民受益,因此公民自身也产生一种与正义制度相适应的正义感。正义感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正义感引导我们接受我们已从中受益的正义制度,并维护正义制度;其二,正义感产生一种改革现存制度以建立正义制度而工作的愿望。与前两阶段分别产生的对父母、同伴的依恋不同,该阶段是对正义原则本身的依恋。

三、我们该选择何种正义?

1.制度正义的缺陷

罗尔斯正义论的实质是论证正义制度所需的社会客观条件,但仅依靠两个正义原则而不考虑不同社会的道德文化传统,那么正义制度是否可能?万俊人对此持否定态度。他认为,仅从技术可行性与实际应用性上看,两个正义原则对于指导社会正义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但问题是,政治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应用问题。”[3]78因此,他说:“政治内在地需要道德文化的资源供应和精神支持。”[3]77由此,道德对于政治制度建构及稳定性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说正义原则对于正义制度是一种显性价值,那么公民德性或公民正义品质是政治制度的隐性价值。公民的正义品质作为制度正义的基本条件,不仅体现在制度自身的设计与建构中,而且体现在制度的有效运行中。因为制度的设计者与执行者都是现实中的人,制度自身存在的不足——缺漏性与滞后性,以及制度运行中人为因素的缺陷都需要具有正义品质的公民予以弥补。

2.公民正义品质的重要性

第一,正义品质是联系公民友谊的纽带。正义感不仅会促使每个人都履行职责和义务,还会唤起社会成员间的互信和友谊。并且,正义品质是一种合作德性,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性。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不能脱离他人而单独存在,每个人都需要他人的帮助和支持,需要正义。

第二,有助于良序社会的稳定。罗尔斯认为存在着两种不稳定:第一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公平地对待他人,亦即损人利己造成的不稳定。第二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违反正义规则。而两个正义原则从根本上消除了这两种不稳定。受两个正义原则指导的正义感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证正义制度的稳定是必要的。如罗尔斯所说:“一个由一种公共的正义感调节的社会是内在地稳定的”[2]393。并且,与其他道德观念相比,正义感与正义品质能避免由搭便车造成矛盾激化,以确保良序社会的稳定和持久。

3.我们该选择什么?

正义品质如此重要,它既是一种底线道德,又是一种超越性道德。之所以说是底线道德,源自柏拉图关于正义的经典定义:“各司其职、各守其份”,亦即就个体角度而言,每个人做好自己分内之事。但它又是一种超越性道德,因为,正义关涉他人,很多时候,为了实现正义,我们就会见义勇为,而见义勇为有时却是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的。但无论如何,笔者认为,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好自己份内之事,而不干涉他人的正当利益,我们基本上就具有了正义美德,正是每个人都具有的这一点点美德推动着社会更加美好与进步。

注释:

① 这个案例取自于迈克尔·桑德尔在《公正——该如何做是好?》一书开篇所用的案例.

参考文献:

[1] 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朱慧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

[2]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 万俊人.制度美德及其局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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