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太常郡”创置时间新探
2014-04-04王勇
王 勇
(北京大学 中文系,北京 100871)
一
太常,本为汉九卿之一,通常来说,九卿作为中央一级官吏,并不直接参与郡级事务处理。但某些迹象表明,在西汉时期,曾一度出现过一个神秘的由太常亲自来管理的郡——“太常郡”。该郡虽未列入《汉书·地理志》,历代研究汉代地理的学者,也未曾提出过,但它在历史上确确实实存在过。这个“太常郡”就是由诸陵县所组成的郡。
西汉太常掌管陵县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又博士及诸陵县皆属焉……元帝永光元年分诸陵邑属三辅。”[1]726但没有提到其掌管太常郡,文献中最早明确提及太常郡,是在汉昭帝时。《汉书》昭帝元凤二年:“六月,赦天下。诏曰:‘朕闵百姓未赡,前年减漕三百万石。颇省乘舆马及苑马,以补边郡、三辅传马。其令郡国毋敛今年马口钱,三辅、太常郡得以叔、粟当赋。’”[1]228
近年来出土的简帛材料更加印证了这一现象。2011年公布的《肩水金关汉简(壹)》中有四简采用户籍样式说明“大常”(即太常)与陵县的关系,这是汉代典型的郡县里的籍贯登记模式。其中关键内容为:“大常阳陵”、“诏书发三辅大常中二千”、“大常长陵宜成里公乘王尊”、“欲为家私市张掖、酒泉、武威、金城、三辅大常郡中”。[2]52每一陵县都附缀于太常之下。很明显,太常实际已构成县级单位的上级单位郡一级。但文献中吉光片羽的零星著录并未引起古今学者注意。较早注意到这一问题者为著名历史地理学者周振鹤先生。他在《西汉政区地理》一书中,对太常郡设立及废除的时间进行了初步研究,并首次提出太常郡是“隐形郡”的概念。即太常郡“不像一般郡国具有固定边界,其所辖诸陵县散居于三辅之中。而且陵县随着皇帝的更迭而逐个增加,太常的管辖范围也随之逐步扩大”。[3]132-134意谓太常郡形不成政区区划。孔祥军撰写论文,对周先生诸多观点进行了驳议,尤其在太常郡设置时间问题方面,疑问颇多。[2]52-56
周先生在著作中没有明确断定太常郡管辖陵县的时间,他根据《汉书》,武帝末赵过“使教田太常、三辅,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1]1139的记载,认为太常作为一郡与三辅等并列,因此认定“至迟武帝后期太常已辖有陵县”,并继而推测,“太常本称奉常,景中六年才改名,太常辖县或始自该年?若然,则时已有五陵县:长陵、安陵、霸陵、南陵、阳陵”。在周先生的观点中,将太常郡与太常辖县作同等看待,即太常辖县之时即太常成郡之时。在此,周先生将太常辖县断在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至武帝末年之间,这其实也就是他认可的太常郡成立的时间。然而问题在于,太常郡与太常辖县未必是个同步的过程。很难想象,在最初阶段,一郡只辖一县或数县,这与我们理解上汉郡一般管理数十个县相差悬殊。因此我们只能理解为,周先生所认识的太常辖县是规模性的辖县,并不是指这种个别县的情况。即在这个时间断限之前,周先生认为陵县是不归太常管辖的。
孔先生抓住了周先生这个疏漏,他更关注汉初时期太常辖县的情况。他认识到周先生景帝中元六年的推测缺乏说服力,对其进行质疑。值得肯定的是,孔说认为太常早期即有辖县之实,“此后,所辖陵县既多,渐成一郡”。他把太常郡的形成看作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很显然,这符合历史事实。但孔说认为,太常辖县应当在诸陵成县之时,太常“所辖首县即长陵县”,并且定此时间在吕后六年。这一结论却值得推敲。他之所以将时间定在吕后六年,是因为此年有“城长陵”的举措,“城长陵”则亦当在此时置县,据此以驳周先生高帝十二年之说。我们认为,汉世成例先置陵寝,后置陵县,话本不假。但吕后六年的“城长陵”,并不能作为长陵县后设的有力注脚。文景间南陵的设置,亦不可简单作为类例来援引。反之,汉代倒有更多已有县邑的前提下后筑城墙的事例。如汉初许多城墙在秦末战争中遭到毁坏,汉高祖刘邦曾下令天下各县筑城墙。再如长安城的城墙是在汉惠帝时所筑,这也是先有县邑后有城墙的例子。因此,单纯“城长陵”三个字并不能证实长陵县至此时才建立。
《张家山汉墓汉简》里面有一份《秩律》,保存了汉初中央政权下县邑令长的秩级。其中记载有“池阳、长陵、濮阳,秩各八百石”,[4]72这证实长陵此时已经置县。而这份《秩律》的产生时间,据专家们断定,为吕后二年。这样的话,则至迟在吕后二年时,长陵县就已然存在。则孔先生所援颜师古引张晏“起县邑,故筑城也”之说实误。他认为吕后六年始建长陵邑的提法站不住脚。周振鹤先生所认为高帝十二年置长陵邑说法可信。
同时,《秩律》中又记载:“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车骑尉,大仆,长信詹事,少府令,备塞都尉,郡守、尉,卫将军,卫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奉常,秩各二千石”。[4]69此时奉常(即以后之太常)为二千石甚明,前所引“秩长陵令二千石”。则太常为二千石,长陵令亦为两千石,二者秩级相同。历览汉世官制,一般不存在这种同级相辖的情况。仅就这份秩单来看,上下级之间秩级都是明显差次有别,也没有同级官吏现象,不能认为这是一种特例。汉人观念中,以高辖低,“用贵治贱”,始终是经制,“以卑临尊”的现象为另类。如西汉设刺史六百石,以监临诸郡。汉成帝时,何武为大司空,与丞相方进一起奏言:“‘古选诸侯贤者以为州伯,《书》曰咨十有二牧,所以广聪明,烛幽隐也。今部刺史居牧伯之位,秉一州之统,选第大吏,所荐位高至九卿,所恶立退,任重职大。《春秋》之义,用贵治贱,不以卑临尊。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轻重不相准,失位次之序。臣请罢刺史,更置州牧,以应古制’。奏可。”[1]3406以上的事实皆旨在说明,至少在吕后六年,长陵县并不归太常管辖。孔先生所认定“太常辖县理应始于诸陵成县之时,汉初诸陵成县最早者为汉高祖刘邦之长陵”[2]53也缺乏充分证明。
二
对于太常郡何时建立,时间上能否再精确些,孔文并未作太多考察。对于太常郡的建立时间,是否存在更准确的时间定位呢?答案是肯定的。
《汉书·枚乘传》“有‘二十四郡,十七诸侯’之说,为我们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开辟了一条蹊径。“十七诸侯”,历来王国维、[5]366-367谭其骧、[6]94-101周振鹤[3]131等学者,在考证汉郡总数时,都以此作为参照起点,都认为是当时西汉时期的诸侯总数,故牵强汉初十七国同时存在的时间到文帝末期,而没有考虑枚乘说话的语境与当时政治形势,枚乘所言“二十四郡,十七诸侯”为汉朝中央政府在吴楚七国叛乱的情况下掌握的力量,而吴楚七国是作为战事的另一方,自然不能计算在内,这十七诸侯是去除叛乱吴楚七国而言。即这个时间其实并非在文帝时期,而应在景帝三年左右。传中枚乘又言:“汉知吴之有吞天下之心也,赫然加怒,遣羽林黄头循江而下,袭大王之都;鲁、东海绝吴之饷道”,这表明,吴王叛乱之时,东海郡已纳入汉朝之版图。而汉削东海郡是在景帝三年、吴楚叛乱之前,《汉书·荆燕吴传》载:“三年冬,楚王来朝……请诛之。诏赦,削东海郡。及前二年,赵王有罪,削其常山郡。”由此来看,二十四郡中必然包括东海郡,则此前所削之常山郡也自然当包括在内。而反观前人的二十四郡说都不包括这两个郡。综上,二十四郡应该是谭其骧先生所确考有史料证明的二十二郡,即内史郡、北地郡、上郡、河东郡、河内郡、河南郡、上党郡、南阳郡、南郡、巴郡、蜀郡、广汉郡、汉中郡、陇西郡、云中郡、魏郡、淮阳郡、汝南郡、河间郡、琅邪郡、东郡、颍川郡,[6]100加常山、东海二郡。同样,十七诸侯也不是指文帝时的十七诸侯,而是指景帝时未发生叛乱的十七诸侯,检《史记·诸侯王年表》,景帝三年有二十四诸侯,去除叛乱的七个诸侯,正好剩下十七诸侯。缘此可明,二十四郡中不存在太常郡,换言之,最起码在景帝二年前,实际不存在太常郡。总体来说,太常成郡的时间当在景帝二年之后。
《汉书·武帝纪》元朔五年,有置博士弟子事,“丞相弘请为博士置弟子员,学者益广”。[1]172《汉书·儒林传》记此事甚详:“弘为学官,悼道之郁滞,乃请曰:丞相、御史言‘制曰:盖闻导民以礼,风之以乐。婚姻者,居室之大伦也。今礼废乐崩,朕甚愍焉,故详延天下方闻之士,咸登诸朝。其令礼官劝学,讲议洽闻,举遗兴礼,以为天下先。太常议,予博士弟子,崇乡里之化,以厉贤材焉。’谨与太常臧、博士平等议,曰:闻三代之道,乡里有教,夏曰校,殷曰庠,周曰序。其劝善也,显之朝廷;其惩恶也,加之刑罚。故教化之行也,建首善自京师始,繇内及外。今陛下昭至德,开大明,配天地,本人伦,劝学兴礼,崇化厉贤,以风四方,太平之原也。古者政教未洽,不备其礼,请因旧官而兴焉。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1]3593-3594由此可知,博士弟子的设置依据“建首善自京师始,繇内及外”的原则,在内京师中由太常选择博士弟子,在外郡国之中,属县先选择,然后经郡国二千石考察合格后再来京师学习。照郡国的选取方式来看,京师也应该是先从属县遴选。而我们知道,太常作为九卿之一,理论上是不直接涉及民事的,京师的民事一般由内史来处理。这样的话,则势必如郡国经手二千石一样,也要经过左、右内史,然后上报太常。而此处没有涉及左右内史。又,“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则既然是“崇乡里之化”,则说明太常能够接触到底层民众。结合到太常巡查陵县的职能,综上我们认为,此时太常已经成郡了,此处太常选取的博士弟子就是从太常郡中选出的官学生。
《汉书·百官公卿表》将陵县属太常系于景帝中六年之后。学者多不太重视这个官制变革的时间序列。但结合我们以上论述,太常成郡发生在景帝二年到武帝元朔四年之间是没有问题的。回过头来再看这些记载,我们觉得太常郡在景帝中六年这次官制变动中设置,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三
最后谈一下太常领郡的意义。太常身为中央官员、九卿之一,卿级中央官掌管郡事并不是汉代的独创。秦汉之交的内史,作为九卿,也曾经领过内史郡。当然,这一做法也不是秦代的独创,据说在周初,周公、召公作为三公,都曾经各领有王畿的一半,“分陕而治”。历史上,春秋初期,每一个诸侯国中,一开始都是中央辖县这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换言之,中央辖县渊源有自,太常掌管陵县不是历史的另类,在封建社会的早期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据杨宽先生研究,春秋末年,开始出现郡一级行政单位,形成县下设郡、这样的行政层级结构。但由于郡多此时多设在边境,面积虽较县为大,但地位却大不如县,故赵简子曾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7]226-228《说文》“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为百县,县有四郡。故《春秋传》曰‘上大夫受郡’是也。至秦初置三十六郡,以监其县。”反映的正是这种变化。问题在于,战国以降,从秦国到秦王朝的转变中,疆域由小变大,这一体制作为一种落后的管理模式早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实际上,战国以来,郡逐渐变成一个比县更大的行政单位,大多数诸侯国都施行的以郡辖县的郡县制。这是在领土逐步扩大后在行政区划方面的必然选择。
秦国统一天下之后,一些中央官延续了管理直辖郡县事务的这种旧习,如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所见内史职权即是如此。[8]再如,廷尉一职在汉初既掌管诸郡又直接过问内史诸县的刑狱工作,张家山汉简《置吏律》:“都官自尉、内史以下毋治狱,狱无轻重关于正;郡关其守。”[4]37从这则材料来看,内史无治狱权,文中的“正”,张家山汉简整理者认为指“廷尉正”、“廷尉属官”,甚确。《奏谳书》中有许多刑狱的案例,郡级行政单位如汉中守、北地守、蜀守、河东守等向廷尉请求断狱。[4]95-97内史属县与廷尉直接关联也有三例。一例为内史胡县令状、丞憙的请示材料,结果“大仆不害行廷尉事,谓胡啬夫谳狱固有审,廷以闻,阑当黥为城旦,它如律令”。[4]93一例为胡丞憙的请示,结果为“廷报曰:取(娶)亡人为妻论之,律白,不当谳”。[4]94一例为内史之民黥城旦“讲”要求断狱重审,其结果为廷尉直接指示汧县长官,“二年十月癸酉朔戊寅,廷尉兼谓汧啬夫……”。[4]101以上都是中央与地方职权不明、中央插手地方事务的例子。
汉初以后,这些遗留问题逐渐遭到废除。这也就是为何内史一职在汉初尚有,而景帝后便逐渐消失的原因。总之,从中国政治制度发展趋势看,自秦代以来,中央级别的官员——卿,都纷纷从地方事务中脱离出来,而形成独立的中央官。在地方行政层级上,分为郡县二级,这都是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太常领郡制度,导致中央与地方分权不明,中央包揽干涉地方事务,揽事太多,势必影响行政效率,具体到太常一职,既要管理天下的祭祀、礼仪等事务,又要管辖一个郡的民政,事任繁剧可想而知。因此,太常领郡的出现为历史的倒退,是历史的回光返照。因此,到元帝时“分诸陵邑属三辅”,正是顺应了历史的潮流,是对历史错误进行的纠正。
[参 考 文 献]
[1]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孔祥军.肩水金关汉简所见“太常郡”初探[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2,(3).
[3]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 [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5]谢维扬, 房鑫亮编.王国维全集[M].杭州、广州:浙江教育出版社、广东教育出版社,2009.
[6]谭其骧.长水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杨宽.战国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8]尹弘兵.汉初内史考——张家山汉简中所见汉初内史之演变[J].江汉考古,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