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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苗使用与管理

2014-04-01方弈辉周炳华

湖南畜牧兽医 2014年5期
关键词:毒苗生物制品兽用

方弈辉,周炳华

(1.湖南省桂东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湖南郴州423500;2.湖南省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湖南郴州423000)

1 疫苗的概念与类型

1.1 概念

疫苗是利用病原微生物自身,除去或减弱对动物致病作用,保留免疫原性并能引起免疫应答反应,以抵抗这种病原微生物的侵袭、感染,预防这种疾病发生而制成的生物制品。

1.2 疫苗类型

疫苗从微生物种类来讲,可分为细菌性疫苗和病毒性疫苗两大类。细菌性疫苗如猪巴氏杆菌病活疫苗、鸡大肠杆菌中草药佐剂多价灭活疫苗等。病毒性疫苗如鸡新城疫中等毒力活疫苗、猪伪狂犬病灭活疫苗等。从微生物活力来讲,可分为活疫苗和灭活疫苗。当前使用较多的主要有以下类型:

1.2.1 活疫苗

活疫苗简称活苗,有强毒苗、弱毒苗和异源苗三种。

1.2.1.1 强毒苗是用低毒力温和型野外病原分离物制备的。在不同的条件下或以非常规途径用该病原微生物进行攻毒时,会产生免疫而不发病。使用这类疫苗进行免疫有较大的危险,非情况特殊不予使用。

1.2.1.2 弱毒苗是用改变毒力的病原分离物制成的,即通过实验动物传代、组织培养、细胞培养或鸡胚筛选降低毒力的分离物。弱毒苗是目前使用的最广泛的疫苗,弱毒苗的毒力已致弱,仍保持原有抗原性,并能在体内繁殖,用较少剂量诱导产生坚实的免疫力。有些弱毒苗可刺激产生干扰素,可抵抗其他野毒的感染,但是弱毒苗有的可能散毒,有的贮存与运输的不便,而且保存期较短,将其制成冻干苗可延长保存期。

1.2.1.3 异源苗是用具有共同保护性抗原的不同种微生物制备成的疫苗。如用火鸡疱疹病毒(HVT)接种预防鸡马立克病,用鸽痘病毒预防鸡痘等。

1.2.2 灭活疫苗:病原微生物经理化方法灭活后,仍然保持免疫原性,接种后使动物产生特异性抵抗力,这种疫苗称为灭活疫苗(死苗)。如猪丹毒甲醛氢氧化铝菌苗。特征:由于死苗接种后不能在动物体内繁殖,因此使用接种剂量较大,免疫期较短,需加入适当的佐剂以增强免疫效果延长免疫期。优点:研制周期短、使用安全和易于保存。目前所使用的有组织灭活苗、油佐剂灭活苗和氢氧化铝胶灭活苗等。

1.2.3 代谢产物疫苗:如毒素、酶等都可制成疫苗,破伤风毒素、白喉毒素、肉毒毒素、致病性大肠杆菌肠毒素,即用这些经甲醛灭活制成的类毒素有好的免疫原性,作为主动免疫制剂。

1.2.4 亚单位疫苗:将病毒的衣壳蛋白与核酸分开、除去核酸,用提纯的蛋白质衣壳制成的疫苗。此类苗含有病毒的抗原成分,无核酸,因而无不良反应,使用安全,效果较好。猪口蹄疫、伪狂犬病、狂犬病等亚单位疫苗试验成功。但制备困难,价格昂贵。

1.2.5 生物技术疫苗:是利用生物技术制备的分子水平的疫苗。如基因工程活疫苗:包括基因缺失疫苗和重组活载体疫苗及非复制性疫苗三类。

1.2.5.1 基因缺失疫苗:用基因工程技术将强毒株毒力相关基因切除构建的活疫苗。该苗安全性好、不易返祖、免疫力坚实、免疫期长、适于局部接种,诱导产生黏膜免疫力,因而是较理想的疫苗。

1.2.5.2 重组活载体疫苗:用基因工程技术将保护性抗原基因(目的基因)转移到载体中,使之表达。痘病毒、腺病毒和疱疹病毒等可作载体。

1.2.5.3 非复制性疫苗:又称活-死疫苗,与重组活载体疫苗类似,但载体病毒接种后只产生顿挫感染,不能完成复制过程,无排毒的隐患,同时又可表达目的抗原,产生有效的免疫保护。

1.2.6 多价苗:是指将同一种细菌(或病毒)的不同血清型混合制成的疫苗。如巴氏杆菌多价苗、大肠杆菌多价苗等。

1.2.7 联苗:指由两种以上的细菌(或病毒)联合制成的疫苗,一次免疫可达到预防几种疾病的目的。

2 疫苗的贮存和运输

2.1 要求有恒定的低温条件

疫苗的贮存、运输及使用过程要求有恒定的低温条件。灭活疫苗的贮存和运输需要恒温条件4~8℃(除特别说明的产品),应避免冻结、高温和阳光直射。低温冻结能发生严重分层现象,油层分离超过三分之一时,则不能使用。活疫苗贮存及运输温度为-15~-18℃,如果疫苗在0~8℃贮存时,贮存有效期将缩短一半。如猪瘟兔化弱毒冻干活疫苗,在-15℃贮存有效期为12个月,0~8℃贮存有效期则为6个月,8~25℃贮存有效期为10天。必须按规定计算贮存时间,防止使用过期疫苗。疫苗贮存的温度也不宜过低,-25℃可破坏疫苗瓶内的真空度,影响疫苗的效价。

2.2 要求有专用的储藏设备

疫苗储藏需专用冷库、冰柜或冰箱等设备,按不同种类的疫苗,设定不同的温度,分类贮存。

2.3 疫苗的运输应有专用冷藏或冷冻车辆

在高温季节,冷藏车(保温车)厢内装足冰块,保持运输途中车厢内温度不超过10℃,同时,要以最快的速度发运到目的地。

3 疫苗的管理

3.1 行政管理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负责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验收,安排紧急防疫的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审核、发放《兽药生产许可证》、《进口兽药经营许可证》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的研究、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批准,负责确定并公布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和质量技术仲裁工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主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组织全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分发、供应等。省级兽药监察所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供应工作。

3.2 经营管理

3.2.1 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必须符合新《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3.2.2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3.2.3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所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3.2.4 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3.2.5 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2)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3)具有完善的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3.2.6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3.3 使用管理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按照其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3.4 对违反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3.4.1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用生物制品:

3.4.2 无产品批准文号;

3.4.3 未粘贴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专用标签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

3.4.4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或者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范围、期限不符合规定的,或者田间试验、区域试验收取费用的;

3.4.5 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的;

3.4.6 其他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

4 疫苗的使用

疫苗的接种方法主要有注射、滴鼻、点眼、饮水、口服、喷雾等。

4.1 使用前要逐瓶检查,瓶子须无破损,封口应严密,瓶签上的名称、批号、有效日期、检验号、用法用量均需清楚,有疑虑不清者,不可使用。注射器、滴管、针头等要事先煮沸消毒。

4.2 疫苗必须按瓶签说明或所附的使用说明书使用,不得擅自更改,以免影响效果乃至发生事故。4.3使用时,必须充分振摇,使其均匀混合后才能使用。须经稀释后才能使用的,应按说明的要求进行稀释。

4.4 已经打开瓶塞的或稀释过的动物疫苗,必须4小时内用完,未用完的处理后弃去。

4.5 动物疫苗注射时,应该每注射1头动物更换1个针头,给动物注射过的针头,未经煮沸不得再用其吸取药品,以免造成污染。

4.6 接种疫苗期间,最好不应用抗生素,因为抗生素对细菌性活疫苗具有抑杀作用,对病毒性疫苗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4.7 使用疫苗时,严禁用热水、温水及含氯等消毒剂的水稀释。

4.8 饮水免疫时,忌用金属容器,鸡群在饮水前要停水4~6小时,时间长短可根据温度高低适当调整,要保证每只鸡都能充分饮水。

4.9 免疫后,要注意观察畜禽群的反应,对免疫后发生,如停食、停止产蛋等现象的副反应在正常范围内,如出现强烈副反应或过敏反应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畜禽护理,防止应激死亡。

5 疫苗使用常见问题

5.1 疫苗的保管不当。菌(疫)苗是一种生物制剂,贮存疫苗的温度很重要,菌苗宜0~4℃,弱毒冻干苗需-15℃以下贮存。因此,热天购买或使用疫苗应将菌(疫)苗放在装有冰块的保温容器中携带,否则高温会影响疫苗质量,甚至失效。

5.2 疫苗使用不正确。如疫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造成免疫失败;免疫接种用具等消毒不严,引起疫病交叉感染;使用过的疫苗瓶和残液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并成为二次感染源等。

5.3 使用细菌疫苗进行免疫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控制抗菌药物的使用。按要求,免疫前后7~10天内应避免使用抗生素和磺胺类等抗菌药物。

5.4 不同的疫苗随意并用或混合使用。不同疫苗成分可能互相干扰。如某些病毒性活苗中加有抗生素,会导致同时注射是细菌活苗的免疫失败。如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疫苗可能加重机体负担,以致达不到理想的免疫效果。

5.5 免疫对象与使用疫苗类型不符。如新城疫(ND)Ⅰ系苗一般用于2月龄以上鸡。有的则不注意免疫对象,随意使用疫苗,不仅造成免疫无效,有时还可能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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