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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资助体制与科研经费管理违规行为的博弈

2014-04-01李国栋

关键词:制定者管理机构科研经费

李国栋

(燕山大学 科学技术研究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2013年10月,新华网刊载了题为《科研经费挤占挪用成普遍现象》一文,成为广大网友热议的一个话题,其内容公布了近三年审计机关对国家各部委、各省份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发布的数百份年度审计报告,发现涉及“问题科研经费”的至少有39份,科研经费“扩大用途”“挤占挪用”已成普遍现象[1]。同时,学术界学术不端的科研行为也被有关部门实名公布出来,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上就公布了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过程中的个别申报人的学术造假等问题。早在2010年,中国学者在Science杂志上刊登“中国科研文化(China’s Research Culture)”[2]和《人民日报》发表的“科研经费分配应远离权力和人情”[3]的文章,将中国科研经费分配中体现的中国式分配形式及分配弊端展示给了国际和国内学术界。综观上述报道,科研经费分配及管理问题在网络媒体和学术杂志上的部分评议,显现出当前中国科研资助体制存在的不良问题已引起相关利益主体的密切关注。

一、我国科研资助体制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科研资助制度采取的是政府基金制,即国家拨款并委托科研资助机构采用科学基金制资助并管理研究项目。该体制确立了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分层执行的形式。政府在协调管理与科学关系的问题上起主导作用,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即首要保障的是国家目标,进而才支持科学研究的小范围自主选择,逐渐形成了科研资助与政治权力相互利用的过程。行政权力参与到科研资助过程中,当行政权力使用不当时不可避免的导致一些行政权力的寻租行为,这些行为给我国现行科研资助体制运行带来了不良影响。

二、科研经费管理违规行为现象的分析

报道中披露出来的科研经费被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分别以各种形式擅自挪用的现象,暴露出我国科研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力度弱。目前我国科研项目审批后的经费监管多以指导性意见文件来执行,对于经费使用管理采用的是建议性使用而非强制执行标准。对于违规行为很难进行科学界定其种类和特征,且惩罚措施比较宽容,导致监管操作性低。

2.使用管理乱。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多是管理单位扣除相应比例的管理经费后,剩下的都归项目负责方来使用,只要不违反报账原则就可随意使用。对于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办法都没有权威管理机构确立明确规定,这样就会出现经费挪用于其他方面。

3.管理意识差。当前科研管理单位都只是对项目立项、审批的数量和科研经费到款量比较关注,至于项目过程管理、经费使用成本效益及核算都很少关注。如果监管不严格,就会出现经费使用的乱象。

三、科研资助体制与科研经费管理违规行为的博弈分析

我国科研资助体制是国家通过经费控制等资助管理手段来实现国家科学目标,科学研究则通过科学基金制来保持自主性,二者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进行利益博弈而达成一种契约机制。在这种博弈过程中,政府是制度的制定者,科研管理机构是制度的受制者,科研受助主体是制度的受益者,但在中国政府体制中,存在当制定者与受制者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受益者监督权利事实上无法实现[4]。因此,运用博弈论,构建三方动态博弈,在比较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把政府、科研管理机构、科研受助主体作为研究对象,将三方的行为空间分别定义为作为和不作为、滥用职权和不滥用职权、监督和不监督。其构建三方动态博弈均衡解中得出如下主要分析结论。

1.当受制者对制定者的政策制度采取行动概率恒等于1。其含义解释为,政府对科学研究采取作为态度即进行资助并制定相关资助政策,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政府资助政策管理科研经费,当出现受制者为追求权力所带来的利益时,受制者可能会产生滥用职权,如果制定者不对其滥用职权采取约束措施,则滥用职权范围扩大,反之亦然。

2.受益者对制定者的监督概率随着监督力度的增加而使制定者不作为的行为下降。这表明,监督力度越大,对制定者的影响作用越大,其约束受制者的措施越严格,权力腐败的现象才会减少。

3.受制者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是与监督成本密切相关,即监督成本越高,受益者实行监督的概率越小,那么影响作用减小,其制定者采取措施的概率也越小,权力受约束的力度降低,反之亦然。

4.受制者滥用权力的概率是随着机会成本的提高而下降的,这说明当科研管理机构从制定者那里得到的权力越大,其追求利益的途径越短,那么滥用权力的概率则越高,反之亦然。

5.受益者的行为选择也离不开制定者的支持和受制者的约束,即受益者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是与科学研究相关,受上述二者监督与约束。

从上述三方动态博弈过程来看,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三方博弈过程是相互制约,目的是达到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但是这里所提到的均衡非实际意义上的均衡,而是要实现均衡的效率,即三方在自己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受制者和受益者都会从消耗所拥有的资源来影响制定者的决策,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博弈均衡出现。

四、防范科研经费管理违规行为的策略

1.推进我国现行科研资助体制改革。我国科研经费自从引入竞争性经费分配方式,为科研工作和科研创新增添了活力,但也给科研经费资助和使用过程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因素,其正在抑制科研创新的发展,甚至是演化成不健康的科研文化。因此,对这些不良因素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着手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从经费申请和使用入手,制定严格的科研经费预算和审查制度,降低经费使用的随意性;其次,从国家科研经费投入入手,适当调整竞争性与支持性科研经费的资助比例,发挥竞争性科研经费的有效长处,确保科研经费投入的稳定性;再次,从科研经费管理入手,深入完善现有的各级各类的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经费支出的机制、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强化审计核算监督。

2.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违规行为法律约束体系。目前我国法治不健全是研究学者们的共识,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制定者是集立法权、司法权、执行权于一身,受制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会积极地收买制定者,科研经费使用乱象一直没有被广泛报道,就是可能存在制定者被受制者收买或者干扰,当行政权集中而又缺乏制衡和有效监督时,受制者权力滥用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要保证制定者的政策有效性,必须是以立法来保障,通过法律约束受制者的经济行为,规范制定者的制定行为。

3.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违规行为监督监管力度。从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科研管理违规行为已不仅指政策制定者和科研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而且还包括科研受助群体的科研不道德行为,所以监督监管应是政府、科研管理机构、科研受助群体三方形成相互制衡关系。首先,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流程的规范,及时调整政策与迅速变化的新形势相适应;其次,拓宽监督渠道,作为科研受助群体目前缺少监督政府和科研管理机构的权力,当其遭遇科研立项或经费分配和使用不合理的违规行为时,申述渠道有限,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甚至驱使其走向不良发展的方向,为此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受益群体监督都应参与其中;再次,加大惩戒力度,对于违规行为必须加以法律制裁,对于科研不道德行为不能仅是批评、警告、公布于世等,只有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有效遏制科研群体腐败的发展。

推进科研资助体制改革和防范科研管理违规行为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近年来我国科研资助体系的变革正在随着实事变化而进行调整,政府也在不断完善科研评审系统、加强科研经费财务管理,推动科研道德建设的监督。为此,科研人员也要从自身出发,坚持科研诚信,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努力争取科研资助,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国家科研事业做出贡献。

[1]新华网.科研经费挤占挪用成普遍现象[EB/OL].[2013-10-14].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3-10/14/c_125527520.htm.

[2]SHI Y,RAO Y.China’s Research Culture[J].Science,2010,329(5996):1128.

[3]沈文钦.科研经费分配应远离权力和人情[N].人民日报,2010-09-07(9).

[4]李鹏,黄海.中国政府规制体制的博弈分析[J].学术交流,2012,222(9):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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