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时期渔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以浙江宁波地区为例
2014-04-01丁龙华
丁龙华
(宁波大学 人文与传媒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宁波地区有着优越的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成就了其在浙江乃至中国首屈一指的渔业经济地位。抗战胜利后,宁波地区渔业合作组织对渔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以及渔民生存条件的改善有着一定意义,然而学界目前对渔业合作组织之研究尚付阙如。近年来有关民国时期渔业组织(主要为民国时期渔会)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蔡勤禹、庞玉珍《社会转型中的民间组织研究——以战后青岛渔会为例》《东方论坛》,2006年第3期),黄晓岩《民国时期浙江沿海渔会组织研究——以玉环渔会为例》(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因此,本文旨在充分发掘档案史料的基础上,利用相关统计,对抗战后宁波地区渔业合作组织的概况作一较为细致的耙疏整理。
一 宁波地区渔业合作组织战前略况
宁波的渔业合作事业,肇始于民国二十年(1931)春,鄞县县政府奉令筹办农村及渔村合作实施区,择定东钱湖为渔村合作实施区,但由于东钱湖一带渔民,终年大部份时日都在海洋从事捞捕,一时未易实行,所以只能暂从缓办。1931年四、五月间,省建设厅派员至鄞县及镇海、定海等县调查渔业状况,并拟具举办鄞县渔业合作进行办法,但因为公款无着落,商民亦未肯投资参加,至无成效。1932年春,鄞县政府奉建设厅令派员分别前赴咸祥、东钱湖、姜山等渔民集居地点,调查考核,拟具筹办第八区螟蜅鮝运销合作社指导计划,但又因多方因素,导致该计划无形停顿。1933年11月间,东钱湖渔民曹世豪、史锦纯等发起组织渔业合作社,鄞县政府即派合作事业指导员前往策划,并定名为东钱湖外海渔业捞捕兼营合作社。1934年7月,东钱湖无限责任外海渔业捞捕兼营合作社在大堰头正式成立,社员二十五人,共认股五十二股,计五百二十元,所有股金于举行成立大会时一次缴足。同年十月,上海金融界先后垫借十二万元给鄞县渔业合作社和上海鱼市场。
二 宁波地区渔业合作组织战时损失及战后恢复
抗战军兴,海氛不靖。民国二十六年(1937),抗日战争全面爆发,1941年,宁波城区沦陷,宁波地区渔业合作组织遂陷于无形停顿。东钱湖外海渔业生产信供销合作社于1937年8月间奉令停业,全部渔船封入关内,至抗战胜利,渔船都已毁损殆尽。这虽然仅仅是一社之损失,但亦由此可窥宁波渔业合作组织战时损失之一斑。
此外,敌伪不仅对国民政府准许成立的渔业合作组织进行破坏和掠夺,还专门成立其自身的渔业合作组织,以达到其控制渔业经济之目的。民国三十三年(1944)七月二十日,汪伪政府勾结渔霸、奸商,成立伪宁波水产合作社,下设鱼市场,为日伪军提供军需品,对渔民放高利贷,“强定渔价,统制运销,以垄断我渔产,我渔民以主要渔场均在陷区,任听敌伪摧残剥削,水深火热,濒于绝境”。
民国三十四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宁波地区渔业合作组织随之进入恢复与发展时期。
战后宁波地区渔业合作社的恢复,首先得益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对华的渔业救济。民国三十二年(1943)十一月九日,四十四国代表在美国华盛顿签约,成立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1945年11月14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署长蒋廷黻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驻华办事处处长凯石在重庆珊瑚坝签订《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善后救济基本协定》。是年底,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简称“行总”)在上海福州路成立“行总”办公室。翌年三月,设农业业务委员会,兼管渔业部分的善后救济工作。1946年5月27日,“行总”与农林部开始合作筹建渔业善后物资管理处,是年8月12日,择定复兴岛原鱼市场办公。30日,正式成立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农林部渔业善后物资管理处(简称“渔管处”)。1947年12月30日,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工作结束,根据善后事业委员会组织条例,为与农林部合办之“渔管处”移交善后事业委员会接办,改组为长期善后事业工作。至此,渔业物资的接收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点进入大量物资的分配及长期运用阶段。1948年7月28至31日,在上海召开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会议决定在各省区设立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简称“省区委员会”),并确定各省区物资分配比例,同时由各省区委员会代表在上海组成“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联合会”。1948年9月,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成立,并于1949年3月25日,在杭州中正街十号三楼(该会办公处)召开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
当时,中国拟请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资助的物资折合当时美金二十五亿元(具体为:2,529,677,000美元),而“联总”所能提供的物资总计才值二十亿美元,最后联合国同意提供中国的救济物资为五亿三千五百万美元,另加海洋运费一亿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总计达六亿四千七百五十万美元。而渔业救济物资,最初的预算是三千六百万美元,经“联总”核减为两千六百万美元(具体为:25,989,373美元),其中动力渔轮连同附件约值一千七百万美元,其余物资共约九百万美元。浙江省分得渔业救济物资价值占渔业救济物资价值总数量的20%,约一百八十万美元(具体为:1,877,466美元),数字之大,居全国第二位。而据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依据中央分配会议制定之分配原则,以总额3%作为该会行政经费,其余97%再作百分(旧式渔船之建造50%、奖励改良渔船之建造20%、渔具之制造20%、鲜鱼运输船之建造10%),其中“奖励改良渔船之建造”之20%物资由该会保留,由省方统筹支配,并以改进海洋渔业为原则,作为奖励改良渔船之建造,此外80%物资则直接分配于各县,以供建造木船之用。各县物资分配比例,海洋渔业占90%,其中提出3%平均分配予半海洋区平湖、上虞、绍兴三县,而淡水渔业占10%。宁属地区被划归海洋渔业救济物资分配地区,所获甚丰。经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决定,将各县救济物资(配予半海洋区之3%除外)抽出20%统筹支配分予比较吃亏各县,渔救物资最终分配结果为(仅选列出宁属地区):鄞县8.6%,镇海1%,宁海7.5%,奉化5.5%,象山5%,定海9.5%。宁波区配得渔救物资占全省渔救物资总量的37.1%,而所有渔救物资需派员从上海提领,几经周折,最终仅有300余吨物资计划由沪运甬,而实际运至舟山定海之物资,据目前材料显示,仅有两艘轮船之物资。
对于上述渔业救济物资之利用,中央政府、浙江省府及浙省渔业组织将渔业合作事业作为救济物资利用的一种有效方式加以提出,各渔业合作组织成为渔业救济物资发放的主体对象。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七月十七日,农林部江浙区渔业督导处致函浙江省政府:
查本区沿海为我国主要渔区,抗战期间遭敌破坏蹂躏,渔业一落千丈,影响国计民生至大且钜。兹值胜利,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供应大宗渔业物资,协助家国渔业复员,自应妥善利用以期渔业之复兴,而开发沿海无限宝藏,惟查我国沿海渔民向系组织散漫,绝少集体经营,实为渔业不能发达之重大原因,兹为谋渔业救济物资之合理分配运用,并使渔业长足进展起见,沿海各重要渔区应谋积极普遍成立渔业合作社,经营集体产销,除建议农林部尽先将渔业救济物资分配渔业合作机构及战时损失惨重之渔业公司外,相应函请查照、即予转令所属沿海各县,遵上切实推行,并希见复为荷。
浙江省政府获此建议后,即令省建设厅进行办理。次月,浙江省建设厅转令省渔业局、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及各县政府,遵照该建议,迅即切实推动渔业合作事业,并要求各县将业经呈准设立的渔业合作社名称、社数、社员人数、股金总额、负责人姓名、主要业务等,详细调查,列表报核。此外,1947年2月,浙江省水产建设协会呈请浙江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建议筹组“保证责任浙江省渔业合作社联合社”,并称此举是“为争取‘行总’渔轮,倡导新式渔业,及其他渔业生产物资计”,强调是项举措为“当前之急需”。此后,浙江省政府委员会拟定之《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利用计划纲要》中,“利用原则”第一条即要求“指导渔民利用合作方式集体运用”,随后又指出“试验训练渔船,除作为指导船外,应密切与渔业生产合作社□□,并参与集团生产工作”,并在“建立组织系统”中首先提出应当“指导渔民分别组织地区渔业生产单位合作社,□属生产,并同运销,并设县联合社及区联合社,□□经营□□□生产效率增加,经营经济”。1948年,浙江省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在《浙江区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办法》中,明确要求战时遭受重大损害的渔业基本生产组织(硬脚制),组成渔业救济物资利用合作社。并且,该会在《浙江省渔业救济物资处理委员会处理物资实施办法》中,拟组织“各(宁波、台州、温州)区渔业救济物资公用合作社”,规定各县区的救济物资的领运与发放工作,以渔业合作社为主体对象,并且拟具领运与发放之细则,划定组织期限,明令“各区合作社应于三十七年十月以前组织成立”。1949年3月31日,浙江省建设厅又颁布训令,核示注意要点,指出“各县所得渔救物资应以合作方式集中生产”。
由此观之,联合国对华之渔业救济确对宁属各县渔业合作社之恢复有莫大助益。然而除此之外,抗战胜利后,对于敌伪遗留的合作组织,政府亦及时组织进行接收,其财产物资,对战后合作事业之恢复亦多有裨益。民国三十四年(1945),社会部京、沪、苏、浙、皖、赣、鄂合作事业特派员办事处,暨浙江省党政接收委员会,先后派员会同浙江省第六区经济建设委员会,对伪宁波水产合作社及其各县分社进行查封接管,并由浙江省第六区经济建设委员会拟定《六区渔业合作计划纲要》,“会同当地政府,辅导组织合法合作社”。
渔业合作组织战后的恢复与发展,除得益于以上二者外,还有赖于政府合作业务中心的调整。抗战胜利后,浙江省的合作业务以推进特产为中心,渔业即在特产之列,沿海各县合作事业即以促进渔业合作之业务为工作中心,政府大力推行渔业合作事业,浙省渔业合作组织因而发展迅速。
宁波为渔业重镇,当此战后复兴之时,宁属渔民当然渴望修复满目疮痍的渔业经济,宁属各县亦积极响应省政府倡导,着力筹组渔业合作社及联合社。民国三十五年(1946)八月二十四及二十九日,象山县政府在分别收到省建设厅及省合作事业管理处要求组织渔业合作社的公函后,立即转饬县渔会,促其依照章程准则,积极协同筹组汇报。
至于对宁属各县区各个渔业合作组织概况的统计,因各方材料统计均不甚完全,且不乏讹误,故校勘并综合各方材料,仅将宁属地区渔业合作组织(包括已成立并经政府登记核准之合作社、已成立但未经政府登记核准之合作社及筹备中之合作社)进行不完全统计如下:
鄞县:鄞县渔业产销供信合作社、东钱湖外海渔业生产合作社、大嵩港渔业生产合作社、姜山渔业生产合作社、鄞县城区渔业供信合作社、桃江渔业生产合作社,凡六社。
镇海:镇海县渔业生产运销合作社、镇海县大溪渔业生产运销合作社、三山浦渔业生产供信合作社,凡三社。
奉化:栖凤渔业生产合作社、桐照渔业生产合作社、虹溪渔业生产合作社、奉化渔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凡四社。
定海:沈家门渔业生产合作社、六横渔业生产合作社、长涂渔业生产合作社、虾桃渔业生产合作社、高亭渔业生产合作社、岱山渔业产销合作社、衢山渔业生产制造供销合作社、黄龙渔业生产合作社、东沙渔业生产合作社、秀山渔业生产合作社、城衜渔业运销合作社、朱家尖渔业生产合作社、展茅渔业生产合作社,凡十三社。
象山:爵溪渔业生产合作社、南韭山渔业生产合作社、石浦渔业生产合作社、东门岛渔业生产合作社、爵溪生产合作社、钱仓渔业生产合作社、旦门渔业生产合作社、象山渔业合作社联合社、三民主义青年团浙江支团象山分团青年渔业生产合作社、三门县南田区渔业生产运销合作社、象山港渔业生产社,凡十一社。
宁海:西垫渔业生产合作社、薛岙渔业生产合作社、正学渔业生产合作社、石桥头渔业生产合作社、峡山渔业生产合作社、儒雅渔业生产合作社、旗门乡渔业生产合作社,凡七社。
据相关档案显示,以上渔业合作组织的设立,确实发挥了其实际作用,主要表现在办理渔产干制、办理冰鲜运销、办理渔盐供给、开辟新渔区、举办渔贷、建造码头、赈灾救济、组织护渔、为渔民代言等方面,为宁波乃至全浙渔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三 小 结
民国时期,宁波地区的渔业合作组织从其诞生至消亡,时间不长,随着1949年宁波易手,境内之渔业合作组织遂陆续终结。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渔业生产,改善了渔民生活,有所成绩,但是却因民间乏力、社会动荡、经济萧条等因素,致其成效并不显著。总之,宁波地区渔业合作组织最主要的作用,并不体现在其对渔业经济之物资贡献上,而在于其宣传与发展实践了合作经济思想,使得渔业合作组织作为促进渔业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载体得以普及,开渔民社会现代合群结社经济思想实践之先河。
[1]渔贷[Z].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84-000-0513).
[2]国民党宁海县府省建设厅省渔业救济处理委员会等单位关于为颁发鱼市场设置办法一案令仰知照由渔业救济物资分配会议记录等[Z].宁海县档案馆藏(档案号:旧1-10-233).
[3]浙江区渔业物资处理委员会[Z].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33-002-0263).
[4]渔业庶事[Z].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33-002-0428).
[5]准江浙区渔业督导处函请转令沿海各县切实指导组织渔业合作社等由电仰饬遵照由[Z].象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01-3-0844-015).
[6]渔业合作及鱼市场[Z].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84-000-0393).
[7]渔业[Z].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84-00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