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

2014-04-01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责任食品消费者

张 伟

(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澳门 519020)

近年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敲击着人们脆弱的神经。消费者面对日益丰富的食品品种,在满足自己购物欲望的同时不免充满着隐忧,担心自己购买的食品会成为一颗随时引爆的炸弹。由此,食品公司所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责任为学者们所广泛关注。在民众的殷切期盼中,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了旨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安全法》,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表了《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但《食品安全法》及《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并未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食品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消费者作为一个分散的群体,由于其所处的环境、受教育程度及安全意识差异造成其在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取上亦会有所不同,食品企业常会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来获取非法高额利润。消费者对食品的质量往往因专业知识的缺乏而难以进行甄别,许多食品安全问题常常是在消费者使用之后,甚至是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之后才被发现。

1.食品安全的依据

食品企业作为食品产出的始端,对保障食品安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对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也应义不容辞。食品企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履行企业社会义务的表现,不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还是道德伦理的要求,都应对利益相关者负有社会责任。从社会学角度看,企业社会价值的实现,不是在于自己获得了什么,而是在于为社会、消费者带来了什么,如果企业对消费者所肩负的这种最基本的责任都无法顾及,那么企业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势必要被腐蚀。[1]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食品企业理所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关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2.食品安全的属性

食品安全问题在各国都受到极大的重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食品企业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近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给百姓带来恐慌,给社会带来失望,给企业带来的应是反思。[2]

(1)食品安全具有社会性。立法设计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主旨,又要兼顾其他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通过法律平衡利益相关者,来保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3]

(2)食品安全具有公益性。保障食品安全不仅应确保消费者健康,同时应确保经济发展、避免损害公共利益。世界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在1992年的《世界营养宣言》中指出:“获得充分营养和安全的食品是每个人的权利”,意味着享受食品安全是每个人的权利。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充分考虑到食品安全标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造成损害。

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与启示

1.美国经验的借鉴

美国的以下三种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1)食品包装。美国规定食品应标明四种日期:一是在外包装上注明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二是注明食品的最佳试用期;三是注明食品食用的有效期;四是注明食品的封箱日期。四种日期的标明便于追究食品企业的安全责任。

我国食品仅注明生产和失效日期,相比较,美国食品企业对食品信息高度透明化的做法值得我国食品企业去借鉴。

(2)食品召回。美国已建立了可以说世界上最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且行之有效,法律规定,食品一旦出现危害,企业必须立即实施召回,食品企业若未及时召回将面临产品查封、高额罚款等处罚。食品召回报告由美国卫生及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由美国政府每周定期公布,召回报告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食品的代码、配料、生产商、销售数量、召回原因等方面。相关企业于召回产品后必须及时报告监管部门,而执法部门也会再次对其产品进行检查,确保召回务必按照程序执行。[4]

良好的食品召回制度便于对食品企业的责任进行追究,更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实力薄弱,一旦实施召回企业极有可能出现资不抵债,因而笔者认为可以由政府出面设立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保险基金,这样既能分散企业风险,又能使消费者的权益落到实处。

(3)市场准入。美国食品行业有较高的行业进入门槛,并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而我国食品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资质审查不严,直接导致了食品企业的素质参差不齐,再者不少企业急功近利,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无视其社会责任致使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更有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健康甚至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制售食品,导致消费者购买食品时缺乏安全感,食品行业出现信任危机。[5]所以,我国应提高食品企业的市场进入的门槛,推行优胜劣汰机制,强化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安全管理。

2.日本经验的借鉴

日本食品企业的下列两种措施值得我国借鉴:

(1)信息披露。针对食品企业的安全信息,由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定期、及时发布,并且规定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市民咨询窗口,接受市民的监督与咨询。

与之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效率低下,发现问题不及时,即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信息往往也无法做到及时公布和更新,政府部门更未设置专门的信息咨询窗口供市民查询。结合日本的食品监督管理经验,我国应建立一套可行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公布制度,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也应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咨询窗口,方便消费者的咨询与监督。

(2)溯及制度。日本针对食品企业实施了农产品溯及制度。此制度中规定农民在肉类、果蔬、米面等农副产品的生产流程中,应当记录生产时间、地点、农药使用情况等信息,这使农产品具有了身份识别信息,消费者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相关信息。溯及制度使得超市中的农副产品信息蕴于编码之中,消费者只要输入编码即可查询到产品信息。

(3)行业自律。日本的食品行业亦有着相当严格的行业自律制度。如日本一家食品加工厂在刊登广告时,仅由于不慎遗漏了过敏原的标记就主动召回了所有食品,日本行业协会也公开登报向消费者致歉,并要求主动承担过失。这种行业自律制度使得食品企业极重视企业的社会声誉,从而使整个食品行业自律水平得到提升,同时,这种做法也使得食品企业获得了消费者的信任,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6]

相比之下,我国的农产品的责任追究制度可谓相差甚远。我国食品企业多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极不情愿地被动履行责任。

三、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完善

1.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督

应强化对食品企业的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介入可以有效缩小执法信息搜集成本,使食品企业在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信息透明化,便于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媒体等社会舆论的介入好处有二,一是可以有效缩减执法信息搜集成本;二是能够使企业生产、销售、运输各环节透明,尽量减少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让企业在阳光下运作,这样,食品企业为谋求企业的发展,将不得不正视社会责任。同时,大量事实也证明,那些缺失社会责任、无视消费者生命健康及安全的企业,亦会为消费者所舍弃。[7]

2.强化政府监管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力度较小,有时“龙多不治水”,有时“龙多乱治水”,笔者认为改变这种“不监管”、“乱监管”的现象应当做到:

一是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目前,对食品企业有监管权的就至少包括卫生、农业、食品、工商、质检等五个部门,同时,还有国务院下设的专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几大部门职权划分不清,部分权力重叠,部分权力真空。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宏观上应当采用分区域管理为主、产品品种管理为辅的综合管理模式,在微观上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量化到具体的部门及个人,并以此作为单位及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是实现监管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当前我国食品监管部门公开信息滞后,也使得消费者认为监管部门有意偏袒食品企业。[8]为此,实现政府监管信息公开化变得十分重要且紧迫。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定期、及时发布相关监管信息,便于消费者及时了解。

三是提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要提升执法人员的准入门槛;要设置一定的职业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还要建立执法人员考核机制。

3.建立食品信息查询系统

鉴于国外行之有效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加快建立食品信息查询系统,在商品上贴附食品信息的二维码,使得消费者一扫即可获得食品信息,在诸如超市、农贸市场等食品流通市场配备一定数量的查询工具,便于消费者查询,最大限度防止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消费者。国家应推进农产品的行业查询系统,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携手共建,构筑一个信息完备、便于查询的食品信息网络。对于初级农副产品时也应配备相应的产品编码,使得消费者输入编码即可获得该产品的原材料、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甘培忠,楼建波.公司治理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甘功仁,史树林.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美]阿道夫·A·伯利,加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5]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6]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7]楼建波,甘培忠.企业社会责任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8]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猜你喜欢

责任食品消费者
国外如何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消费者网上购物六注意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系无理取闹?NO! 请为消费者擦干眼泪
日化品牌怎样才能吸引年轻消费者?
263项食品及食品相关标准将要开始实施
知识付费消费者
竟然被“健康食品”调戏了这么多年
期望嘱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