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中文化因素对译者的限制及解决策略研究*
2014-04-01尹燕
尹 燕
(绥化学院,黑龙江 绥化 152000)
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与其他国家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日益加强,法律语言与法律翻译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法律英语是法律语言的一种,是一种具有法律职业技术特征的职业语言,有自己独特的文体特征,法律翻译在法律活动中更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司法体系与历史传统,即使各国的司法存在相似之处,但其复杂的法律构架也很难相同。法律语言翻译者必须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了解并明确法律翻译中因文化差异导致的词语定义的不同,才能使翻译更具有本土特色。
在法律翻译中,由于语言变体间、法律体系间、文化传统间均存在着空挡,存在着无法一一对应的概念、观点、价值标准、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差别甚至矛盾,要解决这些差别和矛盾,有时很难找到可以效仿的先例,译员不得不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施展自己的创新能力,在源语和目的语所代表的观念之间寻求结合点,或是在目的语中寻找足以表达源语概念的表达方式。[1]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对译者的限制
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形式,指“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一个民族或国家的价值观是其政治、文化发展状态和历史传统的产物。中国传统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与西方法律思想与价值观大相径庭,这种差异也对法律翻译者的翻译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一) 法律语言特点不同
由于英国历史上把语言作为阶级划分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所以法律语言中有许多古英语、拉丁文及法语词汇。
1.古英语。法律英语借用了很多外来词,同时也使用了大量中古英语词汇。法律英语中使用了很多由 here,there 和 where 加上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如:hereinafter (在下文),hereby(据此),herein (此中),hereunder(根据本文件),thereby(因此), therefor(因此),whereby(靠那个),whereupon(据此、因此、于是)等。
2.拉丁语。不管是古英语时期,还是中古英语时期,拉丁语在英语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也广泛应用于法律英语。如一些已经发生词形变化的词:alias(化名、别名),appeal(上述),custody(拘留),legal(合法的)。以及一些没有发生词形变化的词:ad damunm(就损害而言),de bonis non(已故遗产管理人的后继人),res judicata(已判决的事件、既判案件)等,这些拉丁词汇被完整地借用了过来,作为专业术语运用于法律文献中。
3.法语。诺曼征服给法律英语词汇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许多法学家认为只有通过法语才能适当表达某些法律词汇,而且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了解怎样使用一些法律词汇。在法律英语中有许多法语词汇,如:attentat(犯罪企图),bail(保释、保释人、保释金),de facto marriage(事实婚姻),fait accompli(既成事实)等。
4.汉语。汉语与欧美国家的语言所属语系不同,所以中国的法律语言中几乎没有外来词。中国法律文件会使用现代汉语中的正式语言来体现法律语言的庄重及正式,但中国法律语言中也会使用少量的文言文,如“系、谨此、兹、之”等,举一英语句子翻译用以说明:I,undersigned,hereby certify that the goods to be supplied are produced in Japan.
签署人兹保证所供应之货物系在日本国内制造。
句中的“I”是签署人,系一法人,译为“我”不妥;“hereby”一词是法律英语中常用词,将其译成“兹”,符合法律文书的文体要求。译句中的文言词“之”和“系”使疑问更庄重严谨,符合法律条文的特点。
综上所述,法律翻译者应当了解并熟悉一些和法律用语有关的古英语、法语和拉丁词汇,否则大量的非英语词汇将会使阅读和理解法律文献举步维艰。同时在英汉翻译时适当使用文言文以使法律翻译文书显得更正式。
(二)法律制度不同
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有着不同习俗、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原则的政治主体的产物,根据本国的法律事实,有自己的概念体系和知识结构。正是因为这一特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包含了一些本国的法律术语,这部分术语在别的法律制度或法系中无法找到对应的术语,而这种不对等现象也给众多法律翻译者带来了很多难题。
美国社会由于受“女权运动”的影响,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alimony(“配偶赡养费”)这一词在美国法律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分居或离婚以前或以后经法院判决可以由男方付给女方一笔抚养费,也可以由女方付给男方一笔抚养费。而在中国“赡养费”是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间存在传统上的差异。我国刑法中的许多词语,如“死刑缓期执行”等在英、美刑法中就不存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制度,有较多的译者看到陪审就望文生义,将其翻译为“jury”,殊不知,我国的“陪审”和英美法系中的“陪审”相差太远了。我国的陪审员根本不能进行像西方陪审员一样对被告进行定罪与否,所以,通常我们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译为“the people’s assessor”或者是“lay judge”较为符合我国的情况。[2]
因中西方文化不同导致法律翻译工作者在实践中遇到种种难题,所以在翻译界一直有“翻译工作难,法律翻译工作更难”这一说法,法律翻译工作者在翻译法律文件时应本着认真、严谨的态度去处理因法律制度不同而导致的词汇空缺现象。
二、解决策略
(一)切忌望文生义
法律英语中一些特定词汇貌似普通词汇,但实际上意思却相差甚远。法律英语中有很多词汇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出现并使用的,所以这些词汇的含义和形式比较固定化,翻译的时候一定要秉承严谨的态度,认真查找出处,切不可望文生义。例如:
1.ground rent与ground lease。两个短语中的rent与lease都可以译成“租借”或“租赁”,不过ground rent是指通常所说的“地租”,而ground lease在英国则是专指 the first lease on a freehold building (对所拥有的房地产的首次出租),在翻译时一定根据具体语境做出正确选择。
2.Day of Judgment 或 Judgment Day。当我们看到judgment这个词,很可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翻译成“审判日”。而了解西方基督教文化的人,尤其是熟读圣经的人,会知道这两个词都是“世界末日”的意思。judgment day是说最后审判日,在那一天耶稣要审判活人死人,世界也在那一天终结毁灭,人会因为信耶稣或者不信分别去天堂和地狱,这一天也叫做基督再临的日子。它与法院定期宣判的日期毫不相干,通过查找发现法院审判日的准确说法应该是the date to pronounce a judgment或是the date of the pronouncement of judgment。
(二)借鉴引用
2004 年 12 月17 日,在国务院例行简报会上,发言人包润石第一次将《反分裂国家法》翻译成 Anti-Secession Law,获得海内外的一致好评。我们都知道美国政府是支持“台独”的,“secession ”一词对所有美国人则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在1860 年美国的南北战争中,南部11个州宣布脱离美国联邦政府,所以美国的法律教科书中当说到南方的分裂运动时用的词就是 secession。将“分裂”这个词借用有历史根源的“secession”可以促使美国政府意识到对于两国相似问题所采取的截然不同的态度,能使中国博得更广泛的同情、理解和支持。
(三)求同存异
在人类历史上,某个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的不同,可能会显现得非常明显,但总的趋势却是相互影响且逐渐靠拢的,这是全球化过程中国家与国家间交流导致的必然结果。中国近年来的法律文化,也受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比如,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称被抓获者为“罪犯”(criminal),但现在使用的术语是“犯罪嫌疑人”(criminal suspect),这显然是受西方的“无罪推定”的法律文化所影响。而且,通过《宪法》的修改,已把 “反革命罪”(crimes of counter-revolution )取消了,现在使用的词汇是“危害国家安全罪”(crimes of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但由于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使用的概念或规范在中国法制体系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例如,libel和 slander 是侵权法而非刑法的概念。受害人可以向行为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国则是按照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由民法和刑法来调整,因此中国有诽谤罪。但是,libel、slander 和“诽谤罪”显然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并不对等。这时,如果译者能分别用中性词“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来翻译,会显得贴切些,也避免发生误解。[3]
所以法律翻译工作者需要注意法律语言具有准确无误、严谨周密、庄重肃穆、朴实无华及凝练简洁的特点,在“求同”的同时,又要准确界定每个词语的内涵意义,选择合适的词汇来翻译。
(四)探索创新
英美法系在文化和习俗上与我国的文化习俗差异较大,许多法律术语无法找到等值的对应词汇。在翻译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创造新词来弥补词汇的空缺,应对这种文化缺省现象。
在五四运动时,曾经把“democracy”和“science”翻译成“德先生”和“赛先生”,虽然后来根据两词的实际含义分别翻译成“民主”和“科学”,但是“德先生”和“赛先生”这样的翻译不能说不让人印象深刻。法律翻译中还有一例就是将“barrister”以及“solicitor”两单词翻译成“巴律师”和“沙律师”,可以说,这一翻译就是借鉴“德先生”和“赛先生”的用法,取两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但同时也在后面标出注释让人明白两者的区别,如巴律师由四大律师学院培养,不与当事人有直接往来,但会帮助沙律师解决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及出庭辩护,从沙律师那里得到诉讼费。这样的翻译不仅让人耳目一新,而且也容易区分两者的不同。
法律翻译对译者的要求要高于其他文本的翻译,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忠于原文,尽量采取直译,同时译者也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译文质量,这就需要法律翻译工作者严格要求自己,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被动语言接受者,而且是应主动做一个语言创造者。比如,“一国两制”的“one country two systems”便是一例,是高质量的“Chinglish”,这样言简意赅的造词更有利于使中国法律实践活动更丰富。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法律研究人员及法律译者应掌握甚至精通源语及译入语的法律文化,一起携手努力解决因不同国家法律文化的差异造成的法律术语的空缺和法律术语的不一致性所造成的翻译难题,在法律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充分发挥其主体性,从外国法律文化中吸取养分,不断完善自身的双语水平,提高译文的质量,更好地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沟通。
参考文献:
[1] 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159.
[2] 姜瑜.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J].法制与社会,2010,(8):218.
[3] 陈文玲.试论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与翻译[J].山东外语教学,2004,(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