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释读“代田法”
2014-04-01李强
李 强
(吉首大学 历史与文化学院, 湖南 吉首 416000)
有关“代田法”确切的文字记载,始见于《汉书·食货志》,书中载:“过能为代田,一亩三畎。岁代处,故曰代田,古法也。”[1]由此可见,“代田法”的雏形早已存在。有学者论证,“代田法”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畎亩制”耕作技术,在历史发展和社会变迁中不断完善,演变为一种适应北方干旱多风地区的耕作技术。[2]到了西汉武帝末年,搜粟都尉赵过在长安附近的离宫、三辅等地试行“代田法”,逐渐大规模地推广到河东、弘农、西北边郡乃至居延等地。
一直以来,学术界对“代田法”这一农田垄作体系不甚关注,相关的专门性研究较少,成果主要集中于对代田法耕作技法的具体研究,以及与其他农耕技术的比较性研究。社科院历史所刘驰在《对战国后期耕作方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一文中,从耕作技术角度考证战国后期我国几种农耕技法的异同,并就“代田法”这一农耕技术的渊源做了简述。这一历史性脉络的梳理,为我们清楚地了解“代田法”这一耕作技术的历史渊源起到了有益的帮助。但是,刘驰一文将“代田法”放置于战国后期耕作方法的整体研究之中,没有对“代田法”进行全面的专门性论述。西安教育学院陈正奇在《代田法的增产原因浅析》一文中从农学视角对“代田法”进行了分析,且以增产原因这一切入口阐述了继承发展“代田法”这一农业遗产的现实意义。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该文单从现代农学的专业角度分析,与“代田法”的历史性结合力度不够,稍有欠缺。与此不同,青海师范大学张琦以实施背景和影响为着力点,对代田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考察分析,他从气候条件、经济因素、政治氛围三方面分别概述了“代田法”形成的历史环境,对本文研究颇有助益。
此外,与本文研究直接相关的著述有,邵侃博士从农业遗产个案角度对“代田法”的研究以及陈金霞博士对汉武帝轮台诏的研究。邵侃一文较为全面、深入地对“代田法”进行了论述,并从其农业遗产的生态适应价值和社会政治背景这两方面做出了新解读。该文虽然在论述“代田法”推行的社会背景中提及西汉与匈奴的关系,却疏于探讨汉匈之间的战争关系对于“代田法”背后的深层次影响。而陈金霞一文却为本文能够进一步深化有关这一军事背景的思考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也正因如此,本文将“代田法”思考的角度转移到汉匈战争这一长期而又深刻地影响了西汉政府国家战略的军事斗争的历史背景之上。
本文以西汉时期汉匈之间军事斗争为历史背景,选取“代田法”的推行时间、推行缘由、推行时所种植的农作物三个角度深入研究,重新释读“代田法”这一历史遗存,以期在充分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达到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探索、深化和创新。
一 “代田法”试行与推广的时间维度
《汉书·食货志》记载:“武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为富民侯。下诏曰:‘方今之务,在于力农。’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一亩三畎。岁代处,故曰代田,古法也。”[1]依《汉书》所载可知,“代田法”何时开始推行的时间参考坐标点有三个,即“武帝末年”,“封丞相为富民侯”之时和“以赵过为搜粟都尉”之时。此处所指的丞相乃为田千秋,其获封“富民侯”的时间是在“数月后又代刘屈氂为丞相,封富民侯”[1]之时,而刘屈氂因罪被诛之事是发生在征和三年,而田千秋接任丞相是在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同年,丞相田千秋与负责屯田事务的搜粟都尉桑弘羊、御史大夫商丘成奏请汉武帝轮台屯田垦殖之事。再由《汉书》可知,赵过授任搜粟都尉一职应是在桑弘羊由搜粟都尉擢升为御史大夫之后,即后元二年(公元前87年)。
因此,可知代田法的大规模推广时间,最早是不应早于公元前87年,而《汉书》载“代田法”施行于汉武帝末年(即最迟不应迟于公元前87年),综合以上原因,“代田法”开始试行的确切时间应是在公元前87年,而其大规模推广则应当是汉昭帝初年的事情了。
二 “代田法”推行缘由之释读
汉武帝末年“代田法”开始试行,由此产生“课得谷皆多其旁田畮一斛以上”[1]的粮食增产情况,在汉昭帝年间则大规模凸显出来。这一个史实证明,对 “代田法”产生原因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应当放置于汉武帝至汉昭帝初年这一时间段内。笔者关注到,汉昭帝及其之后的时期,西汉王朝对匈奴部族的征战并未因受武帝末年国力衰弱的局面影响而有所放弃。究其原因,与“代田法”的出现不无关联。换言之,“代田法”是一种与军事活动密切相关的农耕技术,它的产生顺应了西汉当时军事斗争的需求,而绝非一种单纯意义上的农业生产技术。
首先,《汉书·食货志》载“下诏曰:‘方今之务,在于力农。’”此句中所指的“诏”应是《轮台诏》。陈金霞认为《轮台诏》并非罪己诏,阐述了“汉武帝并未因其连年的征伐战事而有所悔过,近而改变国家战略,行放弃武力征伐、专务农桑之事宜”的观点。笔者认为该文的观点是可信的,并认为句中“力农”并非是指汉朝要转变国家战略方向,将工作重心放在全力进行粮食增产方面,而应理解为执行非大规模的积极对外用兵政策,同时根据形势需要也重视农业生产,将农业生产放在国家对外用兵政策的从属位置。并且,在“诏书”的最后谈到“武备”问题时,从诏书全文看,表达的主旨是讲武备而非发展农业生产。“因为汉武帝要求各个郡、国二千石官员都要制定并在年终报送朝廷的是本地繁育马匹和补充边境物资的计划,而不是其他。”[3]至此,可得出这一结论,受霍光辅佐的汉昭帝,其在位初年大规模推行“代田法”耕作方式,是为了配合接下来所实施的对外战争,准确说是由霍光受汉武帝遗诏而推行对外征伐匈奴的战争。事实的确如此,汉昭帝时期,在对外用兵方面继续执行武帝时期的政策。[3]无疑,汉昭帝初年大规模推行 “代田法”契合了西汉当时中央政府的国家战略,代田法大规模推行的出发点并不单是在于务农丰产、罢兵言和,更多用意在于养精蓄锐、来日再战。
其次,《汉书·食货志》载“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1]而当时“河东、弘农、三辅”之地皆为拱卫京师的重要防线,屯兵数量甚多。据汉武帝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广关”一事分析,即将关中地区四围关隘向外延伸数百里,特别是函谷关的东移和太行山以东地区划入关中之事,显露出汉武帝此次外迁关隘的重大政治和军事意图。正如陈寅恪所言:秦汉时期在地缘政治和军事地理意义上曾经奉行过一项非常强烈的“关中本位”政策,或者说是“关中本位”战略。这一政策或者战略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区别对待关中和关东地区,依托关中,控御关东,特别是中原地带。后人分析是“关中是形势之地,……欲据形势,须都关中。”[4]即利用关中地区军事地理优势,确保国都安全,并威慑控制整个国土。为配合这一国策的推行,自然会在这些地区长期屯兵驻防,军事给养便成为首要的解决问题。而在这些地区推行“代田法”目的也是明确,即军屯垦殖、满足军需,以减轻自汉武帝连年征战匈奴以来造成的国力衰弱局面的压力。倘若单从自然环境上考虑,这三处地区地理环境差异较大,且不是疏林草地生态系统,不适用“代田法”这种耕作技术。唯一可以解释的原因就是军事屯田所需,以抵御来自“北方强胡”的军事威胁。因此,从“代田法”在“河东、弘农、三辅”等地推行这一角度来分析,“代田法”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满足了保障镇守边郡的军粮和军马饲料等军需物资,即军事需求的现实意义远大于单纯意义上的农耕技术的推行。如若他日,军事斗争的情形发生变化,“代田法”会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开展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有组织的、大规模协作的方式来进行,而被历史所淘汰。
最后,至汉武帝末年,对匈奴的几次大规模征战都取得了胜利,占有今河套、河西走廊等地。自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河西走廊地区归汉后,一直处于汉匈战争的最前沿,尤以居延、休屠等地为军事要塞。为了适应战争形势发展,固守河西走廊等攻占地区,保障好军粮和马匹饲料给养是头等要事。就地军屯是惟一可行之法,因此在军事屯田的过程中推行了一种能在北方干旱地区耕作且“用力少而得谷多”的方法——“代田法”,这既是固边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西汉西北部边郡自然环境的无奈之举,更是当时整个西汉军事斗争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汉宣帝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匈奴日逐王降汉,甘露元年(公元前53年)呼韩邪单于附汉,匈奴分裂为南北两部,汉元帝建昭二年(公元前36年),比部邪支单于远遁康居后被杀。至西汉末年,汉朝边郡以北地区的异族的军事威胁基本上得以消除。而汉末史籍也鲜有关于“代田法”实施的记载,这一巧合,或许可以揭示大规模实施“代田法”与边郡的严重军事威胁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也说明了 “代田法”施行时期短暂的原因。
综上所述,实施“代田法”,是需要有组织的、大规模集体协作的,还需要大量配套农具的使用。因此,也只有在进行军屯时才会可行、便利。对于西汉王朝的编户平民而言,是不可能采用“代田法”这一农耕技术,除了势单力薄、经济条件不具备等原因之外,更多在于众多平民的大部分时间都要服徭役,武帝时期的兵役更是甚之。也正因为如此,军事人员的大量存在,为推行“代田法”提供了必要条件。于是,汉匈之间战事情形的变化,成为影响“代田法”存在的诸多要素之一,军事人员数量(即劳动力数量)变化就是这一要素的重要体现。当战争形势缓和,或是不再进行大规模战争时,军屯人员数量就会减少,这也意味着“代田法”的实施是不大可能了,废弃也就合乎情理了。
三 “代田法”推行种植“粟”之释读
推行“代田法”时选择种植“粟”这一农作物,除了粟是传统的粮食作物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与当时西汉政府以粟饲养军马应对汉匈战争的国家政策有关。
《汉书·匈奴传》载“其明年春,汉谋以为‘翕侯信为单于计,居漠北,以为汉兵不能至’,乃粟马,发十万骑……击匈奴。”[1]吴仁杰《两汉刊误补遗》云,“以字书考之, 胡马名。贡禹言,‘厩马食粟将万匹’。杜子美诗,‘国马竭粟豆’,自注其下云,‘汉有太常、三辅粟豆’。乃知所谓搜粟者,以其职掌太常、三辅食马之粟耳。”[5]吴仁杰言搜粟都尉掌食马之粟,可知马匹的饲料不是一般的草料,而是作为粮食的粟,这说明了军马饲料的精良,及西汉王朝政府当时对于军马是极其重视。“马者,甲兵之本,国之大器”,汉朝政府如此礼遇马匹也是无可厚非的。当然,这与整个汉朝对匈奴的征战中军马具有关键性的军事作用有着密切的关系,也折射出当时西汉王朝的整个国家战略中心在于剪灭北方匈奴之患。《汉书·李广利传》记载:“贰师令搜粟都尉上官桀往攻破郁成,郁成降”。[1]所以,搜粟都尉最初应该是武帝时因征伐四方之需而增设的职掌军马饲料的武官,由于武帝征战频繁,搜粟都尉的职责范围多有变化,但其初设时的意图决定了其根本职责是为军马提供精良的饲料。
赵过授任搜粟都尉之后,自然会沿袭“掌食马之粟”这一重要职责,满足西汉对匈奴征战的要求。而在此时,正值晚年的汉武帝觉察到因连年征伐匈奴的战争而导致国力的衰弱,尤其是农业生产出现严重的问题,昔日“至今上(武帝)即位数岁,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6]的盛况不复存在。于是,汉武帝在为减轻平民缴纳粮食负担的同时,又想实现自己彻底消灭匈奴之患的夙愿,处于两难情形下,只能寻求一种替代之法来解决保障数量很大的军粮和军马饲料问题。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代田法”的出现迎合了这一契机。或者说,即使当时技法还不完善,但是赵过任职搜粟都尉之前是一定懂得如何操作“代田法”,且其服役于军中时,因参与屯田的机会展露了自己所掌握的这一农耕技法。由此,赵过才得到汉武帝的赏识,任其为搜粟都尉一职。在搜粟都尉赵过的努力下,“代田法”得到更好的完善,具备大规模推广实施的条件。正因如此,汉武帝也才有决心将“武帝时期的对外用兵政策”以遗诏的方式传给辅佐汉昭帝的霍光,继续他未完成的剪灭匈奴之患的大业。[3]这样,“代田法”才会被后人记入《汉书》之中,或许正是由于班固的自觉发挥史鉴作用,将其由一种事实上主要为解决军马饲料供应的而实施的耕作技法有意或无意的记述成为一项农业生产耕作技术,并被后世史家讹传。
总之,粟在西汉时期作为一种重要的军马饲料,在国家战略层面上讲,其意义与价值是远超于其作为一种主要的粮食作物来对待的。虽然晁错上奏“论贵粟疏”,提到贵粟重农惠商,促进农业生产,反映出“粟”作为重要的农作物被表达出。但是,考虑整个汉朝当时的对匈奴作战的大背景下,而军马的饲料恰恰是“粟”,“贵粟”自然有其合理之处。所以,正是因诸如“代田法”这样的解决方法还没有出现,军马饲料的供给得不到良好的保障,才会有像晁错上奏“论贵粟疏” 这样事情的发生。
四 结语
自汉高祖开始的与民休息、重农抑商政策,无论从军粮的供给方面还是马匹饲料的保障方面,都为汉武帝时期进行的反击匈奴战争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正是如此,在经历了长达近七十年的反击匈奴战争后,国力式微,农业生产衰落,直接影响了汉武帝是否继续执行对匈征战的国家战略。而此时“代田法”的出现使继续推行这一战略成为可能。这种“用力少而得谷多”的农耕技术,满足了军事行动的需要,因此出现在汉武帝末年,并在汉昭帝初年得到大规模的推广。所以,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后世的农书鲜有专门提及代田法这样的农耕技术了,因为它的存在并不主要是为了改进农业生产,而是为适应军事斗争的需要。也正因如此,作为一种服务于军事斗争的生产技术自然不会推广到民间,进而让后世的史家所记载了。从“代田法”出现在《汉书》,至《氾胜之书》未曾记载,之间相距时间很短。“代田法”的消失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除去一些自然的环境因素外,更多的应当是国家政策和军事战略转变所造成的,一个不可忽视之处便是西汉时期王朝政府与北方匈奴之间的长期战争这一历史背景。西汉后期,战争形势转折凸显的不仅仅是汉朝军事形势转为有利一面,更重要的是折射了内政方面的一些变动,而“代田法”由见诸于世到湮没于史,可以理解为这一变动的缩影。
[1](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62:1138,1138,2884,1139,1139,3769,2702.
[2] 邵侃.代田法新解[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2).
[3] 陈金霞.汉武帝“轮台诏”并非罪己诏[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6):110,111,112.
[4](宋)吕祖谦.东莱吕太史外集[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731.
[5] 吴仁杰.两汉刊误补遗[M].北京:中华书局,1992:83.
[6](汉)司马迁.史记·平准书[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62: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