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中国”实现背景下增强法治意识
2014-03-31赫崇飞王继辉
赫崇飞,王继辉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中山 528436)
当今世界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文明和谐的社会离不开法治建设。新加坡的社会风气好就是因为全社会具有较高的法治意识,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是以礼仪之邦而著称于世。由于近代西方列强的侵略导致中国成为一个“无法无天”的国家,后来“文革”的错误使我国法治建设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造成我国社会法治意识淡薄,影响了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全社会必须具有法治意识。近年来我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因此,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已迫在眉睫。
一 法治意识的科学含义和特点
长期以来人们对法治意识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这可能也是造成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步履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孟书广、张迪在《公民法治意识形成的机制及启示》中说:“公民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治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1]周义程、梁莹在《公民参与态度与公民法治意识之成长》 中说:“对于公民的法治意识,主要是从公民的守法、护法意识以及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等方面来考察。”“公民法治意识则不仅强调公民的守法、护法意识,还应该体现在公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陈蕾在《浅析中国现代法治意识之生存状况》中说:“法治意识是社会成员作为独立主体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思想观念、知识、心态和思想体系的总称。”“具体说来,法治意识是指人们相信法律,并按照法治的精神来行为。”[3]等等。大家一个共同的看法就是把法治意识等同于公民个体对法的态度和认识而忽视了社会组织对法的态度和认识。我们经常说社会风气不好就说是公民个体如何缺乏道德和法律观念,事实上除了公民个体存在不足之外,大量的是社会组织存在不足所导致。因此建设法治中国不只是要求公民个体要增强法的意识而且更重要的是社会组织要提高对法的认识和端正对法的态度以及增强依法办事能力。
1.法治意识的科学涵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很显然亚里士多德阐述了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并认为法治必须是全社会要认同、服从法律同时法律必须是良法才能实现。这种要求制定良法和对法律的认同和服从的态度和表现就是法治意识,因此要真正形成法治状态必须全社会具有法治意识,如果全社会形成了法治意识就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了或者建立了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法治意识是对法治实践的反映,是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而产生于法治实践的法治意识不仅仅是公民个人所应该具有的特点而且也是社会组织所应该具有的特点,法治意识是指个人或组织对法律认识和重视以及遵守的态度和表现,包含二层意思:一是公民个人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的态度和表现,二是社会组织认识和贯彻执行法律的态度和表现。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客观要求, 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是加强法治建设和实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全社会法治意识增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达到依法治国和实现法治中国。
2.法治意识渊源及特点。
法治是民主制度的产物,法治意识是建立在公民意识、平等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基础上。在人类社会中,专制社会没有法治意识可言,法治意识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然而资本主义剥削的本性使资本主义的法治意识完全服务于资本家的利益。我国是一个经历封建社会时间很长的国家,皇权意识和“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旧中国统治者实行专制独裁对人民没有民主可言,就更谈不上有法治了。建国以后,尽管党和政府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建设中也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生产力发展落后,文化和科学技术不发达,封建残余思想影响严重,“官大压死人”“长官意志”“个人说了算”等思想有所抬头,加上中国共产党曾犯了严重的“左倾”错误,真正的法治意识没能迅速形成。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整个国家和社会讲民主讲法治,要求一切按规则办事,依法治国被提到议事日程,全社会具有法治意识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础和前提,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就成为一个首要问题。不难发现,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特点是:(1)合规律性。无论是法律或是规章制度都要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人们遵守法律贯彻法律不是简单的盲从,而是从内心出发知法、守法。专制社会以强权压制规律,法律是独裁者的工具;资本主义歪曲事实,人们是在被忽悠下认识和遵守法律;社会主义国家是尊重社会和事物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是客观事物和客观规律的真实反映,人们是心悦诚服遵守法律。(2)民主性。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在民主社会中才产生的,法律制度的制定是通过民主实现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法治意识是法治实践的反映,人们具有法治意识是在享有充分民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民主同样不可能产生法治意识,强权社会没有真正的法治意识,资本主义社会是虚假的民主,因此资本主义社会法治意识也是徒有虚名。社会主义国家是真正民主的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将真正变成现实。(3)公平性。法治所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法治意识同样必须反映法治公平性的特点,没有公平性就没有法治,也就没有法治意识。强权社会没有公平正义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和法治意识,资本主义社会表面上讲公平正义,实际上是自欺欺人的、是愚弄人们的鬼把戏,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和法治意识。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以符合和满足人民利益需求为追求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终极理想和价值取向,在人类发展历史长河中,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和法治意识。(4)规则性。法律制度是一种规范,具有强制性,人们的法治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遵守的态度,在强权社会人们没有权利,只能一味屈服,对法律制度表现出惧怕和恐惧;资本主义社会是富人的天堂、穷人的地狱,法律制度只对穷人有约束力,对富人是一纸空文,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实际上是对人们实行专制独裁,对资本家来说法治意识是空洞的口号。社会主义国家人人平等,法律制度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人人都必须有遵守法律制度的意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具有实实在在的规范性和规则性。
二 “法治中国”实现背景下提高法治意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成真正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需要。
在我国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历代当权者实行强权统治,虽然出现了维护统治者利益的严刑峻法,但人们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因此也就没有法治可言。新中国的建立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造了条件,1954年我国社会主义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诞生,标志着我国探索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开了第一步,但是后来由于我党犯了严重的“左倾”错误,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法治建设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十一届三中会会后我党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把我党的思想路线扭转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35年来我国努力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出“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奋斗目标,我国从1986年开始在全民开展普法工作,到现在已经进入了“五五普法”时期,社会法治意识大大增强,我国法治建设成绩斐然。为了把我国建成法治中国,必须加大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
2.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是克服我国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需要。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不少成绩,但是少数公民法治意识缺失还很严重,表现为:不懂法律的法盲还大量存在,轻视法律更有甚者践踏和违背法律现象还有不少,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行为的现象也时常出现。少数社会组织法治意识淡薄,表现为:一些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法律还不完备不完善,还存在权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1)我国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由于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人们的法治意识没有相应跟上来。(2)我国过去经历了较长的战争时期。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了推翻“三座大山”,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了不屈不挠的革命斗争,为了取得革命的胜利,我们更多地强调“军令如山倒”“一切行动听指挥”。(3)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强调仁义礼智信,更加重视德治忽视了法治的作用。(4)我国法治建设理念存在偏差。比如,过去我国对社会法治建设不够重视,认为经济建设是中心,出现只强调经济建设不重视法治建设的现象等等。总之,要克服这些法治建设上的历史和现实问题必须首先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我国建成名符其实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目前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意义。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助于推动我国实现科学发展。我国建国后正反两方面经验都充分证明:“依法治国”与全社会法治意识提高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进入新的时代尤其需要重视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
(1)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律和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就不可能有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只有每个公民和社会组织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顺利发展。
(2)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民主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相联系,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众所周知,没有法治的政治不可能是民主的政治,法治的政治就是否定野蛮的政治、任意的政治、人治的政治,实现“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4]正如“十八大”所指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如果全社会具有了法治意识就为民主政治、文明政治的实现创造了社会条件。
(3)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是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内在需要。
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包括思想、道德、法律、科学等等,文化发展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等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例如,近年来西方强国借助文化渗透推销资本主义的价值观,企图削弱和取代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使我国发生“和平演变”。实践证明,提高我国的精神文明水平有助于推动我国物质和政治文明发展。法治意识既属于文化层面又属于政治层面,它在社会发展中起重要的影响作用,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有助于提升法治建设水平,为实现社会德治提供保障,同样为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创造条件。
(4)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稳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
中共“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这既给中国人民指明了未来奋斗的方向,又给中国人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指经济发展、民主健全、科教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生活殷实的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同时建设法治国家是小康社会得以建成的基本保障,离开了法治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加强法治建设首先必须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没有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的提高就不可能有全社会的政治民主,没有全社会的政治民主就没有全社会的稳定,同样没有全社会的稳定也就没有小康社会的建成。
三 “法治中国”实现背景下增强法治意识的路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表明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得非常迫切和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现依法治国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重视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那么在“法治中国”实现背景下如何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呢?
1.提高全社会对增强法治意识作用的认识。“十八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一方面让全体公民明白社会越文明就越需要法治,懂得法治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使公民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二是要提高社会组织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只有社会组织重视法治建设,才能制定出完善的法律和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才能真正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当好群众学法守法的楷模和领头羊。“十八大”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俗话说“群众看干部”,领导干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必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如果个别领导干部不积极学法守法甚至违法乱纪就会是“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因此作为群众中的佼佼者的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法守法,当好群众学法守法的楷模和领头羊,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高,能以身作则,群众也就能学有榜样,做有标杆,整个社会就会是一派和谐景象。
3.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守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在广大公民和领导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十八大”,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其意义非常深刻。我们都知道,人不是天生就能遵纪守法,必须经过后天的教育学习才具有规则意识和守法能力。我国自1986年起开展了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国过去的普法教育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在普法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影响极坏,因此必须认识到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和巨大意义,切实抓好全民普法教育工作,使全社会都能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
4.对遵纪守法模范进行大张旗鼓地表彰,对违法乱纪者进行严厉打击。“十八大”十分强调 “违法必究”。这意思非常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除恶扬善。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涌现出许多学法、守法的积极分子和护法的先进分子,各级政府要对这些法治建设中的“模范”进行表彰,号召全体领导干部和所有公民向法治建设的“模范”看齐,在全社会营造学习法治“模范”的氛围,坚决打击违法乱纪者,形成崇尚法律者光荣,违法乱纪者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5.从小学到大学开设法治意识教育必修课,加强对青年学生的法治意识教育。美国法哲学家伯尔曼曾说过,“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没有全社会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全社会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社会就不可能实现。而要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就要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年学生中进行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治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5]
6.加强公民道德和文化教育,为增强法治意识奠定道德和智力基础。通过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知识,有助于公民和社会组织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情感关怀,使全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形成健康心理,从而增强其对法律的“亲和力”。加大对全社会公民和组织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教育,激发全社会公民和组织学法、守法、正确用法和护法的内在动力。
[1]孟书广,张迪.公民法治意识形成的机制及启示[J].人民论坛,2012(36) .
[2]周义程,梁莹.公民参与态度与公民法治意识之成长[J].社会科学,2009(10).
[3]陈蕾.浅析中国现代法治意识之生存状况[DB/OL].http://www.mzyfz.com/cms/fazhiwenhua/html/1533/2012-06-04/content-394298.html.
[4]依法治国[D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LtHEIEQJtJ-NvbkHPY8lALJyERsPFZTbJ3e6iZ6DlwZij_xcxJxUJqk5-p7ZophQ.
[5]满娜.依法治国条件下的公民法律意识及其培养[D].大连理工大学,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