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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防范与化解机制探索——基于政治资源建设视角的分析

2014-03-31王艳成查一宁

关键词:利益冲突政治

王艳成,查一宁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河南郑州450045)

“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与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变化和特征密切相关。社会政治发展在特定环境中要选择与其相适应的发展道路。引领社会政治发展的各种思想受到所在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并深深地打上时代的烙印。中国社会政治发展选择了解放政治控制社会一切的全能主义思想并进行了广泛讨论,获得了全社会认可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统一认识。政治控制从意识形态信仰对社会的控制收缩到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领域,通过引入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激活了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功能,从而在计划单一的市场经济领域内出现了多样化并存的结构[1]。在经济多样化形式促进下,社会和文化意识形态领域内都进一步展现了多样化特征。

中国社会政治发展格局可以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社区自治制度、政府行政管理制度、党内民主制度的演变过程中概括出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变化与特征。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增加了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功能。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权。在五次“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在原有的人大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权范围内,加强了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基层自治委员会的工作,扩大了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工作。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对上述国家机关制定的同国家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制度、条例等进行了合并或裁撤;进一步审查政府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及地方法规和决议、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等;监督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对有违反选举组织法的行为提出改正要求;集中处理一些违宪、违法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还表现在建立和规范人大代表的评议制度方面。在“代表评议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述职评议制度”,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听取同级“一府两院”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并对其报告和工作进行评议[2](P60)。

其次,中国宪法由静态法转向动态法,突出表现在宪法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依据和原则。中国宪法通过规范国家和人民的地位以及权利来确定国家权力的适用范围,既维护了国家安全,又巩固了国家的主权地位。通过宪法所表述的制度和政策调整人民内部的各种关系,创造和谐有序的政治秩序。宪法表现出的结构体系的逻辑严密、布局得当、各部分内容之间相互衔接、互为规范,这种合理稳定的构架表现了宪法的法律形式和特点具有了静态性质。一是通过立宪的法定程序确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掌握政权的合法地位,树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二是通过立法把社会各阶层民众的基本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确定下来,同时制定政策调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以此巩固现行政权。三是通过立法把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体系、性质和任务、职责和权限、工作程序等予以规范,保证人民政权的有序运行。中国宪法的产生反映了宪法具有的时代适应性,这种适应性让它具有了动态性质。党的“十八大”审议通过的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再次表明社会政治发展的指导思想通过宪法和法律的途径转化为国家层面的宪法原则,成为执政党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关系的最有效方式[3]。

最后,确立中国政治发展的战略目标,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突破。一是完善立法程序,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国家机关依据各自职能拥有立法权,这些法律必须规范并且纳入到现行的立法体系中,从而保证有最终解释权,这样更加突出了人民群众是国家主人翁的地位。二是将一切行政行为纳入到法治体系。当前,中国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从立法层面上制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范了国家政府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从法治意识的层面上看,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普遍提高,政府行政决策、依法处理重大问题时遵守法律制度的自觉性明显增强,越来越适应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社会经济事务。三是司法审查逐渐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司法审查是法律监督的关键环节,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尽管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方向和基本形式是固定不变的,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政权组织形式等在时间和空间上会依据所处时代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并赋予新的内涵。当今中国社会政治出现了新变化、呈现出新特征。其一,改革开放以来,制约生产力发展的因素被不断地释放出来,商品市场日益活跃,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自由、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新成长起来的社会经济力量要求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促使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其二,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日渐凸显,个人、团体、组织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利益分配成为矛盾凸显的焦点。为保证社会利益的普遍实现,需要通过一种政治对话的创造性介入扩大政治参与范围、实现民主平等的利益均衡。其三,作为表达人民群众利益诉求通道的信访制度呈现出体制性障碍。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呈现出垂直领导、地域管理、条块分割等特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它非政府部门都设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这些部门承接的信访件在部门之间流转,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只能出现重复上访的状况,这种现象客观上造成了信访工作的公信力下降。其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社会各领域普遍滋生了奢靡之风,兴起了消费性的大众文化。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实用主义的思想渗透到人际交往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传统优秀的政治精英文化逐步被边缘化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不断解构,以求通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来体现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价值并以此产生精神凝聚力等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4]。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政治发展在保证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在原有的政权组织体系支撑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通过调整局部的权力结构体系来适应当前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需求,尊重和利用社会政治发展要求和谐稳定这一规律,达到中国人民扩大政治民主参与的活动空间以削弱专制主义对民主破坏的影响之目的。因此,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趋势可以概括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与其它民主党派共同参政议政,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途径正向阶层多样化、政治诉求表达渠道多样化的新格局演变。

社会冲突理论认为,社会群体中有关价值、权力、资源的斗争是朝向积极建构和调试群体间的生存关系以及适应维持自我边界的需要。社会冲突现象的实质是冲突的一方对另一方行为的矫正,使双方利益得以实现或满足。这个过程可能存在着边界双方的对抗,也可能是协调博弈。以对抗求合作促成边界双方各自实现自我目标是最优的价值取向。

首先,“无直接利益冲突”走向对抗成为争论的焦点。通过对中国社会政治发展变化的要素分析可以看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相关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权力和权利变动成为社会政治发展格局演变的主要推动力。“无直接利益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原因在于既定的政权组织体制内无法更新出满足新增长的经济力量继续壮大,权利的变动不利于统一权力和政策。维持现状、确保现有的社会政治格局和秩序不变,这样有利于社会既得利益阶层的平衡和巩固所得利益的分配并止息内部矛盾纷争,不利于新增长的社会力量的政治诉求得不到及时的回应和满足[5]。因此,经济发展格局的变动撼动了整个社会政治发展的格局和秩序,出现了社会各阶层力量之间的互动。

当前,社会政治发展事件中表现最突出的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权利与利益表达机制和平衡机制没有健全的情况下,利益分配在阶层之间发生断裂,利益相对被剥夺的群体以暴力的方式集体向社会泄愤。西方国家在处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上拥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措施,针对事件产生的原因、过程、社会心理变化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在文化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不同文明之间的思维和心理存有较大差异。因此,亨廷顿认为,今后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来自于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他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人们的挫折感会导致社会冲突,这种冲突是由不同群体之间的文化认同差异引起的。文化冲突化解的最佳方式就是建立反馈机制,形成为民意自由表达的文化。只有在未发生利益冲突之前,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及时化解引起“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危险因素[6]。西方国家针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很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表达,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利益诉求机制影响下,才能引导社会抱怨的群体“有序维权”。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存在着利益双方的对抗。对此,执政党、政府如果一味地采用敌对的极端政策,尽管对抗能够得以暂时控制,但对抗的情绪和矛盾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排解,并有可能转化为下一次对抗的风险。

其次,“无直接利益冲突”走向对抗的条件不存在。一是“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不存在意识形态上的对抗与分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中国社会发展强调和谐发展的模式,不靠牺牲人民大众的利益或掠夺他国利益作为本国发展的资本,而是靠13亿中国人民的智慧和敢于创新的精神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国的发展没有带给本国人民或是其他国家人民生活的威胁,反而是提高了全国人民的生存质量和生活质量,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世界历史的进程[7]。因此,反对国家意识形态的现象在当代中国是根本不存在的。二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让广大人民充分享有各方面的权益,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中国人民,以此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人民大众的拥护。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结构性矛盾,因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腐败滋生等问题引发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有效化解的对策是政府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推行阳光政务,完善公共治理社会化和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化,并接受群众监督[8]。通过改革不符合群众利益的政府体制,可以得到政府与社会大众和谐发展的功效,不至于演变为夺取政权的政治对抗。三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过程存在有资源动员的阶段。从中国社会阶层的状况分析来看,中产阶层在冲突事件发生过程中有强烈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运动有组织,成员有分工,但只限于法律框架之内。拥有较多社会资源的群体,在选择抗争或退却时往往取决于个人的投入和收益。如果抗争的成本较大,该群体则会选择其他方式抗争或及时退出抗争事件。所以,拥有较多社会资源且最具有组织号召力的中产阶层不具有坚定的对抗意识和对抗行动,较大规模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发生的条件也不具备。

最后,“无直接利益冲突”走向抗争性合作应成为趋势。“无直接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中国社会存在着矛盾现象,这些矛盾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得到调整和解决。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可以集中到推进中国政治、社会、文化问题的解决上来,不再单一地强调思想政治教育,放宽人民对自身物质利益满足的追求,强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改善人民的生活,依靠经济杠杆来加以调解和处理物质利益、经济关系的矛盾,从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9](P219)。有了这样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意识,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来化解矛盾,“无直接利益冲突”走向抗争性合作成为社会政治发展的可能性趋势。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怨恨”导致了社会结构的不稳定。这种“怨恨”的生成是由于社会阶层与阶层之间存在收入差距、身份歧视、获得晋升机会的张力等因素引起的,在外界某种力量拒斥时,“怨恨”就作为一种集体可以动员的资源。因此,对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起来的各种“怨恨”而言,关键不是遏制个人或群体的权利诉求,而是要尽量避免怨恨情绪的滋生,设法减缓、疏导不满情绪及愤恨,从而把“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杜绝于萌芽之中。在对抗和冲突的过程中处处可以感受到抵抗者以个人生存权利、个人发展利益来否定并抵制公共权益。他们所要表达的利益诉求是,在没有经过协商对话之前,政府凭借公共权力单方面做出的强制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政治伦理问题。他们这么做无非是为了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而不得不做出隐瞒真相的慎重选择。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对抗目的是以对抗形式求和解,在和解的基础上达到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目的。这就再次说明“无直接利益冲突”走向抗争性合作的趋势已成必然。

通过对“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原因与背景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在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时,党和政府应该思考如何创新执政理念以适应时代要求,赢得更多民众的支持。从政治资源建设的战略框架提出如下思考。

一是完善法制框架。政治合法性强调了政治权力的法律性,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为合理的才是合法性最有力的证明。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体现了民众的意愿,具有强制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和目的,也是国家的组织机构履行职责的依据。现代法律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宪法的崇高地位,以宪法为首的法律体系作为合法性的主要供应者得到现代社会的普遍承认,宪法与各种法律制度构成了现代法律体系。现代法律体系并不是孤立地发挥着作用,传统价值观念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市民社会和国家由宪法及传统合在一起,宪法与传统强调彼此的义务以及一方相对另一方的权利”[10](P34)。这样的法制框架实现了国家政治合法性与执政合法性的统一。

二是构建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构建过程中,中共中央强调只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党、全国人民,才能透过复杂的现象认清社会发展的形势,才能进一步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重建,强调只有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才能发挥凝聚人心的作用。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集中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价值和共同理想的内涵与特征。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对于不怕艰苦、乐于奉献,对于团结和鼓舞人民创新发展的民族优秀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五千多年的华夏文明史表明中华民族始终保持着昂扬进取的精神,不怕困难、激流勇进,凭借的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强大精神动力。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形成全民族的共同价值和行动心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新的政治合法性基础。

三是关注民生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人民群众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可越来越取决于权利保护的实现程度。当前所发生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在某种根源上仍然兴起于对个人利益的“相对剥夺”。因此,党和国家要结合实际制定一系列惠及民生的政策与措施,最大限度地调整利益结构,促进社会和谐[11]。例如,在广大农村或偏远山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建立以《就业促进法》为主导的法律监督体系,推出一整套稳定扩大就业、努力创业的政策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做到城乡全覆盖,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调节收入分配,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县乡财政转移力度,平衡财政分配的比重,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科学规划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土地买卖,保护耕地;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廉租房制度的实施,采取开征房产税、购房限制令、开放公租房等措施来抑制房价等等。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降低现有阶层不合理的利益冲突,在一定限度内调整了社会利益分配的失衡与断裂,建立一整套公平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多数人认同的利益分配格局,不断增强国家主导社会建设的合法性。

[1]李路曲.社群与国家认同的产生、构建及变迁[J].学习与探索,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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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闫顺利,等.当前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及其化解策略[J].东疆学刊,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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