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
2014-03-31高瑞华
高瑞华
(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300071)
民主在其本质上是指法律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协商论辩达成合理共识的一种法律制度,民主的中心环节是由法律保障的协商论辩。没有民主的法治是集权的,没有法治的民主是无力的。由于社会背景条件的不同,在西方民主传统中,产生了可以划分为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两种形式。前者强调由投票选举的代表进行参政议政,后者强调人人直接参与政治进行协商论辩,所以共和主义民主更接近民主的本意。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是把共和主义强调的协商论辩因素注入到自由主义民主中,激活协商在正式的国家权力机关、非正式的政治公共领域中充分发挥作用。在这种协商民主中,任何个人、集体的特殊价值诉求都没有优先的地位,都是建立于人民同意基础上。这种共识能被人们很好地遵守,有利于维系社会的良序运行。
一、自由主义民主的成就及其缺陷
自由主义民主的产生是人类历史的伟大进步,是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资产阶级革命、宪政建设诸多因素的合力下完成的。它不仅保证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获得解放,而且还通过建立一套制度保证市民社会的权利。从此,人们从外在的等级统治和内在的宗教束缚中获得空前解放。“这个‘我要这样’构成古代世界和现代世界之间的巨大差别,所以必须在国家这一大建筑物种具有它独特的实存。”[1](P279)
自由主义民主包括平等选举、政党竞争、权力分立、多数裁定等宪政制度。由选民选举议员和官员,由这些代表保证议会立法、行政决策、司法审判具有公平性,是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是一种保证权力合法转移、平衡社会各方利益的制度。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上,自由主义理论认为,现代社会是摆脱了政治国家的束缚,是获得了政治解放的、个人追逐私利和自由交换的市场社会,而政治国家的设置是以保证个人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权利不受其他因素的侵犯。在对待公民权利问题上,自由主义理论认为,公民的天赋的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追求个人的私利,政府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主义民主坚持的个人权利主要是公民权利。
自由主义民主(一般认为就是代议制民主)是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众多的人口、辽阔的疆域使得人们不可能全部聚集在一起共商国家大事,也不是所有人都对国家大事充满兴趣,其制定的一套制度维系了现代大型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然而,自代议制民主产生的那天起,由于代表和选民分离的本质特征,代表不可能完全反映选民的利益,有些选民的利益甚至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到资本主义晚期,大型组织、财团的实力不断扩大,甚至会左右政治权力系统,不断地影响到议会的立法、行政的决策甚至司法的审判,社会的公平、公正不断地遭到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联合勾结的腐蚀。代议制民主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社会权力的不平等分配,这些选举出的议员、官员并不会公平地代表每个人的利益,往往成为大财团利益的代表;第二,即使这些议员、官员是在不受社会财团的影响之下选举出来的,然而由于每个人的施政方针、社会阅历、情感偏好的不同,他们的立法、决策也未必会完全反映民众的心声。
二、共和主义民主的补救及其不足
自由主义民主的缺陷使得人们要求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复兴共和主义民主。阿伦特指出:“政治性公共领域应该被复兴到这样的程度,即重新焕发活力的公民能够以分散自治的形式(再次)掌握科层主义的异化的国家权力。通过这样的途径,社会才会发展成为一个政治总体。”[2](P369)而现代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使得个人、组织能够超越时空的限制在虚拟空间中联系起来,使得对共同感兴趣问题的协商论辩成为可能。
根据共和主义的观点,民主意志形成的过程是伦理共同体集体自我理解的形式,在政治生活中,大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讨论,从而取得共识,这是一种人人直接参与民主的形式。当然这种集体意志依赖于公民共享的既定的文化背景上共识的支持,共和主义民主所赖以实行的社会基础是多多少少自然形成的、同质性程度比较高的小国寡民的伦理共同体。
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上,共和主义理论认为:“公民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构成了社会借以将自己构成为一个政治性整体的一种媒介。”[2](P368)也就是说,把社会理解为一个政治性的自我组织,在这种伦理组织中,以私人财产和契约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社会是被排除在外的,整个社会就是一个人人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社会。和自由主义持有消极权利的观念不同,共和主义坚持一种积极权利的观念,认为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政治参与本身就是目的,是体现公民美德、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共同的政治实践。“根据共和主义的观念,人民——他们至少是潜在地在场的——是那种原则上无法委托的主权的承担者:因为其主权者的特性,人民是无法让别人来代表他们的。”[2](P372)然而共和主义民主所依赖的自然形成的、同质性程度比较高的小国寡民的伦理共同体在现代社会早已不复存在。
三、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
哈贝马斯认可自由主义理论对社会现实的描述在政治国家之外存有一个逐利的市场社会,忽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是不现实的。但他不同意仅仅把民主制度看作是争夺权力的政治斗争,在这方面他吸取了共和主义的观点,认为市民通过转化其逐利的私人角色可以以公民的身份通过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通过民主的对话和交流达成理解共识,这是社会团结赖以形成的来源。
在哈贝马斯看来,社会共识来源于议会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相互作用。议会可以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而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则构成一个分布广泛的传感器网络,这些传感器对社会问题做出反应,并激发有影响力的公众舆论。当然公共领域是一个两极性很强的场所,一方面,由于它的非建制性,也就是免于在议会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对特定问题做出结论和决定的压力,可以对社会敏感问题做自由充分地讨论和交流,所以这是一个理由论据能充分释放的场所;另一方面,公共领域也容易受到具有强势的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干预,合理的公众舆论的形成在这些社会惰性力面前尤其脆弱。哈贝马斯不无警觉地指出:“以宪法性建制的形式,这些机制同时也具有这样一种反思性质,即作为逆导控预防性措施,抵制一种分化瓦解法治国实践之规范内容的社会复杂性。”[2](P403)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是对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超越。一方面吸收自由主义民主的建制化国家结构,另一方面吸收共和主义民主的政治参与、协商论辩的积极因素。以建制化的国家结构克服社会惰性力对公共领域的影响,以政治参与、协商论辩克服精英政治的国家中心主义倾向。一句话,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是充分调动现有社会的积极因素,切实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行,真正尽可能地反映全体公民的诉求。
四、结语
很难说哈贝马斯对这两个领域进行了孰轻孰重的划分,而姚大志教授在《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一文中则认为:“在哈贝马斯的人民主权观念中,人民主权不是体现在传统的、正式的和可见的政治活动中,而是体现在无主体的、不可见的和匿名的交往活动中。”[3]哈贝马斯根本没有否定正式国家建制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而是充分认可它在抵制社会惰性力方面的贡献。其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的三、四、五、六章中都是从协商理论视角重构基本权利和法治国家的。而哈贝马斯强调的无主体的、不可见的和匿名的交往活动是社会共识形成的来源,通过正式国家建制和非正式公共领域信息之流的相互激荡作用达成一个真理性的认识,从来没有顾此失彼。
另外姚大志教授在另一篇文章《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中提出:“与罗尔斯和诺齐克相比,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不仅仅缺少实质性内容,更缺少理想。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提出了一个正义社会的理想,如果人们接受这种正义社会理想,那么就能够在其指引下追求这种正义社会的实现。”[4]在《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中更是直言不讳地认为:“由于这种程序主义的共和主义缺少对政治价值的承诺,所以它纯粹是形式的。”“进一步看,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不仅仅是形式的,而且是一种形式主义。‘形式的’表达了我们对这种哲学的两点批判:首先这种程序主义的共和主义之内容比较空泛……;其次这种程序主义的共和主义所关心的东西不是主张什么,而是主张是如何产生出来的……”[3]
不可否认,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两个正义原则,一个是自由平等原则,一个是差别原则。其差别原则具有明确的政治价值承诺,在第二次分配的时候应该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然而这一原则同时遭到了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5](P193)和德沃金“钝于禀赋、敏于志向”[5](P164)的双重批判。而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民主恰恰为公民提供了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场域和空间,其程序主义民主没有具体价值承诺,却有抽象的规范标准。协商民主的类型包括道德的商谈(坚持对所有人同等有利的原则)、伦理的商谈(关于特定伦理共同体的集体自我理解的商谈)、实用商谈(对既定目标的实现采用一定手段的商谈)、谈判(在公平的程序中平衡各方利益的妥协),其中道德的商谈是其它商谈和谈判必须坚持的原则。而且,哈贝马斯在书中还提到“家庭暴力”、“职业母亲要求托儿所”[2](P388)、“女性主义法律理论”[2](P518—526)这些问题,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只有当事人不断地努力,经过漫长权利的争取、不断协商的过程,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而任何单向的福利国家制度有可能使问题更糟糕。可以这样说,哈贝马斯没有明确的价值承诺,有的是对弱势群体的关切,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依赖于弱势群体的努力与参与、良知知识分子的推动和呼吁、大众传媒的广泛传播、政治权力的充分重视等诸多因素的合力,在程序主义民主这个平台上才能妥善地得到解决,而绝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主义,其协商民主理论在中西方的民主政治实践中正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1][德]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
[3]姚大志.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J].社会科学研究,2010(1).
[4]姚大志.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4).
[5][加]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