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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课程教学实践与思考

2014-03-30石纪虎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4年3期
关键词:公司法讲授股东

石纪虎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株洲412008)

课程教学是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保障专业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首先必须从保障专业课程的教学效果入手。课程教学如果没有效果,专业人才培养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课程教学是专业人才培养的永恒主题。对于教师来说,课程教学效果如何保障,课程教学质量如何提升便成为必须面对的常新课题。

1 公司法课程教学目的和意义

公司法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什么?李建伟教授在其《公司法学》“前言”部分写道:“一部适合法学本科生的成熟教科书至少应当满足三个标准:一是更新性、前沿性的学科知识;二是创新、合理的章节体系和内容编排;三是充分、精确的知识信息。”[1]笔者非常赞同这一见解。公司法课程教学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两个层次:直接目的是向学生传授公司法知识信息,使学生明确公司法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最终目的是为学生以后更进一步学习、研究公司法以及利用公司法知识解决公司法实务问题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公司法课堂教学的意义何在?或者说,课堂讲授公司法理论知识与学生通过其他途径学习公司法理论知识相比具有什么样的优势?学生通过自学获得公司法知识信息的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阅读公司法教材(教义),二是从网络中获取信息。有学者指出,教学中没有教科书,授课效果并不一定不佳[2]。笔者认为,专业教师的课堂讲授较学生通过自学获取信息应当更为根本,具有两方面的优势:第一,专业教师课堂讲授能够向学生传授远比教材(讲义)更为丰富的信息,逻辑层次清晰。一是教材(讲义)所能够表达的意思,远远不及教师讲授的丰富。二是专业教师课堂讲授有利于引导学生全面把握公司法理论体系的整体结构。学生阅读教材(讲义),常陷入“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而教师课堂上讲授可以说是坐着直升飞机在庐山顶看庐山,能够挥洒自如,可随意地“钻进去,蹿出来”。第二,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公司法知识信息,通常来讲都是教师经过细心筛选的,价值量大。应当承认,当今信息社会,相比课堂上的教师讲授来说,学生们从网络上获得知识信息无疑要快捷得多。但学生通过网络获得公司法知识信息首先存在的问题是,如何从海量信息中寻找对自己有用的知识信息,如何辨别某个知识信息的实际价值?这对于公司法初学者来说尤为突出。而教师为了便于学生接受、理解与掌握,对所讲授的公司法知识信息都经过了精挑细选,且都会依据一定的逻辑主线进行编排,从而呈现出清晰的逻辑层次。法学学习尤其是像公司法这样实践性极强的部门法学习绝对不能忽视逻辑。忽视内在逻辑的部门法学习,最后所获得的只可能是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非体系化的零散知识,难以满足司法实务应用要求。

2 公司法理论的内在逻辑

公司法授课教师要完成向学生传授最有价值、逻辑结构清晰且信息量大的授课任务,必须自己对公司法本身的内在逻辑体系有相当准确的把握。

公司法理论的内在逻辑作为学术问题,不同的授课者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这是由授课者相互之间存在“前见”差异所决定的。授课者关于公司法课程体系内在逻辑的理解通常都会体现在其编写的公司法教材(讲义)中。无疑,每本公司法教材(讲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授课者对公司法内在逻辑体系的理解和把握。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有多少种公司法教材(讲义),就会有多少种公司法授课内容的逻辑安排。

笔者认为,公司法理论的内在逻辑,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出发来把握。从立法者的视角把握公司法理论的内在逻辑,体现在公司法教材(讲义)的章节结构编排上就是与公司法的章节结构安排基本一致。立法者和司法(法律适用)者的思维有一定的差异,以立法者的视角把握公司法理论的内在逻辑不一定符合于司法(法律适用)者。司法(法律适用)者的视角实际上也就是公司利害关系人的视角。因为司法(法律适用)者的思维,必须以问题为导向,而问题必定从利害关系的角度提出。例如,作为律师,必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提出问题:当事人权益保护有哪些法律依据?作为法官,首先需要从原告和被告的角度分别思考,原告的诉求有无法律依据,被告的诉求有无法律依据?然后进行对比分析,从原、被告之外的第三者的角度思考裁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对于公司法教学来说,首先需要从利害关系人的视角来把握公司法理论的内在逻辑。譬如,从公司股东的视角把握公司法理论的内在逻辑,需要回答两个核心问题: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从公司本身的视角把握公司法理论的内在逻辑,需要回答三个问题:公司如何成立?公司如何运行?公司如何终止?从公司债权人的视角把握公司法理论的内在逻辑,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如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和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如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这两个问题又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公司债权人与非公司债权人相比,具有哪些特殊的债权保护规则?可以说,整个公司法理论就是围绕这些问题而展开的。以股东为视角的公司法教材(讲义)必须围绕“股东权利和董事义务”这两个核心问题编排授课讲授内容,以公司本身为视角的公司法教材(讲义)必须围绕“公司成立—公司运行—公司终止”的逻辑顺序编排授课讲授内容,以公司债权人为视角的公司法教材(讲义)必须围绕“公司债权人特殊保护规则”这一主题编排授课讲授内容。

任何理论研究都不可能把握事物真理的全部,不可能揭示绝对真理。对公司法理论内在逻辑的把握,无论从哪种视角出发,都不可避免“阿喀琉斯之踵”,因视角本身的局限所导致的缺陷难以克服。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对于某个问题,当出现了“甲说、乙说”后,一般会冒出“折衷说”。笔者认为,从有利于学生把握公司法理论内在逻辑的视角出发,可将公司和股东两个不同的视角进行折中,以公司和股东这两个主体为逻辑主线进行相应的章节结构编排,课程讲授内容的编排可以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第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成立”;第三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做什么”;第四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什么权利”;第五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关系如何处理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什么义务”;第六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变动”。

这样一种逻辑安排的特色在于:第一,有利于凸显公司和股东这两个主体在公司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因为从制度功能上分析,公司法的主要作用在于调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股东是公司最为重要的利害关系人,公司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说都与股东有关。公司法理论体系的逻辑安排,必须凸显股东的主体地位。没有股东就没有公司。公司首先是为股东利益而存在的,从这种意义上说,凸显公司的地位也就是凸显股东的地位,两者相辅相成。第二,有利于学生把握公司法理论体系的全貌。现行公司法教材(讲义)在章节设计上,一般都有十多章。这样繁杂的章节安排,对于初学者来说,令人望而生畏,给人一种犹如“刘姥姥进大观园”之感,难以有效把握公司法理论的内在逻辑体系。反之,如果将公司法课程所要讲授的内容区分为六部分,不仅给人以逻辑清晰之感,而且有利于克服初学者的畏难情绪。这样的逻辑安排,能够有效地增强初学者的学习信心,公司法理论体系并不复杂,公司法并不难学,只有六个问题。

当然,在充分考虑了公司法课程整体讲授内容的逻辑章节安排之后,还需要考虑每个具体讲授内容编排的逻辑性。例如,瑕疵股东出资的内容编排在“公司成立”章节的“股东出资”部分,瑕疵股东资格认定的内容编排在“公司股东”章节的“股东资格”部分,瑕疵股东权利转让的内容编排在“公司股东”章节的“股权转让”部分。公司法课程讲授内容整体的逻辑章节编排的逻辑性必须与整体内容编排的逻辑性相一致。

3 公司法课程教学实践

明确公司法教学目的,把握公司法理论内在逻辑,是搞好公司法课程教学的前提,并不是公司法课程教学本身。就公司法课程教学实践而言,笔者认为,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公司法课程授课内容的顺序安排。公司法理论内在逻辑是公司法专业教师在授课前需要把握的,但是,对公司法理论内在逻辑的把握并不等于公司法课程教学的逻辑的把握。在公司法课程教学内容安排上,并不能完全按照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进行安排。对此,有学者针对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写道:“……在讲授内容的安排上,力求不自限于法典规定的顺序,从了解的难易度与重要性,重新构思,最终的目的,是希望能经过教学相长,建构个人民事财产法的体系。但由于课程的安排,依然是以‘民法典’各编为讲授对象,此种理论体系的建构,当然也无法游走于‘民法’各编之间,无论如何努力,都无法跳离如来佛的手掌心。……,将民法总则置于诸法律学习伊始,……容易让人感到挫折,……如果要使民法的学习更有效率,难道非从民法最难理解的部分开始,而不能由浅入深?”[3]公司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顺序安排存在同样的问题。从提高课程教学的效果来看,应当按照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逻辑顺序进行安排。为此,笔者认为,公司法的课程教学,宜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部分分开讲授,不宜先讲公司法总论的内容,而是先讲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的内容。因为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容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在内容上要简单些、而且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些,学生对其或多或少有些感性认识,理解起来容易些。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则可以从新股东加入公司开始,不宜从公司成立开始,因为加入一个已经成立的公司,比新设立一个公司更为复杂些,这样的教学顺序安排,不仅坚持了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认识原理,而且比较符合现实生活实际。

第二,公司法课程的授课方法。对于法学课程的授课方法,近年来,基于教学改革、教学方法创新的潮流,学界对传统的理论讲授式授课方法进行批判,提出了应当强化案例式授课方法的主张[4]。案例式教学法的构想显然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但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能否真正适用案例式教学法,笔者基本上持否定态度。案例式教学法可以作为授课教师讲授课程内容的一种理念,但不能作为一种基本的教学法来使用。如前所述,法律是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任何一个实际案例的解决,总是会用到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因此,可以说,对于公司法实务案例的法律适用来说,必须等公司法知识学完之后,才能真正解决。从多年的教学经验来看,真正能够对学生思维能力起到实际锻炼作用,对于学生知识掌握起到帮助作用的案例,都是比较复杂,不适合在课堂上讲授的案例。能够在课堂上拿来讲授的案例,都是一种简单的问题式的案例。如果将这种简单的问题式的案例当作真实的案例,有时候反而会误导学生,容易给学生产生一种法律问题犹如数学问题一样,有绝对正确的标准答案,这显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公司法课程的课堂讲授方法应当以传统的理论讲授法为主。当然,理论讲授方法可以多采用问题式教学法的形式,多提些问题,以启发学生的思维。

第三,公司法课程的前置性基础课程。法学课程体系是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对于部门法课程来说,每门课程都有自己的前置性基础课程。笔者认为,公司法课程的前置性基础课程为合同法课程。从课程学习顺序来说,学生应当先学习合同法课程,或者说,学生学习公司法课程必须具备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必须以合同法的思维来把握公司法问题。因为我国公司法理论实际上是以合同法理论作为基础来构建公司法律制度的。例如,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契约关系。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对于学生而言,能否学好公司法,关键在于合同法知识和思维方式的掌握。因此,对于公司法授课教师来说,在公司法课程教学全过程中,都必须贯彻合同法的思维理念,培养学生利用合同法原理解决公司法问题的能力。

[1]李建伟.公司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 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陈自强.民法讲义Ⅰ契约之成立与生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王卫国,刘 丰,路新利,等.论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8(3):294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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