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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政放权中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2014-03-29丁金军曹旭东

大连干部学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简政放权权力行政

丁金军,曹旭东

(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辽宁 大连 116013)

在简政放权中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丁金军,曹旭东

(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辽宁 大连 116013)

简政放权是落实三中全会决定,保障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条件。科学有效的简政放权需要处理好规划与实施、放权与监管、整合与效能的关系,并以创新的理念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简政放权;行政行为;治理理念

简政放权是政府行政方式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条件。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具有支配力量的公共资源,在政府的管理活动中体现为各种权力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在简政放权过程中,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各种动态配置的行政行为严格规范和约束,是当下推进依法行政需要完成的紧迫课题。

2013年,新一届国务院对2017年前简政放权提出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进一步简政放权进行了顶层设计。继国务院分批次精简下放行政权力之后,地方政府纷纷推出以简政放权为标志的改革新举措,大大激发了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需要深刻理解重构各级政府行政行为布局的重要性,需要严密关注重新配置及运行的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规范性,需要着力提振市县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

第一,简政放权、规范行政行为,应有统一的权威机构强力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体现为政府治理的整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推进简政放权,应摈弃传统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由负责宏观规划的编制或经济社会发展统筹部门与具体职能部门共同承担负责的 “双牵头”责任,立足改革大局,平衡行政行为在不同层级政府的新定位,打破利益格局,革除体制沉疴。市县级政府要对应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简政放权范围和进度,尽快设计简政放权、规范行政行为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并规范实施。同时,对相关管理领域下放行政权力的具体方式、移交过程、启动运行等环节要严格依法规范。要实现经济发展从倚重政策优惠红利,向释放制度改革红利的根本性转变;防止简政放权后,基层政府出现违法裁量行政权力的现象,禁止和惩处违法适用优惠政策的行为。

第二,坚持放权与监管并重,加快落实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的具体任务。目前,简政放权已呈现出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交织推进的格局。各地方应根据简政放权的进程和步骤,适时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改、废,从制度层面厘清规范行政行为的本源。对应行政权力下放后,因主体易位产生的行政执法主体,如县级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其部门,中心镇政府的主体资格,应严格依法审核确认,从主体和职权、授权、委托等要素层面规范行政行为。同时,还要通过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另外,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部署,在深入调研、有的放矢基础上,创造对接条件,逐步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的执法重心向基层转移,依法指导并严格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格局的构建以及后续监管,切忌抢行下放、运行失序。

第三,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导,统筹健全现行的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的工作机制。行政权力空前的精简下放,意味着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正在进行前所未有的整合。特别是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的批次性调整,使现有规范行政行为工作机制的完整性、有效性,正在受到巨大冲击。对此,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高清理并公示行政权力清单的频次,确保行政行为有序运行、公众知情及时准确。要协同推进动态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行政审批办理监管机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等联动性工作,使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的各项机制能够有效衔接、受控运行。

第四,创新治理理念,实现公众对行政行为的同步多元化监督。政府治理必须以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为核心,其根本特征是多元参与。所以,在简政放权过程中,政府要高度关注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申请回避权、监督权、救济权等诉求。要通过依法创新流程设计、完善操作性机制,公开有代表性的执法个案,引导社会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多元化监督要求健全高效的应答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对简政放权背景下,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工作的复杂性、敏感性、艰巨性的程度应有充分准备。在规范行政行为过程中,及时反馈社会承受力、适应力等信息,适时调试和改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使政府治理活动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01).

[责任编辑:左眉]

D630.1

A

1671-6183(2014)07-0052-02

2014-06-02

丁金军,男,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曹旭东,男,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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