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对人民主体价值观的创新与发展
2014-03-29科社教研部主任邹玉杰
科社教研部主任 邹玉杰
人民是人民利益标准的裁判员 人民利益标准在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关键在于明晰评价对象和评价主体。人民利益标准的评价对象无疑是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评价主体则包括党和政府的自我评价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评价。两个评价主体究竟以谁准绳?谁是最权威的裁判员?这是贯彻人民利益标准必须着力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此,邓小平始终坚守人民才是人民利益标准裁判员的价值观,廓清了人民利益标准的评价主体是谁的问题,从理论上挖掉了长官意志和官本位存在的价值合理性。
坚持人民利益标准要与时俱进地细化实践标准
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不能主观臆断,必须深入实践调查研究,但正确分析调查研究的大量感性材料必须制定科学的、具体的标准,即把实践标准具体化。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创造地把实践标准具体化。邓小平在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1987年十三大报告,进一步系统阐述了生产力标准理论。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在生产力标准基础上提出著名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拓展和深化了生产力标准,赋予生产力标准以新的科学内涵。同时, “三个有利于标准”还为我们指出了正确运用实践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即实践标准必须具体化,具体化的实践标准又必须不断完善、发展。
坚持人民利益标准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
邓小平指出: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的这一论断,既阐明了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和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体现,也指出了目标实现的生产力基础、制度保障和现实路径。首先,共同富裕价值目标的实现,必须以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基础条件和手段。离开生产力的发展谈人民利益的实现,以阶级斗争为纲,抓革命处生产,只能越来越背离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最终毁掉社会主义,曾经失败的教训反复昭示这一真理。其次,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价值目标的制度保障。第三,先富带后富是实现共同富裕价值目标的现实路径。共同富裕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期间受能力水平及各种偶然机遇的制约,人们不可能同步致富,客观上肯定会出现一部人先富起来的问题。因此,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
坚持人民利益标准根本在于用制度规制权力和干部行为
邓小平在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尖锐指出: “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强调制度对权力和领导干部行为起根本制约作用的思想,至今仍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阐明,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强调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注重实体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的结合和配套,确保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等思想观点,本质上就是对邓小平关于制度建设思想的继承、深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