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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伦理视阈下的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对策创新研究

2014-03-29陈学智陈云芳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4年17期
关键词:贷后助学伦理

陈学智,陈云芳

(广西科技大学,广西 柳州 545006)

从本质上讲,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问题其实就是道德和基本行为的选择问题,但是它是特殊意义上的道德选择,不同于一般的道德选择.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究根结底是个体的道德行为选择与社会的道德行为标准发生了冲突.学生资助责任选择的特殊性在于道德主体的责任观念偏重于行为的结果,它直接影响教育公平、社会公正、文明进步的实现,这是当前教育界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

1 责任伦理的涵义

责任伦理的概念最早是在1919年由韦伯提出的.他认为责任伦理指的是个体的政治行为必须以其政治义务及行为结果为根本出发点,简单地讲就是指个体所具有的对所从事职业恪尽职守的意识,这种意识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上即勤勉敬业、尽忠奉献的工作[1].在20世纪,德国的哲学家约纳斯对责任伦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责任伦理指的是个体要考虑到自身行为会产生的后果,不管是可预测的还是不可预测的后果,并通过这种对行为结果的考虑对个体的未来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把责任伦理认为是一种对个体的道德评判或者说价值指引,它是从伦理学视角出发的,以评价个体行为及其结果的,并能够引导个体对自身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的一种道德评判或者价值指引.

结合责任伦理的涵义,我们可以得出大学生责任伦理的具体涵义,它指的是以大学生个体为主体,对他们的行为及行为后果进行分析,并引导大学生承担起自身行为及行为后果所相应的责任,引导大学生树立其个体责任意识的一种理论形式.大学生责任伦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主要是由大学生的特殊地位以及社会、国家对大学生的期望决定的,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责任伦理的未来性、开放性上,这种形式的责任伦理更多的是指大学生所受到的由国家、社会、高校及家庭所进行的道德上、价值上的引导和教育.

2 现阶段我国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贷后管理主体的责任混乱

1999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提出将助学贷款归入正常贷款管理的范畴,并将经办银行作为助学贷款的主要部分,而高校及教育部门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做好管理工作.2004年,《关于进步一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经办银行要通过对还贷监测系统的建立来加强对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尽管相关法律法规一再明确了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主体,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其管理收效甚微,这主要是由于银行、高校、教育厅等管理主体缺乏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这也是近年来三方协作所进行的贷后管理缺乏共同的工作机制.银行注重的是经济利益,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受到政府行政手段及高校管理工作的限制;教育厅学贷中心会受到一些银行技术或者高校不够重视等条件的限制;高校注重的教育,对贷后管理工作不够重视.三方是相互制约的管理,且相互之间对彼此的管理都存在着一定的不满,这就导致了三方之间缺乏合作和配合机制,自然而然就放松了对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这就很容易引起贷后管理主体的混乱.

此外,我国针对助学贷款及其管理出台的都是行政法规,相对来说其法律效力不够,且出台文件的次数过于频繁,导致现存的相关行政法规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较差,同时在银行资格、审查程序,贷款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在助学贷款的整个过程中银行、高校、学生三者的权利与义务都没有明确的规定[2].

2.2 参与贷款管理的各方积极性不高

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财政和高校要在发放贷款的当年共同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将其给与经办银行.这个政策的提出一方面承认了高校确实需要承担一定的贷后管理工作,提高了高校对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另一方面保障了经办银行的根本利益.尽管如此,新政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第一,银行作为主要的贷款发放者和风险承担者,有理由去进行贷款的回收工作,但是在实际的进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难处;第二,学校在贷款发放的当年就已经将风险资金给与了银行,因此在后期的还贷管理过程中缺乏一定的动力和积极性;第三,高校的工作重心是在教育和科研上,尽管其在贷款的发放、审核、回收过程中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缺乏相应的经费对这些工作进行支持,大大降低了其工作的实效性.

2.3 贷后管理的成本较高

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成本较高一方面是由于贷款主体信息不对称、贷款体系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具体表现为银行在回收贷款的过程中为了追踪贷款主体的有效信息需要负担较高的成本.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的、健全的法律法规机制,这就会导致银行在贷款发放之后,其地位非常不利,为了收回贷款,只能对贷款主体的相关信息进行追踪,如果贷款主体无法还贷,银行就只能依靠法律进行解决,但是这一解决途径的高成本往往导致银行望而却步.法律途径解决还贷问题的高成本主要表现为:第一,贷款低于万元的构不成犯罪现象,不能通过此途径解决;第二,只能通过较长时间的民事诉讼进行解决;第二,民事诉讼的过程对人力、物力的需求都较大.由此可知,即使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银行方面也必须付出高额的成本,甚至这个成本会超过贷款主体的本身贷款金额.

2.4 高校对学生进行的诚信和贷款相关教育不够

尽管现阶段对大学生的贷款诚信教育已经归入高等教育的范畴,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往往缺乏一定的约束力度及专业的教师进行教育引导,大多是以选修课、培训、讲座等形式进行的,其教育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因此导致很多学生缺乏与贷款相关的理论知识.学生的贷款知识多是来源于网络、朋友、宣传海报、银行宣传等方面,知识体系凌乱,对学生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和诚信习惯都是非常不利的.此外,学生的还贷心理和行为也受到金融知识及还款流程不清晰的影响.再加上现阶段很多高校都是只在学生贷款前对其进行诚信教育,而在毕业前或者还贷钱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诚信教育,这种情形对于学生的诚信意识的树立、贷款流程及知识体系的建立都是非常不利的.

3 责任伦理视阈下的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对策研究

3.1 明确各方的权、责、利关系

3.1.1 高校

高校一方面要重视贷后管理工作,要设立相应的机构,聘请专业的人员进行从事贷后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重视对学生的诚信教育.高校的诚信教育和贷后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第一,加强诚信教育的师资建设,为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诚信习惯提供一个好的环境和方式;第二,积极开展围绕诚信教育进行的校园活动,将诚信教育归入校园文化建设的范畴,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养成诚信的意识和习惯;第三,通过校友会、学校网站、班级群等形式通知为按时还贷的学生,并且利用高校所掌握的学生信息协助银行做好贷款的收回工作[3].

3.1.2 银行

我国主要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助学贷款的发放主体,银行首先要认识到助学贷款的高风险性,并在内部机制等方面加强完善和建设,以降低贷款的风险.第一,建立助学贷款的贷款主体信用档案,积极完善贷款主体的信息,学生毕业后要及时进行信息的追踪,利用信用档案加强贷后管理工作;第二,构建不良贷款催收工作的台账,加强与高校的沟通,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将其结果及时告知高校;第三,加强银行内部机制和体系建设,加强银行工作人员建设,及时与贷款学生进行联系;第四,加强对信贷岗位责任制、追究责任制、风险责任评议制等的完善和建设.

3.1.3 政府

政府作为助学贷款政策的执行主体,它具有决策和执行的职能.因此,在进行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提高政府对助学贷款推行和管理的积极性.政府作为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的参与者,它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执行、协调、沟通助学贷款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它不同于商业银行,是不以盈利为根本利益的.助学贷款是国家政府推行的,具有公益性、利益性、风险性的贷款活动,政府作为其主要推行着和受益者,同时也具备承担助学贷款风险的义务.鉴于此,在实际的贷后管理工作中,政府还是要加强参与,与高校共同承担贷款风险.此外,在助学贷款相关行政法规方面,政府要加强完善和建设,提高其稳定性和权威性,从而推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采取合理的激励手段

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需要政府、银行、高校合作才能够顺利进行的系统工程.因而,政府、银行和高校应该首先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与其他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推动健全的贷后管理机制的形成.在西方一些国家,高校不需要承担助学贷款的任何风险,而我国将其作为助学贷款的风险承担者之一,这主要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的.将高校作为助学贷款的风险承担者不仅能够提升高校对学生诚信教育的重视程度,而且能够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过程中推动高校及时收集并整理相关学生的资料和信息.高校对于风险补偿金的承担具有一定弹性,这种弹性主要表现为学校学生的贷款违约额低于风险补偿金,则剩余的部分属于高校所有,若高于风险补偿金,则高校需要另外承担一部分金额[4].这种弹性同时赋予了高校管理的动力和承担风险的压力.

3.3 利用金融服务中介进行贷后管理

我国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开展不顺利的主要原因是助学贷款的金额较小,但是操作较为复杂,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在管理的过程中需要的成本较高,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参与积极性.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学生的价值观念及道德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二,我国缺乏一定的助学贷款风险控制机制和服务质量机制.我国的助学贷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过来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也离不开整个社会的力量.首先,加强对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这个共享机制建设的范围是全国性的.现阶段,我国这一步骤已经开始实施,已经建立了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其中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贷款以及还款的相关信息记录等,这个查询系统是开放给学生个体和银行进行查询的.同时这个信息系统已经与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联网.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诸多问题,如对学生毕业后的信息追踪力度不够等.鉴于此,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建立离不开公安、社保、社区、单位、征信机构等的合作和配合.其次,我国可以借鉴西方的贷后管理方法——金融中介服务等专业机构.简单的将就是银行可以将不按时还贷额学生群体交由金融中介服务等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这种方式一方面确保的助学贷款的顺利回收,另一方面不按时还贷的学生也能收到专业机构的提醒及时还贷,对那些故意拖欠不还的学生也形成一种压力.此外,高校也可以引进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等专业机构进入校园,帮助其完成助学贷款的收回工作.为了确保金融中介服务等专业机构对贷后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参与积极性,政府、银行和高校要合力确保这些机构的利益合理化,使其能够在贷后管理的工作中取得一定的盈利,这种盈利主要来源于这些部门所回收过来的逾期还款,这种方式同时也能提升助学贷款的还款效率,从而提高贷后管理工作的实效性.

3.4 构建信息化平台

可以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中,提高管理的效率.第一,构建贷后管理平台,这个平台管理的内容包括核算学生的贷款金额、对学生的还款记录进行分析得出学生个体的信用信息、结合信用信息估算整体的风险标准等,这些信息对于银行、政府、高校的贷后管理工作都有一定的帮助和推动作用,并且三方管理主体能够及时掌握风险系数,同时进行实时监控,有针对性的进行之后的管理工作[5].第二,以贷后管理平台为基准,设置统一的风险预警标准,实现贷后管理工作的统一化、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第三,在学生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中加入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方式,简单地讲就是利用现阶段的网络、电话、手机等通知学生及时还款,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醒学生个体及时还款,而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还款的实效性.

3.5 加强对失信的惩罚力度

第一,金融中介服务等专业机构以及银行要及时更新违约者的信用记录;第二,金融中介服务等专业机构以及银行要与拖欠贷款学生的就业单位加强联系,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直接将失信学生的工资扣发用以还贷.第三,社会企业或单位要将失信行为直接作为限制员工升职、晋级的标准和条件.第四,相关管理部门在颁发技能、职称证书之前要了解证书所得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对于失信的个人可以采取延缓或者取消技能、职称证书的发放措施,其中个人信用情况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高校相关部门进行查询.第五,银行对个人账户的资金汇划等加强管理,限制失信的个体进行大额度的取现或者转账行为.第六,各地、各级法院针对个人失信的诉讼要提高效率,效率的提高主要是通过相关程序的简化以及执行的力度等实现的,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在法制的环境下有序的进行.

助学贷款是国家出台的具有公益性、政策性、盈利性等特点的信贷产品,对贫困大学生起到了很大的经济支持,而在责任伦理视域下做好助学贷款后的教育和管理是保障国家这一政策能够持续实施和良性发展的根本保证.

〔1〕黄君录.大学生责任伦理教育研究综述[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6):89-92.

〔2〕陈晓黎.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2(26):176.

〔3〕麦小涵.关于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的思考[J].承德医学院学报,2013,28(4):454-456.

〔4〕计陈.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4):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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