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兵役制度
2014-03-29李良品
李良品
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兵役制度
李良品
(长江师范学院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涪陵 408100)
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兵役制度主要有世兵制、族兵制、征兵制等多种基本形态,这些形态的发展、变化或补充,受到政治、经济、战争和族群的制约和影响,并随着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情况和军事需要等方面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
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司兵;军事训练
兵役制度是指国家关于人民参加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也指关于人民在武装组织之外接受军事训练、协同或准备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1]1。在我国古代兵役制度史上,兵役制度主要表现为世兵制、族兵制、征兵制和募兵制四种基本形态。作为土司时期国家兵役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兵兵役制度,主要有世兵制、族兵制、征兵制等基本形态,这些形态的发展、变化或补充,受到政治、经济、战争和族群的制约和影响,并随着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情况和军事需要等方面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
一、世兵制
世兵制是我国古代强制部分乡民世代当兵的制度,这种制度又称军户制、世家制。“世兵制”的兵丁以土著为原则。所谓“土著”,有两层意思:一是只招本地人当兵;二是固定不移。世兵制要求一部分国民专门承担兵役,在军者终身为兵,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成为世代为兵的兵役世家,这就是世兵制的核心内容。凡划定为军者即脱离民籍,另立军籍,这是国家或政治集团保证世兵不与民户相混的基本方法。对世兵子女的婚姻等加以限制,这是国家防止世兵流失的一贯手段。令世兵及家属屯田积粮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性劳动,是国家或政治集团解决世兵的军需与生产资料的主要措施[1]6。土司时期,在西南土司区,众多土司为了保障有足够的兵源,对辖区内民众也实施世兵制。
(一)广西世兵制土兵
在封建领主统治时期,土兵们世世代代耕种兵田,也祖祖辈辈为军户。兵田所有权属于封建领主——土官,不能随便转让和买卖。土兵被强制性地束缚在兵田上,其地位不能变更,这体现了土兵对土官领主非常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作为土兵,他们既不需要输粮纳税,也不需要担负其他杂役。据嘉庆十五年(1810)所立的《太平土州规定五哨军民不供夫役碑》称:“本州自宋蒞任斯土以来,历代相沿,分为五哨九甲,哨民应兵,甲民应夫,不容紊乱。举凡上宪官差暨本州与衙内书办差役,往来出入,从无使军民为夫,军粮之民,并无挑抬送之例。此先祖老爷之良法善政者也。仰体圣天子之洪恩大德,上宪保赤子之慈祥致意,以抚绥边民,曾勒铭于碑内云:一件沿途村庄,凡上宪官差及本州、汉堂、师爷、太老、书办、差役等,所有公务往来,都不准派拨索取军民抬挑送之例。此模成规,昭历有四朝。……若后再有行吓压派取者,仰尔百姓称我是军粮民,原非夫民之类。”[2]42广西太平土州五哨,前面碑文称为“哨民”,后面碑文则称为“军户”,事实上他们都是耕种兵田的土兵。他们以哨为单位,平常从事农业生产劳动,遇有战事,即随时应征为兵。到了清期乾隆、嘉庆年间,有的官吏违反惯例,向这些军户额外摊派各种杂役,使军户既要应兵,又要应民,负担十分繁重。因此,军户不服,告到州官那里。土州官刻下碑文,重申旧制,兵民与夫民有别,不能相混淆[3]。其实,这种土兵一面耕种,一面打仗,且耕且战,因此又称耕兵。在广西,对耕种兵田的土兵记载十分丰富。《广西通志》卷二三《兵志二》载,明中后期的广西:“事平之后,复藉狼兵为守,统以土官,仍以其地畀之。官不爱阡陌之产以养战士,民亦视其高曾之遗无足屑意……兵多者千计,受田万余;兵少者百计,受田千余,而在在皆耕兵矣。”[4]86据苏浚统计,万历二十四年(1596),“广西通省共耕兵一万五千九百三十三名,共给田二千八百一十顷九十九亩二分四厘五毫,又田三十二围,又给田粮四千八百三十八石仓斗四升五合,每月共给鱼盐银一百四十八两六钱”。[5]433据《广西通志·土地志》载,清代广西土兵在驻地耕种一定面积的田亩,以所获粮食作军饷。雍正十年(1732)6月,户部复议:广西巡抚供疏言:桂林府属之永宁州(今属永福县),地居万山之中,为瑶壮出没之所,向年改州之初,有富禄(今属忻城)、常安(今属鹿寨县)2镇设有俍兵守隘,每名各给兵田20亩。富禄镇俍兵56名,头目管事官属5名,又该镇养赡田320亩。常安镇俍兵84名,又该镇养赡田320亩。两镇共给兵田3 700亩,各自耕种,不输差饷。乾隆二十二年(1757),广西有土兵13 842名,兵田275 455亩,又军田1 022户,役田一信,田1 829丘[6]。
(二)四川世兵制土兵
播州杨氏土司自唐乾符三年(876)杨端入据播州以降,主要依靠随期入播的八姓及当地豪族庾、将、黄三姓的族丁家将,实行世袭统治。在兵役制度上实施世兵制,其土兵由家丁、家奴、土丁弟子充任。朝廷不发军费、武器和粮饷,为土司自养之兵。播州历代土官实行“寓兵于农”制度,在辖区的雄关险渡建立军事要隘,各处关隘均有士兵驻守。在宋代,播州士兵在右手虎口刺有“忠”、“勇”二字,濡以墨,终生不褪,称为“涅手兵”。涅手兵骠悍善斗,勇不可当。南宋时,土官杨文一次可发兵5 000援蜀,加上防守土兵,当超过万人[7]57。元灭宋入主中原后,歧视汉族,对播州土司倍加笼络,元世祖亲赐杨汉英赛因不花加授上护军、上柱国等衔职,“管军万户”,杨氏势力进一步壮大。元至元二十一年(1284),元世祖调播州兵千名从征缅甸。元贞元年(1295),黄平苗族反元,播州安抚使率军镇压。大德六年(1302年),顺元路土官蛇节等联合反元,拥兵10万,朝廷调兵镇剿,初战失利,后调杨汉荣率兵1万配合3万元军进击,大败蛇节军于墨特川。后又趋水车擒宋隆济等少数民族首领10余人,西南少数民族因此臣服。元末,播州有苗土兵约4~5万人。
明初,播州武装力量甚强,连年向外扩张。万历年间,播州土兵发展到极致。因此,万历十四年(1586),朝廷调成庆龙率播州兵7 000为先锋,征松潘。次年,调播兵入讨邛部熟夷。万历年间,播州武装的建制为:杨应龙为最高军事长官,总部设有大总管4人,军师1人,谋事4人,分掌12路兵马。下设36个统制所,主管提调:每所管3总旗,主官称把总;每总旗管3小旗,主管称把式。还在54里各设一名坐寨,统领1队巡警。总兵力在10万人,若加上后备军,计有15万左右的兵力。万历二十八年,朝廷调集24万大军,分兵8路,历时114天平定播州,改土归流后,土司武装不复存在[7]57-58。从总的来讲,播州土司实行世兵制,举州皆兵,有事征战,无事还牧耕,“寓兵于农”。
(三)贵州世兵制土兵
明朝洪武年间,明代中央政府平定了南方,占领了今整个贵州全境,在境内设置卫所,作为地方的行政军事机关,另外明王朝推行“以土治土”的政策,委任了数以百计的土官,土官统辖下的土兵都实行世兵制即世袭制,这些土兵是土司于领地内设置的武装组织。土兵都是平时务农,农闲时练兵,战时则出征。土司领地内的土兵不仅实行世袭制,并且“人皆为兵”,凡成年(一般为15岁以上)以后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性,都是土司的土兵,作战时编入队伍为土司打仗,并且自带装具、兵器、战马和粮秣。据《六盘水市志·军事志》载,洪武十四年(1381),陇榜任郎岱(今六枝特区)长官司长官;十七年(1384)设普山(今盘县特区)土知府;二十二年(1389)废普山府设普安土知州;永乐元年(1403)又改为普安安抚司,十三年(1415)改普安安抚司为普安州。这些机构的长官文武兼理,“上马管军,下马管民”,并且是世袭制,他们有独立于流官政府之外的司法权,“人皆世禄,自为其治”。土司内的营长、哨长、亭长和村长等土日,平时作为辖区内长官管辖领地,战时带领土兵作战。劳动人民没有人身自由,有劳动能力的男性全部列为军户,并且采取世袭制,分为正丁、次丁、余丁,正丁死亡,次丁和余丁依次递补。平时解散归农,战时出征,参战时自带粮秣和武器。清代贵州土兵的兵役,在改土归流前仍然是世兵制,“一人为伍,世代为兵”,其基本制度主要是沿用前朝。清康熙年间,清廷推行“改土归流”,废除土官武职称,以授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和土外委等职。土弁由清廷任免,世袭须兵部、吏部联合审批,并于原土司领地内设营、汛,派驻常备军,从行政、军事上解除了土司扩张和争斗的基础,但仍保留部分土兵作为常备军助手。康熙年间,水西彝族安坤起义失败后,康熙五年(1666)清廷将郎岱划属安顺府,派安笼镇(今安龙)营兵驻防郎岱,十八年(1679)降郎岱土司为外委土千总;二十六年(1687)裁普安卫,并入普安州,领十四营;嘉庆十三年(1808),裁普安州土把总1名。土弁是流官助手,没有调动土兵的权力,但有“催征钱粮”和“协助稽查匪类”的职责,因而仍能“约束苗民”。官府每年发给土弁工食银,土守备10两,土千总7两,土把总5两,土外委4两。土弁个人都有大量私田,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他们还向辖地农民收缴“火烟钱”、“草鞋钱”、“脚夫钱”、“催粮钱"、“马粮钱”等钱粮。土兵无固定编制,平时每个土司拥有土兵不过百人左右,并且都是营长、亭长以及家丁、保镖之类;战时能集中的人数视其领地内农民、奴隶和俘虏的多少而定,少则几百,多则几千,乃至上万[8]75-76。
总之,土司辖区实行世兵制,可以保证国家或土司有稳定的兵源,国家可以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而使政府负担不致过重;土司可以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平时也不需要负担土兵的开支。但是,世兵制导致军役负担过重,再加上军官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也导致军户破产。
二、族兵制
族兵制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兵役形态。按照学界目前的解释,族兵制是指在军事部落联盟色彩浓厚的早期国家,在宗族贵族形成不久,氏族部落制影响尚深的以血缘为基础的政权,所有部族或宗族成丁都有承担兵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平时依地域和血缘关系从事生产和军训,战时按地域和血缘关系结成族的武装组织而参战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兵役形态就是族兵制。当一个国家或政治集团尚处于上述状况时,族兵制就是这个国家或政治集团最基本的甚至唯一的兵役形态;当一个国家或政治集团开始脱离上述状况时,族兵制就会退为次要的兵役形态[1]2-3。从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司集兵情况看,当时的族兵制是一种族权和家族势力结合的兵役制。
(一)族兵制概述
有研究表明,有的少数民族土司麾下的土兵是族权和家族势力综合作用的结果,土兵亦会因土司的奖惩和把土司作为族长代表祖宗履行家规族规而心存感激甚至无怨无悔。在西南地区,以土司家族为代表的地方民族势力在征发土兵时往往以维护家族、部族甚至民族利益为名,自然容易形成同仇敌忾的战斗激情。《酉阳直隶州总志》载:“万历四十六年(1618),调酉阳州兵四千,命宣抚冉跃龙将之援辽。四十七年,跃龙遣子天允及文光等领兵赴辽阳,驻虎皮、黄山等处三载,解奉集之围。再援沈阳,以浑河失利,冉见龙战没,死者千余人,撤兵辽阳。又以降敌纵火,冉文焕等战没,死者七百余人。”[9]天启二年(1622),酉阳土司冉跃龙为讨平震动西南的“奢安之乱”而奉调率师合围重庆,冉绍文对诛杀奢崇明有功。由于“寓兵于农”的族兵体制,土司与土兵、土兵与土民(乃至家奴)存在着家人、父子、叔伯、兄弟等血缘关系,在战斗中相互拱卫而具有战斗力。元明清时期在西南等边地广置土司,令部落豪酋为各级土司,世守其官,中央王朝及土官自身利用他们的特殊身份,统治其势力范围内诸部众,这样,土司与其统领的土兵,无疑就构成了防守西南边境的重要力量。
土司时期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土兵大多是按照族兵制原则而集结的,他们与其直接统领的关系往往是部落成员与豪酋首领的关系,是宗族成员与宗族长的关系,是洞民与洞主、寨民与寨主的关系。他们承受兵役,既不是按户征丁定期服役,也不是直接应募于中央王朝的募兵,而是平时或事农狩,或为土司身边亲丁,有警则啸呼而聚,唯首领、头目之号令是听。播州土司杨氏为对抗中央政府而组建“反明”军政集团,高度重视家族势力的地位和影响,以杨兆麟、郭通绪、杨珠、杨明等为督军总管,以亲弟杨兆龙管清平路兵马钱粮、四弟杨从龙管金筑路兵马钱粮、五弟杨世龙亦管其他方向的兵马钱粮。水西土司实行彝族则溪制度,广大的彝族土兵子弟“性最恋主”而“土目虽虐之至死,不敢背”,这就奠定了贵州水西土司强悍的家族宗支统治的基础。元明清中央王朝征调土司兵,朝廷并不直接征派到具体个人,每个少数民族土兵都是由其首领、头目差遣而应役的,这是土司时期族兵制的形态。作为各地土司的族兵,夷丁洞民往往不隶国家编籍的,只有其首领、头目才能准确掌握他们的实际丁员状况,这正是明廷不能直接差派各地土司兵的原因之一。作为利用族兵的交换条件,中央王朝一旦用兵,就要给族兵的首领、头目以一定数额的赏赐。如景泰七年(1456),贵州东部苗民起事,湖广、四川、贵州等地部分土司派土兵协同官军攻剿,朝廷“令给赏各官并头目人等”。明廷又承元制,在西南地区大量任命土官,土官要定期向朝廷纳贡,而朝廷用土兵,则要回报土官以功赏和税粮的免征。因此,西南地区各地土司往往乐于派土兵参加征战[1]314。
(二)族兵制下的兵源
一般而言,族兵制度下的氏族成员或宗族成员,往往都是父子兄弟相继从军,在战时情况下,凡氏族或宗族16~60岁的男丁均要抽派服役。在藏族地区,兵源来自各部落内15岁以上的男性属民(僧人除外),装备按照家境贫富、自备不同数量的军马、武器等。平时调谁谁从,凡遇大战时,15岁以上俗家子弟一律参战,军队人数、装备情况,均由各部落首领记入祖簿[10]782。在彝族社会,家族支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它是以父系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社会集团。在清代末期至民国时期,四川凉山彝族土司就是依靠家支关系大肆发展武装力量,作为统治的工具。彝族土司衙门设美色掌管武装,有内外跟班,人数不等,配有武器,平时随待土司左右,土司外出充当警卫,以保护土司家产及人身安全。由于彝族土司没有大量直接的武装,遇有战事,大批兵力主要从其直接管辖的百姓中抽调青壮年参加[11]。在族兵制度下,一支部落军或部族军,虽然部族成员世代为兵,但兵源的补充唯视部落民的繁衍和部众的合散而定。部落生齿日繁,则军愈盛,部落其生不繁,则军衰微;部众离散则其军溃,他部来附,则其军强。一支宗族武装盛衰的规律,也近于此。有时部族或宗族武装中也吸纳为数不很多的异族成员,但异族成员必须为本族所同化,或者表示矢信于本族的权威,或者与本族有长期的地缘关系和依附关系[1]15。否则,异族成员是不能被吸纳的。
(三)族兵制度下军队成员间的关系与将领
在族兵制度下,军队成员间一般有血缘和地缘关系。在部落军或部族军中,各级统领往往同时是部落或部族的各级首领头目,各级战斗单位的兵士,往往是同族的部落民众。因此,他们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官兵关系和战友关系,还表现为血亲关系和族亲关系、邻里关系和协作关系,有的表现为归附关系和依附关系。在族兵制度下,当兵是一种责无旁贷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和从事其他职业,只受社会经济和本族(或本部落)的生活习俗的制约,完全不与军规发生任何关联。本族(或本部落)的武装成员,在其生活的社会圈子中,有较高的地位,同伍者的地位相当,无高低之分。
在族兵制度下,主要军事将领基本上是有血缘关系的。在此,笔者以石砫土司秦良玉时期的军事首领为例予以说明。马氏土司是石砫土司地区的军政核心,在秦良玉时期,因频繁的战争造就了大批与马氏和秦氏有血缘关系的军事人才[12]127-134。如石砫土官马千乘、秦良玉、马祥麟(马千乘、秦良玉之子),秦良玉之兄秦邦屏和弟秦民屏,秦良玉之侄秦翼明、秦拱明、秦佐明和秦祚明等。因此,有专家认为,当一个政权以族兵制为最基本的兵役形态时,这个政权的军事领导体制一股表现为部落贵族或宗族贵族联合统军[1]20。并且,其主要将领多为有血缘关系。石砫马氏土司的众多军事首领基本上是与马氏、秦氏有血缘关系者。此外,其他猛士有马应礼、马应权、秦篆、秦永成、秦衍祚及秦永祚等,同样与马氏、秦氏有血缘关系,他们均在平叛、勤王、平乱和援辽等战事中有赫赫战功,有力支持了石砫土司的军事斗争。
在明清时期族兵制度下的西南地区,土司与土兵的关系,一般是族长、首领与部落或家族成员及依附人口的关系。这些土兵在编制方面基本上以部落或家族为基础编列,以血缘关系相维系,以酋长、首领、族长为权威以号令其兵[1]328。在明清时期的少数民族政治集团中,族兵制是其实行过的一种重要的兵役制度。他们在居民“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即实行以血缘为纽带的举族皆兵制度这一点上,却是惊人相似的。朝廷有时利用土兵平息地方上的动乱,土兵听命与否,完全取决于土司的向背,这正是族兵制的一种特征。改土归流后,很多土兵随着土司制度的废除作鸟兽散。
三、征兵制
征兵制是国民在一定年龄阶段普遍承担一定兵役义务的制度。国家或地方政治集团根据有关法律、政令、习惯法等,按照军队组建、补充和扩编的需要,强制征集适龄丁壮服现役和预备役,一般有一定的服役期限,到期可退役还民。但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治集团,如果战争为期过长、规模过大,服役的丁壮往往不能按期退伍[1]20。有时由于战争的需要,国家或地方政治集团也在没有法律依据、不顾年龄和服役期限的情况下,强制国民或辖区内民众应征从军或抽派从军。
(一)征兵制的运用范畴
明清时期的征兵制主要只用于部分少数土兵的征集。不过,在有的时期和地区,这些土兵配合正规军作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官军的不足。至于保境安民,维护治安,这部分征集而来的土兵也有着一定作用。土兵在有的封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按征兵制原则摊派或抽选。土司时期,在今阿坝州内实行以分封方式委任当地少数民族首领、酋豪充任地方官吏,对其部落或辖区进行统治。土司之间常因争夺草场、偷盗牛马,或两势力之间的倾轧,引起战争,故备武装以自卫,土司一般无常备兵。农区按份地数量规定土民服兵役,常一户一兵。牧区则一切成年男子皆有参加战斗的义务,遇有战争,自备枪支、子弹、马匹及口粮。家无男丁者,可出钱雇人顶替。出征时,土司仅备少量茶和酥油。战斗中,土舍头人任带兵官,设有前卫、后卫、放哨等职别。视战争规模组成“荡城队”,即各户出一人,次则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六十免役,十四不征。十人为一十长、十“十长”为一“百长”,十“百长”为一“千长”,其土司兵全由土司或土舍统领[10]781。据《木里藏族自治县军事志》载:木里土司衙门实行抽派兵制(近似于征兵制),凡境内年满16~60岁的男子,都有被抽派当兵的义务。具体做法是:按户实有男子数实行三丁抽二、二丁抽一当操兵或团兵。按户确定后,造册备案,分期进行军训后回家待命。被派为当兵的男丁,必须绝对服从调遣。当操兵的年龄控制在16~40岁,当团兵的年龄一般控制在16~60岁。打仗先让操兵上前,在不能抵御或兵力不足时,再动用团兵参战[13]86, 129。另据《甘孜藏族自治州军事志》载,明清及民国时期,四川康区土司所属区域的土兵均为征兵制。凡男子十六岁以上,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七丁抽三,服兵役至50岁止。其编制为:十人为什、十什为牌、十牌为寨、五寨至十二寨为沟或三、五寨亦为一沟(沟指所属的地域范围),沟则直属土司。什有长、牌有头、寨沟有主,土司至寨主均可直接征调壮丁。平时每年秋季,什、牌、寨、沟均会操一次及各自操练一月。沟以上要隘门户及土司所在地,均有土兵轮流常年防守。大凡对外作战,则传集各沟主,各沟主传之各寨主,各寨主传之各牌,各牌传之各户,各户应执役之丁,立即束装持战具至什、牌头处,集合于至沟、寨,聚以至土司之所,听命行动。由土司下达命令至各居户通常用一天时间,就可召集其全部土兵。如遇有大战,所辖男子均有参战义务[14]148。在《天全六番宣慰使司兵制考》之“土军”条中对土兵有“今司之兵,古雄边子弟之遗法也。部民子十五岁登籍,六十削籍,老孤死病,积年更易。总所部三丁征二,五丁征三,得壮健千人,过名编伍。五长、十长、小旗、总旗,简阅注籍,如法爰给器械五百枚。二人一甲,以应征调”[15]53等论述,同样说明土兵征兵制的运用。
(二)征兵制与管理
明代征集土兵时,主要采取两个原则:一是按居民组织单位摊派,二是可以钱代役。在四川藏族地区,为征集步员,土司衙门下设的乡官有“绒班”(相当于汉区的乡长);村官有“麦色”(火头、排首,相当于汉区的甲长),他们层层控制,每年对区域内的兵丁按户确定后造册备案,听候土司衙门的召唤。四川木里土司操兵定员100名,常年随大喇嘛轮住各大寺。对于选入操兵的男丁,要通过体检程序,体检合格后方能入队。对于土司警卫队员,则需进行严格审查,必须身体健壮、年纪轻、相貌端庄,对身高也有一定要求,并且要求聪明伶俐、擅长枪法。藏族喇嘛兵一般由住寺喇嘛中的青壮年喇嘛组成,平时念经拜佛,战时参加战斗,以达到“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的目的。藏族的老弱病残者免于参加战斗。一般绒班以上的官僚家庭,家中都有3~5名家丁,在官人所辖佃户(庄子)百姓中抽派,轮流担任。平时为官人服劳役,官人出门时当警卫,战斗时作为补充兵源[13]129-130。
(三)征兵制与僧兵
自元明以降,在今阿坝州境有很多寺院的活佛、大喇嘛或部落首领诚服中央王朝,被册封为“国师”、“禅师”、“安抚使司”、“长官司”等职衔。在四川藏区政教合一制度形成后,很多土司既是部落首领,又是寺院活佛,有的弟兄中一人承袭土官,其他弟兄为该地寺院活佛或小土目,使政教合一制度世代相袭。寺院内设机构中有分管民事、司法的管家,有带兵官的职位。时至近代之后,阿坝藏区的僧兵与清代之前有所区别。特别是随着政教合一制度的不断发展,每个寺院都有自己所领辖或隶属的部落。僧兵被包含在部落土兵之内,形成平时为民、战时由寺院召集出征为兵的状况。民国初期,四川懋功县境内的八角喇嘛寺和尚查都·若巴发起了震惊国民政府的“八角暴动”,就是以八角喇嘛寺的500余僧兵为主力,所属地方土兵参加,集结数千之众的队伍。暴动僧众四面扩展,将国民军驻防地方部队整团歼灭,国民政府和民众均称其为“和尚兵”[10]785。
总之,从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征兵制度看,土司兵大多属于临时性征兵,即国民不是经常性的按法令服兵役,而是当战事紧急时成批地被强征入伍,战事结束后大多解散回家。这种征兵的突出特点在于:因事出临时,应征入伍者年龄参差、素质不一,普遍技艺生疏、不娴战阵,往往只能充当战斗的辅助兵,大量的只是承当军中力役,如转运军需等。再从西南地区地域情况看,土司兵的征兵也属于地方性征兵,也就是指用征调差发的形式集结非国家军队的地方武装。明清及民国时期西南地区的土兵,较多地采用征派的办法,往往按居民组织摊派,但由于允许以钱代役,已兼具募兵制的色彩[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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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木里县军事志编纂委员会.木里藏族自治县军事志[Z].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14]四川省甘孜军分区《军事志》编纂委员会.甘孜藏族自治州军事志[Z].四川省甘孜军分区《军事志》编纂委员会,1999.
[15][清]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第112册[C].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34-1940.
(责任编辑:于开红)
The Military Service System in Southwest China during the Tusi Era
LI Liangpin
Tusi military service system in southwest china during the Tusi Era mainly includes: lineages military system, family military system, recruiting system,and so on. The development, change or supplement of these forms were influenced and restricted by politics, economic situations, war and ethnics, and were constantly changed along with the country's political system, economic situation and military needs.
Tusi Era; Southwest China; Military Service System; military training
2013-12-08
李良品(1957-),男,重庆石柱人,长江师范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民族学和西南民族历史文化。
教育部规划项目“历史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制度与军事战争研究”(10YJA850022)阶段性成果
K281/288;E291
A
1009-8135(2014)01-00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