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校注二例商兑
——兼议古书校注中的语法史视角
2014-03-28张萍
张萍
(上海大学文学院,上海200444)
《墨子》校注二例商兑
——兼议古书校注中的语法史视角
张萍
(上海大学文学院,上海200444)
汉语史研究可为古书校注提供一定的合理理据,对保存古书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从语法史角度来看,《墨子》中的“以……以为”结构符合汉语句法,并非“以……为”衍下“以”字;“有异家所以避逃之者”当为“有所以P者”的特例,其中“所以避逃之者”为“所”字结构,“所”并非“处所”义实词,故不当在“所”后读开。
语法史;《墨子》;校注
《墨子》一书自清代至现代,多有学者对其加以校注及研究,其中有部分语言文字问题尚可进一步讨论。有些语言现象,从汉语史角度来看,或许更能得其真实。此举二例,加以说明。
一、“以……以为”结构
(1)若以众之耳目之请(情),以为不足信也,不以断疑,不识若昔者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足以为法乎?(《墨子·明鬼下》)
王焕镳《墨子集诂》对例(1)给出案语:“下‘以’字,衡之语法,当是衍文。惟全书此例甚多,或墨子语言如此。”[1]758
王注所谓“衡之语法”,即是上古汉语中常用“以……为”的结构来表达意谓,表示对某人或某事物的某种看法,因而认为此处“以……以为”当为“以……为”,把第二个“以”字视作衍文。如果该现象在《墨子》中仅有一二例,这种“衍文变异”或有可能。然而,正如王注所说,《墨子》中“以……以为”出现了多例,一概说成衍文则不甚合理,故王注有所存疑,言“或墨子语言如此”。又有台湾学者谢德三《墨子虚词用法诠释》把这一现象看作是“以”与“为”连用,有时“重复用‘以’字成为‘以……以为’”[2]82,但对该“重复”是否为衍文并未进一步判断,亦未指出其“重复”缘由。
那么,“以……以为”是否是“以……为”结构衍下“以”字而误呢?或者是不是仅仅如字面所见“重复”用“以”呢?在下结论之前,不妨先考察一下《墨子》中的所有相关用例。据统计,《墨子》中共有8处用到“以……以为”,除例(1)外,还有以下诸例:
(2)既以天之意以为不可不慎已,然则天之将何欲何憎?(《墨子·天志中》)
(3)是故子墨子之所以非乐者,非以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以为不乐也,非以刻镂华文章之色,以为不美也,非以.犓豢煎炙之味以为不甘也,非以高台厚榭邃野之居以为不安也。(《墨子·非乐上》)
(4)后世之君子,或以厚葬久丧以为仁也,义也,孝子之事也;或以.厚葬久丧以为非仁义,非孝子之事也。(《墨子·节葬下》)
其实,“以……以为”并非《墨子》独有,先秦其他典籍中也偶有所见。例如:
(5)不闻其以观大、视侈、淫色以为明,而以察清浊为聪。(《国语·楚语上》)
《国语》中该例,前后两句语意相承,句式相仿,故前一分句中的“以……以为”很容易被视为“以……为”衍出了一个“以”。但我们认为该例与《墨子》中诸例“以……以为”是符合语法的语言事实的,并非衍“以”而成。
“以……以为”结构的出现,涉及双音节动词“以为”的成词。如姚振武《“以为”的形成及相关问题》一文所考察,“以指称1为指称2”中“指称1”进一步移至“为”字之后,“以”和“为”便凝结在一起构成双音节动词“以为”,而这种后移最早发生在战国中期的《墨子》之中[3]。例如:
(6)王公大人怠乎听狱治政,卿大夫怠乎治官府,则我以为天下必乱矣。(《墨子·非命下》)
(7)天子三公既已立矣,以为天下博大,山林远土之民不可得而一也,是故靡分天下,设以为万诸侯国君,使从事乎一同其国之义。(《墨子·尚同中》)
(8)我以为当其于此也,天下无愚夫愚妇,虽非兼之人,必寄托之于兼之有是也。(《墨子·兼爱下》)
可见,双音节动词“以为”大致成于《墨子》时期。据我们考察,当时,“以为”后带主谓结构宾语的用法还比较有限,更多的是“以为”后省略表述对象,而直接以谓词性的成分作宾语。例如:
(9)今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欲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故当鬼神之有与无之别,以.为
.将不可以不明察此者也。(《墨子·明鬼下》)
(10)今简子之家,饰车数百乘,马食菽粟者数百匹,妇人衣文绣者数百人,吾取饰车食马之费,与绣衣之财,以畜士,必千人有余。若有患难,则使百人处于前,数百于后,与妇人数百人处前后,孰安?吾以为不若畜士之安也。(《墨子·贵义》)
至《战国策》中,“以为”的使用更为广泛,且“以为”后带主谓结构宾语的现象更为多见。例如:
(11)臣以为今世用事者,不如商贾。(《战国策·赵策三》)
(12)左右皆以为赵可伐。(《战国策·燕策三》)
(13)群臣尽以为君轻国而好高丽,必无与君言国者。(《战国策·宋卫策》)
这一发展延续至《史记》中,“以为”后带主谓形式宾语的用法更为普遍,例如:
(14)诸将以为赵氏孤儿良已死,皆喜。(《史记·赵世家》)
(15)孔子以为子游习于文学。(《史记·仲尼弟子列传》)
(16)今王不与猛虎而与群羊,臣窃以为大王之计过也。(《史记·张仪列传》)
(17)山东即有兵,汉必使大将军将而制山东,公以为大将军何如人也?(《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18)夜半时,胡兵亦以为汉有伏军于旁欲夜取之,胡皆引兵而去。(《史记·李将军列传》)
可以说“以为”的用法成熟于战国晚期至西汉这一时期。由此可知,在《墨子》中,“以为”形成之初,其用法尚不成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墨子》中出现了“以……以为”的结构,这一结构表面上沿用了同样表达意谓的“以……为”结构,但两者本质有异,并不是简单地重复一“以”字而成。
在“以为”成词之前,古汉语中表达意谓意义用“以……为”结构,其中“以”是介词,“为”是动词,义为“作为”,这一结构整体上表达意谓概念。而双音节动词“以为”则单独表达意谓,“以……以为”句式中“以为”即是,它与前面的介词“以”结合并不紧密。介词“以”的作用主要是引介对象,即“以为”的对象,也就是“以为”之后的内容所描述的对象,而不再参与“意谓”的构成。
再来分析文章开头的几个例子:例(1)中,“以众之耳目之请(情),以为不足信”即“以为众之耳目之请(情)不足信”;例(2)中,“以天之意以为不可不慎已”即“以为天之意不可不慎已”;例(3)中,“以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以为不乐”即“以为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不乐”,后三句类此;例(4)中,“以厚葬久丧以为仁也,义也,孝子之事也”即“以为厚葬久丧仁也,义也,孝子之事也”,其中“厚葬久丧仁也,义也,孝子之事也”为判断句,意思是“厚葬久丧是仁、义的表现,是孝子该做的事”,后一分句中“以厚葬久丧以为非仁义,非孝子之事也”即“以为厚葬久丧非仁义,非孝子之事也”。
“以为”成熟后,其所表述的对象移至其后,表现在“以为”直接带主谓结构作其宾语;相比而言,例(1)~例(4)中则是“以为”的对象由介词“以”标记前置了。这正是我们前面所提的“以为”用法尚不成熟的一个表现。
这些句子中保留了介词“以”来标记“以为”的表述对象,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它们表述的对象或紧承前文已出现的话题而言,如例(1)、例(2)中的“众之耳目之请(情)”“天之意”均是前文所言及的话题;或在形式上比较长,而“以为”之后的述语较短,如例(3),此时所述对象通过介词“以”保留在前面,而不是位于“以为”之后,这就使得句子结构达到平衡;或由于“以为”之后的述语成分比较复杂,如例(4),“仁也,义也,孝子之事也”均是对“厚葬久丧”进行的表述,通过介词“以”将表述对象保留在前面,“以为”置于中间,一则使句子结构更为平衡,二则使语意更为明晰。
例(5)的后面有两个小分句:一个用“以……以为”,一个用“以……为”,两者均表意谓。先秦时期,后者较为常见,而“以为”双音节动词表意谓则是新词,通过介词“以”把表述对象保留在前面。这里之所以前后分别各用一种方式,我们推测主要是“以……为”结构表意谓,要求“以”与“为”联结比较紧密,而当“以”后面的成分较长时,“以……”之后形成一个停顿,这就破坏了“以”与“为”之间联结的紧密性,也就打破了“以……为”表意谓的结构,在这样的情况下,同是表意谓的动词“以为”就自然被拿过来使用,“以为”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与前面的“以”具有关系但又不受其限制,这就是在前一分句中用“以为”而不用“为”的原因。也就是说,例(5)前一分句“以”的对象“观大、视侈、淫色”较长,其后语气上有一个停顿,故用了“以为”;而后一分句“以”的对象“察清浊”较短,符合“以……为”结构紧凑的要求。
综上所述,可知《墨子》中的“以……以为”结构完全符合汉语语法,而且符合汉语史发展的语言事实,而不是衍出了下“以”字,也不是简单重复了一个“以”。不过,“以为”在《墨子》时期虽已成词,但其用法尚不成熟。当其表述对象在形式上较长时,《墨子》仍沿用了传统的表达意谓的结构“以……为”式,只不过又通过介词“以”将意谓对象保留在句子的前面,于是就产生了《墨子》中独特的“以……以为”句式。
二、“有异家所以避逃之者”句读
(19)今人处若家得罪,将犹有异家所以避逃之者。(《墨子·天志下》)
(20)今人处若国得罪,将犹有异国所以避逃之者矣。(《同上)
这两句,孙诒让《墨子间诂》在“所”字之后读开。王引之则言:“所以,可以也。”孙诒让案曰:“此‘所’当从毕训为‘处所’,王说非。详上篇。”[4]209
《墨子·天志上》中还有一个相关的句子。例如:
(21)若处家得罪于家长,犹有邻家所避逃之。(《墨子·天志上》)
对于该句中的“所”,毕沅引《广雅》“所,凥也”,又引《玉篇》“处所”;王引之云:“所,犹‘可’也。言有邻家可避逃也。下文同。毕引《广雅》‘所,凥也’失之。”对此,孙案:“此当从毕说。下文云‘此有所避逃之者也’,又云‘无所避逃之’,即承此文。”[4]191对王、孙的看法,王焕镳则云:“窃谓王训‘所’为‘可’是也。既云邻家,即是‘所’矣,不必复赘‘所’字。又孙所引两句‘所’字,训‘处’训‘可’皆通。”[1]634
正是把“此有所避逃之者也”“无所避逃之”以及例(21)中的“所”解作“处所”义的实词,孙注将例(19)、例(20)中的“所”也视同此用,故在“所”后读开,作“将犹有异家所,以避逃之者”与“将犹有异国所,以避逃之者矣”。那么,例(19)、例(20)“所”后究竟能否读开?“所”究竟是何性质?
先来看“此有所避逃之者也”与“无所避逃之”中的“所”,之所以会将其视作“处所”义的实词,大概由于汉语自然节奏为双音节的缘故,语感上易将“有所”“无所”联结在一起,故将“所”解为“有”“无”的名词宾语。实际上,“所”带动词等谓词性成分构成的“所”字结构具有指称性,这两句中,“有”“无”的宾语并非“所”,而是“所避逃之者”“所避逃之”,这一“所”字结构指称“避逃之”的处所对象。正是“所”字结构具有指称性,其后还可以加表示指称性质的助词“者”字,如果将“所”解作“处所”义的实词,“无所避逃之”或可通,但“此有所避逃之者也”中“者”的使用则不合句法。
“所”与动词等谓词性成分构成的“所”字结构“所P”中,“所”是一个助词。类似的,“所以P”也是“所”字结构的一种。例如:
(22)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墨子·小取》)
(23)今人皆处天下而事天,得罪于天,将无.所以避逃之者矣。(《墨子·天志下》)
例(22)“有所以取之”中“所以取之”即指称“取之”的原因,其中介词“以”表原因。而例(23)“无所以避逃之者”与例(19)、例(20)极为相似,若是在“所”后读开,则“者”字不合句法,当是“所以避逃之者”作为一个指称性的“所”字结构整体上作“无”的宾语。
例(19)、例(20)“有异家/异国所以避逃之者”本可以直接表达作“有所以避逃之者”,但“所以避逃之者”这一“所”字结构仅能指称“避逃之”的处所义,而不能明确具体的什么处所,因此,这里出现了具体的处所名词“异家”“异国”,来与前面的“若家”“若国”相对应。这样一来,在句法上,“异家”“异国”作“有”的宾语,而“所”字结构“所以避逃之者”则成了该宾语的补语,补充说明处所宾语是“用来逃罪的”(介词“以”表凭借义“用来……的”)。由此,王引之将句中“所以”释为“可以”,在语意上也是通的,但其未明“所以避逃之者”乃一整体结构。
综上,明确了“所以避逃之者”为一个指称性的“所”字结构,在句法上是一个整体,便可知不当在“所”后读开,“所”亦不是“处所”义的实词。在汉语语法史上,“有/无”带“所”字结构宾语极为常见,但如例(19)、例(20)出现“所”字结构所指称的具体对象,又附以该“所”字结构作其补语的,则极为少见,《墨子》中此二例当为特殊现象。
古书在校注过程中,对其文字衍脱及句读的判断,有时候仅凭语感或可产生失误。以上二例,从语法史的角度来分析则有了理据可循。《墨子》一书,因其语言材料丰富、校改较少,保留了一些其他典籍所不见或少见的语言文字现象,这一方面为研究汉语史提供了极为宝贵的语料,具有很高的语料价值,同时,在对其进行校注时,充分地引入汉语史研究成果,对其加以正确理解与传承,不致以讹传讹、以误传误,这对保存古书的价值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1]王焕镳.墨子集诂[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2]谢德三.墨子虚词用法诠释[M].台北:学海出版社,1982.
[3]姚振武.“以为”的形成及相关问题[J].古汉语研究,1997 (3):25-31.
[4]孙诒让.墨子间诂[M].北京:中华书局,2001:209.
责任编辑:赵青
H131
A
1673-0887(2014)06-0086-04
10.3969/j.issn.1673-0887.2014.06.020
2014-07-14
张萍(1985—),女,讲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14YS014)